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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资银行准入与发展

时间:2022-04-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中国外资银行准入与发展1979年,中国开始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批准第一家外资银行日本东京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目前已有27家外资银行被正式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

第四节 中国外资银行准入与发展

1979年,中国开始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批准第一家外资银行日本东京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1982年南洋商业银行率先在深圳设分行;1996年美国花旗银行上海分行等7家外资银行首批获准在上海浦东进行人民币业务试点,1997年8月扩大到深圳,标志着中国金融业进入对外开放的新阶段。目前已有27家外资银行被正式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1999年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消外资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地域限制,从上海、北京、天津、深圳等23个城市和海南省扩大到所有的中心城市,并新批2家美国银行在华增设分行和2家外资银行深圳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这从根本上加大了金融市场的开放力度。

1999年,中国取消外商投资金融领域的地域限制,外国金融机构可申请在全国任何地方设立金融机构。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地域和经营规模。扩大外商投资外贸企业的试点范围和试点数量,并同时考虑扩大合资外贸公司的投资性功能。逐步增加每年准入的外资保险企业数量;逐步扩大保险业允许外资进入的试点区域。逐步扩大允许外资经营的险别和减少对股权结构方面的限制。扩大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经营范围,将允许投资性公司在国内外销售其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允许投资性公司在国内为其境外母公司或投资者直接采购并出口所需的产品进入母公司的国际营销网络;允许投资性公司设立研究开发中心,为所投资的企业提供技术与指导。

WTO于1997年12月13日达成新的协定,允许外国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外国公司享有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国内市场的权利;取消跨世界服务限制;允许外资在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该协议于1999年3月1日正式生效,各签约方将取消或减少对外国金融机构的限制。

2002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拓宽了外贸银行活动范围,2006年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金融市场在更大程度上融入全球金融体系,并必然要面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截止2005年9月末,共有20个国家和地区的69家外资行在中国设立了232家营业性机构。在华外资本总额达6600余亿元人民币,约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为2%左右,外汇贷款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总额的20%左右。

一、外贸金融机构进入的效应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的王元龙(1999)把外资银行进入的不利效应归纳为5个方面:中资银行的体制劣势,即受到贷款规模、投向、结构及时限控制等方面的限制;中资银行的经验与创新劣势,外资银行竞争策略、竞争手段、工具创新等优势显著;以及其他的实力劣势;制度劣势;宏观调控难度加大。具体来说:

1.正效应表现

(1)外资银行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可弥补国内外汇资金不足,中国在国际市场上筹资条件苛刻,手续繁多,难度较大,外资银行带着大量货币资本进入中国,大大降低了利用外资的交易成本和费用。西方发达国家银企关系良好,跨国公司与跨国银行间有长远合作的伙伴关系,外资银行的进入能为外商投资良好的服务,且会主动将海外客户吸引到中国投资。

(2)中国金融业竞争能力差,手段落后,要在开放中求得生存,只有借鉴国际惯例与准则。外资银行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多样化金融产品,值得中国金融机构借鉴,也能促进中国金融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开拓。

(3)利于中国引进竞争机制,促进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外资银行的进入为中国的金融市场带来了新的竞争因素,打破了国内几大银行一统天下的垄断局面,迫使国有银行加速商业化进程,促进国内银行同业间竞争,从而提高银行的整体服务水平,降低服务价格。

2.负效应表现

(1)影响中国货币政策实施效果和加大外汇监管的难度。在金融市场开放程度较高的情况下,一国汇率利率的变化会与资本流动的效应相抵消,加大了金融调控难度。

(2)外资银行冲击国内银行业务。中国国内银行的经营机制尚未彻底转变,缺乏竞争力,开放加剧了金融市场的竞争,造成内资银行的业务流失,市场份额下降。据统计,外资银行办理的出口结算业务已占有中国市场份额的40%以上,外资银行在开放人民币业务后,会把信贷和结算融为一体,使其可通过出口押汇、打包放款、保理及人民币和外币贷款等手段,吸引结算业务,冲击中资银行。

(3)加剧了中国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因素。外资银行资金活动频繁,套汇、套利等投机活动增加,国际游资趁机大量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和外汇市场。目前中国的金融体系脆弱,金融监管能力不强,增强了不稳定因素。

(4)人才流失,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办理人民币业务,激励机制灵活,吸引了一批国有银行的业务骨干。

表8-8 驻华投资金融机构代表处数目统计(1979~1996年)

续表

资料来源:《中国金融年鉴》有关年份。

表8-9 驻华外资营业性金融机构数目统计(1981~1996年)

资料来源:《中国金融年鉴》有关年份。

二、中国外资银行引入中存在的问题

1.歧视性待遇和超国民待遇并存

金融服务市场开放的最终标准是给予外资金融机构以“国民待遇”。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一方面存在业务上的限制,另一方面又享受“超国民待遇”,中国在税收、经营范围等方面为其提供了各种优惠政策,外资银行在中国税率仅为30%左右,而中资银行的上缴利税率总负担在70%多以上,《商业银行法》规定,国内商业银行不能从事投资业务,而外资银行可以从事外币投资业务,外资银行还较少承担东道国的政策性贷款。目前,中国外资银行领域的限制越来越少,外资银行经营成本比国内银行处于有利地位,尤其在外国银行进入人民币业务领域后,国内银行的不利地位更加明显。

2.法制不健全、监管不力

对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方面存在一些管理上的漏洞,外资银行常利用这些漏洞不正当竞争,还存在超范围经营、少缴漏缴法定存款准备金、超比例吸收存款等违规方式。

中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体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关司局和有关分行组成二级监管体制,分工不明、职责重复,具体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各支行办理,监管手段和工具落后,多通过日常报表监管。

3.加大了中国金融宏观调控的难度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货币市场强化了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机制,从国际金融市场筹措资金抵制中国货币政策的影响,弱化了央行的货币政策效应。中国企业通过外资银行融资,本外币的融通更加频繁,央行对资本流动风险控制的难度加大,而且增加了人民币汇率变动的不确定性因素。因此,中国应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的优惠政策,使本国银行与外资银行进行平等竞争,同时健全法制法规和监管体系,界定外资银行类型,划分其业务范围,对外资银行进行分级管理,尽量避免外资银行的不利效应。

三、外资银行进一步发展的对策

中国对外资银行的引入应坚持适度分解,不能不顾国情地盲目引进,在引进外资银行在市场准入方面,坚持“积极引进,严格把关”;考虑外资银行注册资本的数量和质量,审查时坚持资本金数额,积极引进高质量、高水平的外资银行。选择与中国的金融资源,经贸发展有较密切的合作关系的银行,选择中国需要其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需要对方国家提供互惠政策,对等条件的银行;选择资本雄厚,在世界各地有较多分支机构的银行。

中国银行业要全面提高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力,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高瞻远瞩,确立战略目标和市场定位

第一,从金融制度的安排和金融效率的提高方面分析,转变竞争观念。发展观念,面向未来,坚持吸收与创新,提升素质,防范风险与加快发展兼顾。第二,确定经营目标,主动接受国际标准。国际上对银行业的经营标准影响深远的是《巴塞尔协议》,我国银行要按照《巴塞尔协议》的标准全面检查自己的经营思路、经营模式和业务规则。第三,顺应市场开发,以满足市场需求为导向。要主动开发市场,主动创新,改变内外币分割、工作环节分割、机构分立分割、内外服务分割。实现内外业务一体化、网络一体化、营销一体化。建立管理体系现代化:完善业务创新体系、顾客意见反馈体系、融资业务分析体系、资金综合调度体系、资金定价和风险评估体系、客户满意度评价体系、员工交流体系。

2.抓准主业、强化整体竞争力

突出主业,强化主业的竞争力,应是我国银行业的业务选择。我国银行要根据自身不同的特点和业务优势进行市场定位和主业选择,在机构建设和网络扩张方面,在分级授权与信息集中、授信与授权的对称和制约方面,都要有自身的一套切实的做法。同时在经营研发与操作规范(研究经济、市场、行为、趋势、策略)上,要有自身的规则和思路。从经营层面来看,要选择恰当的金融企业组织形式,强化金融业的内部控制和稽核监督,创造金融服务特色与名牌效应。

3.重建信用制度,整合金融环境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仍处于关键时期,新旧体制的转换尚需要经过一段艰苦的历程。不完善、不健全、不规范的信用制度和金融环境,得益的将是外国投机者,受损的只能是国家和人民群众。因此,加快金融经济法规建设,修订金融法规,包括《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外汇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法》;制定各类金融机构法,如《信托法》、《中小金融机构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完善金融业的资本金制度;修订《破产法》,完善金融司法程序,制定强执行法。同时加快金融市场化进程。适时推进利率市场化;加快开放票据市场;扩大国债流通市场;取消同业拆借市场的主体限制;适时开发企业债券市场;放开黄金市场;扩大外汇市场,继续为人民币的完全兑换做好准备;完善市场规则,提高市场透明度。注意消化不良资产,建立自主经营体系。

四、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1.坚持法律与国际惯例

遵照《巴塞尔协议》关于东道国与母国监管当局的合理分工,在审批前与申请机构所在国金融监管当局取得联系,要求对方明确评价申请机构的整体财务状况和管理水平等,加强与国外监管当局的合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中国国情及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出台《外资银行法》、《国际银行法》,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使监管有严谨详细的法律条文基础。

2.完善中国监管组织机构

新加坡对外资银行监管严格,其金融监管体系以金融管理局为主,金融机构内部审计为基础,社会审计为补充的完整体系,可通过当面会谈、现场稽核、非现场检查、证实收集的信息等多种监管方式进行监管,要求外资银行母行每年对其进行一次全方位的内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新加坡管理局;充分利用审计师事务所,加大对外资银行的现场检查频率,严格处理违法行为。

香港银行监管有赖于香港银行公会,约束香港银行大部分港币存款利率的“存款利率协议”,约定香港银行各种最低收费标准的“普通收费协议”,银行工会可指令某一银行停止某项业务或停发各种金融票据。

中国可借鉴以上经验,形成一个中央银行外部监管,行业内部监督与外部审计监督相结合的组织监管体系,全方位、多主体地监督外资银行。

3.建立量化指标体系

设立一套评定外资银行资信等级标准,定期对外资银行进行资信等级评定,如美国1995年对外资银行实行新的监管体系,即对每家外国银行、外国银行在美的所有分行和非银行机构的综合评级;对外国银行对其在美国业务的支持能力进行评定,包括外国银行的财务状况、母国监管水平、转移风险的能力及管理控制能力,中国可以此为借鉴,对在华外资银行的资金实力、经营管理水平、经营业绩等定出一套资信等级标准。

目前,在金融服务贸易方面,中国已承诺允许外资经营非居民外汇储蓄服务、结算服务、外汇贷款、担保、客户的账户交易,保管储蓄及信托服务、顾问与财务咨询、财务数据的处理、传输及软件等服务。在上海浦东试点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虽然金融业的开放是服务贸易开放中最为敏感的行业部门,各国普遍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金融服务业,但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已是大势所趋。中国必须采取适度开放的策略,以已经形成的金融梯度开放格局为基础,有序稳妥地开放,顺序如下:①允许经济特区一些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代表处升级为分行;②在沿海开放城市选择一些与中国有良好合作关系的外国银行代表处升级为分行,其余城市待条件成熟时再予以开放;③逐渐在内陆城市引进外资金融机构;④在明确外资银行引进目标基础上,选择适度的组织形式;⑤适度放宽外资银行业务范围,鼓励外资银行开展融资信贷业务;⑥对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为实现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创造条件;⑦试点允许外国资本进入中国证券市场;⑧试点举办中外合资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发展与金融服务相关的服务业;⑨对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西部地区制定符合国际惯例的适度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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