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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的发展历史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节将着重阐述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宏观调控法的发展历史。综上所述,在罗斯福总统实施“新政”的过程中,国会颁布了较多的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这些法律为美国摆脱经济危机、恢复和发展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有学者认为这部法律是美国宏观调控的基本法。

第二节 宏观调控法的发展历史

资本主义的发展经历了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两个阶段,但无论是在哪一个阶段,国家都在事实上履行着干预经济的职能。回顾资本主义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西方国家从来就没有放弃过宏观调控立法活动。早在自由资本主义经济阶段,就制定了一些关于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如法国于1793年颁布了《粮食限价法》、《全面限价法》,美国于1861年颁布《莫里尔关税法》、于1864年颁布《国家银行法》等。可以这样说,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单行法规的颁布为现代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形成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19世纪末20世纪初,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开始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各国经济出现了生产与资本的高度集中的状况,各国政府也都不约而同地加强了对经济的干预程度。本节将着重阐述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宏观调控法的发展历史。

一、美国

19世纪末,美国经济迅速发展,竞争日趋激烈,生产和资本集中的状况进一步加剧。为保护美国工业,培育国内市场,美国国会通过了1890年制定的《麦金利关税法》和1897年制定的《丁利关税法》这两部法律,推行高关税政策,从而为美国经济的持续增长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为了满足战争对于能源和粮食的巨大需求,美国国会在1917年8月通过了《粮食生产法》和《燃料管理法》,加强了对粮食、能源等重要物资的控制。但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这些法令随即被废止。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哈定政府时期,美国加快了农业立法的步伐。1921年8月,国会通过法律,避免投机商在拍卖农产品时侵害农牧场主的利益。1922年2月,国会通过了《卡帕-沃尔斯特德法》,扩大了农场主在农业生产中的权利。在胡佛政府时期,美国爆发了空前严重的经济危机,使美国经济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政府不得不采取紧急措施加以应对。为缓和农业危机,国会通过了旨在促销农产品的《农业销售法》和提高关税的《霍利-斯穆特关税法》,但都收效甚微;为缓解金融危机,国会先后通过了《紧急救济与建设工程法》和《联邦住宅贷款银行法》,并在此后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措施,这些法令和措施的目的都在于扩大发放贷款的规模和范围,但上述举措在实践中执行不力,并未能有效缓解美国的经济危机。

1933年初,弗兰克林·罗斯福就任美国总统。为了摆脱日益严重的经济危机,根据一些美国经济学家关于财政赤字通货膨胀和公共工程等的建议,政府开始通过经济立法全面干预经济生活,即所谓的“新政”。罗斯福总统在上台不久就召集国会举行特别会议,通过了《银行紧急救济法》,1933年6月,国会又通过了《格拉斯-斯蒂高尔银行法》,这两部法律的颁行,恢复了大银行的信用,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美国的金融秩序。为缓解严重的农业危机,1933年5月,美国颁布了《农业调整法》,在此前后,《紧急农场抵押法》和《农场贷款法》也先后实施,其中,《农业调整法》被认为是“新政”中最重要的经济立法之一,通过以上法律,避免了美国农场主的大量破产,并使美国的农业生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为了挽救已经陷于混乱的美国工业,国会通过了《国家工业复兴法》,这部法律使得美国的工业生产有了显著的恢复和发展,并扩大了就业。综上所述,在罗斯福总统实施“新政”的过程中,国会颁布了较多的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这些法律为美国摆脱经济危机、恢复和发展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美国政府为适应战争的需要,先后建立了一些调节和管理经济的机构,如1941年1月成立的生产管理办公室和同年8月成立的物价管理办公室等。此后,国会又先后制定了《物价紧急管制法》和《稳定法》,其目的是控制物价的总水平和对重要物资和一些生活必需品实行配给制。此外,政府为了筹措日益加大的战争开支,还通过制定新的税法来加大国民的税负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历届政府继续奉行国家干预经济政策。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充分就业和经济平衡增长法》,明确了国会、总统和联邦储备委员会在制定、执行经济政策过程中各自的权限。有学者认为这部法律是美国宏观调控的基本法。

二、德国

1871年,在普鲁士国王的领导下,德国实现了统一。德国统一极大地改变了德国的政治生活面貌,加速了德国资本主义发展的进程,与此同时,德国的垄断组织也迅速发展。1879年,德国为防止外国向国内市场倾销商品,通过制定新的关税法不断提高关税税率,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德国的民族工业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德国政府为了适应战争的需要,颁布了许多管制经济的单行立法,形成了所谓的战时经济法,如1915年颁布的《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1916年颁布的《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等。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19年至1933年期间,德国进一步加强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从1933年1月希特勒上台执政时起到1945年5月德国战败时止,德国一直处于法西斯专政时期。由于希特勒政府全面实行国民经济军事化战略,因此这一时期的宏观调控立法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国家对经济生活的控制和干预更为深刻,宏观调控法成为纳粹政府准备和发动侵略战争的工具。如1934年颁布了《德国经济有机建设法》,使德国的国家经济全面转向战争经济;1939年,通过修改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使希特勒政府全面控制了国家的银行和金融。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德国经济濒于崩溃的边缘,为制止通货膨胀、稳定物价,在占领当局的支持下,德国于1948年6月制定了《币值改革法》,这一法律的施行使通货膨胀得到有效遏止,促进了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币值改革法》也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宏观调控立法的开端。在实行货币改革的同时,德国也实行了税制改革。1948年6月颁布了《税法新体制法》,这一法律的施行使得人民的税负得以减轻,加强了社会的购买力,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经济的复兴。

在1949年联邦德国正式建立后,随着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联邦德国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日益加强,联邦德国的宏观调控法制建设也获得了空前的发展。

从20世纪40年代末到50年代末,联邦德国处于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期。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是指由国家调节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这一政策的指导下,联邦德国在这一时期颁布了许多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例如,为了加快重工业的发展,于1952年颁布了《投资援助法》;为了促进农业、畜牧业的现代化,于1955年颁布了《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畜牧业法规》;为了加强中央银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1957年6月联邦议会通过了《联邦银行法》,根据该法成立了联邦德国中央银行——联邦银行。

从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联邦德国经济呈现出空前繁荣和发达的景象,这与联邦政府强有力的宏观调节是分不开的。为实现经济的持续增长,联邦政府于1967年6月颁布了著名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这一法律可以看做是联邦德国宏观调控的基本法,该法确定了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宏观调控的四大目标——适度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和对外经济平衡;为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1963年8月制定了《成立专家委员会的法律》,规定由经济专家组成委员会,由该委员会确定指导性的中期和年度经济计划;为加快对外贸易的发展,1961年9月制定了《对外贸易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贸易若干规定》,将保障对外经贸自由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明确下来,在同年,还制定了《信贷法》,这一法律成为联邦德国进行银行监督和管理的基准法。

三、日本

1868年,日本通过著名的“明治维新”运动,开始大规模地向西方学习,进行社会经济改革,并在短时间内发展成为资本主义近代化国家。可以说,日本之所以能够由一个闭关锁国的封建国家迅速崛起为一个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其经济立法特别是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制度在其中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在明治政府初期,通过1872年颁行的《国立银行条例》,日本成立了国立银行,还发行了银币、纸币。1873年7月,日本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公布了地税改革法案,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和田地供纳制,使地税占政府财政收入的比重大大增加。在明治政府中后期,日本开始进行工业革命。为了加快金融业的发展,1882年明治政府公布了《日本银行条例》,成立了日本的中央银行——日本银行。此外,明治政府还运用法律手段加快民间产业的发展,比较典型的是1896年的《造船奖励法》。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接受了大量的军事订货,刺激了经济生产,国内经济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高涨局面。日本政府一方面通过颁布法律来加强战时经济统制,如1914年的《有关战时工业原料出口取缔事宜》、1917年的《黄金出口禁止令》等;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刺激本国军事工业的发展,如1918年的《军用汽车补助法》、《军需工业动员法》等。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日本经济陷入了经济危机的泥潭之中。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使得日本经济雪上加霜。为了迅速缓解经济危机给日本带来的不利影响,日本政府强化了国家干预的力度,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针对农业危机,日本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加强了对农业的扶持力度:稳定农产品价格、对农业发放补助、整顿农村金融,这方面的立法主要有1921年的《米谷法》、1926年的《创设、维持自耕农补充规则》以及1933年的《不动产信贷及损失补偿法》等;②为了解决日本国内内需不足的问题,日本政府制定了许多促进和扶植对外贸易的法律,如1926年《生丝出口检查法》、1930年的《出口补偿法》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经济同德国经济一样,成为战时统制经济即全面为战争服务的经济。与此相应的是,日本政府通过采取宏观调控立法等措施来保障战略物资的生产和进口,并由国家直接经营军事工业。主要的法律文件有1937年颁布的《临时资金调整法》、《关于进口商品等临时措施法》、《军需公司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通过大规模的经济立法活动,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这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经济的复苏、崛起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到1955年,日本处于经济恢复时期。这一时期的宏观调控立法主要是围绕着经济复兴而展开的。首先,针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面爆发的经济混乱局面,日本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治理经济危机的法律文件,其中比较重要的有《经济危机紧急对策》、《物价措施令》、《金融紧急措施令》。其次,针对农村实行寄生地主所有制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和日本粮食生产的严重不足的状况,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调整土地法修订案》、《农地调整法改正法案》和《自耕农创设特别法案》。最后,日本政府于1949年开始注重推行产业合理化政策,并陆续制定了一系列企业法。其中,1948年颁布的《中小企业诊断制度》、1949年颁布的《工业标准化法》和1952年颁布的《企业合理化促进法》,对日本企业经营合理化发挥了重要作用。(9)可以说,这一时期日本的宏观调控立法已经进入了一个兴盛期,各项宏观调控法律、法规的颁行为日本经济的全面复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55—1970年,日本进入了经济高速发展时期。这一时期,日本政府围绕着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通过大量的宏观调控立法,促使日本经济迅速起飞。首先,日本政府为了实现工农业的现代化,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促进工农业发展的法律。为实现农业的现代化,日本政府于1961年颁布了《农业基本法》,《农业基本法》的实施推进了资本主义经营方式在农村的推广,使得日本的农业生产获得了比较显著的发展;为加快日本工业的发展,日本政府于1956年颁布了《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于1957年颁布了《电子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等。其次,为了实现日本经济的协调发展,日本政府还颁布了一系列扶植中小企业的立法,促使中小企业实现了现代化。其中主要的有1957年颁布的《关于中小企业团体组织的法律》,196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这些法律的实行,使得日本的中小企业能够逐渐适应日本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势,并与大企业的发展形成互动,两者相互取长补短,从而促进了日本经济的快速增长。最后,日本出于国情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制定了“贸易立国”的经济发展战略。为保证这一战略的有效实施,日本政府也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促进对外贸易的法律。事实上,在1955年之前,日本就已经制定了一些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制度,如1949年颁布的《外汇与外资管理法》和1952年颁布的《进出口交易法》。在1955年之后,日本又先后颁布了《出口检查法》、《出口贸易票据制度》、《促进出口税制》、《出口保险制度》等法律,这些法律的施行为日本产品在国际市场上赢得了良好的口碑,使得日本的出口贸易额迅速增长,扩大了日本工业制成品的国外市场占有率,赚取了大量的外汇。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受美国美元危机和世界性石油危机的影响,日本也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一样,陷入了“二战”以来的低速发展时期。为了消除石油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日本于1973年制定了“石油二法”,即《稳定国民生活紧急措施法》和《石油供应适度化法》,此后,又在1975年制定了《石油储备法》。20世纪70年代末,第二次石油危机使日本经济再次进入滞胀时期,一些工业部门出现了不景气的状况。针对这一状况,日本政府于1977年颁布了《特定不景气行业离职人员临时措施法》,于1979年又制定了《稳定特定不景气产业临时措施法》。这些法律的颁布和施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石油危机给日本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法国

19世纪70年代,法国工业生产集中和垄断的现象开始出现,法国也开始了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转变。但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比德国和日本彻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强调自由竞争,国家基本上不干预经济生活,长期以来运用《法国民法典》和《法国商法典》调整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关系,并且法国不存在军国主义传统,因此,经济法在法国的形成和发展比德国和日本晚,发展也不充分(10)

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法国的经济法才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并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在这一过程中,法国政府广泛地运用法律手段来干预经济,一批调整国家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章、条例被制定出来。例如,1948年法国成立了法典最高化委员会,其制定了《税收法典》、《矿山法典》、《贸易管理法典》等法律。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的经济在短时间内迅速恢复到战前水平,并进入了一个快速增长时期。与其他西方主要国家相比,法国长期实行“计划市场经济”。这一经济体制的突出特点是:①在坚持发挥市场调节基础作用的同时,通过制订国家计划来干预经济;②法国企业的国有化程度较高。

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采用指令性计划干预国家经济不同的是,法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对市场经济一直实行计划性指导。从1946年1月颁布的《关于实施中期计划法令》起算,到1988年为止,法国共实行了9个经济发展计划。议会对每一个经济计划都通过了一套法律作为实施计划的依据。

法国是西欧最大的农业国,农业在法国的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政府为了加快农业的发展,通过制定农业政策和企业立法进行全面干预。1955年,法国颁布了《农业法典》,该法由8篇1336条组成;1962年,颁布了《农业指导法》,并于1964年颁布了《农业指导法》的补充法令,该法于1980年作过一次修订。《农业指导法》对法国农业的发展作了许多规定,如促进农业机械化和改革,加强农民的市场竞争地位等内容。有学者称之为法国农业基本法。

综观近现代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宏观调控法的发展历史,我们看到,宏观调控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显著,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国家充分发挥了宏观调控法的作用,使经济得以迅速恢复、发展。在经济复兴的过程中,这些国家的宏观调控法制建设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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