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执政党集合民意并启动执政过程的法律制度

执政党集合民意并启动执政过程的法律制度

时间:2022-09-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法执政就是要领导和支持人民群众当家做主,最大限度地让全体人民依法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从机制和程序上保证全体人民享有民主参与权利包括参政议政的法律权利。这是人民民主的基础,也是依法执政程序得以有效构建的基础。

一、执政党集合民意并启动执政过程的法律制度

依法治国要求党的领导是一种制度化、法律化的领导,变体制外领导为体制内领导,根据党的领导通过党的执政来实现的基本原则,构建新型的程序型党政关系,确保执政党全面领导国家政权,而不是游离于国家制度体系之外。为此,在建立执政党的民意集合和信息收集、反馈与处理过程系统时,需要开创性地实行以保障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依法执政程序能力为价值取向的体制创新,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方面,完善基层民主建设的法律程序规定。依法执政就是要领导和支持人民群众当家做主,最大限度地让全体人民依法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从机制和程序上保证全体人民享有民主参与权利包括参政议政的法律权利。为此,首先要注重基层民主建设的法治化,建立行之有效的基层民主发展的法律保障与约束机制,充分强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依法推行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居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这是人民民主的基础,也是依法执政程序得以有效构建的基础。现行的有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方面的国家立法对党组织如何参与基层民主、发动和集合民意的具体方式,应当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通过立法创新,在人民民主权利方面的法律规范中增加关于党组织收集民意、介入基层选举等相关规定。其次是进行组织体制创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及由此导致的社会结构变化新情况,使党的组织体制实现从以组织为主要建构单位向以地域为主要构建单位的重大转变,保证党的组织没有任何障碍地直接建在基层社会中。因为当今市场经济模式已经使社会主体由“单位人”逐步向“社会人”转变,“单位社会”已经逐步演变为“自治社会”,依托单位这一载体实现对人的管理无论是在空间还是在时间上都有很大的局限性,而社区由于直接面向每一个公民因而能够更好地发挥社会管理的主渠道作用。因此,执政党在重视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通过村民委员会发挥作用的同时,要注重社区党组织的建设,在体制上建立与社区设置及其活动趋于一致的党的组织体系,形成社区党组织建设的新格局。目前,国家关于社区组织管理上的法律并不是很健全,在完善有关社区的国家立法时,应该将党组织参与和保证社区民主的程序问题一并加以完善。

另一方面,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是扩大民主参与的重要方式,在制度上就是要完善民主集中制,重点是要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程序本身是中立的,不同的价值偏好渗透于其中,会产生不同的产品与后果。只有加入以选举为制度要素的民主价值,才能获得理性的政治文明之果,因为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是衡量民主的标志、发展民主的根本制度。完善党内民主选举制度,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制度上的创新,以在具体操作上不断细化和规范:(1)候选人提名。在法律上确定依据民意来确定候选人的原则,扩大民主推荐范围,在提名主体上,规定上级党委、党代会代表的联合以及党员个人均有权提名;在方式上,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形式,建立自上而下的组织提名与自下而上的党员或代表提名相结合的提名制度;在提名结果上,候选人名单应由党组织和候选人充分酝酿讨论,可考虑对民主推荐的结果在相应范围内公布,不论通过何种方式提出候选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大会主席团和同级党委提出,并经过考察和资格确认后,才能确认为候选人;在提名比例上,明确规定党员或代表提名的比例分配原则和具体比例。(2)候选人介绍。介绍分两个环节:说明与质疑。在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时,除了要像过去那样说明候选人本人简历以外,还要介绍对候选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察的情况。介绍完毕后,允许选举人提出质疑与询问,被质疑者应当作出实事求是的答复。此外,要建立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制度,候选人可以自我介绍,也可以发表竞选演说,并对选举人提出的质疑作出回应。(3)选举形式的确定。应该改进差额选举制度,有条件地扩大差额选举的范围,适度加大差额比例,可以适当扩大各级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适当增加党委委员、常委候选人的差额人数。此外,确立基层党组织直接选举制度,党支部一般应进行直接选举,可以逐步实行对乡镇党委和中小企业党委进行直接选举的试点。(4)党代会代表构成比例的合理调整。一方面合理分配推荐与自荐代表比例。以推荐代表为主,使其占绝大多数;自荐代表为辅,留出一定比例的份额用于自荐或竞选。另一方面,合理分配领导干部与普通人员的比例。普通党员、基层干部、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务工作者、党的理论工作者等代表比例可适当增加。(5)选举违规违纪行为惩戒制度。包括在主体上建立惩戒委员会,专门负责对选举的监督与对违规行为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在方式上以列举的形式规定违规选举的具体行为表现,根据不同性质与情节确定制裁的种类,对非组织活动选举、拉票等违规行为,应该通过制定义务性、禁止性规范予以制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