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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母婴保健法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母婴保健法》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母婴保健法有关规定,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从事母婴保健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母婴保健法的法律责任

《母婴保健法》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母婴保健法有关规定,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一)行政责任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包括为按照《母婴保健法》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非医疗保健机构,未按照《母婴保健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医疗保健人员和非医疗保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首先应当予以制止,其次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其出具的有关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医学技术鉴定证明、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医师的医学意见等证明应视为无效:(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2)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3)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经考核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从事母婴保健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或所属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即从事医疗活动的资格。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民事责任

母婴保健工作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诊疗护理过失,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应依据《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从事母婴保健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包括合法行医资格)而未取得《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合格证书和非法行医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336条“非法行医罪”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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