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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中的作用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经济法全部实践活动的根本价值取向和基本行为准则。在我国,将宏观调控原则上升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高度,就是要将宏观调控作为一项长期、常态的国家干预经济,主导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加以贯彻;而不是仅仅作为一项危机管理或者临时应对措施。

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经济法全部实践活动的根本价值取向和基本行为准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本质属性的抽象归纳,既具有高度的理论抽象性,又具有普遍的实践操作性,是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统一。

经济法的全部实践活动不仅包括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活动,还包括市场经济主体具体适用经济法的其他各类活动。若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经济法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环节,则排除了经济法作为兼具公、私法属性之社会法的基本属性,单方面强调了其公法方面的色彩,而忽略其不同于行政法的柔软的调控特点。从学术研究角度来看,归纳、总结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须以本国社会经济长期发展目标和社会整体利益判断为依托,并以本国现行宪法、法律的具体规定为范围和依据,通过规范运用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方能得出。

二、 营业自由原则

营业自由是指社会成员以营利性为目的,自主、长期从事合法经营性活动的基本权利。而营业自由原则是指法律在确认社会成员所享有的营业自由权利的前提下,通过一系列的规则设计以确保社会成员切实享有营业自由的规则体系,主要有营业登记与市场准入规则、营业形式/范围的选择与变更规则、营业组织与内部治理决定规则等。

将营业自由原则列为一项法律原则并非经济法所独有的,在实行民商分立的国家,营业自由原则也是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商法上强调营业自由原则的重心在于保障以商主体依法从事商事活动的充分自由,而经济法上的营业自由原则更看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与不同:

(1)营业自由不仅为社会成员个体谋生、自我实现的固有基本权利,更是市场经济整体有效运转的必备要素和前提,原因在于经济法强调营业自由原则不仅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个体的营业权利,更是为了确保市场竞争的有效与充分。

(2)营业自由原则不仅要求赋予社会成员以自由经营权利,更要求其应接受法律的规制与干预,主要包括防止营业自由原则的滥用措施、设立公共安全许可措施以及对特定营业采用特许经营等限制性措施。

(3)营业自由原则在商法领域主要体现个体本位的价值取向,而经济法上的营业自由原则更多地强调其社会本位的价值存在,也就是营业自由并非单纯赋予经营者为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独享经营决断权利,而应考虑并承担其经营行为带来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损益,也就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形。

三、 公平竞争原则

营业自由必然导致自由竞争的出现,自由竞争又是市场经济产生与发展的原动力;但自由竞争并不能必然达到合理配置市场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而存在所谓“市场失灵”的情形。因此,在经济法中强调公平竞争原则,以法律手段克服自由竞争的弊端就显得尤为必要。

公平竞争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从市场主体角度而言,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各市场主体以平等身份参与市场经营和竞争活动,具有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同时,各市场主体在相同的交易规则和交易条件下,享有充分的契约自由,即交易机会的均等。从市场秩序角度来看,公平竞争原则强调的是一种和谐公平的交易秩序,其最终目标在于通过公平竞争实现本质上或者结果上的一种公平,即所谓实质公平。这两个方面的含义,在具体经济法律制度设计上也有十分明显的对应立法,前者更多地体现为反不正当竞争立法,而后者则更多地体现在反垄断立法当中。此外,在市场准入、产品质量、价格规制、税收征管以及消费者保护等经济立法环节,也在不同程度上体现出公平竞争原则的精神内涵。

与“公平”概念密切联系的一个概念是“效率”,人们在很多场合不加区分地将“公平”、“效率”相连使用。但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公平”是基本的法律判断和法律观念,可以确定地落实于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效率”是指单位投入与产出之比,是对行为与后果对应关系的分析,是以数理的方法获取的个体判断,并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判断或者法律词汇,也难以将其落实于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因此,有学者将“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11]”列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似有不妥。

四、 宏观调控原则

如前所述,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对本国经济发展运行中若干重要宏观经济要素所采取的干预、引导措施。同时,宏观调控关系也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对象,是具有客观性的一种社会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而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之一的宏观调控原则则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因此,所谓宏观调控原则,是指为各国法律所确认,并赋予国家干预各类宏观经济活动以合法性的施政行为准则。具体来讲,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宏观调控原则赋予国家以干预宏观经济的合法性

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重要区别之一。在我国,将宏观调控原则上升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高度,就是要将宏观调控作为一项长期、常态的国家干预经济,主导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加以贯彻;而不是仅仅作为一项危机管理或者临时应对措施。

2.宏观调控原则要求政府必须依法实施宏观调控行为

首先,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目的必须合法。通常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目的主要包括保障市场竞争秩序的规范、有效,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应对紧急社会事件(如金融危机、粮食短缺、能源供应紧张)等。其次,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范围仅限于宏观经济领域,而非私人经济领域。再次,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手段仅限于政府职能所固有的或者法律授权的方式,不得超越或者滥用调控手段。

3.宏观调控原则的精神实质是社会本位

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目的在于使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而并非某一地域、某一团体或者某些特定人群的利益最大化,其内涵是一种社会本位观,而非个体本位的价值取向。

从宏观调控实施的主体来看,主要是由政府主导实施宏观调控,因此宏观调控原则似乎更多地强调了政府在实施宏观调控行为过程中应当秉持和遵守的行为规范性。但实际上,作为宏观调控的直接对象和目标,市场主体也在宏观调控中担负着重要责任,主要包括遵守、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义务;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依法享有变更、调整自身经营活动与经营安排的权利;对国家宏观调控措施进行依法监督的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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