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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结构变化对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影响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源头上考察,中小金融机构的产生、成长是温州当地经济的市场深化所引致的结果。温州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市场份额的下降固然与此类机构自身所存在的一些竞争劣势有关,但根本的原因在于政府对其所实施的强制性压制措施。

在温州中小企业融资结构的变迁过程中,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则经历着从兴起发展、是有组织金融部门中支持民营中小企业的主力,到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相对弱化,其在支持民营企业中的地位呈现出被国有金融部门逐渐取代的运行轨迹。一方面,这与国有银行部门的贷款对象转向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中小金融机构在整体信贷市场中的份额大幅度萎缩,从而对民营企业的支持能力下降有关。城乡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合计在温州市存、贷款市场的份额从1998年的22.01%、25.10%下降至2000年的19.30%、22.82%。其中城信社的存贷款甚至均出现了绝对数量的下降,如在存款方面,全市22家城信社1999年末存款余额比上年下降了3.70亿元,下降幅度达17.2%,2000年继续下降了3.31亿元,降幅为18.5%。中小金融机构总体市场份额的下降,必然进一步加速其在对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相对地位的递降趋势。

从源头上考察,中小金融机构的产生、成长是温州当地经济的市场深化所引致的结果。改革后随着温州多种经济成分的崛起,开始形成以个私企业、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经济结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巨大的融资和金融服务需求的存在推动着民间的力量进行金融组织形式的创新,使城信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应运而生。1984年城信社即开始在温州创办,属全国创办最早的地区之一,且发展势头很快,数量曾占全省总数的近三分之一。

城信社等中小金融机构规模小、运行成本较低,比较适合个私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特质。并且,这类机构扎根基层,对个私中小企业的情况较为了解,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不甚严重。诸如此类的天然渊源构成了双方发展业务关系的良好基础。更为关键的是,温州当地基本上是按股份制方式组建城信社等中小金融机构的,从建立之始就具有较明晰的产权结构。温州市一些城信社的资本金较多地来源于个人。由此,这类金融组织因其与个私中小企业都有以市场调节为导向的运作体制,从而就产生了一种制度上的天然亲和力,其高效、灵活的经营管理方式较好地适合了后者金融服务需求的特点。那么为何这样一类产权较为明晰的金融机构,在区域金融中的份额会出现如前文所述的萎缩呢?

温州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市场份额的下降固然与此类机构自身所存在的一些竞争劣势有关,但根本的原因在于政府对其所实施的强制性压制措施。近几年来,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密集地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诸如对农村信用社全面推行合作制规范,以行政命令“运动式”地要求城信社硬性归并、纳入农信社体系管理,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进行行政化重组等。这些强制性的变迁,往往干扰了中小金融机构正常的经营方向,恶化了其经营环境,使其原来的先发性体制优势逐步丧失。比如,“整顿”、“规范”等政策信号,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客观上一定程度地误导了社会公众,使老百姓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预期增强,降低了中小金融机构的社会信任度,在“羊群效应”的作用下造成其存款的急剧下降。

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在政府的压制下发展陷入困境,将使个私中小企业的外源融资的内部结构更进一步地向国有金融部门的贷款倾斜,而这无论对于中小企业自身的发展,还是对于国有金融部门改革的深化都是极其不利的。

首先,就中小企业的发展来说,从有组织的国有金融部门获取资金与从民间借贷市场上融资这两者相比较,单就融资本身的效率而言,前者替代后者在这方面是一种效率的改进。但是国有金融部门贷款这种融资形式,从民营中小企业的角度来看,其制度建设效率却是不理想的。可以认为,正是由于国有金融部门融资在时间上的后发性及数量上的有限性,避免了温州民营中小企业同国有金融部门的过深牵扯,为中小企业构筑和维持目前明晰的产权奠定了基础。而随着民营中小企业与政府所控制的国有金融部门之间融资关系的密切和对后者依赖的强化,由于资金这种商品从表面上来看的同质性,虽然短期内中小企业借助于国有金融部门也能实现自身增长,但从长期来看必然引致政府行为介入民营中小企业的经营,使其难以真正成为与经济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相适应的微观经济主体。因此,以国有金融部门贷款作为主要的外源融资方式将给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带来较严重的隐患,有可能使其锁定在低效率的运行轨道。

其次,就国有金融部门来看,政府严格管制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并将自身所拥有的国有金融部门的服务范围延伸至民营中小企业部门,实际上是要在经济结构已经变化了的环境下,继续维持其在金融业的垄断地位,缓解其在长期的低效经营中所积累的严重问题。民营企业无疑已成为经济中的有效增长点和活力之源,政府所拥有的国有金融部门通过排他性地占有对这一部门提供融资服务的权力,就可以获取高效的中小企业部门对其的丰厚的利益输送,淡化风险和矛盾的爆发,而这将导致国有金融部门的改革动力不足。因此,国有金融部门实际上是通过服务对象的调整等这种外围的、局部的经营管理方面的变革(这可继续维持其低效率生存,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政府通过中小企业对国有金融部门的一种“补贴”),来替代了深层次的制度改革。国有金融部门改革的停滞和延后,其社会成本显然将是十分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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