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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内涵与特征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作为解决法律争议的国家活动是以国家的名义在公正的场所以公正的形式进行公正的审判。司法公正是实质公正与表现公正的统一。司法是对法律的适用,司法的公正与否必须以法律为标准。司法公正的主体是法官。司法公正是以法官的审判活动为载体的,体现于法官的职务活动之中。司法公正的对象是司法活动中的利害关系人。

三、司法公正的内涵与特征

(一)司法公正的含义

“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坚持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在结果中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第一,司法公正是人们诉诸法律所追求的正义。法和正义是不可分的: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在于实现正义。正因为如此,社会间的任何冲突,在其他方式难以解决的情形下,均可向法律寻求帮助。人们认为法律能带来公正、秩序和安定,能够救济已被侵害的法律权利、恢复被扭曲的社会秩序。司法即是法的适用,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基础,司法所追求的公正是法律上的公正,是以法律作为评判公正与否的唯一尺度。

第二,司法公正是通过司法活动所实现的正义。司法作为解决法律争议的国家活动是以国家的名义在公正的场所以公正的形式进行公正的审判。人们精心设计、创制了公平、正义的法律条文,也只是形成了一种正义的法律,虽然此种法律与正义具有完全的同一性,但这时的正义仍停留在静止的状态。正义本质上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必须通过公正司法才能转为现实。因此,司法机关在行使手中的司法权时,必须坚决而忠实地执行法律,使案件处理符合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丧失了公正的司法活动将无法实现定纷止争的社会功能。

第三,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所谓实体公正是指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是正确的,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并对违法犯罪者给予了应有的惩罚和制裁。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司法程序必须符合公正、公开、民主、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基本保护、切实保障法官的独立公正以及充分体现效率的原则。

(二)司法公正的特征

司法公正是实质公正与表现公正的统一。司法是对法律的适用,司法的公正与否必须以法律为标准。如何判断其合法性,这涉及一个实质与表现的问题。实质公正是指司法公正的应然状态,表现公正是指司法公正的实然状态,它们之间是理想与现实的关系。实质公正要求司法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绝对意义,要完全遵从立法过程中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价值标准。表现公正是指司法活动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地执行和遵守体现实质公正的法律和制度,是司法者在程序操作过程中要实现的价值目标。二者之间是一种互为依托、互相促进的关系,实质公正要通过表现公正体现出来,表现公正只能无限地接近实质公正,但不可能完全达到实质公正。也就是说,司法公正是有限的正义,而不是完美的正义。如果从个案的角度来看,确实可能达到一种完美的正义,但从制度的层面来考虑,通过司法来实施的社会正义只能是有限的正义。

司法公正的主体是法官。司法公正是以法官的审判活动为载体的,体现于法官的职务活动之中。当公民和法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受害人能够寻求的最后一处伸张正义的地方就是法院。实现司法公正,不仅要有合理的司法体制和完善的司法制度,而且要依靠司法人员主持正义,严格依法办事。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便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理想的法官是正义的化身”。

司法公正的对象是司法活动中的利害关系人。司法公正确立的是个案公正,是指在一般公正的指引下,对个别人、个别案件的处理公正。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决定或影响着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益分配。他们是诉讼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对审判活动以及裁判结果是否公平、合理、合法有最深刻的体会。法官只有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办案,坚持居中裁判,做到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并在此基础上查明事实,使胜诉方赢得堂堂正正,败诉方输得明明白白,这样的裁判才能让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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