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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中心形成发展模式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金融中心是一国或地区金融体系在某个城市相对集聚的结果。表2-1 GFCI金融中心竞争力指数(三)国际金融中心分类根据金融中心所发挥的不同中介作用,可以将其划分为国内金融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区域性金融中心指为本地区的客户提供跨国或跨地区金融中介服务的国际金融中心,它们又被称为部分功能型的国际金融中心。一般来说,在岸国际金融中心都是功能性国际金融中心,而离岸国际金融中心则既可能是功能性的,也可能是纯粹记账性的。

一、国际金融中心及分类

(一)国际金融中心的界定

关于国际金融中心的定义,中外学术界有多种看法,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早在1974年,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金德尔伯格教授就从功能的角度给金融中心下了如下定义:“金融中心不仅可以平衡私人企业储蓄和投资以及将金融资本从存款人转向投资者,而且也可以影响支付和地区之间的存款转移。银行与金融服务中心充当了交易功能和层际空间的价值储藏(Store-of-value)功能的媒介。”[1]他认为金融中心不但为国内区域间的支付提供场所,更为典型的是它提供了专业化的国际支付和借贷等服务。

英国金融专家库克利在1992年提出,从传统意义上来讲,金融中心是对金融市场的描绘,在这个市场上,当大量的金融交易活动被集中到某一区域,尤其是集中到一个城市之内的时候,该城市或区域被看作是金融中心。

香港大学的饶余庆教授曾给金融中心下过一个最广泛的定义,他认为金融中心“是一个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群集,并进行各种金融活动与交易,如存款、放款、汇兑、资金转移、外币买卖、证券买卖、黄金买卖等等的城市”,其中,金融市场的买卖对象是货币市场工具、货币财产,或称为“金融资产”。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李芝兰将金融中心定义为“全球许多国际性金融机构借款者及投资者齐聚某一城市或地区进行国际资金之借贷”。

综合上述几种看法,我们认为,金融中心是指金融市场发达,金融机构聚集,金融服务全面高效,金融信息传递通畅、灵敏,资金往来自由的资金集散地,汇集了为数众多的金融企业和金融机构,积聚了大量的资金,具有一定的资金辐射和资金吸引功能,因而成为资金融通中心和资金集散地。金融中心是一国或地区金融体系在某个城市相对集聚的结果。金融体系的集聚,既包括物理意义上的集聚,即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交易的相对集聚;又包括金融意义上的集聚,即包括支付清算、集聚资源、转移资源、风险管理、提供信息、解决激励问题等六项金融功能的相对集中。根据金融中心覆盖的区域划分,可将其分为国际(全球和国际区域)、国内(全国和国内区域)金融中心等。国际金融中心(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re,简称IFC)是一国或地区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该国或地区金融体系的发展产物。

(二)衡量国际金融中心的标准

国内外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国际金融中心形成的条件、发展指标等方面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国际金融中心需要符合六大条件,一是应具备价格发现功能;二是能吸引全球资金积聚,具有良好的流动性;三是具有风险承担的意识和能力;四是制度健全、法律健全;五是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公平,同时也要考虑到有些企业并不愿意在公开市场披露信息,可以允许他们支付成本去私募市场披露和交易;六是具有财富创造能力(孙立坚,2009)。国际金融中心需要有三种表现因素:多样化的金融市场;数量众多的境内外金融机构;服务于地区及全球(张幼文,2009)。一个地区要成为金融中心需要具备五个条件:训练有素的员工、有效的政府监管、周边环境(小型区域经济中心的支持)、开放的金融市场以及历史的沉淀(彼得·列文,2009)。

伦敦金融城公司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数”(the Global Financial Centres Index,简称GFCI),是全球范围内率先对全球各大金融中心进行专业排名的权威性指数。2007年3月起,该指数开始对全球范围内的46个金融中心进行评价,并于每年3月和9月定期更新,显示金融中心竞争力的变化。GFCI指数将构成金融中心竞争力的诸多因素划分为五个核心领域,即人才、商业环境、市场发展程度和基础设施,以及因在上述四个领域的领先而具备的总体竞争力(见表2-1)。

表2-1 GFCI金融中心竞争力指数

(三)国际金融中心分类

根据金融中心所发挥的不同中介作用,可以将其划分为国内金融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

根据金融中心所发挥的不同中介作用,将其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是在金融资本的国内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发挥中介作用;二是在金融资本的国外提供者和国内使用者之间发挥中介作用;三是在金融资本的国内提供者和国外使用者之间发挥中介作用;四是在金融资本的国外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发挥中介作用。其中第一类是纯粹的国内金融交易活动,如果一个城市金融中心属于此种类型,它就只能被看成国内金融中心。一个城市只有参与到第二到第四类金融交易活动时,才被认为是国际金融中心。

按地理范围可以将金融中心分为三类:国内金融中心、区域性金融中心和全球性金融中心。国内金融中心指仅为国内企业和居民提供金融中介服务,金融交易货币为本国货币,业务为国内市场。区域性金融中心指为本地区的客户提供跨国或跨地区金融中介服务的国际金融中心,它们又被称为部分功能型的国际金融中心。全球性国际金融中心指能为包括本地区在内的全球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中心,其金融市场的业务最为广泛,包括了国际全部金融市场的活动,因而又被称为全能型国际金融中心(黄解宇、杨再斌,2006)。

当然,还可以将国际金融中心分为在岸金融中心和离岸金融中心、功能性金融中心和记账性金融中心。如果一个金融中心的交易活动可以允许居民客户和非居民客户共同参与,就被看作是在岸国际金融中心;如果一个金融中心的各项交易严格限制在非居民客户之间,则仅被看作是离岸国际金融中心;如果金融机构在当地金融市场为客户提供各项服务或从事各种金融交易,该中心则被称为功能性国际金融中心;如果金融中心仅仅简单地为发生在其地区的金融交易提供合法的登记场所,其产生的各项法律文件代表的也仅仅是各金融机构和金融交易的法律存在,则被称为记账性国际金融中心,这类国际金融中心以太平洋地区如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等一些不发达的岛国为主,其实质是主要为各类企业提供避税和逃避监管的便利。

一般来说,在岸国际金融中心都是功能性国际金融中心,而离岸国际金融中心则既可能是功能性的,也可能是纯粹记账性的。当然,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际金融中心都是功能性的。

伦敦出版的《全球化金融中心指数》将国际金融中心分成五个级别:全球范围的金融中心、洲际性的国际金融中心、特定范畴的国际金融中心、一国对外的国际金融中心和国内地区性的国际金融中心。目前,伦敦和纽约属于第一类的全球范围的金融中心(就是通常认为的狭义国际金融中心),如果伦敦代表欧洲,控制了它业务开展时段的金融主导权,而美国代表北美控制了它业务集中时段的金融主导权。亚太地区香港(世界排名第三)、新加坡(世界排名第四)、东京则为洲际的国际金融中心。

二、国际金融中心发展概况

在19世纪,由于欧洲及北美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发展,对金融服务的跨国需求开始增加。在欧洲和北美一些大城市如巴黎、柏林、纽约,尤其是伦敦,国际性的融资、保险、外汇交易活动规模日益扩大,伦敦国际金融中心由此最早形成。

从20世纪开始,随着国际分工的深化和世界大市场的形成,国际贸易与投资在世界许多地方渗透。国际金融活动在世界一些主要地区相对集中,从而产生了一批地区性和全球性国际金融中心。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许多发达国家开放资本账户和金融创新的日新月异,跨国投资、融资规模迅速扩大。除了原有的自然发展起来的伦敦、纽约、巴黎、苏黎世、法兰克福等国际金融中心迅速扩张外,在较为自发的状态下,东京、香港等国际金融中心也开始崛起,在政府推动下又产生新加坡、巴林、巴哈马等一批国际金融中心。到20世纪80年代,国际上开始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国际金融中心(见表2-2)。

表2-2 全球部分著名金融区概况

续 表

部分资料来源:海通证券研究所。

当前,国际金融中心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国际金融中心竞争格局日益激烈,政府在推动金融中心建设中作用日益明显,世界金融自由化潮流对传统金融中心特别是对离岸金融中心造成冲击,对传统金融中心的运行与监管模式的影响日益显现,为新兴国家金融中心的建设提供了机遇。

三、国际金融中心形成发展的主要模式

国际金融中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该国或地区金融体系发展的产物。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之间的关系表明,在金融发展的过程中,金融体系的产生有“供给推动型”和“需求引导型”两种发展路径。戈德史密斯(1992)认为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发展模式可以有两种选择:自然发展模式和国家(政府)主导模式。

(一)自然发展模式

自然发展模式是指自然形成的国际金融中心是在金融体系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金融中心,也称“需求反应理论”。该模式认为金融中心是顺应经济发展需要自发形成的,强调金融中心是地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具体而言,随着贸易和经济的发展,一个地区的经济增长必然会使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相应增加,通过市场机制刺激金融供给扩大,于是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逐步产生与扩张,然后逐步成长为全国性的金融中心。即一国金融体系的发展是对经济增长与发展的自然反应。其主要途径是:经济增长(决定)→金融市场发展(决定)→金融制度变化(决定)→金融供给变化(推动)→金融中心形成。

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自然发展模式理论进行了论述,大致包括两方面:经济发展金融中心论和城市发展金融中心论。(1)经济发展金融中心论。经济结构主义学者克拉克(C.G.Clark)、库兹涅茨(S.S.Kuzenets)和霍夫曼(W.G.Hoffmann)等人通过大量统计分析得出:三次产业结构演化决定不同阶段的经济增长,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时,第三产业将在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金融业在经济中据核心地位,相应地,金融中心的形成是这种核心作用的主要载体。罗斯托(Walt W.Rostow,1960)在《经济成长的阶段》中进行了类似论述,认为人类社会发展阶段分为:传统发展阶段、经济起飞前提阶段、经济起飞阶段、经济成熟阶段、高额消费阶段、追求生活质量阶段等六个经济成长阶段,每个阶段的演进以主导产业部门的更替为特征。就一个城市而言,如果希望能在一个国家、地区甚至全球范围内举足轻重,在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后主导产业要趋向服务业,金融业成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动力。(2)城市发展金融中心论。Gras(1922)提出了都市发展阶段论,认为一个城市的发展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商业阶段、工业阶段、运输业阶段和金融业阶段。金融业处在城市发展的最高阶段,与商业、工业和房地产业相比,金融业具有更大的集中度。因此,金融中心作为金融业集中度的一个典型标志,相伴城市发展而生,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随着对外经济贸易联系和交往的发展,那些能够在国际上为各种金融业务活动提供最大便利的国内金融市场就逐渐发展成为国际金融中心。轨迹是:经济增长→金融发展→金融机构集聚→地区金融中心→全国金融中心→国际金融中心,是渐进式发展(见图2-1)。

图2-1 金融中心的自然发展模式

最具有典型性的自然发展模式的国际金融中心有伦敦国际金融中心与纽约曼哈顿金融中心。伦敦国际金融中心的产生就是经济发展所导致的金融供给变化的结果。17世纪末18世纪初,伦敦是英国的国际贸易中心,英国进口商品的80%与出口商品的70%都是经由伦敦进出的。贸易的发展引起结算与融资的需要,大小银行相继产生。伦敦货币市场由此兴起,票据贴现活动活跃。到英法战争结束之后,伦敦利用国际汇票这个机制发展成为对世界贸易进行融资的一个中心。另外,政府战争借款的需要刺激了银行业务的参与并发展了证券市场。到18世纪末,伦敦作为国际性的金融中心初露端倪。进入19世纪后,伴随着英国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贸易大国,伦敦银行体系日趋完善,各类金融市场逐步健全与发展,国际金融业务逐渐占据主要地位。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英国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贸易大国,伦敦也超越阿姆斯特丹,确立了世界上最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自然发展模式理论强调金融中心的形成依附于经济发展,是经济发展的产物。金融中心的产生是适应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并非政府意志或政策的结果。自然发展模式理论是最早的金融中心发展理论,对传统型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与发展具有很好的解释力。

(二)国家(政府)推动模式

国家(政府)推动模式与自然发展模式不同,强调通过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的人为设计、强力支持,金融体系的产生是超越经济发展阶段的,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也称“供给引导理论”。这种金融体系设计的超前性,对经济发展具有较大的刺激作用和诱导作用。该理论认为金融体系的产生可以先于经济增长,相应地,金融中心可以在政府的努力和扶植之下产生。即金融体系的扩张能提高社会资金配置效率,增加储蓄刺激消费,从而有力地推动经济发展。通过金融供给刺激经济需求,在整个经济制度中,金融制度的变化是处于先导作用的。形成过程是:政府主导设计→金融业集聚→带动国内金融业的发展→金融中心→经济发展(见图2-2)。

图2-2 金融中心的国家(政府)推动模式

供给引导理论强调:(1)金融体系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动员储蓄、分配投资的主动性;(2)金融体系发展对于经济增长的先行性;(3)政府在推动金融体系中的主导性。政府引导理论下的国际金融中心,所具备的条件不是在经济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发展演变过程中自然形成的,而是国家有意识建设的结果。一般认为,政府引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政府承诺。即进行金融中心的整体规划工作,指明发展目标与方向。(2)政府立法。金融中心的建立实质上是一国金融体制市场化和国际化改革的系统工程,金融改革多由政府撰写草案、直接立法。(3)政府推动。面对本国金融体系不完备和金融运作环境落后,政府可以两种方式为金融中心的建设提供动力:出台创新政策和优惠政策。前者鼓励开辟新的金融市场或金融业务;后者以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国金融机构进驻,形成比较优势。(4)政府监管。要求政府维护公平竞争,制裁违规操作,防范金融风险,使金融市场稳定发展。

政府引导理论强调金融中心的发展动力来自政府力量,政策取向多奉行积极干预的经济政策。政府引导理论打破了金融中心只能在经济实力雄厚国家产生的论断,提出了政府政策引导对金融中心形成的重要推动作用,成功解释了20世纪中期以后大量区域金融中心、离岸金融中心的产生与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崛起于新兴工业国家的东京、新加坡国际金融中心,是这一理论应用于实践的典范。在国家(政府)推动模式下,金融业务的国际化带动国内金融业的发展,进而促进国内经济各部门的发展;国际金融业与国内金融业以及国内经济各部门的发展会产生相互联动的效应,从而产生了国际金融中心。1965年独立的新加坡,政府利用其有利的经济地理与时区条件,有意识地扶植国际金融业务的发展。从1968年开始,以低税收、提供便利等优惠条件吸引外资银行来新加坡营业,逐步开放离岸金融业务。于是,外资银行纷纷登陆新加坡,除了经营亚洲美元业务外,亚元市场及亚元债券市场也逐步形成。国际金融业务的发展,对新加坡国内金融业起到带动的作用,新加坡的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得到较快发展。到了20世纪80年代,新加坡已成为亚洲主要国际金融中心之一。金融业的发展又促进了国民经济高速增长,在短短的20年左右的时间,新加坡就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三)两种形成模式的比较分析

从国际金融中心两种形成模式来看,第一,在发展来源上,自然发展模式的动力来自经济发展所提出的要求,是自然形成的“原动力”,是被动产生的;国家(政府)推动模式是来自政府力量的介入,是人为产生的“推动力”,是主动产生的,实施的是超越式发展战略。第二,在发展路径上,自然发展模式与“需求引导型”的金融发展路径相对应,强调金融中心是实体经济增长和金融体系自身发展的结果;国家(政府)推动模式与“供给推动型”的金融发展路径相对应,强调在金融发展先于经济增长的情况下,国家(政府)通过有关金融政策,优先发展金融业,并把金融作为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第三,在市场经济程度上,自然发展模式依靠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时,通过市场机制而自发产生;国家(政府)推动模式是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市场机制不够完善,甚至在资源配置中不能全面系统地发挥作用时,在政府的引导下形成的。第四,在政策取向上,前者经济上的自由程度和开放程度高,多奉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后者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高,多奉行积极干预的经济政策(见表2-3)。

表2-3 金融中心建设模式比较

无论是自然形成的金融中心,还是政府推动的金融中心,发挥决定性作用的都是经济发展力量,只不过这种力量在自然发展模式中的重要性明显大于国家(政府)推动模式。与此同时,政府力量也是不可或缺的,只是政府的积极作为在国家(政府)推动模式下尤为重要。但是,政府的经济和金融政策可以加速金融中心形成,可以促进经济发展、间接刺激金融业发展等,所以在自然形势下,政府因素起到了推进作用。而且两者后期都需要政府的积极参与,制定金融产业发展目标,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加速金融区域配套设备建设,为金融产业发展提供良性发展环境。此外,自然形成的金融中心所需时间较长,一般需要几十年时间,如欧洲美元市场从20世纪50年代初形成,直至60年代末才确立离岸中心的地位。相比之下,政府推动型的金融中心是政府有目的的建设成果,能缩短金融中心建设的时间,这一模式对于欠发达国家在短时间内发展本国的经济金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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