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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主要是四大银行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而农村信用社虽然数量众多,但经营亏损,风险突出,无力满足县域经济中广大中小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通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将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农村社区服务的地方性金融体系。

一、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间接融资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中介作用而实现融资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从资金供给者的角度看,有效的金融结构和体系应与社会中的企业构成及布局相适应。大企业规模大,资金需求量大,布局相对集中,只有大银行才能满足其大宗的融资需求;中小企业规模小、资金需求量小、布局分散,中小银行比较适合其贷款融资。正因为如此,世界上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十分注意通过完善的企业立法和金融立法来调整企业间接融资关系,特别是中小企业间接融资关系。因此,发展地方中小银行,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途径。

从我国中小银行的现状看,不仅数量严重不足,而且面临进一步发展的诸多障碍。目前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主要是四大银行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近几年来,四大银行在集约化经营过程中,不同程度减少了县以下分支机构,或上收了县以下分支机构的贷款权。而农村信用社虽然数量众多,但经营亏损,风险突出,无力满足县域经济中广大中小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由于中小企业是县域经济的主体,因此,县域金融的状况与县域经济的状况存在较大的不适应。近几年来,县域经济不断萎缩,缺乏资金投入及相应的金融服务,是重要原因之一。

发展县域中小银行的主要途径包括:(1)结合国有银行的集团化改造,在国有银行推行金融控股公司制,改一级法人为多级法人,以增强基层金融机构的独立性,使其更好地为县域经济服务。(2)将国有银行的县域机构改造为独立的地方银行。这一过程可吸收民间资本入股,从而发挥社会资本参与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积极性。(3)在试点的基础上,以地市或经济发达县为单位,新设一批以民间资本为主的中小银行。(4)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国家给予适当政策扶持。通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将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农村社区服务的地方性金融体系。(5)应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逐渐形成金融机构风险的市场分担机制,以增强金融机构改善经营的动力和压力,减少其经营的道德风险。

中小企业基本法应在以下几方面作出对中小金融机构明确的法律规定:第一,明确中小金融机构的概念和性质,规定中小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是非金融中小企业,以此为中小企业提供稳定的融资渠道。第二,允许非国有金融资本进入中小金融机构体系,以此改变金融机构的成分,促进市场竞争,促使中小金融机构主动接近中小企业,并最终与中小企业建立长期、密切的合作关系。第三,允许中小金融机构体系中包括一些中小企业合作性金融机构,以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作用。第四,规定国家可以建立一些专门的中小金融机构,以调节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五,规定国家给予中小金融机构优惠的信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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