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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政的基本含义及思想内涵

时间:2022-09-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展开言之,依法执政的思想内涵可以归结为:一是依法执政的主体。必须指出,依法执政既是对执政党的要求与法律约束,又不能离开它的实践与执政行动。依法执政意识是依法执政的思想精髓,关系到依法执政是否具备精神动力与主体力量。

一、依法执政的基本含义

依法执政是指执政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执政活动。它要求执政党应当牢牢把握住制度建设这个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关键环节,实施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切实守法,保障执法,促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意志得以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总体而言,依法执政在实质上就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在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中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和尚法信念,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始终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公共权力,奉行服务为本、执政为民,切实维护人权;强化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领导和支持政府依法行政,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公正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提高司法队伍素质,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保证司法公正,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展开言之,依法执政的思想内涵可以归结为:

一是依法执政的主体。依法执政的主体是依法执政的承担者、推动者或承载力量,即执掌政权的政党,包括政党本身、政党的组织机构以及政党的成员,而非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与公民。依法执政是对政党的约束,而非对政府的要求;是对党权的限定,而非对人权的限制。依此可将其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区别开来。必须指出,依法执政既是对执政党的要求与法律约束,又不能离开它的实践与执政行动。

二是依法执政的意识。凡行为必产生于特定的主观意识。执政意识与执政行为是密不可分的。作为“执政的党,党的领导要通过执政来实现。我们必须强化执政意识,提高执政本领”。[2]依法执政意识是依法执政的主观要件。没有牢固的依法执政意识,就没有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意识是依法执政的思想精髓,关系到依法执政是否具备精神动力与主体力量。依法执政意识是执政理念中的法律意识成分与含量,指依照法定权限与法定步骤进行执政活动、实施执政行为的认知与意思。可分解为五大方面:(1)执政权力渊源的法定化意识。在现代宪政国家,如同一切权力都是经由宪法渊源于人民一样,任何执政权力也都离不开作为人民公意载体的宪法。依法执政要求树立这样的意识:如果没有人民的同意与授权,并通过法律的方式,任何执政行为都难以获得合法的认同与基础。法外权力的观念必须彻底铲除。(2)执政权力界限的法定化意识。权力法定是宪政的一条基本规律。在法治国家,执政权力的范围与限度最终是由法律来加以认可和设定的。执政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上的权力界限与职权划分来行使对国家权力的统帅职能,在自身的法定权限内开展执政活动,养成强烈的权限法定意识和不越权、不包揽权力的意识。(3)执政程序设置的法定化意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具有异曲同工之妙,两者缺一不可。程序正义不仅是对司法运作体系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执政的一个重要理念。政党取得执政地位后,应当使之法律化、固定化。而这种地位一经法律确立后,就应该通过一套严密的程序来确保与巩固。同时,程序意识也是防止以党代政、以党代法、党法不分的主要手段。(4)执政权力运作的法定化意识。形成执政守法、执政依法的法律意识,时刻牢记奉公守法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以实现执政的形式合理与实质合理的高度统一。(5)执政权力监督的法定化意识。运用法律的强力去监控执政权力,既为其提供监督制约的强效工具,又防止监督的混乱与随意。

三是依法执政的权限。依法执政必须对执政党的执政权力加以法律上的确认与保障,进行法律的界定。既让党的地位与作用获得法律的认可与强制保护,也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不然,依法执政之法便失去了实际意义而形同虚设,无法得到实现。这表明,依法执政就是以法律的形式将党对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生活的领导权、执政权的范围进行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从而形成理性的党的执政权力和国家权力的关系并使之提升为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这样就可使党的执政权从传统的单纯政治宣示与无限扩张状态,进入到有限的受约束的且有明确规范调整的状态,防止权力的失范或疲弱两种极端现象,从而使执政权与国家各种政治权力的关系形成为一种既相互约束又协调互动的良性法律关系。这既可在规范意义上杜绝以党代政、促进党政分开,又可加强党的依法执政能力。

四是依法执政的行为。依法执政的行为是指执政党依照法律的要求执掌和运行统治权力的活动,其实质是一种权力运行行为。这表明:第一,政党的执政行为必须具有合法的渊源,要取得法上的授权、得到法的认可或规定。没有无法律依据的执政行为,也没有执政行为无法律依据。第二,执政行为的背后所潜藏的是权力,执政行为的展开实际上就是权力的启动与运行。但这种权力并非国家权力,它隶属于公共权力[3]的范畴,当然也不是一般意义的公共权力,具有超越一般公共权力的命令性、权威性、全局性与渗透性。由于权力“是一种组织性之支配力……是制定法律、维持法律与运用法律之力”[4],特别是执政权力的非对称性与影响力更甚,因此,依据法律这柄利剑来对它实现制约十分必要。第三,执政权力行为是内外在元素组合而成的统一体。行为是“可受意志控制的、与环境和结果发生联系的身体活动”[5]。任何法律上的行为在构造上都分为主观与客观要件两部分,在客观上包括外在的举动、行为方式及结果,在主观上分为行为意思与行为意志。[6]所以,从广义上看,依法执政权力行为包含了运行执政权力的外在行为举止和内在行为意志以及连接此两者的执政行为方式。而这里主要是在狭义上把它限定在外部的行为举动及其行为方式内,强调执政权力行为的外部合法性。

五是依法执政的程序。依法执政的程序是指执政权力运行行为必须经过的法定步骤、环节,采取的法律方法与路径。实质的民主与形式的法治如同机身与机翼,缺一不可。现代执政的基本特征是按照多数人的意志实现民主执政,而程序是民主的前提。执政的民主化是民主政治的内容指向,程序是民主政治的形式保障。[7]依法执政之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机统一体,依法执政是依实体法律规范和依程序法律规范的结合物。其中,程序规范是依法执政的向导和卫士。依法律程序执政要求构建规范党行使执政权之运作程序的法律制度系统,使党的执政行为按照法定的规格与标准,在法定的程序规则下运行。

究其法理原因,这是法律意志、国家意志与党的意志三者的法理关系的科学总结的结果。现代民主法治模式下的一切法律,至少在形式上是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产物和体现,政党意志不过是人民整体意志的一部分而非其全部,而国家意志则与人民意志在应然上是同一的、一体的。政党意志的范围小于国家意志,国家意志并非政党意志。尽管奉行执政为民理念的执政党的意志可以视为人民的意志,但它还不能完全等同于国家意志。所以,执政党倘若将政党意志直接作为国家意志来看待并以此指导政治与法律实践,那么,执政党就会将自身的意志等同于甚至超越作为民意代表者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国家政权机关的意志,进而将党的权力混同于国家权力,从而陷入由党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泥潭。当然,执政党的意志与国家意志之间本非具有不可逾越的天堑,在当代中国,这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法治社会,要使两者有机融为一体,必须依赖一定的程序尤其是法律的程序,使党的意志经过法定的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从而取得法律效力和产生法律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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