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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

3.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 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5.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 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

6.个人独资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7.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投资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1.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卞耀武:《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0年。

2.陈大同:《新编经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

3.回沪明、孙秀君:《个人独资企业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

4.漆多俊:《中国经济组织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注释】

(1)刘隆亨:《经济法概论》(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49页。

(2)漆多俊:《中国经济组织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27页。

(3)刘剑文、杨汉平:《非公有制企业法律保护》,西苑出版社,2001年,第173—1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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