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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银行发展模式的选择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主要形式是建立全资或参股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从事的主要业务是证券的发行、代理买卖和自营。我国目前采用的分业经营模式,应该说是与当前中国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现实条件分不开的。因此,防范风险成为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在立法滞后的同时,中国的司法效率低下已是不争事实,司法效率低下直接制约中国金融业所处的整体法律环境。

第三节 中国投资银行发展模式的选择

一、早期的混业经营阶段

从1980年开始,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都相继开办了证券、信托等业务,商业银行中国证券市场创立的初始参与者,从而开始了混业经营。1980年国务院下达的《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中指出,“银行要试办各种信托业务”,同年,中国人民银行下达了《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各家银行陆续以全资或参股形式开办了大量金融信托机构。1988年我国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市场与流通市场,上海市的几家银行先后成立了证券部,之后各家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都成立了证券兼营机构。1990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和1991年初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后,并出现了独立于银行的专营证券公司。在中国证券市场初形成的过程中,银行在资金、技术、人员和组织管理上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国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主要形式是建立全资或参股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从事的主要业务是证券的发行、代理买卖和自营。1983至1992年,金融市场包括刚建立不久的证券市场统归人民银行监管;1992年以后,我国先后成立了证监会和保监会,2002年出台《信托法》,此后又成立银监会,由此逐步确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格局。

二、分业经营阶段

1992年下半年开始,社会上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银行大量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进入证券市场,导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乱。1993年国务院开始对银证经营混乱、乱拆借、大量违规资金进入股市等状况进行治理整顿,为防范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明确了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思路,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银行业与证券业实行分业管理;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分业经营”做出了进一步规定:“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国有商业银行对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一定比例,并要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从其资本额中扣除:在人、财、物等方面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要适当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199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并禁止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切断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联系。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分业经营设计得更为严格,分得更为彻底,不仅分业经营,而且分业监管。在产权联系和经营业务上,把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彻底实行分离。在监管构架和监管机构设置上,先后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与人民银行一起分别对银行、证券和保险业行使监管职能。中国的分业经营制度,从法律到实践,就基本上确立了起来。我国现行金融业分业管理的实质是:商业银行只能做存贷款业务,而不能从事投资银行的证券业务、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和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而证券公司只能经营证券承销、证券经纪和证券自营等业务,不能从事其他业务;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也只能严格限定在各自的领域里经营,不得跨行业经营。

三、分业经营:中国现阶段金融发展的现实选择

一个国家或地区在金融经营模式上究竟采用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只是在一种特定经济情况下的利弊权衡,这种权衡是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我国目前采用的分业经营模式,应该说是与当前中国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现实条件分不开的。

第一,是为有效控制风险。风险控制是分业经营制度最主要的原因,也是分业经营模式的出发和优点所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较短,市场尚处于不成熟状态,而证券二级市场过度的振荡和投机气氛,市场整体风险较大。因此,防范风险成为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历史经验表明,金融风险往往有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迅速传染的倾向,从切断金融风险传播链条的角度出发,分业经营所设置的金融防火墙迄今仍是最直接和有效的办法。

第二,法律环境滞后。与金融业同时起步的中国金融法制建设也处于不健全,虽然以《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等为代表的金融法律体系框架初步建成,但它们所具有的粗线条的共性特点要求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加以落实,而目前的这些配套法规在完备性和立法质量上还亟待提高。在立法滞后的同时,中国的司法效率低下已是不争事实,司法效率低下直接制约中国金融业所处的整体法律环境。

法制环境是风险控制最重要的制度保证,美国之所以能够在60多年后重拾混业经营的政策,与其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在金融立法领域几十年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中美两国在金融法律环境上的差距,正是金融业经营模式不同选择的重要原因。

第三,监管能力不足。中国的金融监管采用分业监管制度,银行、保险、证券各有其监管机关,如果实现混业制度,中国现有的监管能力将受到考验。各监管机构间权利和职责的划分、监管任务的协调、监管信息的共享等问题都难有一个妥善的保证。因此,从监管效率的角度出发,也需要给监管机构一个适应混业经营制度的时间。而且,即便是在实行综合监管制度的英国、日本和韩国,其综合监管机构的运作效果也有待实践的检验。

除行政监管外,行业自律也是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美国证券业为例,除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NASD)分别负责对场内和场外的证券商进行充分的监管外,还有证券交易所会员工会(ASEF)、美国投资银行家协会、投资公司协会、投资顾问协会等组织,它们从行业自律的角度对证券商进行不同角度的规范和引导,以促进会员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四,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脆弱。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混业经营同样要求各金融业务之间保持相对的独立性,这就要求金融机构不但有良好的业务素质,更要有一套保证不同业务独立运作的机构、人员、管理和监督制度。我国金融机构在内控制度建设上还不完善,加之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我国金融企业的内控机制整体上处于弱势状态,这直接制约了混业经营制度的实施。

第五,专业化分工。虽然混业经营最终也能通过市场选择完成金融业的分工,但分业经营在专业化方面的功效无疑更直接,这对处于发展初期我国证券市场显得尤为重要。分业经营使得国内的金融机构可以集中有限的资源专注于某一项业务的发展,对促进国内金融机构服务质量的专业化提升大有裨益。

当然,分业制度的上述理由并不表明混业经营对中国金融没有积极意义,分业经营模式的最终采取,是对分业和混业经营利弊权衡的结果,是依据我国金融运行的现实条件做出的选择。

四、混业经营:我国投资银行运作模式的未来趋向

当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开始走向混业经营道路的时候,中国刚刚完成了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模式转换。也就是当中国花了巨大成本实现了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之时,国门外的潮流却纷纷在向混业经营的道路上飞奔。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通过不啻给了我们一个巨大的震惊,我们又该如何选择呢?是继续严格地走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路,还是立即回过头实行混业经营呢?现实需要我们做出客观的分析和回答:一是要看国内现状;二是要看国际潮流。

从国内现状看,中国证券业发展历史不长,市场不成熟,法规不完善、风险控制能力薄弱。在这种现实条件下,目前实行综合型的全能银行制模式时机尚不成熟。但必须同时清醒地看到,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型模式仅仅是中国目前暂时的过渡型模式,最终目标仍然是混业经营型的全能银行模式。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经济金融各项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对宏观经济调控能力和金融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商业银行逐步加强了内控制度的建设,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也逐步进入规范发展阶段。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光靠传统业务已无法扩大利润增长来源,也不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因而迫切需要加快功能创新,扩大具有证券投资、保险等服务功能的中间业务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从国际潮流来看,混业经营模式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主流。近年来,经济金融化、金融全球化导致全球金融市场竞争激烈,世界各国银行业为适应形势变化,不断加强调整、兼并、重组和金融创新已使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名存实亡。银行与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界线逐渐模糊,商业银行已经从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向证券投资、保险等领域拓展,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也已开始向特定的客户发放贷款。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模式是毋庸置疑的。中国加入WTO以后,需要与国际通行的金融规则接轨,经过一定时间的缓冲期后,届时越来越多的实力强大、综合化、全能型的外资金融机构大举进入中国金融市场,我国金融机构在竞争上无疑将处于劣势。如果我们还是实行分业管理模式,必将在全能银行面前溃不成军。因此,中国金融业采用综合经营模式应该是坚定不移的。我们必须拥有一大批实力雄厚的全能银行,实行混业经营。惟有如此,才能抵御外来冲击。此外,中国加入WTO后还必须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如果没有全能银行的强大实力,同样无法融入国际社会。因此,我国最终仍将顺应国际潮流而实行混业经营。

首先,混业经营体现了金融市场内部相互沟通的基本要求,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提高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进程。金融市场是由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组成的,二者之间及其内部各子市场之间必须通过合理渠道相互沟通,协调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分业经营是对完整金融市场的割裂,虽然一定程度地降低了金融市场风险,但也同时限制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和资金的使用效率。目前我国在金融市场领域推行的一些改革措施,如开辟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合法融资渠道,允许其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信用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以股票质押取得融资;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以及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在规定的条件下允许商业银行开展一些特定的证券代理业务等,都是向混业经营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其次,混业经营有利于促进金融资本更好地服务于产业资本,适应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实施多元化经营和大规模资产重组的要求。混业经营模式表现为国家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如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业务、短期信贷与长期信贷业务、银行业务与非银行业务之间不做或很少做法律方面的限制,使得金融资本可以多渠道地融合服务于产业资本,有利于缓解目前我国产业升级过程中所出现的资金供需间的真空缺口;同时产业资本所创造的盈余也能多渠道进入资本市场,为金融市场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

再次,趋向混业经营,是加入WTO和当今信息革命冲击的必然结果。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将以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出现在我们面前,而且这些公司业务领域可以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及信托投资等多个方面,它们依托强大的资本实力和高素质的金融人才,一定会抓住进军中国金融市场的机会,努力拓展业务领域,抢占市场份额。为此在加强专业经营和风险控制能力的基础上,大力强化国内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能力,塑造和培育我国的“全能型”金融集团,以便使国内金融机构能够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与国际金融机构开展竞争,允许混业经营则是第一步。此外,当今信息技术的发展更是为我国商业银行充分利用原有的硬件网络,集成综合性的金融业务提供了条件。

从时间表上看,目前距我国全面推行金融混业经营还需一定的时间试验,但从管理者提出支持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加强合作和交叉试点中间业务,同时决定不定期进行三方监管联席会议随时沟通监管信息等举措来看,我国正在经历一个特定的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过渡时期。在这一时期内,我国既不会立即推行混业经营,也不会背弃潮流,一味坚持分业经营,而是积极对待国际金融混业趋势,逐步交叉试点,积极谨慎,稳步推进。显然,我国全面实行混业经营的步伐将取决于这一过渡阶段的长短,它又明显受制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内控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以及金融监管能力提升等多种因素。

思考题∶

1.名词解释:全能银行 全球投资银行 监管主体外部监管 自律管理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制 特许制 分业经营 混业经营

2.试分析分业经营模式和混业经营模式的利弊。

3.试述投资银行监管方式的变革。

4.试述投资银行混业经营运作模式的发展新趋势。5.投资银行业的外部监管有哪些模式?

6.中国证监会是怎样的组织,它的职责又有哪些?

7.证监会地方派出机构的角色和职责如何?

8.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目标是什么?它是如何对会员和证券交易活动实行监管的?

9.投资银行的设立方式有哪些?我国对证券公司的资格是如何进行管理的?

10.我国的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11.中国证监会是如何对证券公司实行业务资格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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