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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组织文化视域下的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协构

时间:2022-10-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一种文化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大学,“学术性的学科和行政性的组织系统并存,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同在”,是“高校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8]二、作为社会组织的大学行政权力“行政乃是为实现某个私人目的或者公共目的而在具体情形中对权力的行使。”现阶段我国大学行政权力调整需要着力解决好两个难题,即重构政府与大学行政权力分配的难题和大学内部行政权力结构性调整的难题

现代管理学之父彼得·德鲁克力主“通过组织这种工具,尽量发挥人类的创造力”被奉为组织管理学的经典理念。作为一种文化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大学,“学术性的学科和行政性的组织系统并存,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同在”,是“高校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1]174-184大学能否和多大程度上起到发挥人类创造力的作用,也是衡量大学作为文化组织和社会组织存在之合理性的标准。理查德·H.霍尔认为,“从多种意义上讲,组织是权力的同义语。因为当我们从组织结果的角度进行考虑,组织便是当权者的权力工具。组织也是人们遵循权力规则的权力体系,是与资源配置相关的政治体系。”[2]吉登斯指出,在一般意义上,“‘权力’是行动者干预一系列事件以改变其进程的能力,‘权力’是互动的一种特性,并且可以被定义为确保获得结果的能力,而这些结果的实现同时依赖于其他人的行为。”[3]我们认为,权力体系的存在也是一个组织的重要表征,组织与权力共处于一个有机体的系统。权力通过组织的形成得以表现,组织通过权力的运行得以维持,大学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和文化组织的形式也不例外。

本研究所指称的组织文化,是指特定组织在其长期的实践活动中形成并为组织成员普遍认可和遵循的价值观念、组织信念、行为规范和思维模式之总和。本研究试图通过探寻大学学术和行政权力的结构体系及其社会、历史根源,提出基于大学的历史使命而统整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组织文化,构建和谐、高效、创新的中国现代大学制度,这也是枟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枠(2010—2020)关于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旨意所在。

一、大学组织文化的内涵及其特性

社会组织作为人类协调活动的集合必须将其活动和任务连接成一个有机的协调整体,在整合的过程中逐步将组织成员和各系统的活动达到统一。正是基于对组织目标的认同,组织成员在活动之中会形成一种巨大的力量,它通过影响组织成员的价值信念系统而对组织成员的态度和行为产生深刻的影响,这就是组织文化。组织文化根植于组织成员特定的基本信念及其价值观,形成特定的行为准则,并指导组织成员的组织活动和行为方式,另外,它通过影响组织成员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进而影响组织运作,使其成员的行为发生有利于组织目标实现的改变,从而使组织得以有效整合。组织文化对一个组织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功能,如标识功能、规范功能、约束功能、凝聚功能、适应功能等。有研究发现:组织文化通过影响知识分享进而影响组织创新;组织文化通过知识分享和组织创新间接影响组织绩效。[4]组织文化为组织成员提供了言行举止的标准,能够引导和塑造组织成员的态度与行为,从而使他们有效地相互沟通和合作。正是这样一套价值体系指导着组织成员的日常工作关系,从而决定在一个组织里人们如何相互沟通,哪些行为受到鼓励,哪些行为是不可接受的,以及如何分配权利和地位。[5]正如德隆(De Long)认为的那样,组织文化已成为不同层面的知识间发生关系的媒介,它创造了一个社会性的相互作用,即最终决定组织如何实施有效地创造、分享和应用知识的环境。[6]大学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也是特殊的文化组织,其组织主体、组织内容、组织活动及其形式都具有鲜明的文化特性。大学组织文化的内涵包括六个因素:①环境:作为组织,其对环境的定义是什么?其组织成员对环境采取的态度是什么?②使命:作为组织,其对使命的定义是什么?使命是否构成决策的基础?组织成员对使命的认同度如何?③社会化:社会化对组织成员的意义是什么?如何社会化?组织成员如何知晓其在组织中的社会化程度?④信息:组织的信息有哪些组成?组织信息的分享程度如何?⑤战略:组织的战略制订主体是谁?制订的程序是什么?⑥领导:组织领导的构成与产生形式是什么?组织成员对组织领导的期待是什么?[7]正是由于大学组织目标多元、结构多层、专业多样、学科属性多重,而其组织成员思想自由、思辨活跃,因而科恩和马奇在枟领导与模糊性枠中曾以“有组织的无政府状态”来描述大学的组织形式。这一特殊的社会组织以组织文化的形式将外似松散的结构紧密相连,进而形成不同的学科、专业群体,虽似“无政府”实为“有序”,虽似“有序”但却“松散”。正是大学组织文化鲜明的个性特征决定了大学制度的文化取向,并与其他社会组织有着明显的差异。[8]

二、作为社会组织的大学行政权力

“行政乃是为实现某个私人目的或者公共目的而在具体情形中对权力的行使。”[9]行政权力(Adm inistrative Power)的词源来自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大学的行政权力在德国意指“大学的自治行政权”,即大学在处理与大学教学、研究、课程及进修直接有关的行政事务时所享有的自治权。[10]我们认为,高校行政权力就是指高校执行决策机构所作决策的权力,行使行政权具有两大基本原则:即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权力的来源与权力的形态、权力的主体及客体的相对性将决定权力在多大范围内行使并发挥作用。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区别两组概念:高校行政权力与一般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高校行政权力与教育行政部门的高等教育行政权力。

表3.1 一般行政权力与高校行政权力比较

高校行政权力也有别于教育行政部门的高等教育行政权力。我们认为,高等教育行政权力是对整个高等教育事业进行管理、协调和控制,体现的是教育行政部门与高等学校“全体”之间的关系。高校作为一般民事主体,也是教育行政主体,其行政权力是在民事权力与教育行政权力范围内行使,这就决定其是有限的权力主体;高校也是教育行政相对人,也就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教育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对高校行使相对教育行政职权,这更加决定了高校行政权力的有限性,但有限不代表其必定无为。高校行政权的对象是“人的教育”与“学术自由”,我们认为任何对教育、学术的“管理”活动,如果能遵循教育、学术自身规律,就可以促进教育及人的发展,如果高校行政权力“敬畏”教育、“敬畏”学术,服务于教学育人、学术自由与科学创新,大学的行政权力就会有位、有为、有效。

现阶段我国大学行政权力调整需要着力解决好两个难题,即重构政府与大学行政权力分配的难题和大学内部行政权力结构性调整的难题。[11]这一方面凸显了政府与社会之间权力关系的复杂性,亦即政府与大学之间的行政权力分配关系;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一般行政权力在大学这样具有组织文化特色的实体中运行的困境。行政权力科层制所固有的层级性、严密性与大学这一松散的社会文化组织具有不兼容性,这是一般行政权力与高校行政权力的矛盾所在。在我国高校内部还存在另外一种矛盾,这就是高校决策权力与行政权力的阻抗。例如,大部分高校设有学术委员会,兼具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之职,也具有审定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之责,还具有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之功能,但当学术权力被行政化后,高校真正意义上的决策机构何在呢?

三、作为文化组织的大学学术权力

伯顿·克拉克在枟学术权力枠中明确提出了“学术权力”(Academ ic Power)这一概念,他认为,作为高等教育系统中的法定权利,学术权力是由于某些群体占据支配地位而产生的权威。[1]172-183别敦荣等学者认为,学术权力的主体可以是教师民主管理机构或教师,也可以是学校行政管理机构或行政管理人员,还可以是政府及其高等教育管理部门等;其客体,即权力的作用对象,必定是学术事务;其作用方式,可以是行政命令式的,也可以是民主协商式的。[12]大学学术权力形态具有多元性,它不仅牵涉大学学术权力的主、客体两部分,而且关涉大学学术权力的构成方式和管理方式。那么大学具有哪些学术权力形态呢?不同划分标准会形成迥异的权力形态,如表3.2所示:

表3.2 大学学术权力形态

学术权力的基本单位在于学科的权力和院校权力,作为文化与学术组织,大学的学术活动既包括常规的教学活动,也包括科研项目(课题)审批,学术成果的评价,学术能力的判定,科研经费的确定,学术职务的评定,学科专业人才的培养,学科评价制度的确立、运行及监督等,对这些学术活动的管理需要由学术权力来完成。个体学术权力是指大学中的每一位成员所拥有的学术权力,集体学术权力主要以委员会作为学术权力实体,集体学术权力是大学内成员实现民主参与学术管理、实现资源协控与共享的重要形式;正式学术权力是指大学组织内法定并赋予实施运行的学术权力,如,学术委员会及其委员的评议与表决权、院系的学术管理权、教学科研人员对学科发展的参与权等,非正式学术权力则指大学内部非经制度形式生成,而经由学术地位、师缘或学缘关系等而获得的对学术事务的潜在或显在控制力;学术权力的纵向结构也就是大学行政性学术权力的垂直结构,以校、院、系这样最为常见的权力梯次呈现,大学学术权力的横向结构则指大学内部在纵向结构的每一梯次可能存在的平行权力结构;大学民主性学术权力指大学内以委员会的形式,通过委员会“一人一票”的方式决定相关学术事务及资源分配,大学集权式学术权力以权力主体集中、汇聚的形式形成科层结构进而实现学术行政权力。

基于权力运行所具有的两个根本性特征(权力共同体中结构性的关系与权力结构中支配他人的力量)来考量我国当下大学的学术权力,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①权力主体、客体边界不清,制度设计与配置不合理;②国家行政、学校行政干预甚至主导学术权力的现象较为普遍;③学术权力组织作用发挥不够,学术权力运行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普遍问题;④学术信息交流透明度不高,民主式学术参与权力和个体学术权力参与程度低;⑤纵向行政、学术权力漠视基层学术监督、评价权力。

四、还原大学的组织文化性:大学学术权力的前世与今生

从历史渊源来看,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创办的学园、中国的稷下学宫,无不昭示着时代的文化与精神需要一个能够自由交流、探讨、提升、发展和传播的空间和寓所,早期的大学就是发端于此。大学组织与知识分子之间的“文化共契性”不仅是历史的启示,也是大学本原旨意所在。12世纪诞生的博洛尼亚大学、巴黎大学、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等,也正是随着近代历史上文化知识的专业化,大学容纳了主要的文化知识活动而诞生的,其兼具社会组织和文化组织的组织文化特性对现代大学影响深远。中国现代大学发轫于19世纪末,虽为移植西方大学之模式而建立,但未经过“大学自治”的实践而形成自治文化这一历史传统,此为我们的先天不足。我们的文化分子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中缺乏独立的权力与话语意识。蔡元培基于“大学者,研究高深学问者也”这一办学理念,对北京大学进行了彻底改革,力倡学术自由、教授治校和大学自治;20世纪30年代,清华大学校长曹云祥秉承“教授治校”之办学理念,再开中国大学“教授治校”的典范。但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大学沦为行政之附庸,便遑论大学的学术权力了。“学术权力”这一概念,也是近20年来由舶来而“本土化”的。近年来,高校去行政化的呼声不绝于耳,但需要警惕的是我们在很大程度上运用二元对立的立场解读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盲目地“去行政化”,殊不知,车之两轮实为互为能动的作用。

大学“学术文化”与“管理文化”“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各有其产生的原因和存在的合理性。在大学组织文化发展统一目标的引领下,可以在两种组织文化的主体之间建立一种协调对话机制。在这种机制下,两种组织文化的主体“超越各自传统和生活形式的基本价值的局限,作为平等的对话伙伴相互尊重,并在一种和谐友好的气氛中消除误解,摈弃成见……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13]当下之中国,诸如学术委员会这样的学术组织所具有的权力和职能,经由枟高等教育法枠之规定而在法律的意义上获得了“合法性”,但大学办学自主权的缺位与缺失,学术权力何以实现“大学及其成员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的权力”?诸如在一些重大科研项目的招投标时,履行“学术评议”程序的各种专家委员会中配有代表行政部门意见的“工作秘书”,主管行政部门拥有最终的审批权,这种学术资源分配就是“行政组织里出学术力量”,学校内部的资源分配又何尝真正实现了学术民主了呢?学术权力无法独立行使“话语权”时,学术资本就逐渐对行政权力产生依附与追逐,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互监督与制衡又何以实现呢?行政意志和市场时时冲击着“学术本位”而导致大学作为社会良心的学术责任弱化,学术的失守、失范也就在所难免,社会对大学的抱怨、批评纷至沓来。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为何传统的大学组织难以形成权力的自组织形态,其根本原因在于大学作为事业组织法人缺乏应有的自主权,大学组织中各个层级的“学术中心”更是极难成为真正的“权力中心”而形成大学应有之组织文化。笔者认为,大学学术组织形态应以自动调节为主,辅以指令性调节,两种调节机制的整合是实现大学组织文化整体性的有效途径,也是大学学术组织的理想形态。

五、以“去官僚化”为重点协构现代大学组织文化

卡尔·波普尔曾说:“虽然我们可以设计各种制度,以使这些权力被滥用的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我们绝不可能根绝这种危险。”[14]大学权力关系和权力结构就是大学公共权力在各权力主体之间的分配状况,权力无限扩张的天然冲动需要建立权力的制衡机制以使得权力各方主体得以均衡。“从根本上说,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冲突起源于学者和行政管理者对于大学性质和使命的不同认识”。[15]由于大学具有知识性和专业性强的特点,大学中的权力现象和权力关系就较一般的组织或机构更为错综复杂。由于各权力主体在不同的大学公共权力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有所差异,公共权力的分配状况也有所不同,因此,在不同场域中便会形成不同的大学权力关系或结构。[16]对学术活动(教学与研究)的规范约束机制、成果奖励机制和资源配置机制,构成了大学学术管理的内在机制。正是这些机制维系着知识生产和再生产的秩序,不断激励着学术的积累与创新,同时也不断强化着学术场域中的“阶层结构”。围绕着评价、奖励、资源分配等形成的竞争和“马太效应”,在科学中导致和维持某种阶层结构。[17]但是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分离和阻抗是对立统一的,更为准确地说,形式上必须分离,实质上是统一的,具体如表3.3所示:

表3.3 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形式与实质对照

由表3.3可以看出:①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在性质上是相似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两者在目标上具有统一性,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存在均是为了实现大学的组织文化目标;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主体与客体是重叠的,运作方式是交叉的。大学内部的权力并不能简约化为“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如果说提出“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初衷是为了解决我国大学办学自主权及保护学者合法权益问题,那么简单地以这种二分法作为实现去行政化的依据则无益于问题的解决。

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在大学组织系统内的文化创造、传播与交流过程中,其组织目标的同一性决定了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应该构建整体性的协同机制。首先,大学的学术活动需要与大学相关职能部门(或组织机构)进行协同,无论是学科建设、课程设置,还是教师评聘、学术认定等活动,都可以根据不同标准、形式分类并归属到相应职能部门,权力资本在整体性整合过程中是可以达到互动互为的,而不是此消彼长;其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在相应职能部门的再生产又是借助于组织机构的规范、标准的运作来发挥大学功能的,从而实现大学教育的理想并对大学事务进行约束,实现大学对既定存量资本的再分配,达到大学文化再生产的目的;再次,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机制并非秉承博弈的胜负游戏规则,权力的妥协和资本的让渡是保持大学自主活力最重要的方法。那么如何实现这种权利的妥协和权力的让渡呢?笔者认为,中国的大学组织,要成为“发挥人类创造力”的工具,必须实现整体性权力模式的有序与协同建构,具体来说应该:

在高校与外部行政之间,我们可以参照英国的“大学拨款委员会”“多种技术学院及其他学院委员会”,美国的“高等教育协会”“大学和学院联合会”,日本的“中央教育审议会”“大学设置审议会”,德国的“大学校长会议”“科学审议会”等,建立并强化非政府性中介组织。这种中介组织既不是政府的附属机构,也不是建立在高校之上的管理层,让这种第三方组织逐渐起到独立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作用。与此同时,我们需要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大学投资形式,不能继续这种一元化的政府投资大学形式,以实现大学利益相关者的多元化进而实现大学组织管理参与者的多元性、民主性。

在大学内部,努力建构高校内部权力的支持氛围——协调权力冲突的组织文化支持。首先从大学精神与大学理念层面引导教学与科研人员参与大学的学术管理、行使教学和科研管理权的意识,在大学内部营造尊重教学育人、学术发展、学科与专业建设权力的组织文化氛围,使大学的行政权力向学术本位回归;其次,需要强化学术民主,健全专业委员会、学科委员会、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各项制度,确保教学与科研人员参与学术事务决策的权力落到实处;再次,营造以学生为中心的组织文化氛围,尊重并保障学生的主体参与学习和学术的地位,实现其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

当前我国高校去行政化的重点也是最关键之处是去“官僚化”文化,这需要依靠大学外部体制的创生,同时也需要大学内部行政组织与学术组织结构的优化设计,真正形成一个服务型教育行政,让大学形成自组织的组织文化氛围。学术的价值来自于真理,而真理的获得需要学术自由。从这个意义上看,“维护学术自由不是为了教师和学生舒适与方便,而是为了社会的利益,只有教育过程导致知识的发展,社会的长远利益才能得到最好保证”。[18]当下,我国大学的社会基础正趋于日益广泛,大学组织的利益相关者已经通过政府、社会、大学、投资人、学生的契约性关系设计而形成法人共治框架,这就要求提供利益整合渠道及民主决策机制,正确处理不同权利主体相关者的利益与风险分配,规范与协调各方主体的组织行为,从而有效地达成大学的组织目标,努力建构“学术独立、学术自由、学术中立”为基础的、以“学术自由、教授治校、大学自治”为特征的现代大学制度,以实现“通过(大学)组织这种工具,尽量发挥人类的创造力”的组织文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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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家新、易连云,本文曾刊于枟内蒙古社会科学枠201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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