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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改革与金融发展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存在着严重的金融压抑现象,因此,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市场化的进程中,必须消除金融压抑,不断进行金融深化改革,建立起高效的金融制度,促进经济发展。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为核心的金融法律,奠定了金融机构依法经营和监管当局依法监管的法律基础。同时,也表明中国的金融企业以及对金融业的监管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三节 中国金融改革与金融发展

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存在着严重的金融压抑现象,因此,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市场化的进程中,必须消除金融压抑,不断进行金融深化改革,建立起高效的金融制度,促进经济发展。

一、金融改革的历程和成效

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中国的金融体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金融压抑有所减弱。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体系的改革

我国的金融改革始于1979年,其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就是对金融体系的改革。1979年2月,恢复中国农业银行;1979年3月,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立出来,实行独立经营;1979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后称中国建设银行)从财政部分立,并从1983年起开展一般性业务;1984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这就标志着我国的基本银行体系模式和中央银行制度已经基本确立。

1994年推进的银行改革中,我国先后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从而实现了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分离,解决了国有专业银行身兼二职的问题。此次改革,一方面大大加快了国有专业银行向现代商业银行转变的进程;另一方面对于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粮棉购销和农业农村发展、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我国还建立了一批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商业银行。此外,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城市信用合作社按自主经营的原则得到了恢复和改造。沿海城市和经济特区实现了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引进了外资金融机构。截止到2004年年末,全国共有各类金融机构法人35000余家,主要包括4家国有商业银行、3家政策性银行、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12家城市商业银行、723家城市信用社、4家资产管理公司、3家农村商业银行、33965家农村信用社、199家外资银行营业机构、59家信托投资公司、133家证券公司和69家保险公司等,形成了一个以中央银行为核心,以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

(二)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

1.奠定了对金融业实施有效监管的法律基础

对金融业实施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首先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保障。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并实施。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正式生效。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为核心的金融法律,奠定了金融机构依法经营和监管当局依法监管的法律基础。同时,也表明中国的金融企业以及对金融业的监管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2.逐步建立有效的金融宏观调控机制

1995年3月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货币政策委员会于1997年4月正式成立,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对该委员会的性质、职责作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组织机构和工作程序的设立、委员资格审定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成立对改善货币政策的决策和监督机制,提高金融调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宏观金融调控基本上实现了由直接控制为主向间接控制为主的转变。中央银行于1998年1月起,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的限制,将传统贷款规模限制改为在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与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新型管理体制。取消贷款规模限制的同时,逐步扩大了利率浮动的幅度和范围。中国人民银行灵活运用利率、公开市场业务、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等间接调控手段,调控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和贷款的适度增长,有效地促进经济增长。

3.确立了对银行、证券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新体制

1998年11月,我国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时把对证券机构的监督权由中国人民银行划归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这样就建立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业监管的体制。当然,面对加入WTO后西方国家金融业混业经营对我国分业经营的影响,我国分业监管的体制还需要进一步的改革。

(三)利率和汇率的改革

(1)在利率改革方面,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最先明确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设想。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九五”时期深化利率改革的方案》初步提出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思路。

1996年6月1日,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实现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自主确定拆借利率。1997年6月,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启动,同时放开了债券市场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利率。1998年3月,改革再贴现利率及贴现利率的生成机制,放开了贴现和转贴现利率。1998年9月,放开了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化发行利率。1999年9月,成功实现国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招标发行。1999年10月,对保险公司大额定期存款实行协议利率,对保险公司3000万元以上、5年以上大额定期存款,实行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双方协商利率的办法。

逐步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权,简化贷款利率种类,探索贷款利率改革的途径。1998年,将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由10%扩大到20%,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40%扩大到50%;1999年允许县以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最高可上浮30%,将对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最高可上浮30%的规定扩大到所有中型企业;2002年又进一步扩大试点。同时,简化贷款利率种类,取消了大部分优惠贷款利率,完善了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体系。

2000年9月21日,实行外汇利率管理体制改革,放开了外币贷款利率;3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2002年3月,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中国居民的小额外币存款,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管理范围,实现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外币利率政策上的公平待遇。

2002年,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的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农信社利率浮动幅度;统一中外资外币利率管理政策。

(2)与利率变化相适应,汇率的控制也有所调整。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人民币汇率制度经历了由单一固定汇率到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并存的双轨汇率制度,再到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的演变。

1994年汇率并轨以后,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1996年12月,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的可自由兑换,汇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外汇市场的供求状况。

1997年以前,人民币汇率稳中有升,海内外对人民币的信心不断增强。但此后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为防止亚洲周边国家和地区货币轮番贬值使危机深化,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主动收窄了人民币汇率浮动区间。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自2005年7月21日起,中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是按照中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若干种主要货币,赋予相应的权重,组成一个货币篮子作为调节参考,形成更富弹性的人民币汇率机制。

(四)金融市场的培育与发展

我国的金融市场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发展。

(1)债券市场得到了稳步发展。国债的发行规模庞大,企业债券市场也有所发展,可转换债券亦开始启动,中国的债券市场发展迅猛。

(2)资金市场机制逐步完善。一是完善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并规范了交易主体的行为;二是从1997年6月16日起,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在中国外汇交易市场网络上正式展开。以银行业债券业务的开始为标志,中国货币市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它为中央银行开展以债券买卖为主的公开市场业务,以及商业银行充分运用货币市场灵活调节资金头寸、减少金融风险创造了积极条件。

(3)股票市场得到了发展,市场结构得到改善。股票市场自1990年开始建立、发展到今天,已经取得了重大成绩。通过股市筹集的资金逐年增加,有力地支持了企业的发展和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同时,股票市场少年宫的企业结构也更加完整,重点支持农业、能源、交通、通信、重要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鼓励优势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进行资产重组,促进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的形成。

(五)稳步推进金融业的对外开放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入WTO以来,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明显加快,按照承诺开放了对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域限制和业务限制,证券市场先后开设了针对外国投资者的B股市场,允许部分国有大型企业在海外上市,允许中外合资企业在A股市场融资,并在A股市场实施QFII制度。截至2004年年末,共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67家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了211家营业性机构,合格境外投资者队伍达到27家,中国境内外资保险公司达37家。此外,还开放了汽车融资金融服务,4家外资汽车租赁公司相继成立;扩大了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比例,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引入了国际战略投资者。

二、当前中国金融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中国所进行的全方位、循序渐进的经济改革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大部分改革尚未到位或者远未到位,其中有的改革还在起步阶段,有的改革还要接受未来实践的检验。目前,金融水平还不高,金融体系还不健全,仍然存在很多金融压抑现象和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有商业银行向现代银行制度的转变极其缓慢

中国银行业主题部分是“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虽然国有银行的内部制度建设、业务经营管理、发展的动力等都有所加强,但还存在很多问题。从产权关系上看,还没有一套有效的制度安排,在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上,权利、义务和责任长期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国有银行始终不能成为产权的主体;从业务范围上看,主要经营的是传统银行业务,金融工具单一,发展业务的重点仍集中于存款市场份额的竞争,中间业务发展缓慢,服务效率不高;从经营效益上看,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经营效益不断下降。所以,国有商业银行向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的迈进困难重重。

(二)银行的“多元性”表现得不充分

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银行相比,无论在资产规模上,还是从业人员、网点设置的数量上都占有绝对的优势,在中国银行中也居于高度垄断地位。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对银行业功能认识上的偏差,以及银行业自身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我国政府一直对银行业实施非常严格的监管,将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牢牢控制在国家的手中。从发展历程看来,银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壁垒很多,而且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中国银行业的市场准入更加严格。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银行业随着金融深化已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不同规模、不同产权性质的商业银行也逐渐成立并壮大,原有高度垄断的市场结构正逐渐向有限竞争的市场结构过渡,但中国银行业市场准入的壁垒仍相当多,按现行的条件和标准,中、小商业银行是很难进入市场的,这样不仅无法形成大、中、小银行并存的市场竞争机制,而且现存的银行体系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三)利率政策僵化,缺乏应有的弹性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生产资料价格和生活消费品价格都由市场直接决定。但作为货币资金价格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才刚刚起步,利率水平与真实市场利率水平之间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一方面,我国的利率的制定权还集中在代表政府的中央银行手中,即仍然受到严格的管制,因此对商业银行和企业而言,还无法根据不同的利率水平展开有益的竞争;另一方面,民间信用的市场利率大大高于国家规定的市场利率,说明现行利率过低,不能真实地反映资金的供求关系。先行利率和民间交易的市场利率之间的差额构成了我国金融寻租的空间。

(四)金融市场不完善和欠发达

在金融深化过程中,我国的金融市场虽然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相比还存在着许多不成熟和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1)货币市场的操作技术比较落后,管理经验比较缺乏,交易范围和规模比较小,尤其是横向资金融通不够灵活。尽管1996年1月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要求所有具备同业拆借资格的金融机构一律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同业电子网络开展交易,但实际运行并不理想。票据市场没有形成统一的市场,而且使用的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滞后。银行间的债券市场实际上是一个封闭性的市场,市场的参与者受到很大的限制。货币市场比较分散,市场体系不统一,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2)资本市场的结构不合理,过分强调和重视股票市场的发展,轻视和限制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重视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发展。同时,市场法规建设滞后,监管不科学,投机猖獗。此外,中介机构水平偏低,上市公司质量不高。这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发挥应有的功能产生了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3)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不能协调发展。我国货币市场的发展长期落后于资本市场的发展,这使社会资金无法灵活地在两个市场之间流动,也使资本市场上各种工具的定价与价格水平的波动缺少了可以参照的依据。而且,跨越货币市场而一味地发展资本市场,将使资本市场的持续发展缺少坚实的基础。此外,由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不能协调发展,因而就导致金融风险过度集中于银行体系和股票市场,一旦发生金融动荡,银行体系和股票市场就会被逐个击破,全面受到打击。

(五)全球金融混业经营对中国金融业带来严重冲击

金融混业经营是指金融机构可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诸多不同类型的金融业务。美国国会于1999年7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对金融业做出了关键性的调整,从法律上废止了实行了近70年的分业经营制度。目前,混业经营的浪潮十分凶猛,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

现代信息技术在证券市场上的应用,使证券市场的网上交易变成现实,而网上交易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和证券业务提供了有利条件,银证业务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两者在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日益融合。经济的全球化推动了金融的国际化,而金融国际化又导致全球金融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为适应经济全球化,银行业加强调整、兼并、合并和金融创新,这使分业经营名存实亡。传统的经营模式被打破,银行和非银行机构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金融机构的业务走向多元化、综合化。银行开始从传统的放款业务向证券业务发展,有些银行还将业务范围拓展到信托、抵押、保险等领域。而证券、租赁、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开始经营银行的某些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各国金融当局不得不放宽对金融分业经营的管制,将注意力转移到对混业经营的有效监管上来。

全球金融混业经营的浪潮对我国金融业带来了严重的冲击。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模式,这在《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在金融监管上,我国实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的分业监管体制,这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和国际上的混业经营、三位一体的统一监管模式无法兼容,势必给金融业在更高层次上的全方位开放带来许多问题和障碍

三、深化中国金融开放的战略措施

(一)消除金融隐患,打好金融自由化的基础

用发展的眼光看,中国推进金融自由化改革已不可逆转,这是中国经济金融融入国际经济社会主流的必然选择。从金融角度审视,当前中国必须从基础做起,消除金融隐患,为金融自由化奠定基础。主要应解决好三个问题:

(1)尽快彻底清理和有效处置不良信贷资产。这对于金融机构能否安全自由化以及自由化后能否在金融市场中站住脚并展开公平竞争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否则自由化就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不利于金融稳定。对于已经形成的风险资产要进行分门别类的处理,对国有银行的待损资产全部由资产管理公司接管,就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目前清理的情况来看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加快不良资产证券化步伐,根据现有的条件,适宜建立一个打通系统限制、吸引部分民间或外国资本参与的跨银行系统的不良资产管理公司来施行证券化方案;融入更多的利益主体参与者,完成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过程(基础资产打折、超额担保和资产储备等),从而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资产证券化提供法律支持,针对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台特别的司法制度,在债权维护和追索方面做出一定程度的特殊法律保护,解除《商业银行法》、《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规章中对不良资产治理的制约。

(2)尽快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产权改革,实行股份制改造。①股份制改造工作必须规范、彻底、不留尾巴,为下一步推动国有商业银行逐步成为股权可流通的公众银行消除障碍、创造基础性条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要充分借鉴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经验和教训,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化转换。②建立多元化的产权主体,规范和完善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在产权主体上,要建立“国家、法人、个人、外资”共同投资的多元化的产权关系,注重引进优质资产、技术、信息和先进的银行管理经验;在股权结构上,要兼顾国家控股与股权结构合理化的目标,在条件具备时,国家要逐步减持国家股比重,或相对控股,或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银行的经营管理;在法人治理结构上,国家要加强作为国家资本代表的董事、监事的人格化塑造,防止“内部人控制”。③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国有商业银行在中长期目标内成为公众上市银行,实现银行的资本、收益、风险和监督社会化,树立我国银行业的整体形象。金融机构的产权改革是中国金融自由化最重要的事。

(3)采取“消肿”的手段,建立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淘汰经营状况不佳的金融机构,尤其要对国有银行中业务量小、亏损面大、存在价值不大的分支机构进行撤并。只有以上基础工作搞好了,中国金融自由化才有可靠的基础保障。

(二)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发挥利率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

从利率市场化与资源配置效率的理论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处在完全竞争市场上的利率市场化对资源配置是完全有效的。在不完全竞争市场,由于存在人为制度等方面的干扰因素,比如利率管制,市场过度竞争行为会引起市场利率波动,从而造成市场资源配置的低效或无效率。如果利率变化是由非经济因素造成的,且没有真正反映出资金的客观需求,就是一种虚假信号。多年来,中国的利率主要是由官方调节的,逐步放弃利率管制,建立由市场资金供求双方共同决定利率的金融产品定价机制,使之真实反映资金成本与供求关系,灵活有效地发挥其经济杠杆作用,是中国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务之一。从利率管制到利率市场化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由于制度变迁的长期性、复杂性和曲折性,所以在向利率市场化转变的过程中必须重视路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不仅要由国有产权向分散化的产权制度转变以及建立合理的信用制度以降低交易成本,而且还要注意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主要是解决权力寻租和信息不对称问题:目前我国的市场属于带有垄断性的非完全竞争的市场状态,垄断性带来了权力寻租,非完全竞争产生了信息不对称,所以利率市场化所面临的两个直接问题是权力寻租和信息的不对称。利率市场化的配套制度建设就是要解决这两个问题。

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工作着力点应放在这样几个方面:①建立金融市场竞争和风险管理机制,把提高商业银行效率作为重点。利率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加强了,基准利率对市场才能起到有效的传导作用。②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对利率变动反应灵敏的市场主体。③强化中央银行干预经济并进行宏观调控的独立职能。④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市场利率体系。选择同业拆借利率作为基准利率,最终建立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以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市场体系。⑤发挥非正式金融和民间金融组织的作用,加强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减少信息不对称。从本质上讲,利率市场化的真谛就是将资金真正作为一种商品,将它以市场价格直接借贷给需求者。考虑到目前中国经济处于一个特殊的转型期,为避免利率的过度波动产生的负面影响,利率市场化应是渐进式的。2003年,中央银行公布了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遵循的总体思路是“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按照这一精神,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控和引导市场利率,使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正确处理好利率市场化改革与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本、外币利率政策的协调关系,逐步淡化利率政策承担的财政职能。同时,要把握好利率市场化与金融业开放的关系,吸收东亚地区利率市场化的经验教训,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时,一定要把握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节奏。

(三)继续推进资本流动自由化改革,实现与国际资本市场的接轨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资本市场领域中的国际化、自由化趋势日益明显:银行业的跨国经营和国际资本市场的全球化扩张不再仅局限于少数发达国家,而是开始向全球扩散;世界各国互相开放金融领域,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和资本市场的国界、地域限制逐步消失;巨额金融资本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在全球范围内自由转移,资金流动的数量和速度急剧增加;全球资本市场的关联度、结合度越来越高,并逐步形成全球统一的资本市场甚至统一的货币体系。在这一背景下,不断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开放也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资本市场的开放或资本流动自由化是WTO对其成员国的基本要求之一。对中国而言,当前推进资本流动自由化改革的重点应该放在资本市场最核心部分——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两个方面。

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是在加入WTO后进行的更大范围、更高水平和更深层次的金融开放格局的一部分,它要求我们在开放的思想观念上由过去我国单方面自主开放(即按自己的时间表安排对外开放)转向按WTO要求和与经济全球化相一致的同步开放。要尽快改变中国证券市场封闭、保守性质,努力规范各个市场主体的入市行为。在此基础上采取三步走的策略,开放国内证券市场:第一步为开放外资以收益凭证方式间接参与市场;第二步为开放国外机构直接投资股市;第三步全面开放证券市场允许区域外机构及个人直接投资股市,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并将从资本引进为主转向资本引进与资本输出并立的双向格局。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成熟性和近年来资本外逃规模的扩大,结合目前资本项目没有开放的实际情况,对资金的进入和流出都需要有序引导,包括流向、流量和外资的所有权比例等,以利于我国充分获取开放的益处,降低其风险。从目前情况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GDII)制度是适合我国实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随着我国金融证券业的监管水平的提高,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条件将会更加成熟,证券市场的规范化与国际化将会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目前,中国对资本项目采取较为严格的管理方式,致使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对外借贷的很多交易形式被禁止了。中国如要实现资本流动自由化,必须加快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改革进程,放弃严格的外汇管制。这不仅是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的需要,而且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不断推进,国内外机构、企业及个人从分散风险考虑,对资本流动自由化的要求会越来越高。没有资本项目的可兑换,中国证券市场的开放将无从谈起。在未来数年内,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应该按照综合规划、协调配合、循序渐进、灵活调整的原则,逐步从有较严格限制的可兑换过渡到较宽松限制的可兑换,在条件完全成熟时基本实现完全可兑换。当然,能否顺利实现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和资本项目可兑换,还取决于经济基本因素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如较强的综合国力、稳定的宏观经济、健全的宏观调控能力、健康的金融体系等。

(四)加强金融监管,保证金融自由化的顺利推进

金融自由化并不否认金融监管,而且还要加强金融监管。怎样做到既加强金融监管又不至于使金融自由化改革的成果付诸东流,是一个令各国监管当局大伤脑筋的问题。20余年来,审慎的金融监管思想不仅在理论上日趋成熟,而且已成功用于各国的金融监管实践。在金融自由化的环境下,监管更有必要。在不完备的监管框架下,银行经理可能会由于利率管制的解除和银行特许权价值的降低发放过量的风险贷款。很多国家在银行部门引入竞争机制和赋予银行自主权的同时,却没有采取措施控制这些相反的激励。这一点成为金融自由化后发生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主张金融自由化并不是否定金融监管,规范化与自由化并驾齐驱的金融改革才是稳健的改革。在那些实行金融自由化的国家,对利率水平和结构、汇率水平和波动、资本流入和流出、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金融机构信贷总量及投向等仍有一定的限制。

对于中国,在推进金融自由化改革的同时,金融监管改革的努力方向在于:①金融监管非行政化。金融监管的手段必须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间接手段,在日常监管中基本取消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办法,只在金融市场失败时政府方可走上前台直接干预。②金融监管的功能化。所谓功能型监管是指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功能型监管的优点在于管理的协调性高,管理中的盲点容易被发现并会得到及时处理,金融机构资产组合总体风险容易判断。同时,它可以克服多个监管机构所造成的重复和交叉的管理,用统一的尺度来管理各类金融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③金融监管的综合化。因为银行、证券和保险三者之间在运营上存在较大的差别,具有统一性,能被各方面接受,并且有意义的、新的监管工具的开发仍然面临很多困难。但作为一种努力的方向和将来金融监管发展的趋势,金融监管的综合化趋势已经显现出来,并在英国等国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我们要完善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要加强高层定期会晤制度,建立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对金融集团和混合业务实施联合监管。在强化法定金融监管机构职能的同时,要充分重视行业自律、银行内控、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四位一体的多元化金融监管体系。④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化。金融监管体系的国际协作是对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反映。金融风险随着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快速发展,金融风险在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增强,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和协调已显得越来越重要,应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外国监管当局的合作,从一国监管向跨境监管转变。

归根到底,金融自由化应当是资金融通效率和金融监管高效稳健的有机结合,偏颇其中任何一方都将不利于金融自由化的顺利发展,从而阻碍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

本章思考题

1.试述发展中国家金融制度的基本特征。

2.试述发展中国家存在金融压抑的政策性原因。

3.简述金融深化的主要内容。

4.试述金融深化对经济发展的效应。

5.试述发展中国家在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有哪些经验教训。

6.试述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7.试述深化中国金融改革有哪些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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