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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管理人或组织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表现为不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保障义务的,只是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五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概念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管理人或组织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构成条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此种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它要求当事人在没有约定情况下,一方为了另一方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而积极作为的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表现为不作为。

(二)受害人受到了损害

此种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是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原因(之一)。

(四)行为人存在过错

此类责任应坚持过错责任,在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当基于所受到的损害,提出赔偿义务人未尽到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可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则要就其已经尽到相应的义务进行抗辩。行为人如果已经尽到相当的注意,就无需负责,这有助于双方利益平衡及社会活动。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

(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损害是否承担责任,是以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条件。即行为人的过错是承担责任的主观要件。

(二)义务人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使他人遭受损害应承担的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采取能够预防或者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直接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三)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被保护人遭受第三人侵害时应承担的补充责任

我国《民事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三人实施加害行为是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直接原因,第三人应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保障义务的,只是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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