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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党与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的法律制度

时间:2022-09-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一方面是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相互监督关系的法律化。现行宪法和法律已经规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权,以及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相互监督关系。

二、执政党与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共产党始终是领导党和执政党,不可能同任何其他党派分权或轮流执掌政权,即实行“共产党执政、民主党派参政”的政党体制。就宪政实践来看,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与其他党发生关系的形式多样,但从法律程序规范上讲,可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一方面是对宪法惯例的法律确认。目前的习惯做法是,在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绝对领导地位法定的前提下,其对国家和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在基本路线、原则和方针上所作的重大决策,以及向各级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所推荐的重要领导人选,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审议决定前,事先要广泛征求民主党派的意见,同各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这一程序在实践中已成为一种宪法惯例。如每年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同时召开,政协委员可以列席人大会议就是重要表现。这种政治程序的功能和现实作用是应当予以充分肯定。当然还有必要从法律上予以强化,以防止流于形式。即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范和加强执政党在作出政策建议和人事建议前,事先征求民主党派意见与建议、同各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的程序,使这种程序不只是一种单纯的习惯做法,而是在法律上具有强制保障和最高权威的机制。

另一方面是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相互监督关系的法律化。不能否认现行的制度规范对政党的民主监督关系已经建立了一定的约束机制并已取得一定成效。问题是应当使这种关系在得到实体上的规范与支持的同时,更要注重使这种关系得以展开的程序与步骤法定化,形成合理的监督程序法律机制。现行宪法和法律已经规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权,以及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相互监督关系。有必要在法律原则已经加以确认的前提下,从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的意义上明确这种监督的法定环节与程序,建立专门的监督工作机构和机制,不仅包括在党内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受理与处理相关事宜,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党外设立依托国家权力机关和宪法监督机制的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相互监督的法律程序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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