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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报告对金融机构风险的影响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2.1 国外文献综述“影子银行”的概念最早是在2007年8月美联储研讨会上,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保罗·麦考利提出。保罗·塔克提出,一国中央银行可以利用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规范影子银行[12]。综上所述,西方学者对于影子银行的定义和概念的认识逐步深化和明晰,侧重于影子银行的兴起、风险及监管方面的研究。对影子银行与货币政策关系的研究主

1.2.1 国外文献综述

“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的概念最早是在2007年8月美联储研讨会上,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保罗·麦考利提出。麦考利认为,影子银行是“开展银行业务,具备银行职能,却没有纳入银行监管体系的机构”[1]。2008年,时任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的盖特纳(Geithner)将那些通过“非商业银行”的融资安排,利用短期市场融资购买大量高风险、低流动性的长期资产的机构称为“平行银行体系”[2]。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将影子银行定义为从事期限、信用及流动性转换,但不能获得中央银行流动性支持或公共部门信贷担保的信用中介,包括财务公司、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发行方、有限目的财务公司、结构化投资实体、信用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融券机构和政府特许机构等[8]。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2008年)》,对于类似的金融机构,使用的是“准银行”的概念[9]。英格兰银行金融稳定部副总裁保罗·塔克(Paul Tucker,2010)认为,影子银行是向企业、居民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期限错配和提高杠杆率等服务,从而在不同程度上替代商业银行核心功能的那些不用受制于一般银行机构所适用的审慎监管的金融工具、机构、公司或者市场[3]。2011年,金融稳定理事会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对“影子银行”进行了定义:广义的“影子银行”是指在传统的银行体系之外涉及信用中介的活动和机构,即所有的非银行信用中介;狭义的“影子银行”是指可能引起系统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主要是具有期限或信用转换功能的非银行信用中介,主要集中在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融资融券和回购交易等领域[10]。加里·戈顿(Gary Gorton,2009)从证券化的角度对影子银行进行界定,认为影子银行体系是回购市场与必需的抵押品(包括资产证券化债务)的组合[4]。佐尔担·鲍兹、托比阿斯·艾德里安、亚当·阿什克拉夫特、海莉·博斯基(Zoltan Pozsar,Tobias Adrian,Adam Ashcraft,Hayley Boesky,2010)认为影子银行是金融中介部门,它进行定期、信用证和没有中央银行流动性或公共部门信誉担保的流动汇款[5]

就影子银行兴起的原因来看,戈顿与梅特里克(Gorton&Metrick,2010)着眼于竞争,认为在放松金融管制的背景下,面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产品的冲击,传统银行业务盈利能力下降。为了提高竞争力,商业银行积极寻找新盈利点的策略推动了影子银行系统的产生和发展[6]。涅尔西相和雷(Nersisyan&Wray,2010)认为,伴随着金融业全球化,地方性的金融机构进行国际化发展,商业银行在金融系统中所占的份额逐渐降低,非银行机构及其所持有资产的比重逐步上升[7]

从影子银行的构成来看,麦考利(2007)研究影子银行的参与主体,认为影子银行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私人股本集团、结构性投资工具、非银行抵押贷款机构[11]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ion,2012)认为影子银行的主体有五个:一是特别目的实体(SPV),主要从事流动性转换或期限转换;二是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与存款具有相似特征的投资基金或产品;三是包括交易所交易基金在内的提供信贷或杠杆化的投资基金;四是提供信贷或信贷担保的财务公司或证券实体;五是发行信用产品或为信用产品提供担保的保险与再保险机构。

从影子银行风险及监管的角度看,艾德里安与申铉松(Tobias Adrian&Hyun Song Shin,2009)从影子银行高杠杆性的特点入手进行研究,认为影子银行高杠杆化和期限错配加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对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蔓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他们指出,在后危机时代的金融体系中,资产证券化和影子银行体系将受到严格的监管[8]。伯南克(Bemanke,2010)认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应当首先从两方面进行改革,一方面是货币市场基金;另一方面是传统银行支持的影子银行的会计和监管资本的处理方式[9]。卡姆和西尔瑞特(Calmes&Theoret,2011)认为,传统的监管方法对影子银行已经难以兼顾,应该对表外资产的风险从源头上加以控制[10]。2013年金融稳定报告中提到,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提出影子银行监管的五项总体原则:一是突出监管重点,主要针对影子银行体系产生的外部性和风险;二是均衡性,监管措施应与影子银行向金融体系传导的风险相称;三是前瞻性与适应性,监管措施应适应新出现的风险;四是有效性,有效设计和实施监管措施,既能处理国际间的共同风险,避免跨境套利,也要考虑到金融结构的地区差异;五是评估和审查,定期评估监管措施实施后的有效性,必要时进行调整[12]

从影子银行与货币政策关系的角度来看,国外学者主要从影子银行的信用创造角度,分析其与货币政策的关系,并结合具体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戈顿与梅特里克(2010)通过分析回购协议的运行方式来展现影子银行的信用创造机制,高度抽象化影子银行体系的货币供给机制[11]。保罗·塔克(2010)提出,一国中央银行可以利用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规范影子银行[12]。法比奥·维罗纳(Fabio Verona,2011)运用动态一般均衡模型对次贷危机进行分析,发现长期宽松的货币政策为影子银行的发展创造了条件[13]。沈联涛(Andrew Sheng,2011)通过大量的数据证明影子银行加剧了系统风险和货币政策制定执行的复杂程度,由此建议应该加强货币政策实施、监测的范围和执行的力度[14]。莫伊(Moe,2012)也从流动性角度出发,提出在对影子银行风险加强监管的同时,也应当限制中央银行资金的流动性[15]

综上所述,西方学者对于影子银行的定义和概念的认识逐步深化和明晰,侧重于影子银行的兴起、风险及监管方面的研究。对影子银行与货币政策关系的研究主要是从影子银行信用创造的角度展开。关于影子银行对于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传导渠道、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以及货币政策中间目标与最终目标的相关性的研究较少。

1.2.2 国内文献综述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开放,影子银行也开始成长。虽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并且呈现出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表现形式。影子银行是我国金融创新的结果,在推动金融体系发展的同时,也隐藏着很大的风险。为弄清影子银行在我国的表现形式、运行机理及其对金融体系的影响等问题,金融监管机构和国内学者开始对“中国式”的影子银行展开研究。

从影子银行的定义来看,巴曙松(2009)认为,影子银行系统应当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等非银行金融机构[16]。将影子银行与传统商业银行进行比较,杜亚斌、顾海宁(2010)认为,影子银行是指履行银行职能、逃避银行监管的类似银行的实体[17]。王海全、郭斯华(2012)认为,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传统银行监管体系之外的,一般采用杠杆度较高的创造性融资手段从事信用创造业务的市场型非银行机构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所组成的金融系统[18]。周莉萍(2012)认为,影子银行体系是一组复制商业银行核心业务、发挥着商业银行核心功能(期限错配、流动性服务、信用转换、杠杆)的非银行信用中介[19]。易宪容(2013)认为,影子银行是发生或部分发生在银行体系之外的涉及杠杆和期限转换的金融中介活动[20]。从信用供给的角度出发,徐静(2013)认为,影子银行业务是能够提供商业银行表内资产信用以外信用的盈利性中介业务,影子银行是从事影子银行业务的非商业银行机构[21]。夏荣静(2013)认为,我国影子银行主要指具有间接融资功能,却不受监管或少受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和业务[22]。齐萌(2013)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将影子银行界定为,游离于传统银行监管体系之外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以及传统银行应用影子银行工具和运作方式的金融工具和产品[23]。

从影子银行的组成来看,晏文胜、曾玲玲等(2014)根据影子银行发挥作用的领域及其机构主体,把我国影子银行分为三类(见表1-1)[24]。范大路(2014)指出,监管层将影子银行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为代表的不持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第二类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第三类是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开展的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25]。周向雯(2013)将影子银行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金融机构类,主要是指从事类银行的信用中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投资银行、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结构化投资载体、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第二类是金融工具类,主要指银行或非银行机构所设计或经营的带有信用中介本质的金融工具,包括主要盛行于发达国家的资产支持证券、担保债务凭证、资产支持商业票据、信用违约互换和国内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和P2P贷款等[26]。徐军辉(2013)认为,影子银行是伴随着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产生的,从是否具有政府背景或者政府是否支持的角度来划分,将影子银行分为四类:一是政府不支持、长期处于地下状态的民间金融,形式上包括民间借贷、互助基金会、轮会、私人钱庄,等等;二是政府支持、以商业银行为中介的企业委托贷款;三是政府支持、商业银行联合信托投资公司开展的银信合作理财;四是政府批准备案的基金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等[27]

表1-1 影子银行的分类

资料来源:李莉、晏文胜、曾玲玲:《“中国式”影子银行的风险成因及监管对策》,载《西南金融》,2014年第6期,第10~14页。

从影子银行风险的角度看,巴曙松(2009)通过对美国金融危机的分析,总结出影子银行的风险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产品结构复杂,信息披露很不充分;第二,影子银行没有像商业银行那样受到资本充足率的限制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约束;第三,影子银行不受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13]。葛爽(2010)指出,影子银行以证券化的方式进行信贷扩张,在这个过程中,其杠杆率不断上升,从而其风险无限放大[28]。刘文雯、高平(2010)认为,影子银行存在内生性动力,刺激其采取金融创新进行高风险运作,进而推动了银行业务模式从“零售并持有”转变为“创造并批发”,导致其在短时间内迅速成长的同时,也积聚了巨大的风险[29]。龚明华、张晓朴、文竹(2011)认为,影子银行风险的主要特征有四点:高杆杠率;流动性风险高;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体系的业务界限日益模糊,打通了风险交叉传染的通道;影子银行风险易发生跨境传递[30]。钟伟、谢婷(2012)认为,影子银行系统的风险主要来自其自身内生的脆弱性和监管的缺失[31]。周莉萍(2012)认为,影子银行体系在银行监管体系外非规范性地运作是产生系统性风险的主要因素[14]。柯伟(2012)认为,影子银行对金融市场的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来自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信贷关系的隐蔽,与传统银行关联密切,加剧了市场的波动;第二,增大信贷融资风险;第三,货币政策效果大打折扣[32]。王浡力、李建军(2013)认为,影子银行的风险点主要集中在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领域[33]。张慧毅、蒋玉洁(2013)以民间借贷、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为例分析影子银行引致信用风险的传导机制[34]。王军、张翠萍(2013)认为,影子银行的迅速发展带来高风险的杠杆操作和过度的金融创新,积累了大量的金融风险,对金融稳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35]。张小平(2013)认为,在我国市场上,正规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体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增大了我国金融市场乃至整个实体经济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冲宏观调控效果,降低货币政策绩效;第二,中国影子银行业务存在不稳定的社会风险;第三,“债务堆积”和“以新补旧”易引发系统性风险;第四,期限错配,可产生破产风险,并在金融体系产生传导,生成关联风险[36]。祁永忠、栾福茂(2014)指出,影子银行产品的批发业务模式、投资标的高风险性、资金池运作等运行方式导致影子银行产品产生违约风险。而影子银行产品的关联交易和信用链条的传播,又会将影子银行产品的违约风险传播出去,可能形成系统性的金融风险[37]

从影子银行监管的角度看,何德旭、郑联盛(2009)认为,影子银行体系对全球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性和完备性提出了挑战[38]。汤震宇、刘博(2009)通过对次贷危机发生的原因和过程以及金融创新条件下的信用创造进行的分析,将“影子银行”和“传统银行”进行对比,揭示了当代金融监管的缺陷,从而提出针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建议[39]。李建军、田光宁(2011)探讨了我国影子银行监管改革的顶层设计问题,认为组建专门的影子金融监管委员会是中国影子银行监管顶层设计的基本框架[40]。王茜(2011)在对国内外影子银行运行情况、特点和监管体系进行对比的基础上,探究了我国影子银行监管上的缺陷,提出要从监管法律、监管机构、影子银行监管改革三个方面对后危机时代的影子银行体系进行监管[41]。贺丽丽(2011)主张任何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都应该受到监管,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应该从四个方面进行:明确资本金和流动性要求;将金融产品直接纳入监管;加强信息披露;改革“双重多头”监管体制[42]。杜晓旭(2012)在归纳了目前银监会对于影子银行采取的措施后,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消除影子银行的“无影化”,加强金融各个产业融合后的宏观审慎监管,加强信息披露制度[43]。陈南辉(2012)通过研究美国、欧盟、金融稳定理事会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我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应当注重实现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之间的有效平衡[44]。徐学超、张新兰(2012)从运作机制和风险特点两个角度论述了中美两国影子银行的差异,并在此基础上借鉴了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建议[45]。夏荣静(2013)认为,影子银行作为金融创新的代表,一方面需要不断推陈出新;另一方面也需要监管予以约束[15]。钟纯(2013)从金融创新理论和金融监管思路演变的基础上研究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问题,认为对其监管应当树立“有底线创新”的监管思维,对影子银行实行分类监管,并不断完善其信息披露机制[46]。齐萌(2013)借鉴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针对本次金融危机暴露出的监管漏洞出台的监管法案和政策建议,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应着重从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法律监管等方面进行完善[16]。贾甫、冯科(2014)认为,我国影子银行存在正规金融组织和非正规金融组织的二元结构问题,如银行理财、券商资管、信托融资等影子银行被认为是正规金融组织,而小贷公司、担保典当和地下融资等影子银行则被认为是非正规金融组织。我国影子银行呈现出的二元结构特点不利于其降低交易成本,甚至可能固化现有银行体系中的某些制度性缺陷。因此,影子银行的根本出路是解决金融监管套利及金融创新的问题[47]。祁永忠、栾福茂(2014)认为,对“中国式”影子银行的发展应抱着宜疏不宜堵的态度,加强监管,提高透明度,而不能因为存在风险就限制甚至扼杀影子银行的发展。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对我国影子银行进行监管改革: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构建大监管体制,加强并完善影子银行机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影子银行产品产权[17]

从影子银行与货币政策关系来看,强培铮(2011)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角度对全球金融危机运行轨迹进行分析,发现2008年金融危机正是由影子银行体系不断深入影响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所引起的,并指出在影子银行影响下货币传导中存在产品创新风险和评级风险[48]。李波、伍戈(2011)通过分析国际金融危机前影子银行体系的典型运作模式,着重从其信用创造的角度,创新性地研究其对货币政策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影子银行通过金融稳定渠道对货币政策产生系统性的影响,影子银行体系对货币政策调控目标形成重要挑战,影子银行对货币政策工具效力造成直接冲击,影子银行与资产价格之间的关系加大了货币政策的调控难度[49]。王海全、郭斯华(2012)从影子银行信用创造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影子银行对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18]。骆振心、冯科(2012)指出,影子银行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对我国货币政策形成了挑战。影子银行实际上已经成为宏观经济政策的“缓冲器”,对货币政策传导造成了“梗阻”和“渗漏”效应,大大减弱了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是货币政策传导过程中最不确定的因素[50]。肖本华(2012)认为,宽松货币政策下影子银行会扩大其风险资产的比重,降低对风险资产的定价,因此货币政策应高度关注社会融资规模[51]。钟薇(2013)在对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内涵、构成和特征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分别从货币政策的工具、中介目标、最终目标和传导机制四个方面分析影子银行对我国货币政策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52]。汤克明(2013)从影子银行体系产生、发展的分析入手,剖析其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认为影子银行体系本身信用创造功能及对其监测监管的缺失,使原有的以商业银行为信用创造主体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发生变化,并使货币政策大打折扣[53]。王淼(2013)通过建立一个包含影子银行的两部门金融系统的动态随机一般均衡(DSGE)模型,系统分析了影子银行与小微企业、商业银行以及大型国有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模型,随后采用贝叶斯(Bayes)技术估计了稳态下模型中的参数,对稳态下的模型施加外部冲击,可以观测到我国货币政策的具体传导途径[54]。陈宵、王贝芬(2013)通过归纳我国影子银行的构成,指出:影子银行不利于我国货币当局控制货币供应量,影子银行产生的外部时滞影响我国货币政策效果,影子银行不利于我国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并引入动态希克斯-汉森(IS-LM)模型具体分析了影子银行对货币政策目标的影响,进而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55]。李勇军(2013)基于“中国式”影子银行的特征,从央行信贷调控的基础、削弱了再贴现再贷款的作用力、公开市场业务作用力不足、影响利率工具作用方式四个方面揭示影子银行扩张对我国货币政策的冲击,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56]。刘林川(2013)实证分析了影子银行规模变动对货币供给渠道与信贷渠道的影响,结果显示,影子银行规模变动对货币供给渠道的冲击相对有限,而对货币政策传导的信贷渠道具有明显的阻滞效果;除此之外,影子银行规模在长期和短期内均对物价具有推动作用[57]。闻岳春、肖敬红(2014)指出,我国的影子银行业务以银行业内较少受监管的银信合作、委托贷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的融资等业务为主,辅以不受监管的民间金融(包括地下钱庄、民间借贷、典当行等)。其中,银信合作业务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成为绕开监管、变相放贷的主要通道,严重影响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58]。王健、唐丽英(2014)认为,影子银行是在传统的金融体系以外从事信贷、资金融通的机构和业务,它不单单是机构,银行里面也有影子银行,并指出应当从产品角度去分析影子银行对货币政策实施的影响:第一,影子银行增强了信用创造能力,主要表现在具有类似商业银行的基本放贷功能和脱媒资金导致直接融资规模增加;第二,影子银行对货币政策调控产生挤出效应;第三,影子银行增加了货币政策传导的复杂性;第四,影子银行增大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59]

综上所述,由于影子银行在西方国家最先出现,国外学者最早给出了影子银行的定义,并进行相关方面的研究;国内学者在国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影子银行在我国本土化运作的各个方面进行分析。我国学者对影子银行与货币政策关系的研究是多方面的,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但是,运用统一的数据及方法从影子银行对货币政策的各个环节的影响进行全面的实证检验的研究还比较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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