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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2.3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是指根据劳动法律、法规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组织实施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2.3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是指根据劳动法律、法规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组织实施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本身是主体之一,又是管理者,所处地位优于劳动者。因此,在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中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作了一系列规定,主要有以下责任:

12.3.1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情况和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单位内部具有普遍约束力、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章程、措施和制度。但是,所有内部规章制度都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一旦发现抵触,由有权的劳动行政部门及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具有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3.2 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我国《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必要时,劳动行政部门对责任者可以根据上述法定不同罚则合并给予处罚。例如,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2.3.3 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有关工资报酬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法》第91条规定的对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有关工资报酬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例如,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有关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工资报酬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还见之于我国劳动部等有关部委制定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之中,如原劳动部1994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5年《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建设部等八部门2004年《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4年《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等。

12.3.4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规范的法律责任

依照我国《劳动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规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1)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2)用人单位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我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也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比如,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6)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7)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8)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12.3.5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法律责任

为切实保护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除此之外,国务院还于2002年9月18日修订公布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行为进一步明确、具体规定了处理办法和应负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12.3.6 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及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为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第95条对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作了专门规定,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3.7 用人单位采用非法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法》第96条规定,用人单位具有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以及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3.8 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规的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对于滞纳金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7条明确规定:“……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社会保障基金。”该项规定是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推行,加收滞纳金不仅有利于直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完善。

12.3.9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行政监督的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法》第101条规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使该规定便于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8条又作了配套性规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这些规定对于全面实施监督检查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12.3.10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合同法》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5)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②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③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④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6)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7)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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