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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婚姻观念形式的演变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外学者对婚姻家庭变迁做过大量的研究,不少外国学者也把中国及东亚地区的婚姻家庭与现代化作为研究的对象。结合中国实际而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家庭变革也正是在国家追求现代化、工业化的前提下的一种家庭革命。传统择偶观念向现代择偶观念的转变是百年来中国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变迁的必然结果。
新中国成立后婚姻观念形式的演变_新中国成立初期华北地区婚姻家庭变迁诸问题研究

国外学者对婚姻家庭变迁做过大量的研究,不少外国学者也把中国及东亚地区的婚姻家庭与现代化作为研究的对象。其中一些观点对于研究婚姻家庭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颇有理论价值。而在众多的以家庭变迁为论题的现代化理论著作中,W·J·古德的《世界革命与家庭模式》(1963年)对于笔者的研究颇有理论指导意义。作者在研究了工业化与婚姻家庭变迁之间的关系后,认为婚姻家庭的变迁促进了工业化的发展。这一著作对社会变迁和家庭的比较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W·J·古德认为,家庭制度是一种因变量,它随工业和经济发展而发生变化。工业化和家庭这二者的变化是两个平行的过程,都受到社会、个人观念的变化如经济发展、夫妇式家庭和平等主义的影响。在迈向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世界革命过程中,不同类型的扩大家庭趋于向夫妇式家庭制度的某些类型转变。从扩大的亲属纽带中独立出来的夫妇式家庭也可以成为生产单位。夫妇式家庭关系中增加的情感因素是面对工业秩序的压力和针对扩大亲属关系的缺乏而提供的一种心理补偿。这种表面上的“适应”并没有减弱观念因素的重要性或成为妨碍家庭成为影响工业化进程的一种独立因素。经济进步和技术发展以及夫妇式家庭的观念对非西方社会更为重要,经济进步观念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强调社会的工业增长和变化,并把传统和习俗的重要性贬到了无足轻重的地步。夫妇式家庭观念宣称个人价值和幸福高于世系和家庭的延续。第三种观念即性别上的平等主义。它注重家庭内部每个个体的独立性,而很少考虑性别地位和长幼阶序,消除了年轻人对年长者的传统式臣服。

古德的理论观点集中体现在两种重要的功能适应上。第一种是在个人期冀获得最大限度的平等与个人主义的愿望和某一类型的家庭制度之间的功能适应。这种类型的家庭制度既要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这些需要,又要能恰到好处地与工业和技术社会秩序相耦合。夫妇式家庭制度的观念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主义和平等主义的价值观。第二种功能适应于家庭制度和工业化之间。夫妇式家庭和工业化的观念,由于两种制度内部观念和内在价值的统一而互相适应。而且,古德认为这种统一的观念和价值对于这两种类型制度的发展都是必要的。夫妇式家庭重视每个家庭成员的独立和平等,鼓励个体摆脱传统的扩大家庭制度的限制而获得自由。这种形式的家庭同经济进步和技术发展的观念具有互为依存的关系,因为这种观念强化了工业化经济迅速增长所要求的工业扩张和经济活动的自由。[18]

西方工业革命的历史证明,妇女并不一定会在工业化的进程中受益,即使是西方社会地位已经相对较高的中产阶级女性。“尽管工业革命时期的英、法等国的中产阶级带着‘家庭天使’的桂冠,实际上却几乎没有权利和自由。如果工业革命以前的贵族妇女还有些许个人自由,可以利用习惯法的空隙为自己谋取一些利益,那么工业革命后,随着经济发展为妇女充当‘家庭天使’提供条件,以及西方近代民法中产权制度的确立,作为家庭产权代表的男主人的地位进一步提升,女性则成为了被圈在笼子里的金丝雀和资产阶级装点门面的装饰品。”[19]西方的工业化进程并不能完全改变妇女的社会家庭地位,也不能推动婚姻家庭的彻底变迁,而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婚姻家庭变迁则是在工业化进程中国家着力推进的结果。

古德的家庭模式革命理论主要指出的是,在一个国家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的变化是家庭制度向夫妇式家庭制度某种类型的转化。家庭制度的变迁对于一个国家的工业化过程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家庭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因素既可以促进工业化的发展,也可能成为工业化的路障。结合中国实际而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家庭变革也正是在国家追求现代化、工业化的前提下的一种家庭革命。但与古德强调的不同,中国的婚姻家庭革命并不是国家工业化的产物,或者说是家庭模式为国家的工业化做了准备。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工业化及其演进过程里,国家的工业化和婚姻家庭的革命是齐头并进的,二者是同时开始并有着共同的动力和推进者,都是中国共产党在推进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产物,都体现了很浓厚的国家色彩。虽然工业化过程中的国家色彩容易理解,但婚姻家庭变迁中这种国家作用却并不容易被发现。纵观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家庭变迁的过程,仍然可以从这场变革中发现国家的身影,发现国家这只决定着家庭模式革命的“看不见的手”。李立志认为,中国共产党对家庭的改造是为了弱化家庭的生产功能,而家庭生产和家庭民主化又互为依托。中国共产党重塑中国家庭的实践在根据地时期就开始了。这一实践有两个基本取向:一是改变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传统家庭模式,弱化家庭的生产功能;二是将旧式的封建家庭改造成为新式的民主家庭。二者是互相联系的,家庭生产功能的弱化推动了家庭的民主化,家庭的民主化也为弱化家庭生产功能提供了条件。[20]本书认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家庭变迁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工业化,而家庭生产和民主化是实现这个目标的辅助手段,只有构建这样的民主和睦的家庭关系,才会有效地激发家庭的生产效能,从而推动国家的工业化进程。

一、婚恋观念的变迁:从包办到自由

社会变革的初始,往往是观念的变化,婚姻家庭的变革也是如此。择偶观念的变化,正是婚姻家庭变革的前提。择偶是婚姻的初始,就其理性而言,无论是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择偶均要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主要包括地域、种族、宗教、阶级、性别、年龄、文化、情感、经济等主客观因素。传统择偶观念向现代择偶观念的转变是百年来中国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变迁的必然结果。由于人们普遍受社会伦理道德的制约,传统择偶观念基于中国传统社会的经济生活、物质文化等,而新中国成立后的择偶观念是在近百年来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基础上形成的,同样也是经济文化等因素变迁后的结果。无论是传统的择偶观念还是现代的择偶观念,都集中体现了一段时期内人们对于婚姻家庭的看法。

西方社会学家W·N·斯蒂芬斯认为人类拥有四种择偶形式:一是包办婚姻;二是自由择偶,需经父母同意;三是自由择偶,无须父母同意;四是包办婚姻与自由择偶并存。那些存在扩大家庭制度或者单直系亲属群体的社会,一般都把安排子女婚姻的责任放在家长肩上,或者保留家长否决权的前提下允许子女自由选择配偶。这种择偶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扩大亲属关系的一个功能:当较大的亲属群体权势显赫的时候,婚姻一般是亲属群体的事情——它无须顾及未婚夫妻的意愿。[21]择偶观念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受到该地区一定阶段内社会生产方式的制约,并与婚姻制度紧密相关。中国传统社会的择偶观念也不尽然是一种“包办婚姻”的择偶观念所能概括的,上述四种择偶观念同时广泛地存在于传统中国社会之中,且各有相当美满的婚姻典范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社会是择偶观念多元的社会,受到传统文化和官方宣传的影响,其中以“门当户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标准的择偶观念是主要的。就传统中国的择偶观念而言,斯蒂芬斯认为,当人们拥有择偶的自由时,个人动机可以作为决定的因素。个人动机是指罗曼蒂克爱情、性欲、孤独感、求子愿望以及成年人特有的感情。然而,在这个世界上,大多数社会都把安排子女结婚的权力授予家庭中的长者。这种安排无须顾及子女的意见。在古代中国和德川幕府时代的日本,爱情被视为一种悲剧,至多也不过是被看成是一种无关家庭痛痒的现象。择偶的标准是:男方付给女方的聘金或聘礼的数量、各自亲属群体的名望以及按照传统习俗所做的婚姻准备。[22]

正如斯蒂芬斯所言,传统中国的这种“门当户对”的择偶观念显然是基于传统中国这种农耕的小农经济社会而言的,其目的在于扩大家庭的网络,保证繁衍后代,而个人是否能从中享受到利益,则无关紧要。陈鹏总结传统中国的婚姻制度时认为:“婚姻之目的,一言蔽之,乃家族制度下婚姻必然之结果。盖以婚姻为保持并延续家族之手段也。”[23]这种择偶观念不仅在民国时期就受到先进知识分子阶层的广泛批评,大力提倡男女平等,鼓励婚姻自由的中国共产党更不能认可。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多次开展婚姻立法,号召青年男女抵制各种包办婚姻,著名的文艺作品“小二黑结婚”便是根据陕甘宁边区真人真事改编,所反映的正是两种不同婚姻观念的冲突。在新中国成立后更是注重对这种以“门当户对”为条件的择偶观念的批判,并且利用多种手段试图真正实现所提倡的“婚姻以爱情为基础”的择偶观念。

新中国发生了一系列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变迁,加速了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在这些变迁中,基于传统农业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显然与工业社会精细化的社会分工、高强度的社会生产节奏不能同步;个人本位的兴起逐渐代替了传统的家族本位制度,而观念的变迁一定程度上早于社会的变迁。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国家推崇的择偶观念是以促进生产为条件的婚姻自由的择偶观念。如天津市在宣传中就明确指出,只有正确的恋爱观念才能完成生产计划。凡是婚姻恋爱观点不正确的和正在搞恋爱的人一般都不能完成生产计划,棉纺四厂细纱工段551个女工中有40个有恋爱婚姻等问题的都不能完成生产计划。[24]从当时国家的角度来看,无论具有何种择偶观念,凡不能促进生产的婚姻都是不幸福的婚姻。在国家工业化发展战略下,能够促进生产的婚姻自由观念,才是国家真正需要的。这种以生产为目的的婚姻才符合大规模工业化的要求。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在择偶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父母,如果不是迫于生计的需要,大多还是遵循包办婚姻的择偶观念,其选择也是出于对子女长远利益的考虑,并非只是考虑男女双方的家庭条件。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之中,择偶的范围很窄,可选择的对象也不是很多,社会阶层的流动又比较缓慢,拥有婚姻决定权的长者,更多要考虑子女的生计和家族的长久生存等问题。但在现代工业社会中,这种婚姻思维模式必然会滋生许多问题,明显不符合工业化初期时代发展的需要。尽管如此,这种择偶观念又有其符合传统社会经济基础和伦理道德的一面,加之政权的更迭并不意味着人们在思想上就会发生极大改变,特别是在这种变迁极为缓慢的择偶观念方面。故此,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择偶观念变迁并不是水到渠成的简单过程,更多是国家力量的强制推进,而国家强力推行的目的正是国家工业化战略的需要。

二、“包办婚姻”的传统择偶观念的延续

尽管在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就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同时国家又采取了多种措施促进婚姻家庭的变革,但这并没有能够真正地完全消灭掉传统的择偶观念。其原因在于,传统的择偶观念在小农经济时代有相当大的合理性,况且在人们心目中观念也不是一两次运动就能真正改革掉的。在涉及子女切身利益时,婚姻的决定者往往更多地采取的是现实的实用主义态度,其中传统的择偶观就是极为突出的。家族的长者往往会根据一时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决定如何择偶,也会过多考虑自身利益,这种择偶观在一些基层社会中表现得十分突出。就“门当户对”的择偶观念本身而言,也并非是婚姻双方的各方面简单地相适应,还包含了有关婚姻家庭生活习俗的相适应,其中有相当多是民间社会传统的婚姻家庭理念和信仰。例如,在河南农村的择偶过程中就包含多种形式的民间习俗,而不只是两个家庭社会关系之间简单的组合。男女婚姻必须由第三者包办,不是男女双方做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强迫包办婚姻的合法形式,实际上是封建政权和族权对男女婚姻的联合支配,卜卦、合八字、问吉凶等是封建神权对男女婚姻的野蛮干涉,因而就形成了统治人心的封建习俗。[25]看似简单的择偶并不简单,一系列的封建习俗也伴随着择偶而生,从而在婚姻的初始就开始限制男女双方自由的选择,明清妇女不能自由择偶,通常被认为是妇女受压迫的重要表现。但是在近代以前,不能自由择偶是普遍现象,并非只是针对妇女而言。明清妇女确实没有择偶的权利,但是男子同样也是如此。[26]但相比男子而言,女子更缺乏婚姻自由的权利,女性的地位更低下,女性问题更引人关注。

传统婚姻习俗的强大致使一些已经改革过婚姻家庭的地区又会死灰复燃。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一些老解放区,经过多次婚姻家庭变革的洗礼,自由择偶的比例大得多,但经过一段时间又会再次陷入传统婚姻家庭习俗之中。以老解放区山东省藤县为例,1953年山东省妇联的调研指出,在新旧婚姻家庭制度斗争中,虽然出现了新人新事,但在广大群众中,尚未能树立起旗帜作用,甚至遭受各方面的阻挠和奚落。如八里铺乡45岁以下的34个寡妇中,改嫁的仅5人,她们不少人愿意改嫁,但社会舆论、家庭的阻挠以及封建贞操观念等都在压抑着她们婚姻自主的意志的实现。[27]婚姻自由对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华北农村社会来说,虽非新鲜事物,但是能真正实现而并非单纯只是在婚姻之初择偶方面实现自由,更多地还是在于那些实现了婚姻自由的家庭真正地被传统社会所能接受的程度。

传统的择偶观念之所以受重视是由于传统社会中择偶对婚姻的成立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很多婚姻成立的关键因素正是处于家长制控制下的择偶观念。这种择偶观念是家长的择偶观念,而不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择偶观念。传统的小农经济条件下,贫富差距往往很大,许多家庭并不具备条件迎娶“门当户对”的对象,“穷则思变”,基于择偶在传统婚姻中至关重要的作用,传统的择偶方式中也滋生了许多婚姻陋习,这一点在华北地区表现得非常明显。华北农村社会长期穷困,尽管“门当户对”的婚姻形式被认为是最佳的婚姻模式,但骗婚、早婚、童养媳等各种婚姻陋习仍层出不穷。山东省部分地区旧的婚姻制度存在着大量的婚姻陋习,而这些婚姻陋习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婚姻包办”。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旧的婚姻制度根深蒂固,所有结婚的人没有一对是自由婚姻。父母做主、媒人说和、瞎子算命的包办买卖婚姻,产生了不少“替相”的变戏法(如看亲的是侄子,结婚是叔叔;看的是张家财产,实际娶进李家)。早婚很突出,据八里铺、稻营两个乡的统计,在40岁以下已结婚的70%是早婚(689对中482是早婚,一般的十六七岁就结婚,最早的只有十二三岁。不少妇女由于早婚发育不全导致不能生育,易家村4个童养媳中,有的那个不能生孩子。[28]包办择偶的婚姻双方犹如市场交易一般,男女比例失衡,女性待价而沽,多数家庭还是要为解决婚姻问题花费大量的家庭财产,婚姻成为仅次于生存的重大问题。在这种生存环境下,买卖婚姻就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常态。公开买卖妇女在《婚姻法》颁布后虽有减少,但变相买卖婚姻普遍存在,如商河县张迟闺女结婚要了小布400尺,洋布100尺,褥、被各4床、衣服4身,小麦1800斤,一般聘礼是一千至两千斤小麦。普遍存在“卖闺女买媳妇”的风气。[29]华北社会出现的包办婚姻和随之而来的种种婚姻陋俗是建立在农业社会之中,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并非完全不合情理,包办婚姻的目的更多地是为了维护农业社会中家庭血统及家庭的长期存在。通过包办择偶的方式控制婚姻,使家庭利益与经济和社会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从某种意义上说,婚姻市场中诸如童养媳、买卖婚姻等陋习也是贫苦的农民在缺乏有利的婚姻条件之下而做出的一种无可奈何的选择,或者说是被动地为了生存及家庭延续而采取的“理性”行为。

这种包办婚姻和随之而来的婚姻陋习本质仍是传统社会中等级制度在家庭领域的表现,包办婚姻的择偶观念是传统中国社会等级制度思想的延续,符合传统农业社会伦理要求,符合小农经济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方式,与包办婚姻共存的女性地位低下也同样是由于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造成的。中国传统的小农户生产方式中,男性更多地掌握了生产过程中重要的生产资料,如畜力和耕地。“妇女低下的地位可以看成是她们低廉的经济价值的必然结果。与妇女的地位和经济价值较高的轮垦制度相比,在犁耕制度中,妇女的基本地位是由她们的生育角色决定的——尤其是生育比女儿更有价值的儿子。”[30]包办婚姻虽然重视家庭的延续和繁荣,却忽视了婚姻双方的存在,只能使婚姻双方成为家庭存续周期的一个环节。即使政权更迭,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迁,这种包办婚姻的思想仍然广泛存在于社会的各个角落,虽不合理,却符合当时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需要。

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上仍广泛地存在着这种包办婚姻的思想,包办婚姻最大的弊端在于严重忽视女性独立的地位,视女性为商品,女性不仅在婚姻中地位低下,而且一些贫穷的女性甚至缺乏基本的生命保障。1952年河南省妇联的婚姻调查报告指出,包办婚姻的内容是男女婚姻上要“门当户对”,以财产的多少作为交换的标准,所以封建婚姻关系就成了买卖关系,男人把女人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女人就不算人。[31]不仅在农村地区,即使在天津这样社会风气相对开化的城市地区,包办婚姻的情况也层出不穷。1951年的婚姻调查报告指出,买卖包办的婚姻关系一般多在郊区或者接近郊区存在。对三区新开河派出所所辖11个户勤区的调查表明,新中国成立后结婚的有76对,父母包办、媒人说合买卖的就有56对。[32]这种包办婚姻的思想并不是短时间能发生巨大变革的,即使到了1954年,天津市的婚姻包办现象仍是多有发生,各区在结婚登记中经常不断地发现有强迫包办婚姻的现象。根据对八区关上、西于庄、六区土城3条街的婚姻情况调查,限制儿女婚姻自由的每一条街都有30件以上。[33]包办婚姻所强调的是家庭中长辈的权威,注重亲属血统及其巩固的需要,通过加强家庭利益与经济和社会利益之间的紧密联系来维护家庭的血统和长辈的权威。但这对于即将步入快速工业化的中国而言,这种不注重夫妇感情的择偶观是国家政权批判和打击的重点。既然现代化的生产方式必然要取代小农生产方式,那么包办婚姻的择偶方式也必然会受到国家权力和社会变革等力量的冲击。以1950年《婚姻法》为代表的宣扬婚姻自由的择偶方式就成为国家在婚姻家庭变革方面主要的话语,从1950年开始,以贯彻《婚姻法》为代表的婚姻家庭变迁全面开展,在国家政权大力推动下,新中国成立初期两三年内的社会经济虽尚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但择偶观念的变迁业已开始,成为婚姻家庭变迁中关键的一步。

三、以“自由择偶”为基础的择偶观念

随着近代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妇女越来越普遍地参加社会生产,新中国成立后大力宣传婚姻自由也使得婚姻双方选择配偶时有了更多的自主性,婚姻双方在择偶时更多地考虑相互之间的感受,择偶观念日益复杂。西方择偶理论中的价值理论对于解释这一时期择偶观念的变迁颇有价值。择偶的价值理论指出,当人们具有或他们认为自己具有类似的价值取向时,个人间的吸引会发挥促进作用。价值规定了什么是有益的、美好的、道德的或有价值的。就其德行、合理性或优点而言,价值被用作评价事物(包括客体、思想、事实、感情和事件)的标准或概念。价值并不是行动的具体目标,而是目标选择的标准。择偶的价值理论还指出,当人们具有类似的价值时,价值实际上能够证明自身,因此促进了感情的满足,加强了沟通手段。当某种价值在正式引起注意的情况下受到直接的抨击或忽视时,那些坚持这种价值的人显然会产生不满的情绪。[34]马克思认为:“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附加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除了互相的爱慕以外,就再不会有别的动机了。”[35]然而,以新中国刚刚成立时的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水平,想要达到马克思提出的理想状况还是相当不现实的。自由择偶观念的提出具有很浓厚的政治色彩。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模糊的提法并不适合复杂的社会生活。因此若以择偶过程中的价值取向为标准,可以把自由择偶观念分为以爱情为追求的择偶观念、以物质条件为标准的择偶观念和以政治条件为基础的择偶观念。

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包括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4个有机部分。其中婚姻自由的关键是新的择偶观念,而以爱情为条件的择偶观念似乎更应该是新的择偶观的基础,但这一点却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争议。1953年《山西日报》就曾关于自由择偶中的价值取向的问题与团中央有过激烈的争论。[36]山西省团委和团中央关于爱情自由和婚姻自由的争执,显示出中共内部关于择偶与婚姻关系存在很多不同的认识。这种分歧不仅在党内的高层存在,在基层社会和党内干部之间也大量存在。相对当时中国的社会状况而言,强调爱情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基础,这样的提法过于超前,并不适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家庭变革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婚姻的自由,爱情自由是其中的一个选择而不是唯一的标准;对于国家政权而言,实现婚姻自由却是最终目的。

(一)以爱情为追求的择偶观念

国家鼓励的自由择偶的观念,虽未能迅速成为社会主要的择偶观念,但在国家政权的推进下,华北许多地区确实发生了不少的变化。以山东省为例,在1950年《婚姻法》颁布执行后,择偶观念不仅开始向婚姻自由转变,并在此基础上有了更多的进步。开始在部分群众中尤其是青年男女中树立起新的婚姻观念,建立了新的婚姻关系,许多青年男女结婚的对象不再以对方的“财产的多寡”“门第高低”为条件,而是以“爱学习、爱劳动、思想进步”作为标准。[37]这些新的婚恋观念是婚姻自由的择偶观念的反映。而注重爱情的择偶观,更看重个人的能力等多方面的综合素质。随着个人本位主义的兴起,以爱情为条件的择偶观念成为这一变迁中最为时尚的择偶观念。国家通过贯彻普及《婚姻法》,在城市和农村大力推行新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念,使这种并非新鲜的婚恋观念在国家的支持下成为一种婚恋时尚。1952年河南妇联的调查报告中指出,现在农村、城市许多青年男女都要求自由结婚,已经订婚有的要求在婚前见面,有的自由恋爱,连多年的寡妇也有很多找到了对象。[38]择偶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甚至诸如“闪婚式”的超前择偶观念被认为是反封建包办的而受到赞扬。在山东省,农村地区的包办婚姻的择偶观念受到强力的冲击,而广大农村地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已不是群众公允的形式了,出现了男女自由恋爱的新风气。“如近两年来自由恋爱结婚者两对,订婚者三对,后者为了互相了解,彼此经常通信了解。若从婚姻法公布后,各种婚姻形式的升降比数看也很明显。三年来在二十对结婚男女中,出现了经人介绍、自己做主、父母同意者九对,而父母包办者仅两对。”[39]包办婚姻的择偶观念长期存在,不仅仅限制了青年男女的婚姻选择,也限制了鳏寡者再次婚姻的选择,使得这部分家庭不仅婚姻不幸,往往也容易陷入贫困,个别甚至导致自杀、被杀事件的发生。但这一时期婚姻家庭的变革很大程度上从恢复家庭作为一个生产单位来考虑,从本质上讲,国家政权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婚姻家庭变革,使得婚姻家庭更能适应国家快速工业化的需要。

自由择偶观念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婚姻双方的感受、注重夫妇感情也是符合家庭利益的,因此,即使是一些传统思想浓厚的家庭也开始接受这一并不新鲜的事物。山东省有关《婚姻法》贯彻情况对于某地农村的调查反映出这样的状况:很大一部分老年人对自由恋爱从心里感觉不习惯、别扭,一般都要求自由恋爱后,给自己说一声,跟老人商量商量。有的说:“不管怎么自由,当中没人办不成事,还是得有个人介绍为好。”有的则说:“过那河脱那鞋兴啥是啥,现在都兴这了,反正早晚脱不了,随潮流吧!人家怎样咱怎样。”而且他们也知道如果因干涉儿女的婚姻自由而引出人命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40]可见,以爱情为价值的择偶观念之所以能在农村站稳脚跟,一是因为婚姻双方能够从中得到实际的利益,二是由于婚姻法对婚姻自由的保障。作为婚姻变革的受益者和主体,青年男女的择偶观念变化最为明显。通过《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农村地区的青年男女对于自由择偶和注重夫妇感情的婚恋的接受程度提高得很快,在年轻人心目中,自由恋爱不再是丢人而是光荣的事了。如李堂乡韩清致和陈秀英恋爱半年多,现在公开了。山东省某地王华村女青年王秀月和村西头的徐景昌就在春节演剧时建立了感情,开始了幸福的恋爱。据了解,截至运动结束时,全区已出现了二十余起青年自由恋爱。任庄龙凤英原来是村里姐妹团团长,自从和本村一青年恋爱结婚后,因怕人笑话,一年多不敢出门,现在她又愉快地背着锄头和丈夫一起下地干活了。青年男女争取婚姻自由的积极性大大增加了。全区有许多女青年在各乡婚姻法宣传大会上公开表态说,自己的婚姻自己当家。[41]自由择偶的观念遭到误解,在推行中受到阻碍,其原因主要为夫权的家长制,缺乏与异性的交往,婚姻选择的范围狭窄,这些原因都导致青年男女在择偶方面自然而然地更多听从父母的意见。包办婚姻的盛行一定的原因并非是父母专制,而是农村社会自然、封闭的环境。当时广大青年普遍的反应是:“咋自由法?”“一姓一庄的不行,外庄的又不认识,咋治啊?”“搞工作,上工厂的,自由恋爱还好点,在家劳动上哪去恋爱?”“对着相看两头好,一头相中干着急,要是我看中了他,他不提,我咋给他说呢,要说散了怎么办?”年纪较大,自身条件不足的男女青年普遍反映,“兴婚姻法,我这一辈子的光棍是看见的了”。[42]在那些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和社会活动能力的青年男女群体中,对于婚姻自由和择偶自由明显更为适应和欢迎,而自身条件不足的青年男女则显得较为困惑和不解。

相比农村,城市中青年男女的婚恋观念变革得更为突出。如在天津市1953年的《婚姻法》贯彻运动中,很多传统的婚姻观念受到冲击,甚至一些既成事实的婚约也能够有所改变。传统的婚恋所带来的弊端并不足以推动择偶观念的变化,特别是对于家庭中的长者,如果没有一定的强制力,思想观念就很难发生巨大的变化。然而如果择偶观念真正发生变革,老年人也会成为择偶观念变动的推动者。天津市的婚姻法贯彻报告指出,老年人认识到包办儿女婚姻是违法的,体会到包办婚姻是费力不讨好,对国家、对生产、对家庭、对个人都没有好处。如铁路部门一老工人知道了包办婚姻的害处,跑出二百里路给儿子去退婚。棉纺二厂一个老工人给儿子包办婚姻,儿子不同意,他还生硬地说:“父母连这点权利都没有啦。”经过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教育,老工人明白这是不对的,也赶快给儿子解除了婚约。[43]老年人的婚恋观念主要是出于对基本生活的考虑,随着个人本位主义的兴起,使得部分老年人在无可奈何中接受了这种注重夫妇感情的婚恋观念,开始摆脱传统的以家庭为中心的婚恋观念。不仅在农村是如此,在城市中,无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在多种压力之下,老年人多数都选择了对新的婚姻自由的婚恋观念的接受。上述例子中,婚约的改变,根本原因还是基于择偶观念的变迁,婚恋的双方在新的择偶观念下,对于婚姻的要求不再是传统的而是更多考虑到自身的需要。在国家力量的推动下,婚姻自由的择偶观念迅速在社会上流行起来。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华北农村社会,在国家政权大力推动之下,婚恋观念有了较大改观,特别出现了以爱情为条件的择偶观念,对推动农村社会的婚姻家庭变迁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同时,择偶观念在城市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也同样是从包办的择偶观念向自由择偶观念的转变。民国时期城市的婚恋观念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缓慢,新的婚恋观念在城市里也只是一种时髦而非社会普遍现象。因此,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婚姻家庭变迁中,城市也同样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郑州市为例,经过几年贯彻《婚姻法》运动和国家对于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到1954年,自由择偶已经成为主要的择偶方式,尽管其中还包含着许多不同类型的择偶观念,但国家推进婚姻家庭变迁、实现婚姻自由的初步目的已基本达到。根据郑州1954年婚姻登记的统计,全年申请的有580对,经过调查,合乎婚姻法规定被批准结婚的占86.2%,强迫包办未批准结婚的占2.1%,另外不够年龄的占2.1%,其他原因(生理缺陷、患有不适合结婚疾病等)未批准结婚的占9.65%。如据五里堡1953年到1955年26对结婚的人调查中,其中完全自主的21对,占总数的80.8%,半自主的3对,占总数的11.5%,包办的2对,占总数的7.6%。[44]自由择偶的观念更是多种多样,以爱情为价值的自由择偶成为时髦的象征。城市中受教育程度高的学生群体,他们的择偶观念更具代表意义。以天津市大学生群体为例,学生中结婚、订婚的人虽然不多但亦不少,其中大多数为家庭强迫包办的,矿院电三班9个结婚的就有7个是包办的。天津师院数学系有13人结婚、1人订婚,绝大多数是家庭包办的;水产专科中技班19人结过婚,其中三分之二都是“小女婿”。被包办的同学在寒假都纷纷回老家退婚,多数人是胜利。[45]仅从这些大学生群体的婚姻变迁即可见包办婚姻的择偶观念确实受到强烈的反抗和抵制,但以爱情为价值的择偶观念也未能成为大学生群体择偶观念的主体,传统的择偶观念、爱情为价值的择偶观等都共存于大学生之中。

国家政权变革择偶观念,其目的之一是以此带动个人劳动效率的提高,年轻人增加了争取婚姻自主与反对包办的信心和勇气,并且受到了群众的支持,开始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如被服一厂女工王桂珍通过教育在运动中找到了对象,由以前每个月做160个口袋增加到每个月做200个口袋,提高生产25%。[46]但如果过于注重婚恋也会被官方反对,即使以婚姻自由为口号也是如此。对结婚自由,有人认为是可以胡搞,两个人吃顿饭、送包香烟或送条手帕、看看电影就可以谈起恋爱来,上班时间连机器都顾不过来看以致出白花,或为出去看电影请病假歇工。[47]凡是婚姻恋爱观念不正确的和正在谈恋爱的人,一般的都不能完成生产计划,棉纺四厂细沙工段51个女工中有40个存在恋爱婚姻问题,都不能完成生产计划。[48]国家急于变革包办婚姻的择偶观念,自由择偶观念的变迁也不可能顺理成章地进行,在变迁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被官方认可的择偶观念。国家政权所鼓励的婚姻自由的择偶观念并不是认可所有的自由择偶的方式,对于一些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择偶观念,所持的态度也是批判的。但是这一时期社会的婚恋观念是多元的,即使对于以爱情为价值的择偶观念,社会也不是全部接纳和支持,国家政权所愿意支持的也依然是基于生产为目的的择偶观念,希望恋爱不要妨碍工作,如有人为恋爱即终日闷闷不乐,甚至为恋爱而退团,为恋爱而贪污,为恋爱而不做工,还有女团员把恋爱结婚作为人生的出路,说女的什么时候也得靠男的、不做工好等都是错误的。[49]

就国家政权推动婚姻家庭变迁的目的而言,不符合国家工业化需要的婚恋观念都不会被国家政权所提倡。即使长期被世人歌颂的“才子佳人、郎才女貌”的择偶模式,一样会被人斥责为封建的、资产阶级的择偶观念。自由择偶观念的接受程度成为贯彻婚姻政策的一个标志,这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婚姻家庭的变迁,使得择偶问题从普通的婚姻问题上升到了政治高度。恩格斯认为,以爱情为条件的择偶观念是人类最终的择偶方式,“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个时候,除了相互爱慕外,就再不会有别的动机了”[50]。以爱情为价值的择偶观念或许更符合婚姻自由的本意,但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择偶观作为一种思想认识并不能完全被国家所掌握,这一时期以爱情为条件的择偶观念尽管更彻底注重个人本位而成为社会择偶的时尚,但也只是众多择偶观念中的一种。

(二)以物质条件为标准的择偶观念

传统社会重视“门当户对”,强调婚姻双方在家庭财产、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均衡。在南宋之后,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注重“门第高低”的婚姻观念逐渐转变为以家庭财产和聘金妆奁为条件的婚姻观念,这种观念一直延续至进入现代社会。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大多数的包办婚姻,其本质仍是注重物质条件。以物质条件为价值的择偶观念广泛地存在于各个阶层之中。尽管自由择偶的观念广泛宣传,但不可否认的是,相当部分自由择偶的观念是以物质条件为价值的。特别是在《婚姻法》贯彻运动之后,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这种以物质条件为价值的婚姻观念表现得更为突出。以天津市为例,有些青年男女将婚姻恋爱问题建筑在金钱物质享受的基础上,羡慕资产阶级生活方式,不愿劳动。这种思想在女工和家庭妇女中都比较普遍。例如女工找对象的条件一般是:有钱大方、修饰港式、会玩、家庭人少、有技术。中华火柴厂据初步统计,该厂未婚女工112人中,婚姻恋爱观点不正确的约占15%。在塘沽区街道中则流传着“先永利、后久大,机关干部别答话”的说法(因永利工人薪金高)。[51]这种以物质条件为价值的自由择偶观念并未受到国家的鼓励和提倡,甚至被批判为资产阶级的婚恋观念。再以郑州市为例,在女工中流传着一句话“一铁路,二邮电,基建工人不用看”。这主要原因是由于旧社会看不起泥、木工人的旧习惯,铁路和邮电是铁饭碗且工资又高。[52]这种以物质条件为价值的自由择偶观念,并非只是资产阶级婚恋观念的产物,然而其在社会中的长期存在也说明,基层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更倾向于实际生活,更多的是为生存考虑。

国家往往会把一些婚姻的解体归结为婚姻双方在思想上具有不符合国家宣传提倡的婚恋观念。以郑州市为例,郊区妇女在订婚结婚时普遍存在要缎子料、要衣服、几套太平洋被单等很多东西。有的青年学生认为结婚用钱方便,有的学生上学的目的就是为了找个好对象,有结了婚的学生认为家里生活很好的,就不愿再上学。还有的妇女好吃懒做,有钱就结婚,没钱就拉倒,美洲解放路钱某原是地主小老婆,1954年嫁给一个搬运工人,婚后3个月就花了一百八九十元,到今年元月又说感情不和要离婚。[53]再以青岛市团市委反映为例:青年妇女特别是青年女工多不愿嫁给建筑工人,嫌他们脏。因此,有的青年建筑工人和女的见面时,不敢说明自己的身份,有的女的发现恋爱对象是建筑工人,马上就不干了。护士学校有个女生同时与3个人谈恋爱,有人给她提意见,她说:“反正他们有钱,叫他们花个再说。”这种建立在金钱、财物、地位基础上的爱情,正是资产阶级思想对工人阶级的侵蚀,它不能巩固爱情,而发展到严重的时候,就会造成以贪污、盗窃、犯罪行为来满足女方要求,达到结婚的目的。[54]从上述1955左右的婚姻调查报告可以看出,即使经过了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洗礼,这种以物质条件为价值的择偶观念仍在城市中广泛存在。这也充分证明,在私人生活领域中,官方表达的意见不一定被接受,反而是那些来自于实际生活的观念仍牢固存在。

以物质条件为价值的择偶观念并不只是简单地注重当下的利益,也有长远考虑婚姻的一方面,并不能简单予以否认。这种婚恋观念在农村社会大受欢迎:一方面农村受传统的思想影响较为严重,二是这种婚恋观念也确实能够解决相当部分贫困农民的婚姻问题,虽然是一笔较大的一次性支出,但对于贫困农民来说,反倒是一种较好的解决方法。因此,这种择偶观念倒是一直存在。这也是一种备受批判的择偶观念,却很难被彻底改正的原因所在。以物质条件为价值的择偶观念,是实用主义和传统习俗的混合体,这种择偶观念既有符合社会现实的一面,但又容易带来社会问题。以天津市为例,“结婚要很多的礼物已成为一种风气,而且很普遍,据天津塘沽区新河街的调查,一年来结婚的60对中要现穿衣服物品的占43%,超过现穿衣物如要金戒指、游泳手表、大衣皮猴等物的占48%。北郊区宜兴埠五、六月份登记结婚的11对中有五对要了金戒指、手表、毛料、衣服等很多东西”。[55]以物质为条件的择偶观念作为婚姻自由的择偶观念之一,虽然由于其不符合国家政策的需要长期被批判,但由于其贴近现实社会生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婚姻市场的需要,故而这种择偶观念长期存在于中国社会,即使在20世纪60年代,这种婚恋观念也从未消失。在普及贯彻《婚姻法》10多年后,1963年天津市的婚姻调查中,仍发现有大量的以物质条件为标准的婚姻存在,有一些人由于资产阶级观点的影响,对婚姻问题仍抱着不严肃的态度,草率结婚。有些青年结婚时不考虑是否具备长期共同生活的条件,追求金钱、地位、相貌等表面条件。还有少部分青年妇女以搞对象为手段骗取财物。有一部分地区,特别是比较偏僻的农村中,封建包办婚姻的残余仍有存在,有些地方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彩礼”的风气依然存在。如“固安县马庄公社杨家圈村有已达婚龄的男青年19人,61年曾先后有12人用买卖方式娶亲,共花费2970元等,个别地区发现有不良分子从灾区领回来青年妇女,以介绍对象为名索取钱财。如宁河县李广连仅62年一年经其手介绍的就达28名,得钱6、7千元,李分得1千元,粮食一百多斤”[56]。复杂的社会状况、贫富不均的分配方式、个体先天性的差异等,导致了婚姻中并非只存在一种择偶观念。在这些择偶观念中,以物质条件为基础的择偶观念虽然也是一种婚姻自由的择偶方式,但引发了诸如买卖婚姻、拐骗妇女等社会问题,从而被官方大力批判。问题的悖论在于,这种以物质条件为基础的择偶观念虽不合理,却更贴近现实生活。

(三)以政治身份条件为基础的择偶观念

新中国成立初期,政治话语渗透进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婚姻家庭这类纯粹的私人领域也开始凸显政治色彩。特别是一些党政机关人员的婚姻,无论是出于何种择偶观念,政治是婚姻成立与否的决定性因素。对于不同阶级出身的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做了不同规定,特别是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规定》中第十三条的规定[57],直接促使人们在选择配偶时注重对方的政治身份。此类以政治条件为价值的择偶观念,是一种人为的择偶观念,并不是完全必须的,但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这种择偶观念真实地成为婚姻能否成立的一个重要环节。作为官方所赞扬的择偶观念,所强调的就是政治因素,即婚姻双方能否保持相同的政治立场。1951年山东省妇联指出在《婚姻法》颁布执行之后,农村社会的择偶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一般青年男女结婚对象不再以对方“财产多寡,门第高低”为条件,而是以“爱劳动、爱学习、思想进步”为标准。如商河县八里庄识字组组长骆淑兰和张永和恋爱,二人订出计划并提出条件,骆淑兰说:“我上识字班和干工作,结婚后你不应干涉。”张永和提出保证,不仅不干涉并帮助她上半日制和长期上学。临沂大坡村李桂英和石会应恋爱在家庭斗争会胜利后,工作生产特别好,群众都反映:“还是新办法好。”[58]河南省农村也是如此,农民结婚开始注意政治条件,商丘郭村区宋启荣刘肖荣自由结婚,干部介绍,经过区上登记,举行结婚典礼时,女的说“我爱你是共产党员能帮助我进步,大上几岁也不要紧”,男的说“我爱你是青年团员思想进步,咱俩思想一致”。[59]以上例子反映出这种以政治条件为基础的择偶观念中,是否有利于生产是最终确定婚姻进步与否的标准。

政治因素在择偶观念中之所以能够占据一定地位,与当时社会阶层流动中,政治因素起到的决定性作用有关。此外,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中,择偶观念从家庭本位向个人本位转变的过程中,择偶时更注重个人的能力素质等因素,而“思想进步、政治立场好”成为体现个人能力素质的标准,多数青年男女在择偶时会考虑对方的政治思想等因素。而1953年河北省肃宁县对366对青年的调查显示,“一般的都注意了政治思想和学习、生产态度为主要条件”[60]。择偶观念中政治因素逐步成为体现婚姻进步与否的标准。而这种择偶观念与国家总体的政治环境有极大的关系,或者说是国家的需要造就了这种以政治条件为价值的择偶观念,在干部群体中这种以政治条件为基础的择偶观念则是最为主要的择偶观念。婚姻家庭变迁是缓慢的,在农村社会包办婚姻的择偶观念仍是主体。但在国家强力促进婚姻自由的冲击下,农村社会的择偶观念的确发生了不小的变化,以1953年山东省妇联的调查为例,父母包办、父母做主的婚姻形式仍占主要的统治地位。以牛家乡为例,3年来7个自然村共有31起结婚,其中父母包办、父母做主者23起,占结婚总数的65.7%。有的虽然在婚前也告诉了子女或形式上征求了子女的意见。少数的甚至婚前到集市上看看人,但仍旧是父母说了算。到区登记流于形式,大多数青年男女由父母强迫,虽不自愿还是登记结婚了,登记不成功的是个别的。[61]几种择偶观念同时并存于农村社会之中,虽然婚姻自由的择偶观念最初受到农村社会的排斥,但是婚姻自由的观念在青年人中颇受欢迎,在国家的支持下,婚姻自由的择偶观念在农村社会中逐步立足。

总之,尽管国家意识通过对传统的包办婚姻给予严厉批判,也尚未使婚姻自由的观念深入人心,但在国家政权强大的政治压力和支持下,择偶观念出现多种观念并存的局面。1953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婚姻法》调查报告指出,父母强迫包办的封建婚姻形式正在为婚姻自主的形式所代替。这表现在结婚自由方面有以下4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完全建立在自由恋爱基础上的。他们多是乡村中的青年男女干部、积极分子、党团员。他们在共同学习、工作、劳动中互相了解,建立感情,恋爱已经成熟,至多再经过请人介绍的形式而结婚。这种完全冲破父母包办的新式婚姻受到的家庭及社会舆论的阻力很大,需要区乡村干部的帮助支持才能实现。这种婚姻形式各地均有出现,但为数还不多。水县9个区860名结婚登记中,真正自由恋爱结婚的162名,约占19%。第二种是形式经人介绍,本人作主,父母同意。这种婚姻是否成立,主要由男女当事人自己决定。它改变了旧式的父母强迫包办形式,但这类数目还不多。第三种形式是经人介绍,父母作主,儿女同意。这种婚姻基本上仍是父母包办,但给男女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机会,比完全彻底的父母包办前进了一步。这种婚姻能占到统计数据的占60%~70%,较少的也占二分之一。这是较多的一种婚姻形式。第四种形式是经人介绍,父母包办,儿女不知情的旧式婚姻,虽然为数较少,各地还都存在着。[62]根据2002年的一次河南地区社会婚姻家庭调查的统计表明,553户于1949~1965年间结婚的家庭调查也指出,72.3%仍为父母包办,婚姻自由的有27.1%。[63]这表明,不论在城市还是农村社会,传统的择偶观念仍是人们在选择婚姻时考虑的主要方面。国家推行的择偶观念并不只是简单的自由择偶,无论是包办还是自由的择偶观念不符合国家要求的一律会受到批判。“要知夫妻为共同生活伴侣,要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社会建设共同奋斗,故选对象就不能是随便,或单纯地为了金钱、相貌,而应当政治思想一致,工作事业一致,加上身体健康,年龄爱好之相近,要能够来鼓励进步,对个人和家庭社会幸福皆有好处,而不要使恋爱妨碍工作。”[64]国家鼓励的择偶观念重点强调的是婚姻自由,尽管婚姻自由包含了许多不同条件,其中有一些择偶条件是符合婚姻自由的要求的,但依然受到国家的反对,加上传统择偶观念,因此,多种择偶观念并存于社会。婚恋观念的变迁是由国家政权力量推动的,并以政治力量作为主要的推动手段,这一时期国家的工业化才刚刚开始,尚不足以完全改变社会的整体结构,更不能从经济方面推动婚姻家庭的变迁,反倒是婚姻家庭变迁给国家的工业化提供了大量的人力资源。这符合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工业化战略整体发展目标的需要。

四、国家对于婚姻成立的控制——婚姻登记制度

中国传统社会婚礼极为庄重,故意使程序迂回曲折,以示不可以轻渎。《礼记·婚义》说:“敬慎重正而后亲之,礼之大体,所以成男女之别,而立夫妇之义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婚礼者礼之本也。”婚姻即为礼仪之本,所以男女的结合,如不举行婚礼,社会便不承认其为婚姻,也不能取得夫妻的身份。但是中国社会长期穷困,民间的婚姻并不能保证遵照“六礼”而成,多数时候甚为简单。到了民国时期,南京政府的《民法·亲属》则规定得很简单,“公开的仪式和二人以上的证人(982条),如不具备这种方式其结婚为无效(988条)”[65]。民国的结婚制度甚为简单,其目的是简化纷繁复杂的婚姻礼仪,但很难保障婚姻的自由。也就是说,直到民国时期,国家政权一直将婚姻的成立视为“民间细事”,倘若没有什么纠纷,是不会干预这个私人生活领域的。“婚姻登记始创于土地革命时期的红色区域,历经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抗日民主根据地和解放区,建国后为《婚姻法》所沿用,目的是通过登记来保障婚姻自由,防止强迫包办,保障一夫一妻制,防止早婚和亲属间不应结婚的婚姻,防止患有不应结婚疾病和其他违反婚姻法的行为。”[66]婚姻登记制度是作为婚姻自由原则的保护措施出现在《婚姻法》之内的,与此同时,立法者也接受了民间法所承认的婚姻制度,即事实婚姻的存在。这就使婚姻登记制度的效果大打折扣。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在婚姻家庭变迁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在通过变革择偶观念之后,又对婚姻的成立进行了制度设计,使之受到国家政权控制。1950年《婚姻法》的作用是国家通过法律控制婚姻家庭,而婚姻登记制度则是国家通过行政的手段控制婚姻的成立,以达到国家实现婚姻自由的目的。创立婚姻登记制度的本意是以其配合婚姻法令形成一系列严密的制度,使婚姻家庭周期的全过程处于国家的控制之下,从而实现对婚姻家庭进行改革的目的,实现“婚姻自由,家庭和睦”。

在国家政权的大力支持下,婚姻登记制度在实现婚姻自由中起到了不小的作用。1951年,山东省的婚姻自由状况就因为这一制度而得到明显改善。到政府机构登记结婚,受到广大青年的热烈欢迎。他们说:“见见面总比不见面的好得多。”各地已普遍开展起来,如青岛、济南两市一年来到政府机构登记结婚的即有12748对。泰安、德州等10个县即有746对,商河县大吴家乡甜水村70户人家即有6对。寡妇改嫁自由亦有保障,特别是自土改结束后大为增多,如青岛兰陵掖县统计即有472人。[67]在1953年的《婚姻法》贯彻运动之后,华北地区婚姻家庭的变革有了前所未有的进步。据天津市统计,“从1955年全年结婚统计来看,申请登记的23122对中属于包办强迫未予批准的仅有16对,只占申请人数的0.07%,相当于1954年32对的50%”[68]。又据青岛市统计,“根据本市1954年结婚登记的统计,全年申请结婚登记的共有10737对,其中因强迫包办未批准登记的只有3对”[69]。再以山东省为例,经过《婚姻法》贯彻运动和连续几年的婚姻家庭变革之后,到1955年,山东省的婚姻登记中,无论表现为何种形式的婚姻自由,从总体来看,绝对包办的婚姻数量大为减少。“1955年山东省全省婚姻登记统计情况登记人数为288924人,其中不准登记人数为15738人,包办4481人,不够年龄为9035人,其他2232人。”[70]

国家推行婚姻登记制度不只是为了进行婚姻数量的统计,更多地是以国家政治力量推行婚姻家庭制度的变革,民国时期的婚姻和传统社会的习俗不需要国家对婚姻进行直接的管理,如果婚姻没有涉及诉讼问题,国家不会直接涉及普通婚姻家庭的领域。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登记则是国家力量对私人领域的直接管理。因此,婚姻登记制度不能马上被群众所接受,1951年郑州市妇联总结了婚姻登记工作的缺点,这些缺点恰恰是婚姻登记制度中国家试图管理私人领域的几个方面。也就是说,工作上的问题不仅是工作原因造成的,公共领域与私人生活领域在一定程度上过多交叉也会产生问题。部分群众尚不知道结婚需要到区政府办理登记手续,更不知道为什么要到区政府办理登记;因不到结婚年纪,害怕不准登记,索性不登记就结婚了;因为来历不明,没有户口,找不到证明,无法办理登记手续;对履行结婚登记是取得合法保障的意义认识不够,认为是形式主义,这种现象在干部中比较严重。[71]从郑州市妇联的婚姻登记工作的报告中可看出,婚姻登记制度的目的在于政府统计登记婚姻数量,制止早婚,以法律的手段保障婚姻自由。尽管婚姻登记部门制定了一套细致的工作方法,但婚姻登记制度在面对纯粹的私人领域时也不能完全掌控。这些工作方法有在婚姻登记的审查中,发现坏典型材料,应即将情况登入专门业务记录簿,定期汇集以区为单位向民政局汇报;应结合婚姻登记工作,有意识地召集一部分申请结婚当事人,集体发给结婚证书,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并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搜集“婚姻自主、家庭和睦、生产积极”的好人好事及违反婚姻法的坏人坏事,运用报纸、广播及结合各种工作活动等方式经常进行广泛宣传教育。[72]但实际生活中,国家管理不可能完全替代传统习俗,私人生活领域里有许多方面并不是公共领域所能够干涉和管理的。婚姻登记制度作为国家反对包办婚姻而设计出的一套制度,在婚姻家庭的变革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传统习俗注重社会对于婚姻成立的认可而并不在意国家是否认可。因此,在社会中就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婚姻成立形式:一种是社会认可,另一种是国家认可。而国家认可也同样受到某些行政管理漏洞的干扰,从而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定问题和失误。如青岛市妇联的报告就指出,办理婚姻登记工作的干部负有直接掌握国家大法的责任,如果对请求结婚或离婚的男女竟采取批准与不批准都由他们的错误态度,自己对婚姻法的真实意义认识尚有偏差,如何能完成国家与人民的托付呢?[73]特别是在婚姻案件中,对于事实婚姻成立的认可,导致婚姻登记制度的效果降低不少。个别干部在办理结婚证时,不是按照婚姻法的精神进行审核,而是从个人兴趣出发,乱问一气。有的问当事人的政治面貌和历史情况东拉西扯,有的对婚前性关系和怀孕的问题等轻率地追问或不加考虑一律批驳,如有的街道办理1件婚前怀孕的结婚登记时,曾让当事人往返跑了3次,第一次因当事人不肯承认怀孕未予登记,第二次因认识错误不深刻而未准,第三次承认了错误并做了检讨后才准登记。[74]婚姻登记制度并不能完全控制婚姻的成立,一些婚姻在成立后往往不去登记,以事实婚姻代替婚姻登记。这种情况在城市和农村都屡见不鲜。郑州市“不进行登记同居的情况各街都有,建设路今年元月6日至2月6日发现不登记同居的就有6起,西泰康路发现5起,南关4对,这种情况各街都有发现,干部无法处理,群众也认为无所谓”[75]。但婚姻登记制度作为一种国家政权控制婚姻家庭的主要制度设计的确也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特别是在鼓励男女自由婚姻方面更是意义重大。尽管未能全面解决婚姻中的种种问题,但与制度自身并无太大关联,属国家政权全面掌控社会与私人领域之间的矛盾。经过择偶观念的变革和婚姻登记制度的实行,包办婚姻逐步过渡到自由婚姻,自由择偶观念在社会中占据了主要地位。例如,在山东省,婚姻自由转变了社会风气,经过宣传教育后大部分群众表示对子女的婚姻不再包办,已给子女订婚者则重新再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曹县四区寇集乡,有25个为子女包办订婚的家长表示一定要重新征求子女的意见,如子女不同意就解除婚约。据曹县12个区不完全统计,近一个月来自由结婚的14对,自主婚171对,离婚65对,改嫁66人。[76]婚前见面、经人介绍、自由恋爱等符合现代工业化要求的婚恋观念成为主要的话语,逐步达到了工业化对婚姻家庭的要求,把女性作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从家庭中解放出来,为工业化战略中以人力资本全面替代资金、技术资本打下了基础,特别是女性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在农村社会生产中的主要作用开始凸显。以山东省农村的婚姻变革为例,1954年的调查指出:“据三个乡的调查,五二年结婚,已经做到了全部登记,早婚、童养媳、买卖婚姻及缠足等极不合理的现象与陋习,亦基本上消灭停止。随着封建婚姻制度的解体,新的婚姻制度正在逐渐的成长,表现在婚姻形式上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如八里铺、稻营两个乡五零年完全包办的婚姻占80%,46对结婚的,38对完全包办,五二年则下降为40%(23对结婚的完全包办的仅3对)。束缚妇女的陋习,亦随着整个社会制度的改革与婚姻法的宣传贯彻有着重大的削弱与转变”[77]。国家提倡的择偶观念有利于政治进步、发展生产、婚姻自由,逐步以婚姻登记制度取代传统习俗,消灭各种婚姻陋习,把女性作为一种重要的人力资源解放出来。这既符合中共解放妇女的政治纲领,又符合国家整体的工业发展战略。但这一制度只是初步解决了婚姻成立中的问题,不能使家庭作为一个完整生产单位的目标得以实现,还需要对传统的家庭关系进行变革。婚姻和家庭的变革是同步开始进行的,若没有家庭关系的变迁,婚姻的变迁也是不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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