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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保证劳动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必须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法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它是指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劳动关系主体实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三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对于法律的贯彻实施,最重要的是要树立法律的权威,以强制力为后盾,针对各种违法行为确定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劳动法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为了保证劳动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必须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2.1 劳动法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是行为者因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是法律强制力的体现。劳动法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它是指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劳动法责任一般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12.1.1 劳动法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即违法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由于其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其含义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1)承担法律责任的是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即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人及无国籍人)或企业法人,也可能是中介组织、临时性组织和政府机关。政府机关违法的法律后果由该机关中实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承担。

2)承担法律责任的核心要件即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违法行为,即有法律事实。没有违法的法律事实,就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问题。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应以国家法律规定为依据。

3)法律责任是一种消极的法律后果,即一种法律上的惩罚。

4)法律责任只能由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它体现了法律规范具有的国家强制力。

法律责任的基本形式,要根据法律调整和违法行为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特点以及侵害的程度等多种因素来确定。

劳动法律责任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员或劳动者,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造成或足以造成一定不良后果时所应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劳动关系主体实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三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2.1.2 违反劳动法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承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1.行为人具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是企业、机关、事业、团体等用人单位行政领导人员或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或其他单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例如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等行为。另外,也包括违反本单位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的内部劳动规则、考勤制度、保密制度等合理的规章制度。这些违法行为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

2.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判断用人单位行政领导人与劳动者有无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主要以其行为有无过错为标准。这种过错的形式有两种:

1)故意

指责任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过失

指责任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一定的危害,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过于自信能够避免危害性的后果的发生而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危害性后果发生。

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有关责任人员都应承担违反劳动法的责任。但是,由于不可抗力、不能预见的原因给国家和劳动者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除外。

3.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或足以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如果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不认为具有危害后果。

4.因果关系

违反劳动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必须鉴定危害后果是不是由于违法行为所引起的。

劳动法所规定的违法责任,对于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对于建立、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我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执行劳动法规方面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但是,也有少数人由于法制观念不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使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和财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不利于劳动法的贯彻执行。因此,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必须运用法律的武器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以消除违法现象。

追究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必须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既不能对违反劳动法的有关人员扩大惩处,也不能姑息迁就。一定要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查清违反劳动法的性质和原因,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按照有关法规给予恰当处理。

12.2 违反劳动法责任的种类

在我国,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般是进行批评教育,但是,对于违反劳动法规范造成或足以造成国家或集体、个体经济组织一定的财产损失、损害人身安全或健康者,应分别不同情况,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法律,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种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12.2.1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也称经济责任,是指用人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或劳动者实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为,给国家、集体或劳动者个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应承担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责任。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又互为民事主体,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2.2.2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方式予以追究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分

也称纪律处分,指对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节轻微,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而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它的种类、权限、程序由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例如,根据我国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6条的规定,行政处分的形式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针对不同人员和不同的违法行为予以适用。

我国劳动法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主要为: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如我国《就业促进法》第6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劳动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而进行的处罚。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部1994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动部1996年《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国务院2004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处罚法》,对用人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有:

1)罚款

指对违法者给予的经济性惩罚。按照《劳动法》规定,可以实施罚款的违法行为主要有:用人单位无特殊原因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用人单位非法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检举人;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已在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可以处以罚款的;等等。

罚款的具体办法和数额,由单项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规定。罚款不能计入成本,应从用人单位留用资金中列支。执行罚款的机关应将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2)警告

警告是指对违法者予以申诫和谴责的一种处罚,一般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惩罚的程度较轻。警告和责令改正、罚款可以一并适用,也可单独适用。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3)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是指对违法者给予的必须立即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在给予责令改正处罚时,可以并处罚款。按照《劳动法》规定,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可处以责令改正者,主要有: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随意或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或者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4)责令停产整顿

责令停产整顿是指对违法者给予一种限定其在一定时间内停止生产以纠正其违法行为的处罚,其特点是必须停止生产。《劳动法》第92条规定的应当适用责令停产整顿处罚者有: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情节严重的。

5)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

吊销营业执照是指给予违法者的终止生产经营资格的严厉处罚。它引起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取消法人资格,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用人单位随之消亡。《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规定:“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6)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行为人以违法手段取得的金钱、其他财物等收归国有的一种处罚。如我国《就业促进法》第6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7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短期限制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我国《劳动法》第9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12.2.3 刑事责任

指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劳动者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以致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与行政责任的区别有:

1)承担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2)行政责任是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追究,而刑事责任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3)行政责任适用于一般违法,情节轻微,而刑事责任适用于严重违法,情节严重,是最严厉的一种制裁。

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是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的刑罚方法,可以附加适用。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对于同一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上述三种责任可以同时并存。例如,《劳动合同法》第95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劳动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1)用人单位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及侮辱、体罚、殴打、搜查劳动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劳动法》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3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是指根据劳动法律、法规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组织实施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本身是主体之一,又是管理者,所处地位优于劳动者。因此,在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中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作了一系列规定,主要有以下责任:

12.3.1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情况和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单位内部具有普遍约束力、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章程、措施和制度。但是,所有内部规章制度都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一旦发现抵触,由有权的劳动行政部门及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具有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3.2 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我国《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必要时,劳动行政部门对责任者可以根据上述法定不同罚则合并给予处罚。例如,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2.3.3 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有关工资报酬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法》第91条规定的对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有关工资报酬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例如,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有关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工资报酬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还见之于我国劳动部等有关部委制定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之中,如原劳动部1994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5年《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建设部等八部门2004年《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4年《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等。

12.3.4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规范的法律责任

依照我国《劳动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规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1)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2)用人单位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我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也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比如,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6)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7)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8)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12.3.5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法律责任

为切实保护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除此之外,国务院还于2002918日修订公布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并于同年121日起施行。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行为进一步明确、具体规定了处理办法和应负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12.3.6 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及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为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第95条对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作了专门规定,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3.7 用人单位采用非法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法》第96条规定,用人单位具有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以及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3.8 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规的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对于滞纳金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7条明确规定:“……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社会保障基金。”该项规定是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推行,加收滞纳金不仅有利于直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完善。

12.3.9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行政监督的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法》第101条规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使该规定便于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8条又作了配套性规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这些规定对于全面实施监督检查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12.3.10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合同法》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5)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②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③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④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6)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7)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12.4 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包含的法律责任有:

12.4.1 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应遵守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正确地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劳动合同解除权,以切实地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劳动者违法或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510日劳动部发布施行)的规定,具体赔偿内容包括:(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12.4.2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的法律责任

保密事项是《劳动法》第19条规定允许协商约定的事项之一,一旦合同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就受到国家强制力的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不得违反。如果劳动者违反协商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反保密义务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如下:首先按实际损失计算;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赔偿被侵害人因调查侵权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4.3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法律责任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该赔偿损失。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并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会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据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同时侵犯商业秘密,只允许受害方追究其中一种责任,而不能同时追究两种责任。

12.4.4 由于劳动者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因劳动者的过错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是指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劳动者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12.5 其他主体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劳动法规范主要调整的对象,也是法律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尤其是用人单位。但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外,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即附随劳动关系中的一些主体,如劳动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劳动服务部门等都可能因违反劳动法规范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5.1 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主要有:(1)玩忽职守;(2)滥用职权;(3)徇私舞弊;(4)挪用社保基金等。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所谓滥用职权,是指不正当地行使职权或越权行使权力。所谓徇私舞弊,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权谋私。所谓挪用社保基金是指利用职务之便,违背专款专用的原则,将自己经手或保管的社保基金挪作他用。

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法》第103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如果劳动监察人员不作为,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劳动规章制度置若罔闻,未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的,即属于玩忽职守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主管部门作出超出5000元以上的罚款决定,就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如果工作人员接受用人单位的贿赂,应当罚款而不罚款,或者不适当减轻处罚的,属于徇私舞弊,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法》第10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有关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原则的规定,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甚至给国家、人民和广大劳动者带来损害的,应承担强制性的法律责任。

12.5.2 劳动服务主体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我国2007年《就业促进法》和2004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等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做了明确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规定:“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就业促进法》在“法律责任”部分以相当大的篇幅(第6466条)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该法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内容包括:(1)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3)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本章小结

法律责任是确保权利得以实现、义务得以履行的保障机制,也是执法的机制,科学合理的责任制度是严格执法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已确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责任制度。可能因违反劳动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职业中介机构等劳动服务机构,其中以用人单位为主要规范和追究对象。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除违反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以外,大多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则以约定责任为主,法律对劳动者法律责任的规定也大大少于用人单位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是基于其违反劳动法赋予的法定监督、管理职责而产生,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劳动服务机构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由于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主体从业资格及行为规范等,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

关键术语

违反劳动法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责任构成  责任主体

思考题

1.违反劳动法法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2.违反劳动法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哪些?

4.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哪些?

5.劳动行政部门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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