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对造成企业破产以及违反企业破产法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1)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上述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3)债务人违反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4)债务人违反规定处理债务人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6)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思考题
1.如何理解《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界限?
2.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作出后,其法律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4.哪些组织和个人依法可以作为破产管理人?《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权做了哪些限制?
5.什么是撤梢权和抵消权?在什么情况下依法可以行使撤梢权和抵消权?
6.什么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如何支付?
7.债权人会议如何通过重整计划?
8.和解协议的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9.破产企业的财产如何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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