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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的体系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包括指导性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调节性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相应地,宏观调控法的体系从内容构成上看,包括了计划法、经济政策法和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计划法是宏观调控法的中心环节,或者可称之为“龙头法”。它们是国家宏观调控法体系中的主体部分。目前,许多调整某一领域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

第四节 宏观调控法的体系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改革开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特别是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可以说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在贯彻这一《宪法》以来,我国的宏观调控法制建设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还有一些重要的宏观调控法律没有制定出来,如计划法、投资法等。因此,很有必要对我国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作一探讨。

一、有关宏观调控法体系的理论探讨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之后,我国经济法学界对宏观调控法律体系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出现了许多有关宏观调控法体系的学说,择其要者分述如下。

1.“分层说”

这一学说有两种不尽相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宏观调控法的研究,应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入手,因为某一具体宏观经济调控关系都有其特殊性,某一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都有其共同性,因而调整这些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特点就有一致性。这样可以避免对某一具体宏观部门经济法的“肢解”,又便于对宏观调控法律体系的结构进行分类研究。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包括指导性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调节性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与此相适应,我国需要建立和完善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应由两类规范性文件组成:①规范指导性的宏观调控经济关系的法律和法规,如产业调节法、计划法;②规范调节性的宏观经济的法律、法规,如金融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能源法等法律。(21)

另一种观点认为,现代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已形成以“国家计划→经济政策→调节手段”为轴线的系统工程。相应地,宏观调控法的体系从内容构成上看,包括了计划法、经济政策法和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

(1)计划规定了经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它体现着国家经济调节的总意图。为保障计划的编制合理、科学及其有效实施,需要制定计划法。计划法是宏观调控法的中心环节,或者可称之为“龙头法”。计划法的概念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计划法是指集中规定国家计划编制和实施的指导思想、原则、管理体制和程序的综合性法律规范性文件。广义的计划法除前者以外,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计划的内容、编制和实施的法律规范。

(2)经济政策法,是指体现国家各项基本经济政策实体性内容的各种法律规范。它们是国家宏观调控法体系中的主体部分。经济政策是连接国家计划与各种调节手段的中介。它分解计划所规定的经济发展总任务和各种宏观经济总量指标,形成各个方面的基本行为方针和准则,并使各种调节手段能直接发挥作用。经济政策不等于法律,不需要将所有的经济政策都制定为法律。但对于各个时期国家的各项基本经济政策,通常制定相应的法律,使政策内容更加规范化,并赋予其法律效力,以保障更好地实施。

(3)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规定。虽然国家宏观调控所采用的调节手段也包括某些强制性手段,但主要是对社会各经济活动进行指导、鼓励、提供帮助和服务,属于促导型的。它们主要包括税率、利率汇率经济杠杆和其他财政、税收、金融、信贷、价格、工资等方面的政策工具及其运用,以及上述手段的综合运用。这些调节手段及运用应当法制化,应由法律规定调节手段的范围、使用机关、权限、使用程序和方法等,避免随意性。具体规定体现于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外汇法、价格法等综合性法律之中,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也会颁布一些单项法规。(22)

2.“例举说”

顾名思义,“例举说”是以举例的方式说明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持“例举说”的学者有很多。如有的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法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计划、产业法;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法;国有资产和自然资源管理法;对外贸易法。(23)有的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法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主要由计划法、财政法、中央银行法、产业政策法综合构成。(24)还有的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产业政策法(或计划法、国民经济增长法)、预算法、税法、银行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投资法、国有资产管理法、价格法、对外贸易法等。(25)

3.“制度说”

“制度说”认为宏观调控法由宏观调控的各种法律制度构成,包括“计划和统计法律制度,固定资产投资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会计、审计和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计量和标准法律制度,自然资源和能源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26)等。

此外,学者们还提出了“实践需要说”、“成分说”、“任务说”、“范围说”、“多种标准说”(27),以上各种有关宏观调控法体系的学说,都曾推动了我国宏观调控法学理论的发展。

二、宏观调控法的体系

我国尚没有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目前,许多调整某一领域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根据宏观经济调控理论体系和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我们认为,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宏观调控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其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宏观调控基本法和宏观调控部门法体系。

(一)宏观调控基本法

国民经济的体系庞大,内容丰富,使宏观调控法的体系也呈现出体系庞杂、形式多样的特点。它由多种形式的法律制度构成,其中既有狭义上的法律,又有大量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各个宏观调控法律、法规之间缺乏统一的协调,有时还存在互相冲突的现象,亟须制定一部宏观调控的基本法来统一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使各个立法层次的宏观调控法律、法规能够协调一致和互相配合,克服政策之间的相互矛盾。因此,制定一部统一规范的宏观调控基本法是必须的。

改革开放以来,为保持国民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遏止经济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推动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我国政府适时采取了一些卓有成效的举措,为宏观调控基本法的科学制定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有的国家早已制定了宏观调控的基本法律,在实践中为实现宏观调控的法治化、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联邦德国于1967年制定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美国于1976年通过的《充分就业和经济平衡增长法》都是具有宏观调控基本法意义的法律,这也为我国宏观调控基本法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因此,制定一部统一规范的宏观调控基本法也是可行的。

宏观调控基本法是政府对宏观经济进行干预的最基本的法律,是政府实施合法有效宏观调控的基本法律依据。要使宏观调控的制度和手段比较健全,对经济总量和结构的调控较为灵活有效,经济管理法制化达到较高水平(28)就必须制定一部宏观调控的基本法,确保政府依法行使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基本法的内容应包括: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宏观调控主体及其权力配置、宏观调控方式、宏观调控的决策和实施程序、宏观调控的协调制度、宏观调控的预警监测、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二)宏观调控部门法体系

根据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我国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体系应由计划法、财政法、产业政策法、金融调控法、投资法、税法、统计法、价格法等构成。

1.计划法

计划法是调整国家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宏观调控法的重要部门法,有的学者称之为经济法的“龙头法”,其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协调发展,确保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计划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社会关系,简称计划关系。它还可以分为计划实体关系和计划程序关系,与之相对应,计划法也就划分为计划实体法和计划程序法。计划实体法主要包括有关计划管理体制、计划调控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计划程序法主要包括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计划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计划法的宗旨、计划的性质和任务、计划的职能、计划的内容和形式、宏观调控目标体系、宏观调控政策体系、计划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2.财政法

财政法是调整国家在财政活动和财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财政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政法是宏观调控法的重要部门法,它能够减轻经济波动、熨平经济周期,稳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平。

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财政经济关系。财政经济关系是指国家在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形成的分配关系,包括财政管理经济关系、财政收支管理经济关系、财政监督管理经济关系和财政活动程序经济关系。

财政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和财政活动程序法等法律。

3.产业政策法

产业政策法是调整国家在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业政策是政府设计有关产业发展,特别是关于产业结构演变的政策、目标和政策措施的总和。产业政策法对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提高组织效率、造就强大企业、形成规模经济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产业政策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实施产业政策的过程中,调节国民经济各产业内部以及不同产业之间关系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产业政策法体系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产业政策基本法、产业结构法、产业组织法、产业技术法和产业布局法。

4.金融调控法

金融调控法是调整国家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而干预金融市场,对金融行业和金融活动进行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调控法是宏观调控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央银行科学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稳定币值和物价、抑制通货膨胀、确保国际收支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

金融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调控关系,即一国的中央银行在对本国的金融行业和金融市场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5.投资法

投资法是调整国家对投资主体的直接投资活动进行调控和规范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投资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直接投资进行调控和规范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根据投资法的调整对象,投资法的基本制度应包括:投资主体制度、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责任制度、投资程序制度。

6.税法

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即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税法的体系包括税收体制法、税收征纳实体法、税收征纳程序法,以及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税收体制法和税收征纳实体法都属于实体法的范畴,而税收征纳程序法则属于税收程序法。

税收体制法是指国家税收权力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在税法体系中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税收征纳实体法主要包括商品税法、所得税法和财产税法,其在整个税法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税收征纳程序法是税收体制法和税收征纳实体法顺利实施的保障。

7.统计法

统计法是调整在统计活动中发生的统计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统计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制度、统计主体的权利义务、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制度、违反统计法的法律责任等。

8.价格法

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是价格关系。价格关系是指在价格的制定、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价格法在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优化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价格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价格管理体制、经营者的价格权利和价格义务、价格监督检查、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以上八个方面的法律构成了我国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体系。这些法律虽然名称各异,但都统一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之内,都属于宏观调控法的范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宏观调控法的体系也将不断得到充实和完善,一个完整的宏观调控法体系将屹立于中国经济法的体系之中。

本章小结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是经济法的核心法律制度之一。本章主要论述了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首先,介绍了宏观调控与国家干预理论,讲解了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并概括了宏观调控法的本质,重点讲述了宏观调控法的主要特征;其次,回顾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宏观调控法的发展历史;再次,通过与市场管理法的比较,阐明了宏观调控法的地位,简要介绍了有关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不同观点,并总结了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最后,通过对宏观调控法的体系主要观点的比较分析,阐述了宏观调控法的基本体系。

中英文对照专业名词

宏观调控 macro-control

宏观经济 macro-economy

国家干预 governmental intervention

宏观调控法 maro-control law

复习思考题

1.试述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宏观调控法在美国和德国的发展历史。

3.试述宏观调控法的地位和基本原则。

4.试述宏观调控法的体系。

【注释】

(1)(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2)王守渝,弓孟谦.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

(3)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李长健.新编经济法通论[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

(5)李昌麒,刘瑞复.经济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6)邱本.宏观经济法论[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2.

(7)张守文,于雷.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

(8)杨紫烜.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9)叶秋华.西方经济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10)张寿民.外国经济法制史[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6.

(11)杨紫烜.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12)李昌麒,胡光志.宏观调控法若干基本范畴的法理分析[J].中国法学,2002(2).

(13)徐孟洲.略论宏观经济调控法[J].法学家,1994(4).

(14)王守渝,弓孟谦.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

(15)卢炯星.宏观经济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

(16)杨紫烜.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17)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18)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19)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0)刘定华,肖海军等.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21)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2)漆多俊.经济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23)杨紫烜.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4)王保树.经济法原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25)蔺翠牌.经济法新编[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4.

(26)杨紫烜,徐杰.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27)王健.宏观法律体系构造论[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8(2).

(28)参见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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