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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时间:2022-02-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一讲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业务。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免抵退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缴纳增值税。

第十一讲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业务。

纳税人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抄报税成功后,才可以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时需递交以下材料:

1.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附报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及《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3.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必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4.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纳税人,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外,还需报送纸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

6.备查类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6)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时限要求为: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管理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具体时间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将要求报送的纸介的必报资料(具体份数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其余留存。

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

(1)属于整本开具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存根联,按原顺序装订;开具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

(2)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日期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

(3)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以下简称“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启用《封面》后,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封面内容。

(4)纳税人当月未使用完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加装《封面》;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剩余部分剪角作废的当月加装《封面》。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封面》。

(5)《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三、纳税申报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2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2.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逃税处理,并按《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3.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第64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劳务退免税征收管理

(一)免抵退增值税的认定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银行开户许可证;

2.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如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免抵退税。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服务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属原适用免退税计税方法的出口企业,应将其计税方法调整为免抵退税办法。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物做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确认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抵退税。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真实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免抵退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缴纳增值税。

1.提供国际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

②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上述第①、②项原始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留存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备查。

2.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②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③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④《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⑤从与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三)出口退(免)税的审核

出口劳务退(免)税鉴于劳务出口的复杂性,应坚持人工审核和系统审核相结合的原则,提高退税的监管效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适用零税率的免抵退税应加强分析监控。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免抵退税申报后,应在下列内容人工审核无误后,适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

在审核中如有疑问的,可抽取企业进项增值税发票进行发函调查或核查。

1.对于提供国际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中抽取若干申报记录审核以下内容:

(1)所申报的国际运输服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

(2)所抽取申报记录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等于该申报记录所对应的载货或载客舱单上记载的国际运输服务收入。

2.对于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所申报的研发、设计服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

(2)研发、设计合同签订的对方是否为境外单位;

(3)应税服务收入的支付方式是否为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

(4)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等于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的收款金额。

主管税务机关在经过人工审核后,再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凭证资料,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退税,退税资金由中央金库统一支付。

(四)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

1.骗取出口退税是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税收,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行为。假报出口行为主要有几种情形:

(1)虚构已税商品出口事实;

(2)虚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税依据;

(3)以低退税率商品虚报高退税率商品出口;

(4)采取伪造、涂改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

(5)骗取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

(6)其他假报出口的手段。其他欺骗手段包括利用非法的银行账户、证明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2.骗取出口退税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对没有直接骗取出口退税,而是协助他人骗取出口退税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也明确了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停止其出口退税权。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免抵退税,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3.骗取出口退税应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构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刑;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规定进行处罚。

单位或个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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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一、名词解释

(一)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货物”,是指增值税应税的货物。

(二)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劳务”,是指增值税应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业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按适用税率征税”、“按适用税率计算”和“一般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征税方法。

(五)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和“简易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征税方法。

(六)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允许其从取得的应税服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项目。

(七)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注册地址”: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营业地址”: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九)“开户银行及账号”: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账户号码。

(十)“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电话号码”:填写可联系到纳税人的实际电话号码。

(十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填写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退)税数据。

(十三)“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填写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免)税数据。

(十四)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征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提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至5行之和-第9列第6、7行之和;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6、7行之和。

(十五)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经纳税检查发现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而应填入“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提示: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7列第1至5行之和。

(十六)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提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8至12行之和-第9列第13、14行之和;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3、14行之和。

(十七)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提示: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5、16行之和。

(十八)第8栏“免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含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提示: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7、18行之和。

(十九)第11栏“销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提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10列第6行)+(第14列第2、4、5行之和-14列第7行);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7行。

(二十)第12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提示: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

(二十一)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

1.2012年6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提示:2012年6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税款所属2012年6月份的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税款所属2012年7月份填写“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税款所属2012年7月份按税款所属2012年6月份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

重要提示: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的是挂账留抵税额本期的期初数。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税款所属2012年7月份按税款所属2012年6月份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提示:其他纳税人是指除2012年6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之外的其他纳税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税款所属2012年7月份按税款所属2012年6月份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税款所属2012年7月份按税款所属2012年6月份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二十二)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

提示: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3栏“税额”。

(二十三)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填写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二十四)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征税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提示: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8列第1至5行之和+《附列资料(二)》第19栏。

(二十五)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提示:本栏不包括2012年6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挂账的留抵税额。

(二十六)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1.2012年6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提示:2012年6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税款所属2012年6月份的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将“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

其中: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100%。

重要提示:①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扣数。

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11]538号通知的精神,“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销项税额比例法。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提示:其他纳税人是指除2012年6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之外的其他纳税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二十七)第19栏“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重要提示: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的计算与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的计算不同。具体是: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二十八)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

1.2012年6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提示:2012年6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税款所属2012年6月份的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末余额

提示: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提示:其他纳税人是指除2012年6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之外的其他纳税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二十九)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含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

提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8至11行之和-10列第13行)+(第14列第12行-14列第14行);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10列第13行+第14列第14行。

(三十)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十一)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二)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预缴的税款所属期为本期的增值税额。

提示:本栏填写内容包含:①独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本地或异地预缴且准予抵减本期应纳税额的增值税额;②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异地预缴且准予抵减本期应纳税额的增值税额;③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异地预缴且准予抵减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营业税额。

(三十三)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四)第35栏“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退回的增值税额。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表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各列说明

1.第1至2列“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2.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填写除上述三种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3.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填写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4.第7至8列“纳税检查调整”:填写经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在本期调整的销售情况。

5.第9至11列“合计”:填写“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开具其他发票”列、“未开具发票”列和“纳税检查调整”列之和。

重要提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第1至11列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征(免)税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和价税合计额。

6.第12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据实填写本列;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提示:本列各行次应等于《附列资料(三)》第5栏对应各行次。

7.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的,本列各行次=“价税合计”列(第11列)对应各行次-“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列(第12列)对应各行次。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8.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且应税服务属于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本列各行次按“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列(第13列)除以“100%+对应各行次税率”,换算出“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再按“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对应各行次税率,计算出扣除后应计征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应税服务属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本列各行次按“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列(第13列)除以“100%+对应各行次征收率”换算出“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再按“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对应各行次征收率,计算出扣除后应计征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应税服务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的,本列不填写。

重要提示:

(1)本列第7行“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即征即退应税服务”和本列第14行“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即征即退应税服务”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其具体填写要求见本《填表说明》第(三)条“各行说明”第2款第(2)项第③点和第(三)条“各行说明”第4款第(2)项第③点;

(2)本列数据是应税服务计征增值税的关键数据,非常重要,请纳税人认真填写。

(三)各行说明

1.第1至5行“一、一般计税方法征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税率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

提示:本部分反映的是按一般计税方法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1)第1行“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中适用17%税率计算增值税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含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提示:有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纳税人,本行数据既包括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货物及劳务。

(2)第2行“17%税率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中适用17%税率计算增值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本行不包含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示:有即征即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本行数据既包括即征即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3)第3行“13%税率”: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中适用13%税率计算增值税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含应税服务的内容。

提示:有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纳税人,本行数据既包括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货物及劳务。

(4)第4行“11%税率”: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中适用11%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本行不包含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提示:有即征即退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本行数据既包括即征即退应税服务,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应税服务。

(5)第5行“6%税率”: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中适用6%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本行不包含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提示:有即征即退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本行数据既包括即征即退应税服务,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应税服务。

2.第6至7行“一、一般计税方法征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得填写本行。

重要提示: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6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含应税服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

重要提示: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

重要提示: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2)第7行“即征即退应税服务”: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本行不包含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

重要提示: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销项税额填写。

重要提示: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实际应计提的销项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

重要提示:该栏不按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3.第8至11行“二、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

提示:本部分反映的是简易计税方法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1)第8行“6%征收率”: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中适用6%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含应税服务的内容。

提示:有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纳税人,本行数据既包括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货物及劳务。

(2)第9行“5%征收率”: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中适用5%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含应税服务的内容。

提示:有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纳税人,本行数据既包括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货物及劳务。

(3)第10行“4%征收率”: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中适用4%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包含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本行不包含应税服务的内容。

提示:有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纳税人,本行数据既包括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货物及劳务。

(4)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中适用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含应税服务的内容。

提示:有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纳税人,本行数据既包括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货物及劳务。

(5)第12行“3%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中适用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本行不包含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提示:有即征即退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本行数据既包括即征即退应税服务,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应税服务。

4.第13至14行“二、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得填写本行。

重要提示: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13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含应税服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

重要提示: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税额。

重要提示: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2)第14行“即征即退应税服务”: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本行不包含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

重要提示: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应纳税额填写。

重要提示: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实际应计提的应纳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

重要提示:该栏不按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5.第15行“三、免抵退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填写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6.第16行“三、免抵退税”、“应税服务”:填写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应税服务。

7.第17行“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8.第18行“四、免税”、“应税服务”: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税服务。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表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1至12栏“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各栏: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纳税人自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

(1)《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填入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内。

(2)如何识别纳税人自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率”栏为“11%”的,是纳税人自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率”栏为“***”或发票票面左上角注明“代开”字样的,是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该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①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纳税人自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发票票面“金额”填写本栏“金额”;按发票票面“税额”填写本栏“税额”。

②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票面“金额”填写本栏“金额”;按发票票面“金额”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本栏“税额”。

2.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

(1)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2)本栏其他的提示参考第1栏。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填写本栏。

提示:

(1)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2)本栏其他的提示参考第1栏。

4.第4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除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包含《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不包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该栏应等于第5至8栏之和。

5.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填写本栏。

6.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

7.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的增值税额。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境内的代理人或实际接受人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

提示:

(1)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营业税服务,代扣代缴营业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不允许抵扣,因此不得填入本栏。

(2)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不允许抵扣,因此不得填入本栏。

8.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包含《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不包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栏“税额”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中准予抵扣的金额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9.第11栏“(三)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0.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填写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提示:本栏应等于第1、4、11栏之和。

(三)第13至23栏“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填写已经抵扣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在本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合计数。

提示:本栏应等于第14栏至第23栏之和。

2.第14栏“免税项目用”:填写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

3.第15栏“非应税项目用、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填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

4.第16栏“非正常损失”:填写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

5.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填写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

6.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

7.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调减的进项税额。

8.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和《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注明的需在本期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

9.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按照有关规定,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抵减欠税的上期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额。

提示:上期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额是指上期留抵税额被欠税所实际抵减的数额。

10.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按照有关规定,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

11.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填写上述进项税额转出各项目之外,按税法规定需在本期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其他情形。

(四)第24至34栏“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辅导期纳税人分别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在本期暂不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1.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截至本期期末,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在本期暂不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待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填写,参考第1栏说明。

2.第29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填写第30至33栏之和。

3.第30栏“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截至本期期末,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在本期暂不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第33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截至本期期末,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在本期暂不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中,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得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三)第1栏“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属于征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应税服务免税销售额。

提示:本栏各行次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1列对应各行次。

(四)第2栏“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提示:本栏各行次等于上期《附列资料(三)》第6栏对应各行次。

(五)第3栏“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取得的发票金额。

(六)第4栏“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的金额。

提示:本栏各行次=第2栏对应各行次+第3栏对应各行次。

(七)第5栏“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提示:本栏各行次应小于或等于第4栏对应各行次,且小于或等于第1栏对应各行次。

(八)第6栏“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提示:本栏各行次=第4栏对应各行次-第5栏对应各行次。

五、《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表说明

本表填写纳税人在《附列资料(二)》“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数据。

本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别填写。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内。

续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表说明

一、名词解释

(一)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应税货物”,是指增值税应税的货物。

(二)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应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四)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允许其从取得的应税服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项目。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表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本表“应税货物及劳务”与“应税服务”各项目应分别填写,不得合并计算。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应填报本表附列资料。

(二)填报项目

1.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第1项“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

对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数据为减除应税服务扣除额后计算的不含税销售额,其数据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第8栏数据一致。

5.本表第2项“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合计。

6.本表第3项“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本栏数据不包括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免税项目、出口免税项目数据。

7.本表第4项“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8.本表第5项“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9.本表第6项“免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对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数据为未减除应税服务扣除额的销售额。

10.本表第7项“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11.本表第8项“出口免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出口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对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数据为未减除应税服务扣除额的销售额。

12.本表第9项“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出口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13.本表第10项“本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

14.本表第11项“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5.本表第13项“本期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稽查补缴的应纳增值税额。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附列资料适用于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报。本附列资料各栏次申报项目均不包含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数据。

(二)填报项目

1.本附列资料“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本附列资料“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3.本附列资料第1项“期初余额”栏数据,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

4.本附列资料第2项“本期发生额”栏数据,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凭证金额。

5.本附列资料第3项“本期扣除额”栏数据,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第3栏“本期扣除额”≤第1栏“期初余额”+第2栏“本期发生额”之和,且第3栏“本期扣除额”≤5栏“全部含税收入”

6.本附列资料第4项“期末余额”栏数据,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第4栏“期末余额”=第1栏“期初余额”+第2栏“本期发生额”-第3栏“本期扣除额”

7.本附列资料第5项“全部含税收入”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数额。

8.本附列资料第6项“本期扣除额”栏数据,填写本附列资料第3项“本期扣除额”栏数据。

第6栏“本期扣除额”=第3栏“本期扣除额”

9.本附列资料第7项“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应税服务的含税销售额。

第7栏“含税销售额”=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第6栏“本期扣除额”

10.本附列资料第8项“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

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第7栏“含税销售额”÷1.03

第8项“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项“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应税服务”栏数据一致。

续表

续表

续表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填表说明

1.第1栏“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美元)”为企业当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货物美元销售额加上零税率应税服务美元销售额;

2.第2栏“其中: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等于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和单证不齐部分美元销售额之和,应与附件7当期出口表第11栏合计数相等;

3.第3栏“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营业额(美元)”为当期全部零税率应税服务营业额(美元);

4.第4栏“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为第1栏与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销售额;

5.第5栏“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营业价款”为当期确认的支付给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纳税人的营业价款;

6.第6栏“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计税金额”为第4栏扣除第5栏后的余额;

7.第7栏“单证不齐或信息不齐出口货物销售额”为企业当期出口的单证不齐或信息不齐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8.第8栏“单证信息齐全出口货物销售额”为企业当期出口的单证齐全部分且经过信息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应与附件7当期出口表中“单证信息齐全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相等,第7栏与第8栏之和应与附件7当期出口表第12栏合计数相等;

9.第9栏“当期单证齐全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为企业当期已确认收入且收款凭证齐全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

10.第10栏“当期单证不齐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为企业当期已确认收入但收款凭证不齐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

11.第11栏“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信息齐全销售额”为企业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信息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应与附件7前期出口表中“单证信息齐全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相等;

12.第12栏“前期应税服务单证齐全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为企业前期确认营业收入当期收齐收款凭证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

13.第13栏“全部单证信息齐全出口货物销售额”为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经过信息确认的免抵退人民币销售额;

14.第14栏“全部单证齐全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为企业当期确认收入且收齐收款凭证部分及前期确认收入当期收齐收款凭证部分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

15.第19栏“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16.第20栏“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应为第21栏与第22栏之和;

17.第21栏“其中: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为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与附件七当期出口表第17栏合计数相等;

18.第22栏“应税服务年底退税计税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为零税率应税服务年底退税计税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

19.第23栏“上期结转年底退税不得免征抵扣税额抵减额”应与上期本表第26栏相等;

20.第24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应与当期附件12第12栏合计数相等;

21.第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第20栏-(第23栏+第24栏)计算填报,当计算结果小于0时,按0填报;

22.第26栏“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第23栏+第24栏-第20栏+第25栏”填报;

23.第27栏“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退税率”应为第28栏与第29栏之和;

24.第28栏“其中:出口货物销售额乘退税率”为出口货物销售额乘退税率,与附件七前期出口表、当期出口表第16栏中对应的单证信息齐全部分的合计数相等;

25.第29栏“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退税率”为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退税率;

26.第30栏“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应与上期本表第33栏相等;

27.第31栏“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应与当期附件第11栏与第12栏合计数相等;

28.第32栏“免抵退税额”按“第27栏-(第30栏+第31栏)”计算填报,当计算结果小于0时按0填报;

29.第33栏“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第30栏+第31栏-第27栏+第32栏”填写;

30.第34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相等;

31.第35栏“计算退税的期末留抵税额”按(第34栏-25c)计算填报;

32.第36栏“当期应退税额”为按规定计算公式计算出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批的应退税额;当第32栏>第35栏时,第36栏=第35栏,否则第36栏=第32栏;累计数反映本年度年初到当期应退税额的累计;

33.第37栏“当期免抵税额”为第32栏与第36栏之差;累计数反映本年度年初到当期应免抵税额的累计。

注:①本表一式三联,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返给企业二联,其中一联作为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税务机关留存一联,报上级退税机关一联;

②第(c)列“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第(b)列“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账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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