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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问题探析

时间:2022-12-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广西暂未列入试点地区,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表示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该项改革推广到全国范围。因此,立足于广西实际,积极研究“营改增”对广西经济社会的影响,并为改革精心做好准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自1994年营业税开征起,其在广西地方税收收入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营改增”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其目的就是改变现有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

广西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问题探析

自治区地税局科研所课题组

1994年,我国税制进行了全面性、结构性的改革,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改革旧流转税制,在工业生产领域和批发零售商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营业税计算方法简便、税率多样化的特点曾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其重复征税的弊端也日益凸显。

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2011年11月16日,中央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率先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2年7月31日,又下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8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目前,广西暂未列入试点地区,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表示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该项改革推广到全国范围。因此,立足于广西实际,积极研究“营改增”对广西经济社会的影响,并为改革精心做好准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广西营业税征收情况

自1994年营业税开征起,其在广西地方税收收入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如表1所示,“十一五”期间,广西全区地方税收收入共计1397.25亿元,其中广西营业税收入为668.44亿元,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约为47.84%,而其他对地方税收贡献较大的四个税种远远不及营业税对地方的贡献。如“十一五”时期广西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收入分别为178亿元、225.8亿元、110.53亿元和49.98亿元,占比分别为12.74%、16.16%、7.91%和3.58%。四税税收总量为564.31亿元,占全区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为40.39%,仍低于营业税占地方税收收入比重7.45个百分点。而“十二五”开局之年的2011年,广西营业税收入为240.75亿元,占当年地税税收收入的46.46%,其他四税税收收入之和为208.56亿元,占比也只有40.25%。由此可见,营业税几乎占据广西地方税收的半壁江山,是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表1)。

表1 2006—2011年广西地方税收主要税种收入及比重情况表

资料来源:广西地税系统会统报表。

增长速度来看,自“十一五”期间直至2011年,广西营业税收入逐年增长,且保持15%以上的增长率,但各年份的增幅波动较大,呈现出“M”字形状,2010年增长率最高,达33.95%,2011年增长率最低,为16.06%(图1)。

图1 2006—2011年广西营业税增长速度对比图

资料来源:广西地税系统会统报表。

而从行业构成情况看,占营业税比重较高的前三位行业分别为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十一五”期间三行业营业税收入占全区营业税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8.62%、26.4%和13.66%,2011年建筑业营业税比重有所提高,达33.89%,而房地产业、金融业营业税比重略有下降,为25.16%和14.34%(图2和图3)。

图2 “十一五”时期广西营业税分行业税收构成图

资料来源:广西地税系统会统报表。

数据说明:由于2006年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未单独统计,因此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不包括2006年的数据;2007—2010年中教育和卫生的数据口径包括教育、卫生、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业;2008—2010年“其他行业”包括原统计报表中的“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和“其他行业”。

图3 2011年广西营业税分行业税收构成图

资料来源:广西地税系统会统报表。数据说明:教育和卫生包括教育、卫生、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业;“其他行业”包括原统计报表中的“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和“其他行业”。

二、“营改增”的必要性分析

“营改增”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其目的就是改变现有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营改增”对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其盈利水平,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壮大,科学分配中央与地方的利益都有着重要作用,其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范围之广、之深不言而喻。

(一)有利于社会化分工,促进服务业健康发展

在确立营业税与增值税双税并行制度之初,由于当时我国的服务业为传统行业,主要包括宾馆餐饮等,是消费型服务业,因此征收营业税,其重复征税问题并不明显,而且还有利于保障税收和简化税制。但随着现代服务业的蓬勃兴起,消费型服务业已向生产型服务业转变,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全额纳税的特点,导致行业分工更细,企业的税收负担加重,营业税的重复征税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缓解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通过项目列举的形式对于一部分行业和服务项目采取了差额征税办法,但由于差额征税主要解决的是同质服务业务重复征税问题,对不同质业务的重复征税根本无法解决,因此,仅仅依靠政策调整难以化解难题。而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天然具有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发展的功能。“营改增”顺应专业化协作生产这一趋势,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有助于促进服务业细化分工和加强专业化协作,促进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有利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衔接,促进产业间融合

当前,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是以销项税减除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税额,营业税则按照营业额全额计税,不存在抵扣,这就使得增值税纳税人因外购劳务所支付的税款、营业税纳税人因外购材料和设备所支付的税款,以及营业税纳税人之间购进劳务所支付的税款均不得抵扣,从而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不利于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融合发展。“营改增”可以确保所涉及行业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有效衔接,为产业间融合消除税收障碍

(三)便于税收征管,降低税收管理工作难度

为区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国家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对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概念与征税问题进行了界定,从政策上看,这种界定似乎已经很清晰,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的操作则较为困难。一般而言,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否为同一销售行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税务部门难以掌握。

此外,在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中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在实际操作中,该项规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即若纳税人账证不全,应税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比例应该如何核定等问题。

而且在营业税和增值税双税并行制度下,一些纳税人通过对比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高低,利用税收筹划,可以选择低税负的税种进行纳税,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如可通过改变销售方式,变混合销售行为为兼营行为,或是变兼营行为为混合销售行为进行核算纳税;如在混合销售行为中,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又如在兼营行为中,对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等。

以上问题的存在,增加了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难度,不利于税务机关对税源实行有效监控和防止国家税款流失。依照目前的改革思路,“营改增”改革的大方向将是全部取消营业税改收增值税,因此“营改增”一旦在全国范围推开后,对所有货物和劳务统一征收增值税,则无论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均统一征收增值税,从而可大大降低税收征管的难度。

(四)符合国际通行惯例,有助于与国际税收制度接轨

目前,全世界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通常其征税范围包括了货物与劳务。如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包括德国、英国、法国、日本(称消费税),新加坡(称商品劳务税),发展中国家包括菲律宾、阿根廷、越南、泰国等。我国现行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两种税,不符合国际通行惯例。“营改增”就是要与国际税制接轨,逐步实现对货物和劳务统一征收增值税,使增值税覆盖大多数货物与劳务,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税收作用,在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减少税收对经济的扭曲。

(五)有利于促进广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从广西自身发展来看,“营改增”也符合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方向,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现代化水平,促进广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广西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2011年全区生产总值(GDP)11720.87亿元,在中国内地31个省级行政区中排名第18位,排名相对靠后。而广西第三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低于全国水平,更是远远低于发达省市水平。2011年,全国第三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为43.4%,试点地区中上海为58%,北京为76.1%,天津市为46.2%,江苏省为42.4%、浙江省43.9%、安徽省为32.5%、福建省为39.2%、湖北省为36.9%、广东省为45.3%,而广西仅为34.1%[1],除了略高于安徽省之外,均低于全国和其他试点地区。

近年来,中央与自治区高度重视广西第三产业的振兴。2009年12月7日中央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2号)中明确指出,要加快发展服务业,提升产业现代化水平,并提出要优先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充分发挥生产性服务业对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的支撑服务功能,重点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会展服务、信息服务;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也提出,要深化专业分工,促进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融合发展。而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中,明确了此次“营改增”的指导思想为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由此可见,“营改增”符合广西加快发展服务业,促进产业间融合的发展思路,并为振兴广西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与机遇。

三、“营改增”对广西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

目前,上海及新增8省的“营改增”试点方案中主要选择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作为改革对象进行先试先行,并且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具体税率情况如表2所示。

表2 上海“营改增”应税服务及适用税率表

资料来源: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绘制。

(一)对广西财政收入影响的初步测算

若参照当前“营改增”试点的范围和口径,且根据广西地税的税收统计口径,涉及试点改革行业的有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据统计,2011年广西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缴纳的营业税分别为13.49亿元、7.41亿元、14.48亿元、6.15亿元,合计41.53亿元,占全区营业税收入的比重为17.25%,将该四个行业“营改增”后,营业税相应地减少41.53亿元,营业税将减收近20%。由于改革将导致营业税与增值税此消彼长的关系,广西的整体减税幅度会小于营业税的减税幅度。

依据上海改革前五个月的情况看,对广西地方税收整体减税幅度测算如下:2012年1-5个月,上海“营改增”试点整体税负下降80亿元,以此推算2012年上海市约减收192亿元,以2011年上海市税收收入6828.7亿元(不含海关代征进口税收)来计算,“营改增”减负额度占上海市全年税收收入2.81%。在不考虑年度不同、地区发展差别、行业发育程度迥异以及各行业营业税贡献率不同的前提下,按照上海“营改增”试点减税2.81%的比例,以及广西2011年税收收入1197.8亿元(不含海关代征进口税收)测算,广西将减少税收收入33.66亿元。

按照目前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地方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的规定,新增增值税收入将入广西地方国库,广西减少的税款33.66亿元则由中央和广西分别负担,但目前国家对于各个试点对减收税款中中央与地方的负担比例没有制定出统一的标准。若按照五五分成计算,广西实际减少的税收为33.66×50%=16.83亿元,占2011年广西财政收入1542.49亿元的比重约为1.09%;若按六四分成,广西实际减少的税收为33.66×40%=13.46亿元,占2011年广西财政收入1542.49亿元的比重约为0.87%。因此,若按照目前的“营改增”方案进行改革,对广西财政收入的影响有限。

(二)对不同类型纳税人的税负影响

试点方案关于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执行的是现行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即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征收率一律为3%。而对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超过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改革对于一般纳税人税负的影响决定于其可允许抵扣进项税收的数额与其所适用的税率高低,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则仅决定于增值税征收率。目前“营改增”试点所涉及行业在改革之前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5%,改革后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执行的是3%的增值税征收率,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的总体税负将得以减轻。从广西来看,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不在少数。

(三)对相关行业的影响

就一般纳税人而言,改革后对于不能抵扣项目占比较高的企业,其税负水平将会有所增加,对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由于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少,也会引起税负增加。而对于外购商品数量较大,为寻求发展而扩大投资规模的企业则受益最为明显。

从广西现阶段重点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来看,目前改革涉及的有现代物流、会展服务、信息服务产业,其所受改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是物流业税收负担可能加重。对于物流业,燃油成本、人力成本、道路通行费成本三项占总成本的60%以上,其中人力成本和道路通行费的进项税额都不能抵扣,而改革前其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改革后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由此造成增值税抵扣的利好不足以弥补因为提高增值税税率所产生的额外税负。但若物流企业进行大型投资,如外购仓储、物流设备、运输工具等,将使企业获利较为明显。

二是会展业税收负担不降反升。试点中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展馆租赁未列入其中。展馆租赁作为会展项目的最大费用支出,也就意味着没有抵扣,而原来缴纳营业税税率是5%,改为增值税后税率上升为6%,税收负担将有可能上升。

三是信息服务业获益明显。虽较改革前信息服务业适用的税率有所提高,但在信息服务业成本中占比较大的电费可凭票进行抵扣,使信息服务业企业综合税收得到大幅下降。同时,由于信息服务业所服务的对象通常为第二、第三产业的客户,可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同样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营改增”降低了客户购买信息服务的成本,从而可刺激市场需求的增加。

综上所述,若目前“营改增”试点方案不结合广西实际做必要的调整就加以施行,则必将对广西重点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形成一定的制约,而促进广西服务业发展的目标就很难实现。

(四)对生产要素流动的影响

如同水往低处流一样,资金也会向交易成本低的地方集中,这在经济学中,被称作“洼地”效应。在不考虑税率的前提下,一般而言,“营改增”允许进项税抵扣,会使得税负整体下降,从而降低企业的成本。由于之前上海为唯一“营改增”试点,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因此对各类生产要素的吸引力较强,“洼地”效应较为明显。若广西在下一阶段改革中继续沿用试点省份的实施方案进行“营改增”,那么这种效应将会大大削弱,这是因为:与其他试点省份相比,广西属于西部后发达地区,第三产业相对落后,而上海以及目前新增的8个试点省份,都是我国的重要经济领域,服务业相对发达,发展环境较广西优越,同等税收制度下,对生产要素的吸引力要大于广西。但在“营改增”试点改革的背景下,若广西不列入试点地区,其劣势地位将更加明显,将进一步拉大广西与试点地区的经济差距。且与未实行“营改增”的省市相比,广西实行“营改增”也有利于利用政策上的比较优势提升自身经济实力。

四、广西实行“营改增”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出于对地方经济以及改革示范效应的考虑,目前中央选择了经济实力较强、服务业相对发达的省市作为改革试点,但若“营改增”推广至广西,广西作为后发展地区,应特别注意几个问题:

(一)税率设置需要进一步斟酌

“营改增”试点之初,增值税仍未囊括所有的货物与劳务,这就使得各个行业的上下游可凭票抵扣的项目受到限制,若税率设置不合理,将会导致企业的税负有所攀升,如前分析的物流业、会展服务业。因此,结合广西区情,对当前的试点税率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测算、重新制定有利于促进广西服务业发展的增值税税率。

(二)收入归属不变只是权宜之计

上海以及新增8省试点地区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但从总体上看,“营改增”后因抵扣而减少的税收主要还是由地方来承担。虽然“营改增”支撑了产业的优化升级,增强了地方经济增长后劲,长远来看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和税源建设,但短期内对地方财力的冲击是一定的,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此外,未来随着“营改增”的深入,也将出现新的问题,如新设立的企业,且是混业经营,既有征营业税的业务,又有征增值税的业务,这类企业的税收如何归属?目前试点中不触动现行中央与地方的财力分配格局,只是权宜之计,如何科学、合理地划分“营改增”后的收入,也是一个需要研究、明确的问题。

(三)依赖地方财政补贴不适用于经济欠发达省区

为了有效平衡企业税负,保障试点顺利进行,上海、天津、广东对实行“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通过建立财政扶持资金的办法加以扶持,这对于帮助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显得尤为重要。但若改革扩大到全国,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而言,由于受到有限财力的制约,地方将难以仅凭一方之力支撑改革的推进,若中央不加以扶持,势必造成贫富地区同行业企业苦乐不均,进一步拉大地区间财力差距。

(四)国税地税关系协调与征管问题

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按照目前试点的做法,“营改增”后由国税机关统一征收。税制的改革,必然带来国地税征管范围的变化,在减少地税业务量的同时也增加了国税的税收工作。因此,如何做好国税、地税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避免国地税征管范围的交叉重叠、漏征漏管和地方库混入中央的现象,是一项亟待解决的现实性问题。另外,改革对国税、地税现有部门的职能和人员机构的设置也将造成冲击,如何科学合理地重新设置部门与安排人员,也是税务部门即将面临的一大难题。

五、广西实行“营改增”的政策建议

(一)改革思路与指导思想

广西实行“营改增”应以有利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前提,通过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因此,建议中央充分考虑广西经济发展滞后、地方财力有限的实际,在实行“营改增”时给予必要的制度倾斜。

(二)改革具体内容

应在试点经验成熟的基础上,结合广西具体实际,从改革范围、税率设置、分享比例等方面对方案加以完善。

1.扩大“营改增”的行业范围。现行试点未完全打破双税并行的模式,只将部分行业纳入试点范围,一定程度上造成一些企业因无法从上游企业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况,重复征税问题依然存在。鉴于此,建议中央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对目前未列入改革范围且实行营业税制度的行业进行研究,特别是对于与试点行业相连相关的行业及业务,应尽快纳入改革方案。如优先考虑对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房地产业等进行改革研究。

2.调整税率。按照中央在确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各行业适用税率时所依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原则,高度关注各行业实行改革后其增值税可抵扣项目情况,测算行业可允许抵扣的进项税收均值,并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利用测定平衡点的方法进行测算,即将该行业改革前应缴营业税金额合计,作为该行业改革后应缴增值税金额合计,以此推算该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此外,建议中央对列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广西重点发展的服务业给予税率优惠,从而降低企业税负,凸显比较优势,利用“洼地”效应引导生产要素流入,加快促进广西服务业的发展,不断提升产业现代化水平。

3.调整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正如前文所分析那样,“营改增”试点阶段保持收入归属不变只是权宜之计,从长远考虑应当重新调整中央与地方对增值税的分享比例。从2010年增值税和营业税合计分享比例来看,地方占50.23%、中央占49.77%,大致相当于五五分成[2]。因此,建议中央提高地方对增值税的分享比例,发达地区调整为中央与地方50∶50,包括广西在内的落后地区调整为40∶60。

(三)相关配套措施

为了保证“营改增”在广西能够顺利地实施,还应借鉴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做好相关配套措施安排。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组织保障到位。成立“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并在自治区财政厅设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的具体推进,协调解决试点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该领导小组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财税的领导任组长,财政、国税、地税、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并从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处室中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职责分工。

2.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确保改革平稳过渡。由于企业经营模式、发展阶段的不同,在同样的税率水平下,不同企业改征增值税以后可能出现税收负担增减不一的情况。对于因“营改增”导致税负增加的企业,应给予财政补贴,帮助企业在改革中平稳过渡。鉴于广西地方财力不足等现状,应积极向中央汇报实际困难,恳请中央考虑对包括广西在内的经济欠发达地区拨付财政扶持资金,避免这些地区因过多地承担改革的减税压力而使当地经济发展受到影响。

3.加强政策宣传与培训工作,确保各方理解与支持。“营改增”涉及的政策变化较多,应通过与宣传部门的合作,及时组织主流媒体对改革进行宣传报道,对有关行业的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引导社会各界准确理解与支持。同时,在税务局网站上开辟“营改增”专栏,及时提供与改革相关的文件资料供纳税人学习,并开通在线答疑,由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搞好培训是落实“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重要保证。一是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基层税务干部是直接责任人,需要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规定,因此应统一编印培训教材,在税务系统内开展全员培训,并聘请权威专家、学者对相关文件进行一一解读,详细学习新旧税制转换后税收政策的具体特点,统一相关问题的政策口径。二是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与纳税辅导。按照纳税人类别(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纳税人、个体工商户)、行业类别、税控系统类别、纳税申报方式等进行分类培训,确保试点纳税人全面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做好财务核算的衔接,尽快适应税种转换。

4.积极深入实地调研,及时掌握改革动态。应由税务部门分管领导带队,带领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到“营改增”的行业、企业开展实地调研,了解企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掌握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一般纳税人认证、抄报税和纳税申报情况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发售情况,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营改增”工作平稳运行。

5.密切国税地税间的协调与合作,重新调整部门职责与人员安排。根据目前试点情况以及改革的制度设计,“营改增”后将由国税机关统一征收。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来看,国税具有优势,但地税对“营改增”所涉及的行业更为熟悉。国税和地税部门应一如既往地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对“营改增”各个阶段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交流。对列入改革的企业信息要及时进行交接工作,防止出现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两不管”的情况。同时,针对地税部门业务量减少、国税业务量增加的情况,可考虑从地税原有负责营业税征收的税务干部中抽调部分人员到国税工作,从而在解决地税人员安置问题的同时充实国税税收征管力量。考虑到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在机构、编制、经费、领导干部职务的审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而地方税务局系统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则是按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办理,所以国税地税人员的交流与调动,还需要地方政府、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保障部以及编办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并进行相关备案等。

综上所述,“营改增”对广西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广西作为经济后发达地区,在改革中遇到的困难需要国家加以扶持解决。建议国家在制度设计时能给予广西必要的税收政策倾斜与财力支持,通过合理的税制设计与相关配套措施的统筹安排,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课题组组长:朱伟明                

课题组成员:汪星明 洪训昌 高丽峰 刘石敏 马炳寿

郑雪芳 杨 静 苏如飞 王浪花 赵宁峰

【注释】

[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2[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

[2]胡怡建.上海增值税“扩围”试点力图实现“五大”突破[J].税务研究,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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