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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口支教学校校际交流

时间:2022-05-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系列关于中小学教师流动的政策规定应运而生。

我国关于中小学教师流动的政策规定和实践

第二节 我国关于中小学教师流动的政策规定和实践

20世纪90年代前,由于交通和通讯技术还不发达,我国中小学教师具有强烈的“本土化”特征,即中小学教师多为当地人,其工作的学校距离住所不会很远,在当天利用交通工具上下班的范围之内。这种本土化特征使中小学教师的流动性不强,教师队伍保持了相对的稳定性。随着社会的进步,尤其是交通工具和通讯技术的日益发达,教师个人掌握了越来越多的信息,面对我国区域差异逐步拉大的国情,不少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相对较高的教师开始逐步由农村向城市流动、由中西部向东部流动,出现了“孔雀东南飞”的现象。如何保持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性,保障教育公平,保障中西部和农村地区中小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一系列关于中小学教师流动的政策规定应运而生。

一、关于中小学教师流动的政策规定

1999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颁布,其中提出优化教师结构,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高质量的教师队伍。具体措施:(1)“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各地要制定政策,鼓励大中城市骨干教师到基础薄弱学校任教或兼职,中小城市(镇)学校教师以各种方式到农村缺编学校任教,加强农村与薄弱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才可聘为高级教师职务。采取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教师到经济不发达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任教。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也要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和农村提高教师队伍水平。”(2)“努力造就能够带领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的学校领导以及管理干部队伍。学校校长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具有特殊作用,要率先转变教育观念,把领导教职工创造性地实施素质教育作为重要职责。要继续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试行校长职级制,逐步完善校长选拔和任用制度,鼓励优秀校长到薄弱学校任职。对于富余的学校管理人员要转岗分流。”

2000年4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文件指出:“目前,全国有15%的人口地区还未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绝大部分集中在西部贫困地区。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中央对西部地区教育事业继续加大扶持力度的同时,启动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西部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以下简称‘两个工程’),进一步动员东部地区和西部大中城市的各方面力量,大力支援西部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的实施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组织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6]26号)确定的开展扶贫协作的对口关系实施‘;西部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的实施范围,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相应对口支援关系。对口支援的学校之间要结成对子,受援学校应是义务教育阶段相对薄弱的学校。除义务教育外,在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方面也可以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文件指出,“实施‘两个工程’,要以选派教师和管理人员到贫困地区任教、任职,帮助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为重点,同时向受援学校无偿提供闲置的教学仪器设备、教具、图书资料等,帮助改善办学条件。鼓励东部地区和西部大中城市的学生把用过的课本和多余的文具、衣物捐赠给对口支援学校的学生。实施‘两个工程’要以东部地区为西部地区教育发展作贡献,以西部大中城市为西部贫困地区教育发展作贡献为指导思想,不增加被支援地方的经济负担。到贫困地区支教的教学和管理人员经费由支援地区负担,教师支教期间只转临时行政、组织关系,支教教师的隶属关系不变。支教的时间一期为两年左右,先搞两期,是否要延长,视发展情况再定。参加支教的教师在支教期间,由支援学校和受援学校双重管理,以受援学校管理为主。参加支教的教师要虚心学习受援地区学校教师在较为艰苦的条件下努力工作的良好作风,发扬艰苦奋斗和无私奉献精神,严格要求自己,扎扎实实做好教书育人工作,积极为西部贫困地区的基础教育贡献力量。实施对口支援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教师到贫困地区学校任教,要把支教工作作为教师职务评定、转正定级的重要依据。受援的地区要在生活和工作条件等方面给参加支教人员提供方便。”

2000年4月20日,教育部联合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发布《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为确保“两个工程”的顺利实施,分别从指导思想、实施范围、期限和目标、援助任务等方面,提出实施意见。文件明确了“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对口支援的实施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组织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报告的通知》确定的开展扶贫协作的对口关系实施,即北京市支援内蒙古自治区,天津市支援甘肃省,上海市支援云南省,广东省支援广西壮族自治区,江苏省支援陕西省,浙江省支援四川省,山东省支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辽宁省支援青海省,福建省支援宁夏回族自治区,大连、青岛、深圳、宁波市支援贵州省。

2001年5月29日《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颁布。文件要求:“大力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进口关。优先录用师范院校毕业生到义务教育学校任教。高中教师的补充,在录用师范院校毕业生任教的同时,注意吸收具有教师资格的其他高等学校毕业生。推行教师聘任制,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师任用新机制。根据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点,实现教师职务聘任与岗位聘任的统一。建立激励机制,健全和完善考核制度,辞退不能履行职责的教师。调整优化教师队伍。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教师资格条件,坚决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逐步清退代课人员,精简、压缩中小学非教学人员。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清理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

2001年12月30日,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五”计划》。该计划研究分析了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面临的形势,总结了“九五”期间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成就,分析了当前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明确提出了“十五”期间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重点,是“十五”期间全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性文件。该计划明确提出:“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广开渠道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严格规范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其权限,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条件认定教师资格,在依法行政的实践中不断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要与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教师聘任制度等相结合,将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调整出教师队伍,面向社会招聘具备教师资格的优秀人才从教,从根本上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五”计划》中具体与教师流动相关的措施有三条。(1)建立教师转任交流制度。鼓励和组织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有条件的地区先通过试点,逐步实现教师交流定期化、制度化。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方可聘任高级教师职务。通过教师交流制度,加强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缓解农村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不足的矛盾,改善薄弱学校合格师资及高水平师资缺乏的状况,促进教育系统内部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教师资源的使用效益。(2)实施西部教师培训计划。为加快提高西部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质量的步伐,从根本上为西部开发提供人才支持与保障,支持西部地区师范院校建设与发展,加大为西部地区培养本、专科教师的力度,培养留得住、用得上的教师,按照东西部学校对口支援方案,东部沿海省市及其学校选派教学水平高、经验丰富的教师到西部地区进行短期讲学、讲课。每年从西部地区大中城市抽调千名热爱基础教育工作、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中青年教师到东部沿海城市,由支援学校选派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带教半年或一年,为西部地区培养高质量的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在西部省(区)内,就近就地、梯次开展农村学校教师培训工作,从农村贫困地区抽调热爱农村教育工作的乡村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城市学校,挂职培训半年或一年。(3)建立人员流动服务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可设立教育系统人才交流中心,开展政策咨询、转岗培训、教育系统人事代理、人事托管等服务工作,并与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积极配合,引导和协助落聘人员转岗再就业,推动校际、区域之间教师的合理流动。鼓励落聘人员进入人才市场,面向社会跨行业流动,支持落聘人员自谋职业。

2003年9月16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积极引导鼓励教师和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中小学任教。文件要求各地落实国家规定的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中小学教师津贴和补贴。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适当提高乡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区域内城乡“校对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增加选派东部地区教师到西部地区任教、西部地区教师到东部地区接受培训的数量。国家继续组织实施大学毕业生支援农村教育志愿者计划。

2004年9月23日,教育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颁布《2004—2010年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出,要着力实施五项重大工程(计划)之一,即西部教师队伍素质提升工程,加强教师培养工作,为西部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培养留得住、下得去、用得上的合格教师。继续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鼓励志愿者到西部地区任教。设立教师岗位专项资金,吸引高等院校毕业生和其他优秀人才到西部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从事一定时期的教师工作。试行师范院校高年级学生到农村地区学校实习任教的制度。国家和地方财政设立“奖教金”,对在艰苦、贫困地区乡村长期任教且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高层次人才,加强西部高校与东部及国外高校的合作与交流力度,努力提高高等学校教师队伍水平。大力加强教师与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重视少数民族“双语”教师的培养与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教学与管理水平。

2005年5月25日,《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指出“:要统筹教师资源,加强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加强辖区内教师资源的统筹管理和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质保量地为所有中小学配齐合格教师。核定教师编制时要向农村学校倾斜,新增教师要优先满足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的需求。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立区域内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等项制度,积极引导超编学校的富余教师向农村缺编学校流动,切实解决农村学校教师不足及整体水平不高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实现同一区域同类教师工资待遇基本相同,并逐步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在高级专业职务聘任和表彰奖励中的比例,努力改善在农村地区工作的教师的待遇。”

2005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提出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优惠政策的意见。文件指出,要完善人才资源市场配置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运行机制,进一步消除政策障碍,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除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有关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对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可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高定1至2档工资标准。

2006年2月26日,《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出台,要求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农村教育服务的重要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建立长效扶持机制,探索有效途径,因地制宜、创造性地组织开展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逐步形成制度,长期坚持,切实加强农村师资力量,为农村教育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文件提出了支教的六种形式,即积极做好大中城市中小学教师到农村支教工作,认真组织县域内城镇中小学教师定期到农村任教,探索实施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积极鼓励并组织落实高校毕业生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组织师范生实习支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智力支教活动。文件中提出的涉及教师流动的具体措施有:(1)“积极做好大中城市中小学教师到农村支教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农村学校实际需求,制订本地大中城市中小学教师到农村支教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充实边远贫困地区教师资源薄弱学校的师资力量。要加大对口支援工作力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长期稳定的“校对校”对口支援关系,鼓励和支持城镇办学水平高的中小学与农村学校建立办学共同体,通过“结对子”“、手拉手”等多种有效形式,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继续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支援省份和受援省份要不断总结经验,巩固支教成果,进一步加大东部对西部的教育支持力度。(”2)“认真组织县域内城镇中小学教师定期到农村任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教师统筹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城乡教师资源,认真做好县域内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规划;严格控制城镇中小学教师编制,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的结构比例,积极促进城镇学校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定期选派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交流任教,并统筹安排落实好其他城市的教师到当地农村支教的工作。各地要严把教师“入口关”,对急需补充的新教师,应坚持高标准、高起点的原则,严格实行公开招聘制度,优先满足农村中小学的需要。”(3)“积极鼓励并组织落实高校毕业生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精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引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支援农村教育,鼓励支持新任公务员和被招募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支教。同时,选派一定数量的高校特别是师范院校的新聘青年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并作为培养锻炼高校青年教师的重要途径。其中,中央部委直属高校新聘青年教师支教工作按属地化原则和教育对口支援关系由所在省统筹安排。”为切实做好城镇教师的支教工作,文件还规定,参加支教的教师只转临时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和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龄、教龄和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生活费和交通费补贴要有专项经费予以保障。选派到农村学校支教的高校毕业生支教期间的待遇按照《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规定执行。城镇中小学教师和高校新聘青年教师支教期限应不少于一年。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以及参评优秀教师和特级教师,应有在农村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选派城镇中小学教师支教,其中骨干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2006年5月15日,《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发布,指出要通过公开招募高校毕业生到西部“两基”攻坚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逐步解决农村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具体目标和任务是:“1.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2.从2006年起,用5年的时间实施。特设岗位教师聘期3年。”“特设岗位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实施可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结合。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特设岗位教师,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特设岗位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特设岗位教师在聘期内,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及时将其调整出教师队伍并相应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特设岗位教师在3年聘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教育事业。对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的,要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实施‘计划’的地区要进一步创新教师补充机制,今后城市、县镇学校教师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聘用特设岗位教师。对重新择业的,各地要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提供方便和必要的帮助。西部地区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计划’的同时,要研究制订具体可行办法,将‘计划’的实施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代课人员问题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2006年6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2007年5月18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制定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指出“实施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引导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学校任教。加大城镇教师服务农村教育工作的力度,推进师范生到农村学校顶岗实习支教,使之成为经常性制度”。“要吸引优秀青年读师范,鼓励优秀人才当教师。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积累经验,逐步推开,鼓励更多的优秀青年终身做教育工作者。要制定和完善吸引优秀人才从教的政策措施,建立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任教的机制。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建立区域内公办学校之间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定期交流和轮岗制度。”

二、中小学教师流动的实践

为合理配置中小学教师资源,满足中小学教育的实际需要,尤其是引导义务教育教师在县域内、城乡间的均衡配置,中央和一些地方政府纷纷通过出台具体的措施,引导中小学教师的科学流动。如2006年启动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公开招募高校毕业生到西部“两基”攻坚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截至2009年,该计划吸引了一批优秀大学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覆盖中西部地区900多个县1.5万所农村学校,有力缓解了部分农村学校师资力量薄弱、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保证了国家教师队伍建设的良好秩序,保持了教师队伍的整体活力,从总体上实现了教师队伍结构合理、流动有序等目标。

(一)东部省(市)对西部省(市)的对口支援

按照《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范围要求,东部地区开展了对西部地区的对口支援工作,一批又一批东部的教师来到西部学校支教,西部的每个省份也都掀起了捐资助教的热潮。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的开展,对促进我国西部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自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西部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以来,东部省(市)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教育工作者赴西部“两基”攻坚县任教、挂职,并帮助培训西部“两基”攻坚县的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建立东部地区经济发达县(市、区)、本地大中城市对口支援“两基”攻坚县的制度,有重点地选择若干项目进行援助,从资金、物资、人员等方面支持了“两基”攻坚工作。

按照《关于建立北京市和内蒙古“两基”攻坚旗县(区)教育对口支援协作关系的通知》的精神,内蒙古自治区的18个旗县(区)与北京市的各县区签订了《“两基”攻坚教育对口支援协作协议》。据统计,近年来,北京市援助内蒙古“两基”攻坚旗县(区)的资金和设备总值达3000多万元,培训管理和教学人员8000多人次,扶助贫困生近万人。如朝阳区为扎赉特旗培训教师3000多人次,占全旗教师数的40%以上,大大提高了该地区的教师素质;顺义区把精品课件、优秀课音像资料送到偏远的新巴尔虎左旗,并通过网络、电子邮件等方式实现了两地区教师间长期、稳定的联系,使偏远的牧区享受到优质教育资源。2001—2005年,北京市100所中小学开展了“手拉手”对口帮扶工作,2005—2007年,北京市18个区县对口帮助内蒙古自治区18个旗县(区)完成了“两基”攻坚任务。(1)

按照《贵州省教育对口支援“两基”攻坚县方案》,贵州省积极联系深圳、青岛、宁波、大连四市,以“县对县”方式对有关县进行援助。支援单位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捐款捐物活动,将课桌凳、仪器设备、被褥、衣物、书籍、生活用品等捐献给受援县的学校和贫困生。有的单位还为受援县免费培训师资,以提高受援县的师资水平,如青岛市派出47名教师到铜仁地区和安顺市支教。2006年,贵州省共签订《教育对口支援协议》79份,达成援助项目133项,援助资金约2479.3万元。

天津市非常重视对甘肃省的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天津与甘肃两省市就建立了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关系,特别是自1995年津甘两省市正式建立帮扶关系以来,学校对口支援工作迈上新台阶。从1985年开始,天津市每年派出一批基础教育的优秀教师赴甘肃,为当地有关学校进行高中三年级的把关,并培训当地师资。1996年夏,天津市派出18名教育科研人员到甘肃临夏地区进行36场巡回讲学。经过天津市与甘肃省双方的共同努力,对口支援县由6个增加到2000年的18个,有力促进了甘肃省特别是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

云南教育事业发展所取得的成果倾注了上海教育系统特别是支教教师的心血、智慧和汗水。2006—2010年,上海19个区县继续对口交流云南19个县,上海100所中小学对口帮扶云南100所中小学,上海每年选派100名德才兼备的中学教师到云南贫困地区支教。(2)云南省与上海市学校对口支援的方法是,双方商定,每4个支教教师为一组,安排在同一所学校,在给他们安排适当上课任务的同时,组织支教教师在全县范围内上公开课,开设讲座,而且并不局限于一所学校,使他们在更大的范围内发挥聪明才智。(3)自2000年沪滇两地实施教育帮扶合作以来,至2007年,上海市先后选派了六批561名教师到云南支教。

广东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广东省对口支援广西贫困地区的教育工作,亲自部署相关工作。2000年6月,广东省领导率领考察团对广西进行了为期6天的考察,对学校对口支援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同年8月,广东对广西进行了为期4天的教育对口支援考察。为使对口支援落到实处,广东省人民政府专门划拨1500万元专项资金,省教育系统在此基础上再筹措不少于1500万元的资金,目前,3000多万元专项资金全部到位,112名支教教师奔赴广西。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广东省用两年时间为广西贫困山区培训中小学校长和骨干教师400名。(4)

陕西省和江苏的对口支援工作始于1994年。至2000年,陕西省已有9个地市、48个县分别与江苏9个地市建立了教育对口支援关系。近年来,随着江苏、陕西对口支援工作的深入发展,江苏、陕西两省教育部门相互联系、支援的关系日益加深。江苏还选派百名教师对口支援陕西,参与对口支援的学校有小学、初中共100所,涉及江苏省南京、无锡、徐州等9个市29个县(市、区)。(5)截至2005年,江苏为陕西省贫困地区建校总投资3200余万元,为薄弱学校捐资1192万元,资助贫困生3112名,累计选派赴陕优秀教师366名,为陕西培训师资10828名。

辽宁和青海两省从2000年开始广泛开展“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辽宁省在培训师资、改善办学条件、学校和学生结对互助等方面对青海受援学校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帮助。目前,青海已有200所中小学与辽宁省的学校结成对子,建立了对口帮扶关系,辽宁省13个市选派两百余名中小学教师和管理干部到青海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和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支教工作。

自2000年开展教育对口支援工作以来,至2007年,内地累计选派了近千名中小学教师赴疆支教。厦门、珠海等作为重庆的对口支援城市,加大了对重庆“两基”攻坚县的帮扶工作力度。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部的对口支援

鼓励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也是加强农村教育力量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城镇教师支教工作已在全国由点到面普遍开展,并逐步制度化。

为了提高农村教育的整体水平,提升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北京市委、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工作方式上,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方式有两种,即离岗全职支教一学年和在岗兼职支教累计480课时。市、区两级安排了专项经费保障这项工作的实施。2005年和2006年,北京城8个区和10个远郊区县城镇中小学校共选派了2115名优秀教师到农村中小学支教,同时还有近2500名城镇教师在农村中小学兼职支教。2006年,北京市启动了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支教工作,计划用三年时间,选派2000余名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支教三年,为每所农村中小学配备2名支教教师。(6)

江苏省教育厅和财政厅联合实施“千校万师支援农村教育工程”,在苏南城市的义务教育阶段遴选千所优质学校、万名骨干教师,与苏北农村千所薄弱学校实行全方位的“校对校”结对帮扶大型支教项目。通过四年持续的结对帮扶,使受援学校在教学管理、课程实施、师资素质、教科研工作、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等方面有了显著提高,基本达到城市一般学校的水平。目前,全省463对初中、537对小学之间按协商制定的支教方案正在实施中,有近3000名城镇教师克服种种困难分赴农村学校。2006年实施的“选派万名优秀大学毕业生赴苏北农村学校任教”项目,选派对象主要是省内普通高校师范类和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非师范类本科毕业生。2006年首批选派的1730名新教师已经在苏北农村中小学校任教近一年,2007年有望吸引2500名左右优秀大学毕业生赴苏北农村学校任教。(7)

广东省从2005年开始,连续四年每年从珠江三角洲地区选派约50名中小学骨干教师、约30名中小学校领导和约20名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分别到全省50个山区县和教育局挂职服务,为山区县培养骨干教师和提高山区县的教育管理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持。(8)

河南省教育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通过城镇中小学校教师对口支援农村学校以及农村学校教师特别是骨干教师就近到城镇学校跟岗学习、进修提高等多种有效形式,促进城乡教育交流和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据初步统计,2006年全省参与城乡对口支援交流的教师总数在1.5万人左右。以郑州市为例,2006年8月启动城乡教师交流计划后,城镇首批600多名骨干教师到农村中小学支教,农村学校也选拔了90名教师到对口的城市学校接受培训。

贵州省按照《贵州省教育对口支援“两基”攻坚县方案》,成立了“贵州省万名城镇教师支援农村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并下发了《关于开展万名城镇教师支援农村学校的实施意见》。2006年,贵州省从城镇学校选派了2000余名中小学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一年。省直9所高校还派出60名教师到14个县支教。支教活动的开展,有效缓解了贵州省农村师资不足的问题。

四川省成都、绵阳、德阳等10个市的66个县(市、区)、1568所中小学校、33所高校与民族地区的49个县、1512所中小学之间的对口支援关系不断得到深化。在此基础上,支援方以“智力支教”为重点,广泛开展各种送教互访活动,促进了民族地区教育理念的更新和教育水平的提高,1000余名内地支教教师被选派到民族地区支教,为民族地区捐资、捐物总价值达1000多万元,民族地区校长、教师到内地挂职、任教600多人次。

湖北省实施“城镇教师援助农村教育行动计划”,通过组织湖北名师对口支援、特级教师巡回讲学、城镇教师定期支教等形式支持农村教育发展,全省有3000多名城镇教师到农村定期支教一年。

西藏自治区启动了“腹心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农牧区基层学校行动计划”,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西藏“两基”攻坚师资不足的矛盾,使教师队伍整体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江西省实施“结对帮扶工程”,由省教育厅组织全省102所大中专院校,对全省363所农村中小学进行对口支援。

内蒙古自治区普遍实行城镇学校支援农村学校、近郊学校支援偏远学校、强校支援弱校、发达地区支援不发达地区的帮扶原则。部分地区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城镇教师到农村任教锻炼。

陕西省开展县城与农村中小学“手拉手”、“结对子”活动和城市示范中小学对口帮扶农村薄弱学校或贫困学生活动。据统计,全省支援单位落实支援薄弱学校的资金1302万元,选派支教教师2900名。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鱼峰区与三江县“县对县”启动“两基”攻坚县教育对口支援。三年中,鱼峰区派出三批教师共30人次驻三江县援助教育,同时投入教育项目援助金近100万元。

甘肃省教育厅各处室、直属单位和高等院校选派教师轮流到对口帮扶县支教。2006年选派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讲师以上职称教师120人次到18个“两基”攻坚县,主要集中在英语、计算机等紧缺专业,切实缓解了“两基”攻坚县教师紧缺的困难,为2006年六个县顺利通过“两基”验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青海省内的对口支援工作于2005年启动。各州(地、市)大都根据各自条件确定了本地区对口帮扶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省内88个党政机关、部队和企事业单位、5所高校和教育发展较快的地(市)、县(区)的31所中小学也与27个“两基”攻坚县及其民族中小学建立了对口帮扶关系。

宁夏回族自治区先后组织了10支支教队伍,有7000余人常年在南部山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对口支援活动,极大地推动了自治区“两基”攻坚的进程。同时,城镇教师通过支教,把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管理经验、教学方法等带到农村。支教队员们说:“用一年的时间,做一辈子难忘的事,值!”农村的干部群众说,城镇教师对口支教,为农村教育工作留下了“一支不走的支教队伍”。

【注释】

(1)北京内蒙古签署高校对口支援新协议[N].中国教育报,2008-01-20(1).

(2)沪滇对口帮扶5年重点任务确定 每年百名上海教师支教云南[N].云南日报,2006-04-02.

(3)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两个工程”工作纪实[N].中国教育报,2001-06-06(1).

(4)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两个工程”工作纪实[N].中国教育报,2001-06-06(1).

(5)江苏选派百名教师对口支援陕西[N].人民日报.华东新闻,2000-12-12(2).

(6)各地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经验[N].中国教育报,2007-07-17.

(7)各地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经验[N].中国教育报,2007-07-17.

(8)各地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经验[N].中国教育报,200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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