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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外国公司设立都有期限的限定,外国公司在内国的营业期限届满,且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延期的,该外国公司自行解散。外国公司在营业期限内不愿继续营业的,向有关主管机关申请撤销,经该主管机关批准后,可以撤销其在内国的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后,即进入清算程序。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解散原因有两种:一是自愿解散;二是强制解散。

就自愿解散而言,又分两种情况:(1)营业期限届满。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外国公司设立都有期限的限定,外国公司在内国的营业期限届满,且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延期的,该外国公司自行解散。(2)外国公司自行撤销其在内国的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在营业期限内不愿继续营业的,向有关主管机关申请撤销,经该主管机关批准后,可以撤销其在内国的分支机构。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认许的撤回,即是指外国公司经认许后,不想在台湾地区继续营业的,应上交认许证书,向主管机关申请撤回认许,但不得免除申请撤回之前所承担的债务。

就强制解散而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主管机关可依法将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撤销,导致其解散:(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宣告破产;(2)外国公司在申请批准时所申报的事项或提交的文件,经查明有虚伪情况的;(3)行政机关或法院撤销外国公司营业许可证或责令其关闭的。我国台湾地区的认许撤销制度,即属外国公司被强制解散之事由,其“公司法”第379条规定,外国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的,主管机关应撤销其认许:申请认许时所报事项或所缴文件,经查明有虚伪情事者;公司已解散者;公司已被破产宣告者。前项撤销认许,不得影响债权人之权利及公司之义务。外国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后,即进入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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