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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涵与特征

时间:2022-10-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人们对精神财产的权利义务,主要由知识产权制度来确认。作为精神财富或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与物质财富的有形财产有着明显的差异,具有自己的特征。这样特征也必然反映在作为知识产权制度核心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中。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又统称为“工业产权”。它们是需要通过申请,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才产生的民事权利。这一属性,也是知识产权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共同特征。
内涵与特征_在风中行走

知识产权分析:内涵与特征

人类社会财富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形的物质财产,一类是无形的非物质财产。物质财产是由体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或自然形成的。有关人们对物质财产的权利义务,主要由所有权制度加以规定。而非物质财产则是脑力劳动创造的,是一种精神财富,也叫智力成果。人们对精神财产的权利义务,主要由知识产权制度来确认。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的管理制度。知识产权法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作为精神财富或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与物质财富的有形财产有着明显的差异,具有自己的特征。这样特征也必然反映在作为知识产权制度核心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中。

一、知识产权的内涵

知识产权指的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是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就是保护这类民事权利的法律。这些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又统称为“工业产权”。它们是需要通过申请,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才产生的民事权利。版权与商业秘密专有权,则是从创作活动完成时起,就依法自动产生了。法律所承认的知识产权则是个人所享有的垄断性权利,它与有形财产权的最大不同在于,它是对知识和信息所享有的权利,如专利法保护依照科学理论而开发出来的技术方案,版权法保护科学、文学、艺术领域里智力成果,商标法保护指示产品质量的识别性标记等。其中任何一项知识和一条信息在使用上都不具有排他性,一项发明能够被专利权人和众多的生产厂商同时利用,一首乐章能够在几场音乐会上同时上演,而且该发明和该乐章的价值并不因为多次利用和反复演奏而减少或丧失。在经济学意义里,这类知识和信息构成公共性资产,本质上无法被个人所独占。[1]如果没有法律提供的专门保护,赋予其一定的垄断和排他的地位,知识和信息将会被他人无偿使用,个人创造的价值得不到补偿,投资于创新的热情会受到打击。因此,在民事权利领域,权利百分之百属于权利主体,没有什么主管机关可以干预。立法时,必须凸现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围绕这点来调理利益关系。法律承认并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有利于国内市场的竞争和繁荣,而且还有利于提高我国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的竞争力。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三部法律于1979年开始起草。在1979年的《刑法》中,规定了禁止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商标从这时起就被赋予了“专用权”,成为一种“从刑法中产生的民事权利”[2]。1982年我国颁布了《商标法》(并于1993年2月至今进行过两次修改),1984年我国颁布了《专利法》(并于1992年9月与2000年8月两次修订),1986年颁布了《民法通则》,其中明文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1991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3年9月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明文保护商业秘密。1997年3月,国务院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至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法规已经具备了。现在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于Trips协议带来的挑战具有了承受力[3]。在十几年中,我国走过了发达国家一二百年的历程。但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新型民事权利,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它的法律特征主要是“权利的双重性”“法定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1.权利的双重性。首先,知识产权是通过智力劳动而产生的智力成果,它蕴含着人类的智慧、文明,它能给人们带来精神上的享受。所以,智力作品的完成人或所有人应享有一定的使用权利,通过对智力作品的使用可以获得经济利益,智力作品所有人又享有财产权。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权利,这是它区别于一般财产权的最显著特征。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民法通则将发现权列入知识产权的一种,也仅是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发现权的主要内容是人身权,科学发现本身并不具有财产属性。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一产生,就成为人类精神财富的一部分,不会因为时间的流逝而损耗、消灭。

2.法定性。知识产权是法律授予的一种权利,依法产生。多数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需要履行严格的法定申请、审批手续才能取得,有些知识产权(如著作权)虽然是自动产生的,但在某些国家也要实行登记或标注版权标记才能得到保护。在我国,一般的文字作品、音像制品可以不履行任何手续而自动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计算机软件作品在侵权诉讼时要真正得到保护还必须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

3.专有性。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相对债权而言,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这一属性,也是知识产权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共同特征。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无形资产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②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知识产权与传统财产所有权在专有性方面也是有区别的。首先,传统财产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或毁损,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利用。其次,传统财产所有权的独占性是绝对的,即所有人行使对所有物的权利,既不允许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积极协助,在所有物为所有人控制的情况下,且无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而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则是相对的,这种垄断性权利往往要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如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商标权中的先有权人使用等,同时,该项权利的独占性只有在一定地域和有效期限内才发生效力。

4.地域性。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不仅源于各国主权的地域限制,而且在于知识产权的地域限制。由于地区经济一体化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立法呈现出现代化、一体化的趋势,由此,知识产权严格的地域性也受到了挑战。这主要表现在跨国知识产权的出现,地区经济一体化,使得一些国家联合起来,实现了商品、资本、人员和劳务在统一大市场内的自由流通,从而推动相关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走向统一。为了实现经济一体化的目标,欧盟采取的重要行动之一,就是在工业产权与著作权领域建立一个广泛的欧洲保护制度,即在地区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正努力实现着“欧洲共同知识产权的幻想”[4]。这说明,知识产权跨出了一国地域限制,已在多国同时发生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该项权利的地域性。于是一种全新的管辖权理论应运而生,即一国法院不仅有权管辖在其地域内的知识产权纠纷,而且有权管辖在其他地域发生的相关纠纷。虽然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依然存在,但已受到巨大的挑战。

5.时间性。时间性特点是知识产权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主要区别之一。因传统财产所有权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其客体物没有灭失,权利就受到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按西方学者的解释,知识产品所有人有权在一定时期享有垄断使用的利益,但有义务将其智力性成果向公众公开。这是一种社会契约,即以国家面貌出现的社会同知识产品所有人签订的特殊契约。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有限性,是世界各国为了促进科学文化发展,鼓励智力成果公开所普遍采用的原则。这一制度既要促进科学技术文化广泛传播,又要注重保护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合法利益,协调知识产权专有性与知识产品社会性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的时间性规定,反映了建立这一新兴民事权利制度的社会需要和公众利益。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性质、特征及本国实际情况,各国法律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都规定了长短不一的保护期。需要说明的是,知识产权的上述特征,是与其他财产权利特别是传统财产所有权相比较而言的,从本质上说,只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识产权所属权项的共同法律特征。知识产权的其他法律特征都以此为根据。

三、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占主导地位的权利形态

在商品经济社会,“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5]。利益根源于人的需要,人的需要和利益在社会生活中又必然要求转化为权利形态,所以每个社会都会必然有适合其物质生产方式政治社会制度的权利形态。在其性质上,权利是国家或社会对某种社会事实状态,特别是人们对生产要素占有状态的确认以及对所有人依法对其进行支配的保护。如果说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社会的权利开始是以物权(两种社会形态下物权的内容不同)为主导的话,那么知识产权将成为知识经济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权利形态。马克思曾经说过:“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6]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将不断扩大,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将大大增强。当知识能够在市场上作为交换价值出现,能够与财产交换时,知识就成了获取财产的新方式,知识不仅给人以力量,还给人带来财富。当知识在一个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达到50%~60%以上,知识经济就会成为主导型经济。知识产权将成为知识经济社会的主导型权利形态。有学者断言:“知识产权肯定会在无形资产中占头等重要的地位,也有可能在一切财产中占头等重要的地位。”[7]在知识经济的作用下,当代的经济竞争正从有形的竞争转向无形的竞争,商品中的知识含量已经成为竞争的基础和决胜的关键。知识产权正在被提高到空前的高度而成为竞争中最强大的武器。知识产权在整个财产法中的地位,是“从附属向主导转化”[8]。比尔·盖茨曾经说过,美国的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是他的企业和他个人成功的前提条件。随着电脑在中国的进一步普及,知识产权都将得到进一步尊重。

从1980年起,我国陆续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当然,对于建立起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时间不长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还不容乐观,在提高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显得有些缺陷,打击假冒商标和各种盗版活动力度不够,申请专利面窄,我国十几年来在国外申请专利只有2000多项,而日本的索尼、日立等公司一年在国外就申请4000~5000项。我国加入WTO后,来自国外的“专利壁垒”将进一步增大,而目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又比较淡薄,这就说明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任重道远。

【注释】

[1]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页,第49页。

[2]引自郑成思《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3]主要体现发达国家利益的Trips协议,要求发展中国家放弃根据自身技术、经济实力状况及文化传统自主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权利,超越技术、经济发展阶段而采用与发达国家大致相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这对于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来说,特别艰难。

[4]载《法学译丛》,1986年,第4期。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1页,第82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1页,第82页。

[7]引自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页,第49页。

[8]引自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页,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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