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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时间:2022-02-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法执政是民主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现代法治对执政方式的根本要求。十六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执政”的方针。为此,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首先,从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到领导人民执掌政权,是党依法执政的必然选择。

三、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创新,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选择。

依法执政是民主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现代法治对执政方式的根本要求。按照这种执政方式,执政党在国家政权的组织、运行方面,以及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过程中,其权限、程序、实施方式等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党所处的历史地位和环境、党所肩负的任务,以及党自身的状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对党的执政方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在过去形成的群众运动、阶级斗争的执政方式已经不适用了。党认真总结了过去执政方式的经验教训,提出了依法执政的方针。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这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十六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执政”的方针。报告强调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并且明确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138] 将依法执政作为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是我们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新举措,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革和完善过程中的重大发展。

2004年4月,胡锦涛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会议上强调指出,改革发展稳定繁荣的任务越是繁重,越要增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越要注重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依法处理和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引导和规范各种社会行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供有力的法制保证。这标志着我们党在依法执政观念上的进一步深化,坚决抛弃过去那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错误做法。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分析了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着重研究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若干重大问题,认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要求。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在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国内外条件下,我们党要带领全国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必须大力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为此,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这一新论断体现了我们党执政理念、执政方式的深刻转变。《决定》就如何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水平的问题进行了充分阐述。《决定》指出: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高司法队伍素质,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139]

2007年10月,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在这个基础上,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正式将“依法执政”写进党章总纲。

依法执政是我们党顺应时代发展作出的必然选择。我们党所处的历史方位的重大转变,使党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新问题,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必须随之转变。

首先,从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到领导人民执掌政权,是党依法执政的必然选择。如前所述,在建国初期,我们党对如何处理党同国家政权的关系问题进行过探索,提出过一些正确的意见。但是,我们党后来在指导思想上有过严重失误。由于党执掌全国政权后没有一以贯之地把民主和法治建设作为党执政的两大基石,结果导致民主、法治观念淡薄,个人专断、家长制作风和人治思想十分浓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深刻总结了执政的教训。鉴于这样的教训,邓小平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40] 1980年8月,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重要讲话中再次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所以,邓小平强调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141] 邓小平的讲话,把法治建设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构成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史上的重大转折,开辟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时代,使党依法执政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其次,从受到外部封闭和实行计划经济转向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是党依法执政的现实要求。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经历了三大转变: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封闭半封闭到改革开放,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种历史性的转变,对党依法执政提出了现实要求。如果说,自然经济是人治经济,计划经济是权力经济,那么,市场经济则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主体和利益的多元化,政府与市场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与融合,以及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变迁,都推动了国家管理、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必然地从人治转向法治,从而要求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过程。特别是在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后,必须大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法治建设规律的要求,坚持依法执政。

再次,党对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化领导,是党依法执政的体制要求。在革命战争年代和新中国建立初期,我们党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一元化”领导体制。这种体制对取得战争胜利和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转入和平的经济建设时期,特别是在经济结构变得更加复杂的形势下,继续实行这种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就容易形成党包办一切、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情况,从而使各级政权组织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因而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针对这种党政不分的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开始进行改革,实行党政分开,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方面。但是,要想真正消除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体制弊端,必须依法明确界定党同国家机关之间的职能、权限和责任,以及规定它们之间不同的活动范围、活动原则和活动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党对国家和整个社会领导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法执政方式的提出和确立,无疑适应了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方式创新的需要。有助于通过宪法和法律来确认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这既保证了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又不会凌驾于国家政权之上,而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执掌国家政权,通过依法执政的方式更有力地实现党的领导。

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党的十六大正式提出依法执政,再到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这既反映了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执政治国思路持之以恒的探索,也体现了我们党与时俱进地对执政方式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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