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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责任的种类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些涉及公司的《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中,有些是公司直接介入侵犯人权的行为,有些是所谓的公司与实际实施侵犯人权的政府官员或者士兵的合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法院又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该案可能表示法院将允许根据《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主张产品责任的诉因。

二、公司责任的种类

《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的背景很多都是武装冲突,这对当事人以及法院都带来了很多挑战。其中,民事责任问题尤为关键。从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一般都是下级的联邦地方法院对涉及跨国公司的诉讼进行裁判,而且涉及到的东道国一般都是发展中国家[170]

根据《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对公司诉讼的第一批案例是Doe v.Unocal案和Roe v.Unocal案。[171]之后,出现了类似的因侵犯人权而引发的诉讼。在这些涉及公司的《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中,有些是公司直接介入侵犯人权的行为,有些是所谓的公司与实际实施侵犯人权的政府官员或者士兵的合谋。

(一)直接责任

有几起《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案例是要求公司及其高管就参与侵犯人权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的。Wiwa v.Royal Dutch Petroleum案[172]比较典型,该案起源于Ken Saro-Wiwa和其他抗议运动的领导人抗议壳牌公司和其他跨国石油公司破坏环境,结果却被处决。因此,他们的家属提起诉讼,声称壳牌公司贿赂军队和安全部队并且直接参与针对Ken Saro-Wiwa的行动,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目前,当事人还在证据开示之类的程序环节上斗智斗勇,实体问题如何解决,我们拭目以待。

另一类案例是公司被告的商业行为直接导致环境破坏而引起的。在所有这些案例中,原告希望扩大“万国法”的定义以适用于其他正在发展中的国际规范(如环境保护),然而均是无功而返。一个例外是Aguinda v. Texaco案,[173]厄瓜多尔和秘鲁公民认为Texaco破坏了当地雨林,要求Texaco赔偿损失。虽然该案因不方便法院原则而被撤销了,但这也表示厄瓜多尔法院应对环境侵权诉讼提供替代法院,而且如果厄瓜多尔法院作出了判决,则可以在美国得到执行。

(二)间接责任

1.概述

在大多数涉及公司的案件中,原告都要求公司为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因为他们认为公司以某些方式或者与某些项目的联系而导致了原告的损害,这就是所谓的共谋责任(conspiracy liability)或者帮助与教唆责任。例如,在Bowoto v.Chevron案[174]中,原告所提出的一些请求涉及的就是对在尼日利亚开采石油的公司暴力镇压和平抗议,原告声称被告合谋或者帮助与教唆尼日利亚军方侵犯人权。类似的,一些案例涉及的是美国公司在哥伦比亚雇佣准军事组织暴力镇压工会。[175]

与此同时,政府会通过暴力镇压平民来维持在控制自然资源上的财政和军事利益。反过来,公司就被指责为帮助政府的镇压。例如,在Presbyterian Church of Sudan v.Talisman Energy Inc.案中,原告声称加拿大石油公司Talisman通过修建石油管道而参与了苏丹政府对苏丹南部分裂势力的战争,而且被告是知道苏丹政府在进行种族清洗以及奴役当地居民来保护这些石油管道的,[176]原告也声称Talisman通过向苏丹空军提供燃料等方式向政府提供战争的后勤保障[177]

在Abdullahi v.Pfizer,Inc.案中,[178]尼日利亚儿童及其监护人声称美国制药公司Pfizer在用儿童试验药物前没有经过监护人的同意,而且被告明明知道这种新药会造成严重的关节和肝脏损害。此外,原告也声称尼日利亚政府通过授权被告从事研究而参与了损害。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法院又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该案可能表示法院将允许根据《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主张产品责任的诉因。

对于是否应根据《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对公司的共犯责任诉讼行使管辖权,争议还是比较大的。[179]例如,第十一巡回法院曾经将公司的共谋责任扩张到包括反人类罪在内的许多违反国际法的行为。[180]相反,纽约南区地方法院认为,国际法上的共谋犯罪限于共谋实施种族灭绝和发动侵略战争,而本案原告并没有提出这两类请求。[181]当然,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虽然对于哪些行为可以被提起诉讼存在分歧,但是大多数法院都承认“国际法对没有直接实施某一行为的当事人的责任作了规定”。[182]有学者总结案例后认为,对于下列行为,美国法院允许针对公司提出请求:强迫劳动与奴役、种族灭绝、反人类罪、草率处决、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强迫流放、任意拘禁、侵犯结社自由和生命权。[183]

2.公司抗辩

在涉及公司责任的案件中,公司的核心抗辩是如果真的存在公司犯罪,那么即使是项目所在地或者其他国家的外国分支机构所实施,原告也不能对自己提起诉讼。例如,在Doe v.Unocal案和Wiwa v.Royal Dutch Petroleum案中,公司结构有好几层以尽量避免母公司承担责任。这个问题目前并没有解决,仍然存在争议。其他问题包括“国家行为”以及在分析公司与政府关系上所适用的法律标准(例如公司需要控制政府行为)。[184]

总的来看,在下面两种情形下,公司、私营机构、个人可能要承担《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上的责任:第一,实施了海盗、种族灭绝、战争罪、奴役这样本身就是不当的行为;第二,帮助国家行动者实施了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而且又满足Sosa案确立的标准的。[185]在Sosa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并没有直接阐述《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是否影响私人行动者这个问题,仅在一个脚注中提了一下。[186]从法院将Kadic案[187]作为私人行动者在实施诸如种族灭绝这样的犯罪而承担《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上的责任的例子来看,个人、公司是有可能承担《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上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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