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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和增值税同时征收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营业税。但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营业税的税目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设置,现行营业税共设置了9个税目。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交通运输业的税目征收范围。但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第一节 营业税的基本内容

一、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业务,都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有上述经营业务的,也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二、营业税的纳税人

(一)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条例》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

①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除外。

②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保险劳务。

《条例》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条例》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这里所说的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此外,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的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

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二)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铁路运输的纳税人:(1)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2)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3)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4)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5)铁路专用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企业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

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第一,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第二,在银行开设有结算账户;第三,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承租人或承包人,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

金融保险业纳税人:(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三、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形式的,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应纳税款,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人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分保保险业务的,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四、营业税税目、税率

营业税的税目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设置,现行营业税共设置了9个税目。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比例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下设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5个子税目。

(1)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2)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尽管打捞不是运输业务,但与水路运输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打捞也可以比照水路运输的办法征税。

(3)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与航空直接有关的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也按照航空运输业务征税。

(4)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

(5)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负担的业务。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交通运输业的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打捞,理货,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等。

交通运输业统一执行3%的税率。

(二)建筑业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等,下设: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5个子税目。

(1)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但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2)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3)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是指除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建筑业统一执行3%的税率。

(三)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下设金融、保险2个子税目。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

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金融保险业统一执行5%的税率。

(四)邮电通信业

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下设邮政、电信2个子税目。

(1)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

(2)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邮电通信业统一执行3%的税率

(五)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下设文化业、体育业2个子税目:

(1)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

(2)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按本税目征税。

文化体育业统一执行3%的税率。

(六)娱乐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场、高尔夫球场、保龄球场、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对娱乐业执行5%~20%的比例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从2001年5月1日起对夜总会、歌厅、射击场、狩猎场、跑马场、游戏厅、高尔夫球场、游艺厅、电子游戏厅等娱乐场所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自2004年7月1日起,保龄球场、台球场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目仍属于“娱乐业”。

(七)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业务。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相关服务的业务。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的。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无船承运业务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款,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或分红收入均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服务业统一执行5%的税率。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转让无形资产统一执行5%的税率。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自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该项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

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一)营业税的免税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员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限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8)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9)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10)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11)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

(12)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一是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二是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

(13)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14)对1998年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5)对学校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6)对人民银行提供给地方商业银行,由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债务的专项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7)对从原高校后勤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18)自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1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处置债权重置资产和股权重置资产(包括债转股方式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

(20)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21)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通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22)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凡新办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含60%),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营业税的减税规定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甘肃、宁夏、青海和新疆;其他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福建和广东)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自2007年7月1日起,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即对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实行减征营业税优惠政策,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的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三)营业税起征点

为了扶持小型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和人民生活服务,同时也考虑到小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本金少和经营规模小的实际情况,营业税还规定了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未达到起征点的营业额免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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