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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制建设,发挥检察职能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时间:2022-09-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富民强区的重要途径。健全“法律保障”、“优化法治环境”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与此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特别是损害非公有制企业经济发展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采取法制讲座、重点工程犯罪预防等有力措施,大力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强化法制建设,发挥检察职能鼓励和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徐立军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在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这为我们正确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在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形势下,如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宁夏”,已成为检察机关必须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非公有制经济是利用民间资本兴办,适合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最具活力和生命力的经济。它同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一样,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富民强区的重要途径。对于进一步调整所有制结构,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我区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扩大对外开放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繁荣市场,增加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五大以来,非公有制经济日益成为推动我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据统计,我区规模以下非公有制企业经济量占全区GDP的30.1%,全区有3万多家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有32643人。

(一)非公有制经济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以年均9.5%的速度增长,而非公有制经济的增长速度却达到20%以上。非公有制经济占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增大,且已成为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环节。非公有制经济创造的利润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已成为发展经济的新资本因素,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存入银行,也起到了融资作用。

(二)非公有制经济拓宽了就业渠道,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有力促进了社会稳定。随着小城镇建设步伐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城市富余劳动力增长均较快,如何妥善安置这些劳动力就业,已成为保持社会稳定所面临的重要问题。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已成为安置新增就业的重要渠道,为有效缓解就业压力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1992年到2001年,非公有制经济新增就业人员4774万人。2000年,全国360万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中,有250万人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三)非公有制经济增加了群众收入和国家财政收入。城乡居民通过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增加了收入,提高了生活质量。同时,非公有制经济也通过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形式将所创造的利润转化为社会财富,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以我区为例,近年来财政收入持续大幅度增长,财政实力增强,与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有直接关系。实践表明,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活跃的地方,商品、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等市场也发育较快,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开展、市场规则的建立和市场体系的发展,促进了市场竞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二、以检察工作视角对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与把握

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基本经验,也是我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不竭源泉。健全“法律保障”、“优化法治环境”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如何进一步优化我区法制环境,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壮大创造条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

(一)政策法律环境。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给予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规定》《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2000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意见》,对如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壮大作了系统性的规定。涵盖了经营领域、经营条件、人才引进等十个方面的内容。

(二)治安环境。我区规模以下中小型企业有3万多家,量大面广,人员复杂,各种针对私营业主和个体经营户的犯罪时有发生。一些案件在公、检、法三机关的合力打击下得以迅速侦破,依法从重从快予以严惩,极大地鼓舞了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资信心。调查发现,对非公有制企业内部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挪用企业资金,企业高级人才携带商业秘密跳槽侵犯原企业利益等违法犯罪,成为非公有制经营者反映强烈的问题。我区检察机关受理的移送起诉的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案件逐年增多。在市场繁荣稳定的背后,无证经营、走私贩私、骗汇逃汇、制假贩假、偷税骗税、金融诈骗等各种经济违法犯罪现象长期存在,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同时,使广大正当经营的非公有制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从调查的情况看,广大非公有制企业对我区治安环境总体上是满意的,安全感普遍增强。但也有部分企业的治安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治安保障力量有待加强。

(三)司法环境。我区检察机关通过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诉讼监督,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和市场秩序。与此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特别是损害非公有制企业经济发展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采取法制讲座、重点工程犯罪预防等有力措施,大力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调查中,非公有制企业希望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深入开展职务犯罪动态监控,增强实时预防,营造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将检察工作引入非公有制企业,协助企业建章立制,做好对企业员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应加大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使更多的非公有制企业了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性质和作用,及时得到检察机关的法律救济,更好地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生产经营环境。有一定知名度的大中型非公有制企业的产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应得到充分重视。如宁夏香山果业开发马产的宁夏红产枸果果在全国市场上投巨资打造品牌、开拓市场,获得了一定知名度后,全区就有十来家小型企业也纷纷上上马产产枸杞果,造成一定的市场混乱,冲击了名牌产品的销售,不利于树立我区的知名品牌。此外,非公有制企业的员工流动性大,企业原有职员跳槽,不仅带走原单位客户,而且带走原单位的信息、技术资料、管理方案等无形资产。同时,在企业内部员工的违法犯罪问题也应引起重视。如销售人员收款后不上交,给企业造成一定损失,业务部门员工的职务侵占行为也较常见。这些问题的存在,或多或少地影响着我区非公有制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应引起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的重视。

三、检察机关保护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壮大的对策及实现途径

非公有制经济的大发展,归根到底是需要一个良好、宽松、公平、公正的外部环境,包括政治、社会、法治、经济的良好环境。这个环境的营造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角色定位,就是全面履行检察职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转变执法观念,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在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上,我们主张是先国家再集体后个人。因此,在过去执法过程中更多地注重保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在确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规律要求我们平等地确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要平等对对、平等保护。

非公有制经济同国有经济、集体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肩负着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重任,必须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大局要求,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这都是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重要任务。因此,我们一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把执法思想从不合时宜的观念中解放出来,树立“平等观念”。在检察工作中,更要平等保护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平等保护不同主体的财产所有权,保护一切合法的投资和财产,切实保护合法的经济活动,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在执法过程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对待国有、集体和非公有制企业。因此,检察机关要保证做到“四个到位”,即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从解决非公有制企业遇到的法律问题入手去开展工作,全力支持我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二)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不仅需要政策支持、法律保障,还需要一个充满公正、和谐、稳定的良好治安环境。检察机关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必须从法律监督、打击犯罪等检察职能出发,通过严厉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权益的各种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有利于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治安环境。同时,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坚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民主权利,依法坚决打击杀人、伤害、绑架等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打击抢劫、诈骗、盗窃、职务侵占、挪用企业资金、合同诈骗、破坏生产经营和敲诈勒索非公有制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财产的犯罪,打击放火、爆炸、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威胁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及其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

(三)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有序的市场环境。只有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才能实现非公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良性竞争和良性发展。检察机关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权益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合同诈骗犯罪以及损害商业声誉、商品信誉,强迫交易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以优化和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四)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检察机关应紧密结合检察职能,继续把严肃查处和预防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经济管理部门的职务犯罪放在重要位置,特别是依法查办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行使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行政职能之便,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经营者索贿受贿、报复陷害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而导致非公有制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促进依法行政和从严执政。同时,依法查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择手段地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案件,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把非公有制企业内部的犯罪预防纳入到检察机关的总体预防犯罪工作中,积极探索在非公有制企业开展预防的途径和方法。各级检察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开展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抓住易发多发犯罪的关键环节和部位,进行重点预防,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要深入非公有制企业开展法制宣传,通过检察活动宣传法律知识,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增强维权意识和法制观念。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其在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引导企业完善监督制度,建立防范机制,预防犯罪的发生。

(五)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公正的司法环境。检察机关要从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出发,依法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对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等犯罪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或者受利益驱动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不该立案而立案的问题。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准确掌握逮捕条件,不该逮捕的坚决不捕,应当逮捕而未提请的,坚决依法追捕。要加强审判监督,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刑事、民事判决、裁定和行政诉讼中的裁判确有错误的,要依法提起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查办司法人员枉法追诉、裁判,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案件,推动公正司法、维护司法公平与正义。同时,要维护正确裁判,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积极做好申诉的息诉服判工作,教育申诉人自觉执行判决,防止长期无理缠诉而影响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六)认真处理非公有制企业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要认真受理非公有制企业及经营者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的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以及不服公安、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和法院判决的申诉、控告、举报。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申诉人、控告人、举报人。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要迅速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分别处理,并答复申诉人、控告人、举报人。同时,还应认真办理有关非公有制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对确有错误的案件及时依法纠正,并依法给予刑事赔偿。

(七)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保障和服务于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可以与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作联系点,通过定期座谈,互通信息,有针对有系统地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法律帮助,对其涉法涉诉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反贪、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可及时向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近期与工商业有关的行业性、倾向性、多发性经济犯罪的情况动态,协助非公有制企业制定和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避免经济损失。发挥民行部门熟悉民商、行政法律法规的优势,及时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合同、劳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专业知识。认真总结以往办理非公有制企业涉诉不服法院裁判申诉案件的成功经验与不足,改进工作方法,加大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力度。坚持通过认真管理和审查非公有制企业不服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有关申诉,对判决、裁定严重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以及因枉法裁判导致司法不公的案件进行监督,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要依法提请或建议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同时要实现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公开、自觉地接受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督。

(八)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保障涉案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办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以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涉及到非公有制企业有关人员时,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文明执法,注重刑事法律实体与程序的统一。办案要从检察工作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的高度,讲求方法策略,坚持“六不准”:不准随意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和技术骨干采取强制措施、不准随意冻结和扣押非公有制企业账号和物品、不准随意查封非公有制企业账册、不准堵塞非公有制企业流通渠道、不准发表损害非公有制企业声誉的报道、不准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同时,检察机关在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权益的案件中还应做到“三个优先”:优先立案、优先查处、优先监督。对于非公有制企业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控告、申诉案件和对不服民事行政案件处理结果而申诉的案件要优先立案,决不拖延。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利用职权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实施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案件要优先查处,决不手软。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应立案而不立案、违法办案等进行全面监督,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

(九)发挥优势,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协助非公有制企业走上法制化的发展轨道。检察机关要组织力量就保护非公有制经济这一课题开展专题调研,就如何在实践中加强检察机关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作用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同时,就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展开探讨,并在适当的时候通过各种途径向有关立法部门提出建议,为积极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做理论准备。在积极调研的基础上,总结检察机关保护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立足本区实际,将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关措施规范化、制度化,必要时可会同法院做出联合规定。要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及媒体向群众宣传检察机关在保护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职能作用,继续探索新的保护方式和保护手段,结合检察改革的推行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点调整到发现和查处民事、行政、审判工作中枉法裁判的审判人员,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只要做到思想重视、观念正确、态度鲜明、措施到位,检察工作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就可以得到充分发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宁夏”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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