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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时间:2022-02-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些法律不仅要求全国人民遵守,党组织也必须在法律内活动。建国后,邓小平同志又多次在公开场合要求全党同志必须依法办事,党员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在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同志再次明确阐述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思想。
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_传统文化与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二、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在我国,共产党是执政党,社会主义法制能否实现,首先取决于执政党能否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党与法的关系是实行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正确处理好的一个重要关系。依法治国的方略是我们党提出来的。依法治国的法律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而且要带领人民去执行、落实。这些法律不仅要求全国人民遵守,党组织也必须在法律内活动。这说明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所以,邓小平同志—直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但是,社会主义法治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享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党大还是法大,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必须面对,必须作出正确回答的问题。邓小平的法制观已对此问题作了正确回答,主张“以法治国”,反对“以党治国”。早在1941年,邓小平就针对当时部分党员中存在的以党代政的思想,指出:“以党治国的国民党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办法。”“以党治国”观念,是国民党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表现。这些同志误解了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理解为党权高于一切。建国后,邓小平同志又多次在公开场合要求全党同志必须依法办事,党员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在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同志再次明确阐述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思想。他说:“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党一定要在法律和宪法的范围内活动。”邓小平同志认为,党组织不是政府,不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不能实行以党治国的办法。由于多年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以党代法,党的领导没有纳入法制的轨道,党频繁代行国家机关的职权和日常工作,党纪机构干预政纪、法纪案件,—些党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机关的活动。使本来就不健全的法制得不到很好的执行。对此,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有些属于法律范围内的问题,由党管不合适,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内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把党政关系纳入法制的轨道。执政党是否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生死存亡的大问题。他要求相应地改革政治体制,在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对党的组织及其领导者“也要有监督,有制约”。这种监督不仅来自人民,而且来自作为人民监督制约的最高形式的人民代表机关。由此使我国法制建设在实现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方面迈出决定性的一步。因此,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讲话中再次指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并告诫全党要用大约三十年的时间,“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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