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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有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 违反国有企业法的法律责任一、国有企业违反国有企业法的法律责任《国有企业法》第59条第2项: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节 违反国有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国有企业违反国有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国有企业法》第59条第2项: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国有企业法》第60条:企业因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违反《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有滥用经营权行为之一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企业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国有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国有企业法》第58条规定,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侵犯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要求企业设置机构或规定机构编制人数的,企业有权向做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或政府监察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机关应于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并通知企业。

《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47条规定,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有非法干预企业经营权行为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违反国有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企业的领导干部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职工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因工作过失给企业和国家造成较大损失的,由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致使企业财产、国家或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阻碍企业领导干部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企业领导干部执行职务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剥夺政治权利。

扰乱企业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情节严重,致使生产、营业、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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