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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执法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章 教育行政执法法律制定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因而执法在司法层面一直有着其重要的意义。在工作前,公司没有对杨光进行任何安全教育,也没有作出任何有危险的提示。为此,杨光将学校和制药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第五章 教育行政执法

法律制定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因而执法在司法层面一直有着其重要的意义。尤其在当今进入了法制社会以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已成为大家的共识,但是在“执法必严”的问题上,却依旧面临着许多困惑乃至问题。因而当我们经历了漫长的立法程序,终于出台了一部重要的法律以后,又是否能够百分之百地得到贯彻与执行,这实际上涉及法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的问题。因此“有法必依”固然需要坚持,但相比执法不严的现状,我们的研究重心及关注点,似乎更应该放在对执法问题的持续关注与重视上。

【案例14】大学生实习擦烟囱摔残,校企同担责(1)

2004年9月,北京某大学学生杨光(化名)被学校安排到一家制药公司实习,没想到这家公司派给他的实习任务却是去屋顶清洗烟囱。在工作前,公司没有对杨光进行任何安全教育,也没有作出任何有危险的提示。杨光在四楼楼顶作业时,踩到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采光板上,从11米高的屋顶摔下。经医院抢救,杨光虽脱离生命危险,但是由于伤情过重在医院一住就是4个月,还留下了六级伤残,至今未能就业。为此,杨光将学校和制药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杨光作为该校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校外实习活动,虽然学校与制药公司约定由公司一方提供实习场所,组织教学,并对此进行管理,但学生实习场所本身就是学校教学内容的组成部分,属于学校提供给学生的教学设施。学校在实习期间疏于管理,未能按约做到“适时安排巡教老师进行巡察”,不能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教学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以致学生在工作中受伤。该校未尽安全管理之责,应与制药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点评】

学生实习发生的风险事故日趋繁多,情况也日渐复杂,而许多事故的发生既不属于校方责任险也不属于工伤保险的范畴,实习学生的风险保障成了法律盲点。实习学生年龄低,实践工作经验少,学生实习与一般的实习相比存在有更多的实际问题,而这类纠纷中最难解决的就是难以认定事故责任。就学校而言,学生发生风险事故,其并非在学校所能监管的范围之内,因而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而就企业而言,因实习生并未与其建立合法的雇佣劳动关系,也无需承担相应责任。如此双方推诿,学生则成了最大的牺牲者。

2010年,为更好地做好学校安全风险管理和学生安全保障工作,完善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有效防范和化解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的意外伤害责任风险,国家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据此建立起相应的全流程风险管理制度。这是社会对于学生的又一份人文关怀。但是如何从立法层面予以全面规范,也即尽快制定大学生实习管理法规,似乎已到了势在必行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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