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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从执政逻辑、执政理论及执政规律的维度解析执政合法性

时间:2022-09-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执政合法性问题再度凸显。然而,执政的历史合法性并不等同现实合法性,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正当性必然要求从革命逻辑转向执政逻辑,执政合法性从历史合法性转变为现实合法性。对于任何一个执政党来说,政绩是维系其执政的重要的合法性基础,但并非唯一的合法性基础。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只有在执政实践中贯彻落实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才能得到民众的政治认同,从而具有长期执政的合法性。

一、执政合法性的三重维度

合法性是政治学的一个重要概念,主要是指统治权利被认可的程度。这一概念源自西方学者的研究观点,韦伯的一个重要政治思想就是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待统治权的合法性问题。哈贝马斯运用这一概念现实地分析了晚期资本主义在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等方面存在的危机化倾向。法国学者让—马克·夸克将合法性概念广泛地运用到政治学研究中。执政合法性是指公众对现存政治秩序的认同,包括价值认同、制度认同和政绩认同。从历史角度来看,在政党产生以前的阶级社会里,执政合法性问题表现为政权更迭、王朝兴替,在西方称为政治合法性,在中国则典型地表现为“历史周期律”。进入近代以后,合法性问题有了新的表现形式,这就是政党政治的合法性,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执政合法性。尤其到了20世纪90年代,包括一些老牌执政党在内的政党对时代和环境的变迁反应相对迟缓,因而民众质疑政党的执政绩效及其形象,结果出现了世界范围内的政党危机。执政合法性问题再度凸显。中国共产党执政至今已有六十多年,经历了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艰难转型,面临着从历史合法性转变为现实合法性的严峻考验,由于政党的执政合法性与执政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因此,需要从执政逻辑、执政伦理、执政规律的维度出发,对执政合法性进行解析。

1.执政合法性与执政逻辑

政党作为一个具有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属性的政治组织,不仅承载着为本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谋求利益的重任,而且肩负着历史赋予的推动社会进步的使命。执政使命是由执政义务引申而来的,是执政党为了获得公众对其统治权利的承认而做出的努力,是统治权利与执政义务相对应的要求。对于一个有着远大政治抱负的执政党来说,不仅要善于用意识形态来影响公众,还需要做出能够使人信服的政绩事实,以获得公众对执政现状的认可。“公众的满意或不满意的态度源自于那些体现政治权力的政府机构与人员履行各自义务的方式,正是这种态度为观察者提供了关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合法关系系数的首选指标。”[1]

执政逻辑是指政党执政的内在规定性。其基本逻辑是:政党得到大多数民众的信任和支持,取得执政权力,再运用这一政治权力,实现其所代表民众的利益。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源于革命合法性,强调政权的人民性,而非西方国家的政党竞选。半个多世纪以前,民众之所以选择中国共产党,就在于他们相信中国共产党能够代表他们的利益,担当起历史赋予的重托,完成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和民族复兴的使命。完成历史赋予的执政使命,成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逻辑所在。恩格斯曾经指出:“逻辑的研究方法是唯一适用的方式。但是,实际上这种方式无非是历史的研究方式,不过是摆脱了历史的形式以及起扰乱作用的偶然性而已。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2]

执政合法性作为政治领域的价值问题,不是一个是否符合正义标准的抽象问题,而是一个是否适合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实践问题,最终表现为人类实践历史的选择。中国共产党执政是人民的选择,是历史的必然,这早就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然而,执政的历史合法性并不等同现实合法性,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正当性必然要求从革命逻辑转向执政逻辑,执政合法性从历史合法性转变为现实合法性。中国近现代历史发展表明,中华民族复兴必须建立在现代化基础之上,而中国共产党执政是中国现代化建设必要的政治前提。从世界现代化进程看,中国现代化处于一个迟发展的状况,后起国家必然要受到先发展国家模式的影响,现代化能否实现自主性发展至关重要。从中国现代化的历史起点看,中国现代化的基础极为薄弱,属于追赶型现代化,需要有一个权威的政治组织来推动。从中国现代化的社会性质看,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其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在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领导现代化建设的政绩,而且这一政绩能够得到民众的赞同。《第三次浪潮》的作者美国著名作家约翰·奈斯比特引用中国人的一句话:“中国人相信政绩的合法性。如果政府政绩突出,它就会被认为是合法的。”[3]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中国共产党还处在一个需要通过不断革命来获得执政合法性的阶段;改革开放以后,党的工作重心转向经济建设,主要通过执政的经济绩效来体现合法性。从长远看,执政党的合法性长期维系在执政的经济绩效上,就有可能发生合法性危机。因为一个国家经济不可能长期保持高速增长的状态,即使某一阶段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社会不公平引起的社会矛盾也不会自行得到解决。

对于任何一个执政党来说,政绩是维系其执政的重要的合法性基础,但并非唯一的合法性基础。执政合法性资源包括意识性资源、制度性资源和功绩性资源等政治认同资源。当执政党倡导的价值理念与民众的价值追求相一致时,现存的政治秩序因得到民众的价值认同而具有了合法性;公正的社会制度往往能够得到民众的广泛认同,在影响政治认同的诸多资源中具有根本性意义;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政绩既是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又能够给民众带来实际利益,因而是执政合法性最现实的来源。“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揭示了中国共产党不断获取执政合法性的三个基本规律,即中国共产党要巩固执政地位,就必须始终致力于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执政党只有大力发展先进生产力并取得出色的业绩,其执政能力才能得到民众的赞同,只有大力发展先进文化,其执政理念和所倡导的社会价值观才能被民众接受;只有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其统治权利才能为民众所认同。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只有在执政实践中贯彻落实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才能得到民众的政治认同,从而具有长期执政的合法性。

各国的政治发展都遵循各自的历史轨迹,由各国政治文化所决定的政治发展模式,共同构成了人类的政治文明,执政合法性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人类社会国家形式发展规律时,提出了人民共和国是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国家政权的最高形式的设想,“国家最高形式,人民共和国,是我们现代的社会条件下日益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必然性”[4]。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是中国共产党革命逻辑的必然结果,人民当家做主、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原则。

政党政治与民主、法治的有效结合,构成了当代政治发展的动力结构,民主原则、法治原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内在逻辑要求,处理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中国共产党获取执政合法性资源的重要途径。党的领导是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根本保障,人民当家做主决定了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性质和方向,依法治国规范着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形式和途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由于执政党的社会基础发生了变化,领导方式也要随之改变。为此,一方面,转变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集权政治”模式,需要不断向国家政权体系和社会体系转移、培育政治权力;另一方面,发展市场经济必然会对原有的政治结构和政治资源产生解构和分化的效应,这就需要通过不断整合现有的政治资源来提升执政党的政治动员能力。由中国共产党推进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实现自上而下的民主与自下而上的民主之间的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它要求充分发挥执政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实行自上而下的民主;同时又要求执政党积极发展基层民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民众治理国家和社会,实行自下而上的民主。只有实现这两种民主的有机结合,才能保持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活力与秩序之间的平衡。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作为执政党既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又要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确保人民授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而不发生公权力的变质异化。

2.执政合法性与执政伦理

政治文明作为人类改造国家和社会的政治成果,它要求政治意识的宽容性、政治制度安排的制衡性以及政治行为的有序性,人类社会在政治文明轨道的演进中,赋予了政治文明伦理属性。任何政党的存在都是与执政权力的获取、运作和维护紧密相关,而执政权力作为一种外在的强制性力量,在其运作和维护过程中必然会受到来自执政合理性的道德约束。

所谓执政合法性,是指执政党的执政理念的正当性以及执政实践的正义性。执政伦理建设就是要回答针对执政行为的价值追问以及统治权利的正当性拷问,通过对执政权力的有效引导与约束,确保其在政治文明的轨道上运行。“自从人类进入工业文化时期以后,人类的社会生活形态日益趋同。在西方工业文明的压迫下,每一种民族文化都必须为自己存在的合理性在理性的法庭上做出辩护。”[5]马克思主义作为世界公认的人类优秀文化,在20世纪初传播到中国后,中国共产党人赋予其民族特色,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本土化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伦理从本质上说,它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产物,作为一种政治文化的形态,它又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人类社会普遍适用的价值追求,共产党人从不讳言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提出了内蕴民主价值的无产阶级的共同利益。作为一种合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价值观念和政治制度,民主的客观存在及其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民主的具体实现形式,则由于世界文化的多样性而没有统一的模式。民主作为人类进步和政治文明的理想目标,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核心价值追求,更是一个需要有现实的实现形式和具体途径的执政实践问题。民主既是目的又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强调民主目的和手段并重的执政伦理,在实践层面上必然要求执政党实行“善政”。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相融合的过程,是马克思主义对儒家伦理进行改造并促进儒家伦理现代化的过程。儒家的国家治理伦理主张“王道重于霸道”,认为要维持政权的长治久安,须以道德教化民众。《大学·中庸》说:“道得众,则得国;失众,则失国。”儒家重德治,但却不排斥法治,认为德治须以法治为保障,礼法相济互补。《春秋繁露·精华》说:“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孟子秉承孔子的德治思想提出了“仁政”学说,后经历代儒家学者的阐发,发展成为儒家的“仁政”思想。虽然,儒家的“仁政”思想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伦理的直接思想来源,但有其本质的区别。儒家的“仁政”思想注重通过调适君民关系和官民关系来缓和社会矛盾,以期达到维护封建君主统治地位的目的,其价值取向本质上是君本位而非民本位。

“专制之下无善政”。为了克服和避免中国古代社会在政道、治道上的不足,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并努力促进执政体制、执政方式、执政行为的内在统一。实行以人民民主为基础和目标的,蕴含着民有、民治、民享等价值追求的“仁政”,对儒家传统伦理观是一种带有根本性的超越。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伦理的基本原则,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先进性的集中体现,也是区别于一切非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所在。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是所有共同体中最高最有权威的共同体,追求“最高的善”。“政治上的善即是公正,也就是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6]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伦理原则要求党的执政目标和执政行为必须放在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上,而以人为本的伦理原则则要求把增进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具体落实到每一个人身上,从而在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形成公正合理的融洽关系。“公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维护社会公正和取得经济绩效一样,都是获得执政合法性资源和执政合理性资源的重要来源。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的论断,不仅是对社会公正内涵的科学揭示,而且指明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现实途径。以人为本的伦理原则在执政实践活动中,主要反映在尊重人的主体地位以及“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就是承认全体人民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实践主体,同时也是受益主体和价值创造主体,进而要求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实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富裕的基本原则。

现阶段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途径是:激发全体人民的建设热情和创造活力,使全体人民在“共建”中各尽所能;保障全体人民各项权力和利益的充分实现,让全体人民在“共享”中各得其所;在发展生产力基础上不断减少绝对贫困人口和缩小贫富差距,使全体人民在“共富”进程中和谐相处。“三个共同”原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正当性,在这一价值目标的引导下不断推进和实现以民主为核心的民有、民治、民享,显示了中国共产党执政实践的正义性。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所有历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过程中,民主作为发挥人的主体性作用的根本途径,是实现民有、民治、民享的前提条件。

中国共产党以唯物史观作为自己的历史价值观,以务实的方式践行自己的社会理想。根据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中国政治文明发展的现状看,理想的民主状况在人们面前还没有完全展开,但民主是在人们周围时时发生的现实,“中国正处于创建符合自己历史与思维的民主模式的初级阶段”。在实现人的“自由个性”所需条件中,马克思、恩格斯特别强调生产力条件,指出:“人们每次都不是在他们关于人的理想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的。”[7]中国是一个底子薄弱的发展中大国,“文化大革命”结束时中国的生产力还处在一个相当低的发展水平,物质贫困成为人们享有基本权利的最大障碍,在物质条件上实现“民有”是人们的最大愿望。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经济发展,为全社会的共同富裕奠定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只要按照共同富裕的方向兼顾效率与公平,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推进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土地住房制度的改革,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必将有一个大的提高。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人是社会历史活动的主体,中国新时期的每一项重大改革,无不以增强人的主体意识、释放“人的主体性”能量为出发点。按照共同建设的要求,只有在“共建”中实现“民治”,人的潜能和素质才能得到全面发挥和提升。综观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部享有权利的社会主体范围不断扩大以及社会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范围不断扩大的历史。正如恩格斯所说的“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的福利,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8]。现代社会更应如此,只有在人们共同享有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才能真正实现“民享”。

3.执政合法性与执政规律

世界各国的政治发展表明,民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着正相关的关系,而政党的合法性与其执政的有效性也具有高度的相关性。现代政治权力在强调宪政制度作为合法性根基的同时,也十分注重其有效性运作在自身合法性论证中的作用。对于新兴民主化国家来说,政治权力运作的有效性相对于合法性的意义,显然要比西方宪政主义国家重要得多。执政有效性是指通过执政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符合其内在规律的实际效果。也就是说,能够满足社会公众利益需求的程度。西方学者利普塞特、阿拉嘎帕、弗里德里奇等对此都有论述:“有效性是指实际的政绩。即该制度在大多数人民及势力集团的大商业或军队眼中能满足政府基本功能的程度。”[9]执政有效性要求执政党不仅要创造物质利益上的经济绩效,还要取得民主与秩序协调上的政治绩效,在控制和行使政治权力过程中遵循反映政党政治本质的法则。执政者大都有成就偏好,成熟的民众对执政绩效的认同,既注重短期效应,更注重长期效应,其取决于执政者对执政规律的遵循程度。从历史回归的角度看,执政的有效性与执政的合规律性总体上是相一致的。

在现实的执政实践中,虽然执政的有效性与合法性相互依存,但是在具体运作机制上常常会出现“悖论”。罗伯特·米歇尔斯认为,任何执政党无论其怀有多么良好的愿望,随着规模的扩大和组织的健全,将不可避免地走向精英化、少数化,导致普通党员对党的事务和组织的离心化和冷漠化。这被称为“寡头统治铁律”,反映了执政实践中民主与效能的悖论。执政有效性内在趋向于权力的垄断化、集中化以及自上而下的单通道运行,以致单纯追求执政效能往往容易忽视民主,从而导致合法性危机。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拥有8000多万党员的世界上最大的执政党,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受到精英化、少数化规律的影响。目前党内不仅存在着主流价值观边缘化、基层党组织战斗力弱化和干部腐败泛化等自身素质问题,还存在着诸如各级政权组织民主功能发挥不足、行政决策较少顾及民众的利益诉求、政府组织成员追求自身利益、党执政的社会基础流失严重等制度问题,加强党的自身现代化建设在当前显得尤为迫切。如同世界上一切事物都受规律支配一样,政党执政作为上层建筑领域特殊的政治实践活动,也有自身规律可循。共产党执政规律是政党执政的特殊规律,列宁在布尔什维克执政期间,就开始对共产党执政规律进行了初步探索。中国共产党的第一、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结合党执政的具体实践,提出了一系列执政党建设的思想。在此基础之上,江泽民同志提出了“共产党执政的规律”这一命题,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了集中阐释。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对党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后自身建设的经验进行了系统总结,提出了执政党建设的“六条基本经验”,进一步深化了对党的执政规律的认识。

对于作为执政主体的中国共产党而言,融入世界性的现代化潮流,不仅要从中国的角度去透视世界,还要善于以世界的眼光和全球化的视角来审视中国。中国共产党在六十多年的执政实践中所形成的执政规律,遵循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执政党自身建设规律,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不断改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在执政实践中努力实现合利益性、合道德性、合法律性的内在统一。任何一个政党在执政期间都力图通过政治权力的有效运作来获得尽可能大的政绩,来满足民众对执政党的能力要求,以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中国的历史文化和政治制度传统决定了民众对执政者的政绩素来有较高的期望值,由于执政的合法性取决于民众的评价,也就是邓小平所讲的“人民支持不支持、拥护不拥护、答应不答应”的问题。而提高执政的有效性又不能以损害执政合法性为代价,因而不论是执政目标还是执政方式,都必须遵循符合中国特点的执政规律,才能避免陷入新兴民主化国家特有的“低合法性和低效能”的执政困境。执政目标的实现是通过具体的政绩评价标准作导向的,政绩评价标准决定着干部的政绩观,进而影响到执政的有效性。目前地方官员的升迁主要取决于政绩,这本身并没有错,问题在于这一政绩的评价标准不仅存在着单一化或片面化倾向,而且在考核的具体操作中往往注重显性政绩,由这种政绩导向所驱动的经济增长,必然有悖于科学发展的规律。有学者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的“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的要求,提出了以经济绩效“优”为目标的功利标准、以公平正义“善”为目标的道义标准和以社会效应“和”为目标的整体价值标准。[10]如果地方政府都能以比较全面的政绩标准来评价发展绩效,来考核领导干部为官一任的政绩,就比较容易引上科学发展的轨道。

执政有效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决策实施的有效性、制度运行的有效性和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其取决于执政方式的科学性。执政方式是政党完成执政义务、实现执政目标的重要手段,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符合执政规律的三大执政方式,对其加以不断改进和完善,在执政实践中努力实现合利益性、合道德性、合法律性的内在统一,成为提高执政有效性的重要途径。民主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本质所在,它既是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目的,又是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基础。民主执政的过程实质上是执政党对利益关系变化的协调过程,强调的是执政权力来源的合法化。民主执政是在公民利益表达渠道通畅的基础上,通过建立有效运行的利益政策反馈、评价和修正机制,不断进行利益协调来满足人们的利益要求。科学执政的过程实质上是执政党建构和运用合乎逻辑和规律的利益整合制度的过程,强调的是执政权力运作的制度化和程序化。科学执政要求执政党尊重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各种宪法赋予的职能,发挥人大制度在整合人民利益方面的作用;要求执政党不能以党代政、以党代法,而要善于通过合法的程序和制度化渠道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要求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分权制衡的权力运行结构。依法执政的过程实质上是以权利义务的法的形式确认、界定和分配利益的过程。法律是对各种利益群体的不同利益要求不断妥协、综合、调整的产物,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道德、政策、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能替代的,“法律至上”是体现依法执政内在意蕴的首要原则。

从以上三个维度解析执政合法性,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通过革命手段取得执政地位,并且追求长期执政目标的执政党,在由革命逻辑向执政逻辑转换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地增强执政合理性来提高执政有效性,使执政的价值追求与执政实践相耦合,执政理念的正当性与执政行为的正义性相统一,执政绩效的提高与执政的合规律性相一致,从而巩固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而与政绩认同、价值认同和制度认同等合法性认同相对应的,是执政实践的合利益性、合道德性、合法律性:执政合法性取决于三者的内在统一。从价值层面看,合法性是评价性的,属于价值判断;合理性是伦理性的,属于价值选择;有效性是工具性的,属于价值实践。三者相辅相成、相互影响,构成了反映政党执政合法性本质的三元性结构,是现代政治文明视野下考量政党执政价值的一个重要的理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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