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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对外贸易关系

时间:2022-06-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后,针对美国在抗美援朝战争开始后操纵英国、法国、日本等36国对中国实行封锁禁运的政策,中国政府决定采取扩大对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贸易的对策,西方国家所禁运的各种战略物资,转为大部分从苏联等国家进口。同日,中国政务院总理兼外长周恩来同苏联外长维辛斯基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莫斯科签订了中苏贷款协定。

新中国成立以后,针对美国在抗美援朝战争开始后操纵英国、法国、日本等36国对中国实行封锁禁运的政策,中国政府决定采取扩大对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贸易的对策,西方国家所禁运的各种战略物资,转为大部分从苏联等国家进口。同时积极争取同一些西欧、北欧国家间的贸易往来,并充分利用港澳地区的转口贸易,作为反禁运斗争的一条重要战线。在西方禁运最猖獗的1951年,中国对外贸易总额达19.55亿美元,逐渐将旧中国长期入超转变为进出口大体平衡。

一、中国与苏联的贸易关系[34]

新中国成立后,苏联第一个承认。1950年2月14日,中苏两国政府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同日,中国政务院总理兼外长周恩来同苏联外长维辛斯基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莫斯科签订了中苏贷款协定。协定规定:苏联以年利1%的优惠条件,向中国提供3亿美元贷款,供中国偿付苏联为帮助中国恢复和发展中国经济而出售给中国的设备和器材。1950年至1955年,苏联向中国共提供11笔贷款,总计金额为12.7亿新卢布。

1951年6月15日,中国商务代表团和苏联外贸部在莫斯科签订了1951年贸易协定书,其中所规定的双方的供应比1950年大大增加;同时还签订了当年苏联向我国供应的装备及材料的议定书。[35]

同年4月19日,中国贸易部部长叶季壮和苏联对外贸易部部长孟什可夫分别代表本国政府签订了中苏贸易协定。这是新中国同外国签订的第一个政府间贸易协定,对中苏两国间贸易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协定,中苏贸易采用易货记账结算方式。记账货币在五六十年代用卢布结算,不用现汇支付。每年度由两国政府签订换货和付款议定书,并附有进出口货单,货单金额要求进出口平衡,交换的商品根据双方需要和可能,按照平等互利原则,互通有无,相互补充。

1953年5月,由李富春副总理率领的中国政府代表团访问苏联,同苏联部长会议副主席米高扬签订了关于苏联援助中国发展国民经济的协定和议定书。苏联承诺援助中国建设一大批规模巨大的工程项目,其中包括钢铁联合企业、有色冶金企业、煤矿、炼油厂、机器制造厂、汽车制造厂、拖拉机制造厂和电力站等,通称“156项”。后来,苏联陆续同意增加了一些援建项目。苏联先后共承诺向中国提供成套设备项目304个和64个单个车间及研究所的全套装置。

1958年4月23日,两国政府间签订了中苏通商航海条约,进一步为两国开展贸易活动和进行经济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50年代中苏贸易发展迅速。1950年两国间贸易额为3.04亿新卢布(约3.38亿美元),占当年中国外贸总额的29.8%,其中中国进口为1.66亿卢布,出口为1.38亿卢布。以后呈逐步上升趋势。到1956年,对苏联贸易规模上升至15.2亿美元,占我国当年贸易总额比重上升至47.5%(见表1-7)。这一时期,中国对苏联出口商品中,农副产品占约50%。中国自苏联进口的主要商品是成套设备和军品订货,约占总进口的60%,其余为一般商品,约占40%。中国从苏联进口的成套设备都是属于苏联先后承诺的援建项目。在当时中国面临“封锁、禁运”的严峻形势下,中苏两国贸易蓬勃发展,苏联向中国提供的各项贷款和成套设备等技术援助,对于中国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支援抗美援朝战争和进行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

表1-7 1950—1956年我国同苏联外贸规模及占我国外贸中的比重

资料来源:《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1984)》,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84年12月

在50年代初期,中苏双方还成立4家合营公司,即中苏金属公司、中苏石油公司、中苏民航公司和中苏造船公司。4个公司中苏双方各占50%股份。这些合营公司对中国开发矿源,发展冶金、民航和造船工业起了积极作用。自1955年1月1日起,合营公司中的苏联股份完全移交中国。苏联股份的价值,由中国以向苏联供应出口货物的办法偿还。此后,4个合营公司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企业。

二、苏联对华援助情况

为了取得国际方面的支持和援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仅两个月之后,毛泽东和周恩来就到苏联访问。1950年2月,中苏双方签订了《中苏友好互助同盟条约》、《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关于苏联政府给中国政府以长期经济贷款作为偿付自苏联购买工业与铁路的机器设备的协定》。根据最后一个协定,苏联贷款给中国相当于3亿美元的贷款,年息1%,自1950年1月起分5年交付中国;贷款的偿还以10年为期(1954—1963年),每年偿还1/10。其利息低于苏联向东欧民主国家提供的贷款[36]。除贷款外,苏联还帮助中国政府修建了不少工程项目,派遣专家指导和参与建设,提供技术资料,帮助培训人员等。

“一五”时期,1953年5月,李富春率中国代表团赴莫斯科谈判,中苏双方签订了《关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协定》等八个文件。在协定和议定书中,苏联承诺援助中国建设91个项目,再加上1950年中苏签订的协议当中规定的苏联将向中国援建的50个项目,共141个。1954年9月,苏联政府代表团访问中国,两国于10月12日签订了《中苏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中苏关于苏联政府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5.2亿卢布长期贷款的协定》和《中苏关于苏联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建15项工业企业和扩大原有协定规定的141项企业设备的供应范围的议定书》。中苏双方签订的这些协定,构成了中国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重点建设的大型工业项目的主体,苏联援助中国建设的项目共达156项,通称“156项工程”。苏联援建的156项大型建设项目成为“一五”计划的核心。这156项大型工业项目填补了我国工业的空白,大大提高了原有的工业水平。此后,中苏又签订了三个协定,包括苏方向中国出口158套成套设备、64个单独车间、研究所及装置。1956年4月7日,中苏两国政府又签订了苏联援助中国新建55个工业企业的协定。至此,苏联援助中国新建和改建的工业企业的协定数达211个。苏联向中国提供的这些成套设备,对于中国基础工业的建设与发展起了极重要的作用。[37](见表1-8)

表1-8 苏联向中国提供的科学文献和技术资料

资料来源:沈志华:《新中国建立初期苏联对华经济援助的基本情况(下)——来自中国和俄罗斯的档案材料》,载于《俄罗斯研究》,2001年第2期

为了迅速改变中国科技落后的面貌,在科学技术方面,中国也积极争取苏联的帮助。1954年中苏两国签订了“中苏科学技术合作协定”。根据协定,双方互相提供技术资料,交换有关情报,并互派专家和学者进行合作研究。双方互相提供的技术资料,不付代价,仅支付用于复制副本所需的实际费用。苏联根据协定,免费向中国提供了大量技术资料。1955年4月,中苏双方又签订了关于苏联帮助中国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协定,使中国建立起第一个原子能反应堆和回旋加速器,中国还参加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在莫斯科成立的国际原子能机构,这也有助于中国原子能工业的发展。[38]

三、我国与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经贸合作

(一)我国与东欧民主国家的外贸情况

中国同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德国、匈牙利、保加利亚、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和南斯拉夫等8国,先后于1950—1956年建立了政府间贸易关系。东欧国家与我国本着平等互利、互通有无的原则开展对外贸易。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在西方国家对华封锁、禁运的背景下,东欧国家在中国对外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对我国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1.我国与波兰的贸易关系

中国同波兰于1950年2月签订第一个贸易和支付协定,两国政府开始建立了贸易关系。该协定是由中国贸易部国外贸易司司长林海云和波兰外贸部代表、波兰商务代表团团长司脱瞻,分别代表本国在北京签订的。1950年中波双边贸易额仅660万美元,到1956年达到7 358万美元。中国对波兰出口商品主要包括粮油食品矿产原料和其他工业原料,从波兰进口商品,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主要是棉布、砂糖等生活资料;自“一五”计划开始,以进口生产资料为重点,主要有钢材、船舶、成套设备和一般机械[39](见表1-9)

2.我国与捷克斯洛伐克的贸易关系

中国自1950年同捷克斯洛伐克建立两国政府间的贸易关系以来,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长期贸易协定、互办展览,尤其是两国高级官员的互访,有力推动了双边贸易的发展。1951年6月21日,中国贸易部与捷克斯洛伐克商务代表团在京签订1951年中捷贸易协定。中国将输出各种原料,捷克将输出各种工业器材,双方的货物贸易总值将超过1950年协定的4倍。[40]1950年,中捷双边贸易额仅为1036万美元,1956年增长至约1.3亿美元。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对捷出口了大量的大豆油脂油料、生铁、铁砂、硫黄、棉花、山羊板皮以及“禁运物资”硼砂,还从其他国家转口供应橡胶、黄麻和黑胡椒。中国从捷进口的商品主要是成套设备、大型机床、柴油发电机组、挖土机、各种车辆、各种机械零件和钢材等。[41](见表1-10)

表1-9 我国同波兰的进出口贸易

资料来源:《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1984)》,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84年12月

表1-10 我国同捷克斯洛伐克的进出口贸易

资料来源:《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1984)》,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84年12月

3.我国同民主德国的贸易关系

1950年10月,中国与民主德国签订了第一个政府间贸易协定。50年代,中国同民主德国关系友好,双方贸易往来频繁。自1951年起,中国每年参加莱比锡国际博览会的展览,展出面积都在5 000平方米左右。同时,民主德国也每隔二三年在中国举办一次专业展览。1950—1956年,中国同民主德国贸易量增长快很,到1956年,双边贸易额近2亿美元。贸易结构与中国同其他东欧国家贸易结构类似。(见表1-11)

表1-11 我国同民主德国的进出口贸易

资料来源:《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1984)》,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84年12月

4.我国同匈牙利的贸易关系

中国同匈牙利于1950年开始建立贸易关系。1951年1月中国贸易部副部长姚依林和匈牙利驻华大使夏法郎柯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北京签订两国政府间第一个贸易协定,即货物交换及付款协定。1950年,中国同匈牙利的进出口贸易额为343万美元,1956年增长至6 809万美元(见表1-12)。这一时期,中国除主要向匈牙利出口锡、钨砂、钼砂、白银、橡胶、黄麻等重要商品外,还同意匈牙利将中国供应的大量农畜产品如大米、大豆、油脂油料、猪鬃等,转口到资本主义市场换取外汇

表1-12 我国同匈牙利的进出口贸易

续表

资料来源:《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1984)》,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84年12月

(二)东欧民主国家对华经济援助

“一五”计划期间,除了苏联为中国的经济建设提供了巨大帮助外,东欧民主国家与中国在互惠互利基础上,也对中国的经济建设提供了帮助。如1956年中国分别与民主德国、匈牙利、波兰、捷克签订了关于加强科技合作和互相提供援助的协定。整个50年代,我国与东欧民主国家先后签订协定引进成套设备建设项目116项,完成和基本完成108项,解除义务8项;单项设备88项,完成和基本完成81项,解除义务7项。(见表1-13)

表1-13 “一五”计划时期东欧各国对我国的援助项目

资料来源:《当代中国》丛书编委会:《当代中国的基本建设》(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3页

东欧民主国家帮助我国建设的工业项目,不仅提供企业所需要的机器设备,而且从勘察地质、选择厂址、收集设计资料、进行设计、指导建筑、安装设备和开工运转、供应新产品的技术资料,一直到新产品制造出来。同时,在上述项目建设过程中,凡是中国能够生产的设备,能够进行的设计,都主动提出由中国自行解决,以促进中国设计能力的提高和生产的进一步发展。[42]

四、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对外贸易与援助关系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在积极发展同苏联和东欧民主国家经贸关系的同时,也积极开展同其他国家的贸易合作。并且,在极为困难的情况下,对其他国家进行积极援助。得到中国经济援助最多的国家是朝鲜和越南

(一)中国与朝鲜的对外贸易及对外援助

在对外贸易方面,早在中国解放战争时期,中国东北、华北解放区就同朝鲜建立了贸易关系。1948—1949年,中共中央东北局在朝鲜平壤设立了贸易公司,并在南浦、罗津、满浦等口岸设立了所属办事机构,担负着南北满之间、山东和东北之间的物资和军品经过朝鲜的转运等工作。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8月18日,两国签署贸易协定,正式建立了中朝两国政府间的贸易关系。同年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为援助朝鲜人民和保卫刚刚诞生的新中国,中国在派遣人民志愿军入朝作战的同时,通过经济援助和贸易渠道向朝鲜提供了大量物资。这一时期的中朝贸易主要是中方出口。三年间,中方出口累计8 745万美元,进口累计仅692万美元,中方顺差8 053万美元,于1953年无偿赠送朝方。1953年7月,朝鲜停战协定签字。同年11月23日,周恩来总理和金日成首相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北京签订了中朝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此后,中朝两国间贸易关系迅速发展。但由于1954—1956年,朝鲜执行战后经济恢复三年计划,朝方能向中国出口的物资不多,所需进口的重要物资主要在中国向朝鲜提供的8亿元人民币无偿援助中解决[43]。因此,双边贸易额不大,1956年双边贸易额为6 855万美元。(见表1-14)

在对外援助方面,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后,中国政府给予朝鲜巨大的人力物力支持,中国出动了100余万志愿军,牺牲和负伤36万人,消耗各种物资560多万吨,战费开支人民币62亿元;而且中国成为朝鲜的战略后方和经济后盾。从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到1953年年底,中国政府共向朝鲜提供了总值为72 952万元的各种物资和器材援助。[44]1953年8月,朝鲜停战以后,中国又为朝鲜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提供了大量援助。1953年11月,金日成率领朝鲜政府代表团访问中国,中朝双方签订了经济文化合作协定。根据协定,中国政府将1950年6月25日到1953年12月31日为止所援助朝鲜的一切物资和费用,均无偿赠送朝鲜政府;同时还将于1954—1957年间再无偿赠送朝鲜8亿元人民币作为其恢复发展国民经济的费用。另外,中国还派遣技术人员,提供器材设备,接受朝鲜留学生等方式提供援助。

表1-14 我国与朝鲜民主人民共和国的进出口贸易

资料来源:《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1984)》,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84年12月

(二)中国与越南的对外贸易及对外援助

在对外贸易方面,新中国成立后,于1951年同越南建立了政府间贸易关系。1952年4月,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了第一个贸易协定。1951年中国同越南开始建立贸易关系时,越南正处在艰苦的抗法战争中。为了越南人民的民族解放战争,中国政府采取了单方出口的方式,向越南提供了总值221万元人民币的物资。当时中国是唯一同越南进行贸易的国家。1952年后,越南开始向中国提供一些物资,但数量较小,双边贸易很不平衡。到1956年,双边贸易额为4 790万美元,中方出口达4 007万美元,进口仅785万美元。这一时期,中国供应越南的物资主要以生活日用品为主,如牙膏、肥皂、毛巾、纸烟、棉纱、棉布、针织品、铝制品和药品。1954年中国开始对越南供应少量小型机器、运输卡车和汽油等。中国从越南进口商品不多,除少量锡外,主要是农林土特产品,如砂仁、八角、咖啡、茶叶、生漆和木材等。为照顾中越两国边境居民探亲访友、相互赶集,交换小量生产资料和生活必需品的习惯,中越两国政府于1952年签订了开展边境小额贸易的议定书。双方边民根据自产、自销、自用原则,在指定口岸,按规定的限额进行小额贸易。[45](见表1-15)

表1-15 我国同越南民主共和国的进出口贸易

资料来源:《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1984)》,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84年12月

对于越南民主共和国,中国一方面积极援助其抗击战后卷土重来的法国殖民侵略者,帮助越南取得了决定性的奠边府战役胜利。另一方面,在1954年5月日内瓦会议结束越南北部战争后,又对越南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发展国民经济给予了大量援助。从1950—1954年,中国政府共向越南政府提供了16 700万人民币的援助。[46]1954年12月,中国政府与越南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援助越南修复铁路的议定书,关于援助越南恢复邮政电信议定书,关于援助越南修复公路、航运、水利问题会谈记录,关于中越两国民用航空通航和援助越南建立民用航空站、气象设备会谈记录。1955年6月,胡志明率领越南政府代表团访华,经过双方商谈,中国政府决定无偿赠送越南民主共和国8亿元人民币。1956年7月,中越两国又签订了中国援助越南的议定书和中国给予越南技术援助的议定书。

对于蒙古人民共和国,中国政府也给予了大量经济援助。1956年8月,中蒙两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蒙古人民共和国经济和技术援助协定。中国对阿尔巴尼亚的经济技术援助,始于1954年。1954年12月,两国政府签订了中国给予阿尔巴尼亚无息贷款的协定。这笔贷款用于提供物资援助。[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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