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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行为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从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来看,任何具有法定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都具有行政执法的资格,不受级别的限制,而且可以说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行政执法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产生直接的影响,具有突出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力,其违法或者不当行使,也会直接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 行政执法行为

重点提示

1.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最为广泛的活动方式,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的作用。作为行政行为的一部分,行政执法行为同样具有法定性、特定性、裁量性、强制性等特点,其产生的法律效果表现为实实在在的内容,包括赋予或者剥夺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科处或者免除行政相对人的某种义务,确认或者否定行政相对人的某种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

2.行政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给付和行政确认等授益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等负担行政行为。

3.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是最常见、最典型、应用最广泛的行政执法行为。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规制这三类行政行为是当前行政法中最为关注的问题。

对行政执法,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界定和不同的理解。广义的行政执法是相对于立法和司法而言的,是指行政主体对法律的执行和实施,其外延涵盖整个行政行为,其目的在于说明现代行政的性质和功能,所强调的是现代行政对法律的从属性,实现了“从管理到执法”的根本性转变。狭义上的行政执法是相对于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而言的,即将行政一分为三:一类是制定规范的行为,即行政立法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一类是裁决争议和纠纷行为,即行政司法行为;最后一类是直接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或者事件的行为,即行政执法行为。在这个意义上,行政执法是行政行为的一部分,其目的在于区别行政的不同内容,从而适用不同的程序。我们是在狭义上使用行政执法一词的,即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直接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或者事进行处理的活动。

行政执法活动是行政主体实施的最为广泛的活动方式,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无论是从行政执法的主体还是从行政执法的表现形式来看,行政执法行为都有自己的特点。首先,从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来看,任何具有法定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都具有行政执法的资格,不受级别的限制,而且可以说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相比之下,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活动的主体则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只有少数级别较高的行政机关才能成为行政立法的主体,也只有少数经法律特别规定的行政主体拥有裁决纠纷的行政司法权。其次,从行政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来看,行政执法涵盖了传统的行政方式,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而且随着行政管理的需要还逐渐增加了新的执法方式,如行政给付、行政契约等,而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的表现形式则较为单一。作为行政行为的一部分,行政执法行为同样具有法定性、特定性、裁量性、强制性等特点,其产生的法律效果表现为实实在在的内容,包括赋予或者剥夺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科处或者免除行政相对人的某种义务,确认或者否定行政相对人的某种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行政执法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产生直接的影响,具有突出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力,其违法或者不当行使,也会直接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对这类行为进行法律规制。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行政执法呈现出依据法定化、过程公开化、手段多样化(特别是非强制的柔性行政执法方式的增加)、方式关系宽松化的趋势,但是,行政执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急需认真研究加以解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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