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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法责任的种类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也称纪律处分,指对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节轻微,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而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行政处罚是指劳动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而进行的处罚。指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劳动者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以致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2.2 违反劳动法责任的种类

在我国,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般是进行批评教育,但是,对于违反劳动法规范造成或足以造成国家或集体、个体经济组织一定的财产损失、损害人身安全或健康者,应分别不同情况,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法律,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种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12.2.1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也称经济责任,是指用人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或劳动者实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为,给国家、集体或劳动者个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应承担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责任。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又互为民事主体,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2.2.2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方式予以追究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分

也称纪律处分,指对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节轻微,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而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它的种类、权限、程序由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例如,根据我国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6条的规定,行政处分的形式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针对不同人员和不同的违法行为予以适用。

我国劳动法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主要为: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如我国《就业促进法》第6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劳动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而进行的处罚。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部1994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动部1996年《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国务院2004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处罚法》,对用人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有:

(1)罚款

指对违法者给予的经济性惩罚。按照《劳动法》规定,可以实施罚款的违法行为主要有:用人单位无特殊原因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用人单位非法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检举人;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已在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可以处以罚款的;等等。

罚款的具体办法和数额,由单项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规定。罚款不能计入成本,应从用人单位留用资金中列支。执行罚款的机关应将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2)警告

警告是指对违法者予以申诫和谴责的一种处罚,一般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惩罚的程度较轻。警告和责令改正、罚款可以一并适用,也可单独适用。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3)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是指对违法者给予的必须立即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在给予责令改正处罚时,可以并处罚款。按照《劳动法》规定,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可处以责令改正者,主要有: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随意或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或者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4)责令停产整顿

责令停产整顿是指对违法者给予一种限定其在一定时间内停止生产以纠正其违法行为的处罚,其特点是必须停止生产。《劳动法》第92条规定的应当适用责令停产整顿处罚者有: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情节严重的。

(5)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

吊销营业执照是指给予违法者的终止生产经营资格的严厉处罚。它引起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取消法人资格,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用人单位随之消亡。《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规定:“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6)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行为人以违法手段取得的金钱、其他财物等收归国有的一种处罚。如我国《就业促进法》第6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7)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短期限制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我国《劳动法》第9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12.2.3 刑事责任

指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劳动者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以致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与行政责任的区别有:

(1)承担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2)行政责任是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追究,而刑事责任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3)行政责任适用于一般违法,情节轻微,而刑事责任适用于严重违法,情节严重,是最严厉的一种制裁。

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是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的刑罚方法,可以附加适用。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对于同一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上述三种责任可以同时并存。例如,《劳动合同法》第95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劳动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1)用人单位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及侮辱、体罚、殴打、搜查劳动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劳动法》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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