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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学研究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离不开对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宪法原则的把握。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必须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相一致,必须要体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如果执法者违背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将直接产生某种法律后果,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2.1.1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学研究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离不开对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宪法原则的把握。因为,行政法作为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然要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即社会主义原则、民主原则、平等原则等。由于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它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的同时还必须符合行政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因而作为部门法的行政法也有自己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法是对人们的各种行为、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法的规范依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确定性和细密度,可分为规则、原则和基本原则三类。

行政法是对各种行政关系的规范和调整。行政法的规则对行政关系的调整最为确定、最为具体,操作性最强;行政法的规则对行政关系的调整弹性相对较大,规范较为抽象,可操作性较弱;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行政关系调整的弹性则更大些,规范更抽象,可操作性更弱。

从调整的范围来说,行政法的规则调整的范围较窄,行政法的原则调整的范围较广,可适用多项事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调整的范围最广,可适用于整个行政关系领域或是绝大多数行政关系领域。

从直接规范的对象来说,行政法的规则直接规范各种行政关系,而行政法的原则则直接规范规则,然后通过规则规范具体的行政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则是直接规范原则,再通过原则规范规则,通过规则规范直接的各种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法律监督和行政争议处理的基础性法律准则,贯穿于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之中,又高于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是由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出来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行政法的指导思想。行政法的指导思想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效力层次更高,内容更为抽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其指导思想的指引下得以存在,同时比其指导思想更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又不同于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是在基本原则的统率下制定的,内容更为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必须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相一致,必须要体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精神。

2.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含义

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中可以看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含义:

第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制订、修改、废止工作。由于行政法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其法律规范是由不同立法部门(有立法权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有行政立法权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只有依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才能保证各个立法主体制定不同的法律规范时做到立法精神上的统一,防止其相互矛盾和冲突,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

第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实施。行政法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宏观的调整和规制。行政执法者在适用行政法具体规范调整特定的行政关系时,必须受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必须将基本原则的精神与具体规范所确立的具体行政行为结合起来。行政法通过法律意识与法则的适用相结合,使行政法的整体功能和目标得以实现。如果执法者违背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将直接产生某种法律后果,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指导和规范行政法制监督和行政争议处理工作。一般来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原则上不直接涉及行政法制监督问题,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规范了行政法制监督的程序、方法和内容。同样,行政法基本原则不直接调整和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相应问题缺少行政法具体规则的调整,或者法律给行政主体或行政争议处理机关较大自由裁量权时,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就要直接受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拘束,也就是直接根据行政法基本原则做出相应的行为和裁决相应的行政争议。

第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它是产生行政法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行政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则是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形成的。行政法的其他原则和规则不得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体现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精神,这精神浸透着相应的基本价值观念。

第六,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学中的学理概念。因此它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时期中所形成,并由行政法学者所概括出来的,而不是由某一个或某几个具体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前面我们说过行政机关要有权力,它是保证正常行政管理秩序的必要条件,但是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又有产生腐败和滥用的可能,从而导致对人民权利和自由的侵害。长期以来,人类进行了很多尝试和试验,确立过许多的规范和制度,包括行政法的规范和制度,试图确立一种机制,既使之有效地发挥行政权的积极作用,又尽可能防止和克服其消极作用,避免它对人民权利和自由的侵害,这其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学者们总结这些成功和失败的经验,从中抽象出一些较普遍适用的规则,以指导新的探索和实践。在行政法领域中,这些较普遍适用的规则就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它们是中外行政法学工作者通过长期的研究总结概括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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