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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内资银行的银行法思想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发展内资银行的银行法思想一般认为最早的银行是意大利1580年在威尼斯成立的银行。[80](二)与设立银行有关的法律思想1.内资银行的种类郑观应将内资银行主要分为两类,一为官银行,一为商银行。郑观应在《银行下》篇中对这两种银行分类从法律规定上加以区别。

二、发展内资银行的银行法思想

一般认为最早的银行是意大利1580年在威尼斯成立的银行。其后,荷兰在阿姆斯特丹、德国在汉堡、英国在伦敦也相继设立了银行。十八世纪末至十九世纪初,银行得到了普遍发展,并且作为外国列强向华输出资本的重要工具而来到中国。近代以来,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跨入帝国主义阶段,金融垄断资本在世界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发挥了更为重要的作用。郑观应看到银行在近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影响,因此,他在《盛世危言》一书中通过《银行上》和《银行下》两篇文章来表述自己建立银行的看法,以及希望清政府能够通过立法来加强对银行业的管理和扶持的建议。

(一)兴办银行的重要性

郑观应十分重视银行的重要性,他认为:“商务之本莫切于银行。泰西各国多设银行,以维持商务,长袖善舞,为百业之总枢,以浚财源,以维大局。”[78]郑观应认为银行乃是商务之本,西方国家正是通过设立银行来发展其他行业,深拓财源,维持大局,概括而言,他认为银行业在近代国家的重要性有如下十点:“银行之盛衰隐关国本,上下远近声气相通,聚通国之财,收通国之利,呼应甚灵,不形支绌,其便一;国家有大兴作,如造铁路,设船厂种种工程,可以代筹,其便二;国家有军务赈务缓急之需,随时通融,咄嗟立办,其便三;国家借款不须重息,银行自有定章,无经手中饱之弊,其便四;国家借款重叠,即或支应不敷,可以他处汇通,无须关票作押,以全国体,其便五;国中各殷实行家银号钱庄,或一时周转不灵,诸多窒碍,银行可力为转移,不至贩坏市面,商务藉可扩充,其便六;各省公寄存银行,需用之时支应与存库无异,而岁时入息仍归公项,不致被射利之徒暗中盘算,其便七;官积清俸,民蓄辛赀,存款生息,断无他虑,其便八;出洋华商可以汇兑,不致如肇兴公司动为洋人掣肘,其便九;市面银根短绌,可藉本行汇票流通以资挹注,其便十。有此种种便益,是民生国计所交相倚赖者也。”[79]

此外,郑观应还指出设立内资银行的迫切性说:“闻英商汇丰银票在粤通用之票百余万,该行已获利二百余万之谱,虽有华商股份,不与华商往来,即有殷实华商公司股票亦不抵押,惟外国公司货物股票均可抵押。西商操其取而华商失其利,华商助以赀,而西商受其益,强为区别,是诚何心?中国钱庄赀本二三万,放款数十万,稍有倒欠,呼应不灵。所谓‘倒持太阿,授人以柄’者非欤?今为之计,非筹集巨款,创设银行,不能以挽救商情而维持市面也。”[80]

(二)与设立银行有关的法律思想

1.内资银行的种类

郑观应将内资银行主要分为两类,一为官银行,一为商银行。郑观应在《银行下》篇中对这两种银行分类从法律规定上加以区别。所谓“官银行”,郑观应写道:“先设官银行于京师,简派户部堂官督理,即将四成洋税拨作银行成本,约得库平银九百万两,仍由藩司督理,以专责成,此官银行之法也。”[81]而“商银行”,则是“设票十万,每股百金,不分官民,悉听入股,各督抚札饬府县功谕富商集办尤易,此商银行之法也。”[82]从上述郑观应对“官银行”和“商银行”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两种银行主要差别在于:

(1)在设立地点上:官银行首先在京城设立,再向地方扩展;而商银行则主要在地方各省建立。

(2)在管理方式上:官银行管理严格,在中央由户部堂官监督管理,在地方由各省藩司监督管理;而商银行则未作说明。

(3)在资本金的来源和数额上:官银行由国家先行拨付四成洋税,折合成库平银约九百万两;而商银行则由各省官、商自行集股设立,每股面值百金,共十万股。

除了在上述设立方式上的差异外,“至于一切条规悉仿西法”[83],郑观应建议清政府对于“官银行”和“商银行”不应当因为它们在设立方式的差异而在实施法律时有所区别对待,而应一视同仁,均按照有关银行业立法进行管理,给予其平等的待遇。

2.银行的主要职能

郑关观应在《银行上》、《银行下》篇中对银行主要的法定职能归纳如下:

(1)吸收存款,保护储户的财产安全。

所谓:“今有人于一日之中偶获四五十元,十数元,而需用不过一二元,其余银无可安放。若置之床头,则恐随手浪费,即藏诸箱笥,犹恐突遭箧不翼而飞。更有长作寓公并无家室者,有此大账房,得一元则存一元,余两元则存两元,该银行予以存折,随时可支,虽朝存夕取,不以为厌。即存折遗失拾得者,亦无所用之,盖存银之时,必签名总薄,日常支取亦必签名,所签与总薄字迹相符者乃付,不然则否。故存折虽失,亦自无妨,并可与银行商立补折。立法之善,蔑以加矣。”[84]郑观应认为当存款人有闲余资金难以处置,或者时常有闲散资金的话,可以随时存入银行并获取利息,由银行开立存折作为凭证,即使存折不慎遗失也不要紧,因为存取款之时均需储户签名,取款签名须与留存签名一致银行方才付款,否则银行拒绝付款,而存折虽然遗失,仍然可以要求银行补办,这样就通过银行法的规定,吸收了闲置资金,集少成多,并且还有效地保护了储户的财产安全。

(2)发放贷款,赚取利润

银行一方面要吸收存款,另一方面要发放贷款,并且通过后者来赢利。郑观应在《银行下》篇中对银行的放贷职能写道:“盖设立银行,大半恃放息为利……西国银行与人交易必有押款抵押之法,以估价为度,如货物值十成者,所押不过六七成,多至八成而上。合同各执,载明限期,如过限期不还,即将所押之物拍卖偿抵。倘后卖之价不足所押之价,仍向欠户追还。其实在无力贫民,亦有报穷之举,乃始归之折阅。”[85]他建议清政府学习西方,把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数额的担保写入银行立法,这样一来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满不能偿还债款,银行可以通过拍卖抵押物来获取求偿,而抵押物拍卖后所得款项仍不能清偿债务的话,银行仍可向借款人追偿,借款人实属无偿还能力的贫民的话,则依法酌情免除债务。

(3)办理票据汇兑业务

办理票据业务向来是银行的重要职能,银行通过这种方式加速资金流转,促进贸易来往,维护交易安全。郑观应总结当时银行所办理的票据汇兑业务说:“提单票来自远方,见票一、二月利息连汇水统收,其未到期还银者,回头息只付一半……汇票押款过期一日仍作一月计算……况银行生意较别项尤为稳当,只有汇票及押款押票而已,即钱庄借银必用殷实庄票,限期不过数天,押款必须的实,照市价七折至五折为限,不论何处汇票,先收银而后付票,事事踏实,处处认真。”[86]“所出汇单虽数万里之遥,克期无误”[87]。郑观应认为根据银行法的规定,银行通过办理提单、汇票等票据业务,也可以从中获取稳定而安全的利润。

(4)发行纸币,管理纸币流通

郑观应建议:“中国如设银行,行钞票亦当先定妥善章程,用顶厚洁白纸为质,以铜板镌刻精细龙文,上列满、汉文字以及‘皇清宝钞’字样。钞既造成,盖用部印,并盖银行钤记,以示信于民。民间以钞易银,可随时随地向银行支取,绝不留难,俾知存钞无异于存银,且携银反不如携钞。开办之始,尤宜晓谕商民人等,凡厘捐、关税、捐款、地丁一切报效、输纳之款及职官廉俸、兵丁口粮一切支放之款,进出一律俱以银钞各半为程,开诚布公,昭示大信,则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每岁由官查核:钞票行市者若干,本银存行者若干,必使钞本相均,否则再行纠本,查清之后刊登日报,俾众周知。”[88]

郑观应主张清政府应当尽快制定相关章程允许银行发行纸钞,并对银行发行钞票加以监管,包括:1.对纸币的用纸和印刷内容和印鉴加以规定;2.规定纸钞和金、银币一样具有流通性;3.持钞人可以随时用纸钞向银行自由兑换金、银币,银行不得拒绝;4.发行纸钞之初,政府应当依法做好宣传工作,有关捐输和财政支出款项,一律是银、钞各收一半;5.每年派专员审查稽核市面流通的纸钞面值和银行本金数额,务必保持本金和流通的纸钞相符合,否则将加以纠正,查清后在日报上刊登,使公众知晓。

3.规范银行用人制度

郑观应认为“惟银行用人实为第一难事……所虑者,银行既设,各处皆设分行,其中账房需人,司事需人,书契需人,招徕商客又需人,大行数百人,小行数十人。用人既多,钻谋必众,附股有荐举,亲友有恳求,达官显宦有嘱托,远近踵至,良莠不齐,偶有疏虞,即生弊窦。薪水或支用过度,钞票或作伪混行。甚至荐托愈多,无从位置,推而却之,恐碍情面,乃提送干修,少则数金,多至数十金,年复一年,漏卮无底,是皆有损于银行而始无穷无弊者也。”[89]

要想解决上述弊端,郑观应主张清政府“似宜令出使大臣将各国银行详细章程编行翻译,然后准情酌理择善而从,以官护商,以商辅官,用商务之章程屏官场之气习”[90]。郑观应建议清政府派遣出洋大臣考察、整理、翻译各国银行业立法,并将其中适合中国的部分酌情引进中国立法,以商事法律来规范银行用人制度,具体而言:

(1)“仿照西例。官总其成,防其弊而不分其权。一切应办事宜,由股商中慎选一精明干练、操守廉洁之人,综计出入;另举在股董事十人,襄赞其成。重其事权,丰其廪饩,激以奖劝,警以刑诛,庶利多而弊少耳。”[91]仿照西方银行法律规定,设置官员总领全局,对银行用人制度加以监督而不具体操办用人事宜,有关录用人员的事宜,由从股东中选举一位精明干练、操守廉洁之人具体负责,另外再选举持有银行股份的董事十人,协助其工作。这样,通过给予具体经办人重要的人事权、优厚的报酬以及凭借刑法制裁其违反银行法和用人制度的行为,“庶利多而弊少耳”。

(2)“宜仿西法,凡银行所用之人皆由公举,不得私荐,责成官绅及诸股董各就所知保荐才能廉洁之士。荐而作弊,举主坐之,倘有亏蚀,荐主罚赔。以众人之耳目为耳目,以天下之是非为是非,则弊绝风清,当亦庶乎其可也。”[92]郑观应在这里将西方的保荐人制度引入了中国银行的用人制度里,他主张:银行录用职员一律由公开选举决定,不得私下举荐,由官绅和董事根据其所了解的情况来保荐有真才实学并且行为廉洁的人士担任银行职员,倘若被举荐的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则要追究保荐人的责任,若因为该被保荐人的行为造成银行受到损失,则保荐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保荐人必然会尽自己最大审慎义务去推举最合适银行岗位的人员。郑观应认为通过这种监督机制或许可以完全杜绝银行用人制度上存在的弊端,整顿银行的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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