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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法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福利,作为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并列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为维持和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而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满足公民的共同和特殊生活需要的制度。社会福利具有一系列区别于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形式的特点。职工享受职业福利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宪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社会福利,作为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并列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为维持和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而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满足公民的共同和特殊生活需要的制度。社会福利与物质基础紧密相连,福利水平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科学、合理的福利制度对于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生产力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的福利制度具体包括:职业福利制度;妇女、儿童和老人福利制度;残疾人福利制度;住房福利制度等。

18.1 社会福利概述

社会福利是国家对公民提供的一种服务政策和服务措施,其目的不仅在于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在于提高其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使之得到更多、更高层次的生活享受。社会福利具有一系列区别于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形式的特点。

18.1.1 社会福利的概念

社会福利是一个多元、模糊而又复杂的概念,理论界往往回避给出一个定义。原因之一是:社会福利的产品、对象、功能或目标等属性往往不确定、不清晰,并且经常处于变化之中。对于社会福利概念,虽然目前学术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还没有一个统一而权威的规范性界定,但一般认为,社会福利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社会福利涵盖了社会保障,凡是国家和社会为国民提供的旨在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和改善、提高生活水平的服务措施,都属于社会福利的范畴。在西方福利国家,几乎把工作酬金以外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所有开销,统统称为社会福利,这些国家建立了“从摇篮到坟墓”的庞大的社会福利体系,这是典型的广义理解的社会福利。而狭义的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它是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相并列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是从狭义的角度来界定社会福利的,认为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律或政策规定,根据经济发展程度,在保障全体公民享受基本权利的基础上,为不断提高公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而提供资金和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社会福利,从享受福利的对象看,既包括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对象的公共福利,也包括与职业有关的职业福利,还包括以社会特定群体为对象的专门性福利,如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等。从内容上看,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生活、教育、医疗方面的福利待遇,而且包括交通、文娱、体育等方面的待遇。

18.1.2 社会福利的主要特征

1.社会福利的功利性

国家的统治职能和社会职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国家加强其社会职能,不断提高国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从国家的社会职能上看,社会福利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和减压阀,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每一项社会福利政策的出台总是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色彩,总是以缓和某些突出的社会矛盾为终极目标

2.社会福利的普遍性

社会福利不是为少数人享有,而是为全体公民所享有,或是为满足一定条件的所有公民享有,其服务的对象主要是社会公众中需要给予特别帮助、救助、援助的人。

3.社会福利的单向性

社会福利的利益投向呈单向性和一维性,即不要求被服务对象缴纳费用,只要公民在立法和政策划定的范围之内,就能按规定得到应该享受的福利服务。

4.社会福利的无偿性

社会福利较社会保险而言是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在国家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在既定的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尽力提高被服务对象的生活质量。社会福利以国家举办、财政投入、政府管理为主,鼓励多渠道投资,社会各界资助。

5.社会福利的分级管理性

社会福利机关一般按行政区划设置,划分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实行分级管理。

18.2 职业福利制度

职工享受职业福利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宪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我国《劳动法》第76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18.2.1 职业福利的概念

职业福利是指基于职业关系,行业和单位在工资和社会保险之外,以职工为对象而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和福利项目的总称。它以保证职工一定的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高职工生活质量为目的。

职业福利按其“社会化”程度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家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和途径确立的在某些行业和企业中普遍实行的制度,如职工探亲假制度、与职业关联的特殊津贴制度;二是单位在完成国家应税项目任务的前提下,力所能及、自主地为职工提供的福利。

18.2.2 职业福利的特征

1.职业性

职业福利与职业有关,以劳动者实现就业,成为用人单位内部职工为前提。一些行业给本行业、本系统内的职工提供的福利待遇更与特定的职业特点有关,比如给予接触放射性物质或从事有污染性工作的职工以保健补贴。

2.均等性

职业福利一般遵循平等性和普遍性原则对本行业或本单位职工提供,满足职工在参加生产劳动或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某些共同需要的福利待遇应一视同仁地惠及单位的每一位职工,而满足职工在参加生产劳动或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某些特殊需要的福利待遇应惠及具有此特殊需要的每一位职工。当然,企业可能会在给予福利待遇的水平上考虑职工为本企业效力的时间长短和贡献的大小。

3.差别性

职业福利由单位提供,必然受制于单位本身的经济效益和经济实力,因此,不同单位的福利项目、水平和享受范围等存在很大的差别。

18.2.3 职业福利的功能

1.吸引优秀员工

生产者是生产力中最关键、最活跃的因素。充分激发作为生产者的员工特别是优秀员工的生产积极性,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法宝。现在许多企业家认识到,良好的福利待遇有时比高工资更能吸引优秀员工。

2.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组织的高层管理者以人为本的经营思想,急职工之所急,想职工之所想,忧职工之所忧,可以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使员工产生由衷的工作满意感,激发员工自觉为企业目标而奋斗的动力,自觉与组织荣辱与共。

3.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良好的福利可以让员工得到更多物质享受的同时,增强其主人翁责任感,大大激发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不断为企业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大浪中不断壮大,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18.2.4 职业福利的内容

职业福利的内容可分为三类:

1)福利设施。包括职工食堂、职工宿舍、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理发室、休息室等生活福利设施,以及文化室、俱乐部、职工图书馆、健身房、泳池、运动场、歌舞厅等文化、康乐设施和场所。

2)福利津贴。一般以现金形式提供,是职工工资收入以外的收入。

3)福利服务。福利服务内容相当广泛,包括与上述各项设施相关的各项服务,也包括诸如接送上下班,接送女职工子弟上学,提供健康检查等特别服务。

4)住房福利。多年来,我国城市职工住房实行国家统包政策,即由国家无偿分配住房给职工。近年来,我国对住房制度进行改革,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各单位将原来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一次性或逐月发给职工,从而实现住房福利的社会化。同时国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18.3 妇女、儿童和老人福利制度

妇女、儿童和老人在社会中处于弱者的地位,国家的立法理应对他们的生活帮助进行政策性的倾斜,所以各个国家纷纷建立起针对他们的福利制度。

18.3.1 妇女福利制度

1.妇女福利的概念

妇女福利是根据妇女的生理心理特点及可能受到的歧视和侵害设立的由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妇女的利益而提供的福利服务。基于妇女特殊的生理特征,国家理应在法律与制度上给予特殊保护。

2.现行妇女福利制度

1)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有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主要规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中,各省、市、自治区都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实施办法或细则》。其中主要规定有:①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③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④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的产假等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女职工保健制度

母婴保健法》(1994)和《女职工保健规定》(19931126日)对女职工保健制度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职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有专人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女职工保健具体包括:月经期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产后保健、哺乳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等。

3)女职工生育待遇

1988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了女职工的生育待遇: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18.3.2 儿童福利制度

1.禁止使用童工制度

2002918 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也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负有相关义务。对于使用童工的单位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

国家对未成年工的保护主要规定在《劳动法》第七章中,主要规定有: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未成年人教育福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儿童教育有关的福利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1)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3)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4.未成年人保护和福利制度

20076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儿童福利方面的规定有: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落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4)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18.3.3 老人福利制度

199610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全面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1)老有所养。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2)老有所医。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3)老有所为。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社会活动。

4)老有所学。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5)老有所乐。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18.4 我国残疾人福利制度

残疾人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目前世界各个国家普遍通过立法的方式对残疾人的福利做出规定,我国现行的残疾人保护法对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等五个方面全面做出规定。20087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具体规定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等对残疾人全面保护的制度。

18.4.1 康复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18.4.2 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

18.4.3 就业

1)就业方针: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2)就业渠道: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3)就业扶持: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18.4.4 文化生活

1)指导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2)措施。政府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①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残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况,为残疾人服务;②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等等。

18.4.5 福利

1)供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2)社会保险: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特别照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

18.5 住房福利制度

我国现行住房福利制度包括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等。

18.5.1 住房公积金制度

1.住房公积金制度概念

根据2002324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管理原则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2)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①缴存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其中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②缴存额及缴存比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4)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是离休、退休的;三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是出境定居的;五是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18.5.2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1.经济适用住房的概念

根据20021117日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2.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3.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销售管理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18.5.3 廉租住房制度

1.廉租住房概念

根据1994年建设部发布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或者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2.廉租住房制度的主要内容

1)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200431 日起施行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2)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①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③社会捐赠的资金;④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3)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①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②社会捐赠的住房;③腾空的公有住房;④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⑤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4)廉租住房的申请与审核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5)廉租资格的取消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①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②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③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④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⑤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⑥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18.6 我国传统社会福利制度的主要弊端及改革

总体而言,我国现行的社会福利制度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现代化进程的迅猛推进,我国的福利制度也暴露出一些弊端,需要进行全面的改革。

18.6.1 我国传统社会福利制度的主要弊端

随着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传统福利制度日益暴露出一系列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弊端:

1)传统社会福利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国有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企业尤其是一些老企业,由于背负沉重的职工福利负担,所以难以与新生企业公平竞争,面临破产风险。职工所在的企业一旦破产,职工及其家庭能够获得的福利待遇将没有了着落,生活将陷入困境。

2)传统社会福利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统一劳动力市场难以形成。传统的企业福利待遇将企业与职工紧紧地连在一起,例如单位分配的住房、职工子弟就读的子弟学校等,实质上让企业与职工之间形成了较为严重的人身依附关系,这种社会福利模式成为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绊脚石。

3)传统“寡”而“均”的福利待遇,不但没有发挥它激励劳动者积极性的功能,反而助长了人们依赖心理和吃“大锅饭”的心理,影响企业的生产效率的提高,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传统社会福利制度重身份,造成了社会的不公平。随着城镇化的加快,农村人口涌入城镇,进入不同所有制企业和单位就业。由于他们无形中被贴上了“农民”的标签,享受不到他们应当享受到的社会福利待遇。可见,在市场经济下,传统福利制度不但不能适应不同社会成员的需求,而且直接对企业的发展,最终也对整个经济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也会酿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改革传统的福利制度势在必行。

18.6.2 我国传统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

1)社会福利事业逐步从“官办”转向以社会举办为主的多元化模式。1993年以后,民政部陆续发布了《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社会福利企业规划》、《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从这些规章可以看出,无论是社会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福利资金的筹集,还是残疾人就业、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等,民政部门作为我国福利事业的主管机构,将把我国的社会福利事业逐步从官方举办引向社会举办,并按福利需求设立福利项目。民政福利的社会化不仅使民政福利走出封闭,而且提高了民政福利机构的效率。据有关部门统计:到20世纪90年代末,官办福利企业占福利企业总数从65%下降到14%,社会办的福利企业从35%上升到86%,就业的残疾人数占到福利企业就业残疾人总数的84%

2)企业职工福利逐步社会化。随着改革的深入,通过实行承包责任制,将企业的福利设施对外开放。到了20世纪90年代,在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社会背景下,绝大多数企业和单位打破过去封闭运行的模式,成立了面向社会、有偿服务的劳动服务公司,并逐渐与原单位脱钩,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并参与市场竞争。例如,绝大多数的房修公司、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店等都是从原来的企业或单位剥离出去、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3)在保持城镇福利与乡村福利分立格局的同时,通过加大政府对乡村福利的投入与组织,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乡村福利水平,逐步缩小城乡福利差距。

本章小结

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律或政策规定,根据经济发展程度,在保障全体公民享受基本权利的基础上,为不断提高公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而提供资金和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公民之生存权为社会保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1]社会保障法是保护公民生存权利的法。社会福利制度作为一项独特的社会保障制度,它的优劣是一个国家公民生存权和自由权能否得到充分实现的标志。我国现行的福利制度具体包括:职业福利制度;妇女、儿童和老人福利制度;残疾人福利制度;住房福利制度。其价值目标追求结果公平,同时兼顾效率,在制度的设计上注重对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总体而言,我国现行的社会福利制度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迅猛推进,我国的福利制度也暴露出一些弊端,需要进行全面的改革。

关键术语

社会福利  职业福利  妇女、儿童和老人福利  残疾人福利

住房福利  住房公积金制度  经济适用房制度  廉租住房制度

思考题

1.社会福利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2.我国儿童福利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3.我国残疾人福利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4.我国住房福利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5.我国传统社会福利制度有哪些主要弊端?

6.你认为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应从哪些方面进行改革?

【注释】

[1]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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