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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土地法》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2-09-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井冈山土地法》中的某些规定,受到了中央3月10日第三十七号通告的影响。产生于实际工作中的《井冈山土地法》规定的比中央指示的更具体而精细,对中央某些不符合实际的规定也有所修正。毛泽东对此并不赞同,因而《井冈山土地法》规定以人口和劳动力两个标准,而“以第一个为主体。有特殊情形的地方,得适用第二个标准”。《井冈山土地法》的一些条文中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反映了过激的盲动主义色彩。

二、《井冈山土地法》存在的问题

《井冈山土地法》中的某些规定,受到了中央3月10日第三十七号通告的影响。例如第三十七号通告关于“一切土地为苏维埃公有”、“土地不能买卖”以及征收15%土地税等等规定,与《井冈山土地法》的规定基本一致。产生于实际工作中的《井冈山土地法》规定的比中央指示的更具体而精细,对中央某些不符合实际的规定也有所修正。以土地分配标准为例,中央规定以年满16岁能耕种者的劳动力为标准平均分配。毛泽东对此并不赞同,因而《井冈山土地法》规定以人口和劳动力两个标准,而“以第一个为主体。有特殊情形的地方,得适用第二个标准”。事实上,在井冈山时期的土地分配中,一般并未执行第二个标准。

《井冈山土地法》的一些条文中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反映了过激的盲动主义色彩。这种影响与同“八月失败”以后中共第二次湘赣边界代表大会决议的某些精神和中央第三十七号通告的“左”倾影响都有密切联系。对于这个土地法,在经过了多年的实践之后,毛泽东的土地革命思想日臻成熟。他自己也发现并纠正了《井冈山土地法》中的一些错误,并于1941年作出了客观的评价:

此土地法是1928年冬天在井冈山(湘赣边区苏区)制定的。这是1927年冬天至1928年冬天一整年内土地斗争经验的总结,在这以前,是没有任何经验的,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一)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二)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三)禁止土地买卖。这些都是原则错误,后来都改正了。关于共同耕种与以劳动力为分配土地标准,宣布不作为主要办法。而以私人耕种与以人口为分田标准作为主要办法,这是因为当时虽感到前者不妥,而同志中主张者不少,所以这样规定,后来就改为只用后者为标准了。

直到1956年,毛泽东在党的八大预备会议第二次全体会上总结他历史上所犯错误的具体情况时,还说:

“《井冈山土地法》很蹩脚,不是一个彻底的土地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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