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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与地方税划分的讨论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国初年的税收思想不仅有新税种开征的讨论,而且还有税权在中央与地方间合理分配的探讨。如前所述,国家税与地方税的争论始于清朝末年。北洋政府于1913年11月22日正式颁布《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但由于实行起来非常困难,该法很快被搁置。尽管分税制的改革缺乏实际成果,但民国初年,围绕国家税与地方税的争论却非常激烈,讨论也更加深入。

六、关于国家税与地方税划分的讨论

民国初年的税收思想不仅有新税种开征的讨论,而且还有税权在中央与地方间合理分配的探讨。如前所述,国家税与地方税的争论始于清朝末年。北洋政府于1913年11月22日正式颁布《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但由于实行起来非常困难,该法很快被搁置。尽管分税制的改革缺乏实际成果,但民国初年,围绕国家税与地方税的争论却非常激烈,讨论也更加深入。代表性的议论有如下几种:

一是共和建设讨论会提交的《论今日整理财政宜先划定国税与地方税范围》。该文从三个方面讨论了分税的思路:(1)从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角度观察。中央负担的职能较多,因而其财权也相应更大。根据英、法、美、意四国的经验,中央与地方财力比例一般为72∶28。(2)从中央与地方经费的性质观察。中央政府不仅包括文治经费、国内经费、一般利益经费等地方政府有的经费,而且还包括地方政府没有的武备经费、国际经费和特别利益经费,因此,国税因中央政府费用范围广、数额大而应占更大比重。(3)从租税的性质观察。凡无重复课征的税收归地方,否则归中央;凡为人民谋无形利益用款,应为中央征收,而有专门用途的税款归地方征收;凡涉及国际方面财源的为国家税,地方税只涉及国内。[54]

二是贾士毅的《划分国税与地方税私议》。作者就国家税与地方税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1)“宜定国家与地方之界说”;(2)“宜定地方团体之级数”(省;县、市;乡为宜)(3)“宜定国家行政与地方行政范围”;(4)“宜定国家费与地方费之费目”;(5)“宜定国家费与地方费之费额”(国家费额应为地方费额的3倍)。贾氏在分析国际上法(正税与附加税)、德(各有特别税)、日(德法的结合)三种分税制模式后,认为中国应借鉴日本模式。[55]

三是担任财政总长的周学熙于1912年11月发布的《财政方针说明书》。该说明书对划分国家税和地方税提出了两条明确的标准:“壹,税源普及于全国,或有国际意义之关系,而性质确定可靠,能得巨额收入者,为国家税;贰,税源多囿于一定区域,不含有国际意义之关系,其性质虽已确实,而收入额比较稍少者为地方税。”[56]

四是江苏都督程德全于1912年发表的《为划分国家地方经费事致各都督》文。该文主张把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结合起来考虑厘定中央与地方经费界限,强调税项划分要有利于中央政府控制全局。

以上关于中央税与地方税的讨论,大都借鉴了西方有关理论,单从学理的角度来看,都有一定的理论色彩,相对于清末有关讨论来说是一个进步。问题是当时的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中央与地方权限没有明确界定,近代税收体系也不完善,尤其是军阀割据,政治动荡。这一切都决定了当时的中国缺乏推行分税制的社会经济条件。有关分税制的讨论只能是纸上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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