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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伙人委托的清算人有上述行为的,责令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 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合伙企业及合伙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合伙人违法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

2.违法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

3.合伙人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 000元以下的罚款。

4.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

5.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合伙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合伙人违反法律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清算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清算人未依照法律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

2.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合伙人委托的清算人有上述行为的,责令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清算人违反法律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的,责令改正;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注释】

(1)漆多俊:《中国经济组织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35页。

(2)刘隆亨:《经济法概论》(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47页。

(3)王宾容等:《经济法教程》(第二版),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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