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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的公共意涵

时间:2022-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市民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实现相当程度上依赖于城市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居住主要是一种私领域中的私密行为,人的出行活动必须依赖于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的支持。建设环境的公共价值领域的物质功能就体现在如何同时满足社会公众的多元和多层次物质需求。正是由于空间与社会关系的密切关联,建设环境的形塑影响到人的行为和社会生活。

2.2.4 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的公共意涵

城市建设环境不仅是作为物质载体的实体空间,更对应了社会生产与生活的社会空间。本书关注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的物质使用、精神体验、文化认同与民主权利,即除了物质要素构成的功能内涵和非物质要素构成的文化内涵,更隐含了政治民主意义。这就在物质环境与社会民众之间建立起一个重要媒介,不仅是物质的、文化的,也是政治的(市民社会意义上的)。

1)公共价值领域的物质功能内涵

城市建设环境首先是市民生活、生产的物质载体,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必须有一个机能完善的物质空间环境。建设环境是经由人的设计建造活动而产生的,因此建设环境具有人的“主体化”特征,这是建设环境与自然环境的本质区别。建设环境的公共价值领域是社会公众意愿和追求在建设环境上的反映,并且首先体现社会公众的物质功用(use)需求。

当代社会具有多元需求结构,市民对建设环境物品的需求具有多样化、个性化的特点。但市民首先有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62]。同时,市民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实现相当程度上依赖于城市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

(1)人的生存需要包括基本生存需要和高级生存需要两个部分。对于城市建设环境,基本生存需要主要涉及居住和出行。居住主要是一种私领域中的私密行为,人的出行活动必须依赖于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的支持。城市道路交通环境直接影响人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人的高级生存需要包括对安全的需要、交流的需要。

(2)人的基本发展需要包括工作、学习、休闲。人的高级发展需要包括美感需要、情感需要、人的创造力需要,如对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城市建设环境的质量对人的发展有深刻影响。

人的需求是人的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产物。生存需要首先是源于人的生理需求,源于人的生存的客观需要。人的需求是人在一定自然环境中产生的。这些自然的因素包括土地、阳光、空气、水源等。自然环境决定和影响着人们的需要。同时,人的需求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产生、更新的。人生活的群体中的人际关系、行为规则、宗教信仰、伦理观念等都会对其产生影响。他的需要与这个群体共同的需要、其他人的需求都有着这样或者那样的联系,这就产生了集体公共的需求。人的需求是多元的,往往同时既存在物质的需要,也存在交往的需要、精神的需要;既存在温饱的需要,也存在发展的需要;既存在现实的需要,也存在潜在的需要……在不同的时候,人类或者个人更有不同的需要。人类的整体或个体的需要也总是会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在经济不发达的状态下,人类会把生存需要看成第一位的需要;在经济发达的状态下,人类则会把生存质量的需要放到重要的位置。建设环境的公共价值领域的物质功能就体现在如何同时满足社会公众的多元和多层次物质需求。

譬如Stephen Carr(1992)分析了城市公共空间中人的多样化需求,包括“舒适”、“松弛”、“主动的参与”和“被动的参与”、“探索”五种类型。

(1)舒适(comfort)。是良好公共空间具备的前提条件。舒适感包括环境因素(如防风、避雨),物质因素(如有舒适、充足的休息设施),社会、心理的舒适(这取决于空间的特征和氛围)。Carr(1992)说:“这是一种人们在场所中经历的深深的和遍布的需求,这是一种安全感。”社会学家郑也夫(2002)认为,与家里的人造环境相比,公共空间的露天环境,尤其是自然环境,具有某种舒适性,人们有时想到外面调剂一下。

(2)松弛(relaxation)。Carr说:“这是一种身体和思想上的轻松状态。”在城市环境中,自然要素(树、绿化、水体)、与车流交通的隔离都可使人放松。人们愿意到公共场所走走,和人聊聊天,缓解一下在家里和工作上的压力

(3)消极的参与(passive engagement)。消极参与的主要形式是“看人”(peoplewatching)。Whyte认为,那些吸引人的东西是其他人的生活和活动。人们通过观察或间接地接触周围场景而获得趣味。

(4)积极的参与(active engagement)。指参与者与场所和其中的人更直接的体验。成功的公共空间提供不同程度的参与可能的机会,Gehl曾提出一种渐变的空间形态,以利于从独处到群聚的各类社会互动发生。公共空间中不同要素(如坐椅、电话亭、喷泉、雕塑等等)的安排也可以有助于社会互动。中国城市常见的街心公园,晨练、做操、跳舞、唱戏等各种活动都是典型的积极参与。

(5)探索(discovery)。探索是人的本性,人们喜欢寻求刺激,追求新的、愉悦的经历。发现意味着某种“不可预料性”(unpredictability)。

由是观之,建设环境作为人们生活、生产的最重要的物质载体,满足“人的多种生存和发展的主体性需求”是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最重要的物质功能。

2)公共价值领域的社会文化内涵

城市设计何以能透过城市建设环境的形塑影响人的行为模式和社会生活?Dear和Wolch(1989)指出社会与空间的三重关系:(1)社会关系是通过空间建构的(constituted through space),如场地特征可影响聚居的形态。(2)社会关系是被空间限定的(constrained by space),如某些物质环境可促进或妨碍人的行为活动。(3)社会关系是可以被空间调节的(mediated by space),如不同空间距离的“摩擦成本”可促使或阻止不同社会活动的发展。正是由于空间与社会关系的密切关联,建设环境的形塑影响到人的行为和社会生活。

人(社会)与空间环境关系是城市设计的基本研究课题之一。这一研究已经历了从“物质环境决定论”到“物质环境可能论”(environmental possibilism)。当代城市设计强调“环境可为人的行为提供多种选择的可能性,而非排除种种可能”,城市设计应为人的活动创造各种机会以及使用管理。“有意义的”空间让人们在场所、个人生活和外部世界之间产生强烈的联系,一个连续被使用、载有许多记忆的公共空间可以帮助一个人获得稳定感,通过人们共享经验和记忆的累积,一个地方可以产生神圣感。后现代的“场所理论”、“文脉理论”则是对人的建设环境精神需求的文化解释。

(1)地方认同

城市建设环境除了具有物质属性,还具有心理属性和社会属性。城市空间满足人们的使用,同时,也正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和感受才赋予城市空间以意义。这种意义主要指城市空间的领域感、认同感以及历史文脉(王世福,2001)。建设环境的公共价值领域具有何种“意义”?我们应从社会文化(人文地理学、文化人类学)的视角对其内涵进行解释。“地方”(place)[63]与“认同”(identity)概念是理解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社会文化内涵的关键。

“地方”(place)常为人文主义地理学者所惯用,强调其对于人类主体的意义。他们认为“地方”与实质的“空间”不同,在对空间加以认识并有了感情之后便可“将空间转换为地方”。如段义孚(1975)曾说:“地方是由经验所建构的意义中心。”通过赋予意义,个人、群体和社会将“空间”转变成为“地方”。Carmona(2003)则认为,“地方”概念强调“归属感”(belonging)的重要性,一种对地方的情感依恋。地方意味着“根深性”(rootedness),一种有意识的联系感,以及对特定地点的认同。认同则是在回答“我是谁”的问题。人们需要认同感,属于某个特定领域或群体的感觉。因此,认同可让我们在世界中定位,并表现出我们与所生活社会之间的联结。人对一个或多个集体发生认同,基本上是出于人的一种安全感与一体感的需要。个人的意识并非是脱离真实世界而发展,“分享的意义”成为一个群体用来辨别自己与其他群体的不同,进而形成了一种“认同”。但是认同的产生必须视提供“分享意义”的脉络——“地方”而定。地方不是以个人的经验,而是由群体间所形成的共同意义与知识来决定。

然而当代城市环境“走出去看到的东西都很类似,而且建筑格局、空间也很类似。所以你就搞不清楚到底我们的地方在哪里,到底我们的传统或者是特色在哪里”。这就是“无地方感”(placelessness),亦即毫无地方独特风貌可言的城市发展的结果。Relph(1976)将“无地方感”定义为“有特色地方的随意清除”和“标准化景观的生产”。而全球化、现代化大众文化(mass culture)和领域感的缺失,加速造成当代“无地方感”的现象发生,认同的危机随之而产生。当代的全球化的“时空压缩”(Harvey,1989)造成地方文化破碎以及地方感失落。城市空间环境为全球文化与资本所入侵,各地面貌变更为相似等等,而使人们失去地方及定位。“你在你所站的地方可感觉到各个地方同时出现。”(Massey,1994)因此寻求地方的真正意义,可被解释成是一种在变迁中寻求稳定与认同的反应,因为一个深根性的地方感可以提供稳定与认同的来源。

Cuba与Hummon定义“地方认同”为:“利用环境意义来象征化或安置认同的一种自我解释。”(转引自何致中,2002)不仅认同塑造了地方,而且地方进一步促进了认同。建设环境作为一种地理空间概念,有必要将其社会化、人文化、意义化,探究建设环境如何透过人(社会)的经验活动赋予其“意义”而转化为“地方”,并为人们提供“认同”的空间架构

(2)具有“地方特质”的公共价值领域

具有意义的“公共价值领域”如何从城市环境(景观)中形塑出来,其人文动因为何?这是我们关心的议题。“人与环境关系”到“地方认同的建构”,为我们提供一个初步的理论框架。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形塑的人文历程基本可分成三个阶段。①人文景观的形构,自然地理环境的变迁,经过人类社会的利用资源、开垦土地等人文作用,形成城市社会经济区域的人文景观。②从“空间”到“地方”,在前人所遗留下来的城市人文景观上,因为持续的认识、体验、关心、参与,将中性、抽象与无意义的“空间”(space)变成人性、具象与有意义的“地方”(place)。建设环境从此获得了文化意义。③“公共价值领域”的意义化,“地方特质”(place characteristics)的建构。当地社群透过文化认同,形构一个具有专属性的“地方环境”,这成为一个当地民众心目中的“公共价值领域”。民众在此过程中,凝聚社区意识,爱护、参与和保育地方环境。“公共价值领域”的形塑是由当地社群“局内人[64]建构的有意义的、整体性的、具有地方历史与地方精神、独特的地方景观。“地方特质”得以建构。

本书特别强调具有“地方特质”内涵的公共价值领域。人们在具有特定人文意涵的地方感环境中,除了感到舒适和安全,更可感受到自己处于一个相同文化特质的稳定“共同体”,从而形成对所在群体的社会认同。“地方特质”不是凭空得来,而是透过市民亲身参与社会生活得来的。城市居民对于自己日常生活的空间环境,经由长期的接触感受、认识体验、关心爱护并付之行动而赋予意义与共同记忆,因而产生地方感。唯有当居民对某一尺度的空间领域有了地方感,才会进一步关心它,让中性的“公共空间”成为与居民生活产生意义联结的“场所”。具有地方特质的建设环境才可真正称之为“市民的公共价值领域”,体现市民大众的精神归属。物质环境的地方特质强化了市民对地方的认同与归属。建设环境的公共价值不仅体现在市民生理与心理的使用、体验层面,更多地体现在地方社区、社群精神的文化层面。“城市的塑造也不仅仅是建构一个更好的空间环境而已,更要经营一个生生不息、有生命活力的整体生活环境以至于心理与心灵栖息的文化情境”(setting)(黄服锡,2000)。从物质空间环境到社会生活环境,直至精神认同与归属的文化情境,乃是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的至高境界。

(3)公共价值领域的政治民主内涵

城市建设环境除了是满足市民遮蔽、安全、活动以及精神(审美)需求的实质空间,它更是表现市民价值观的社会空间,也是社会结构中拥有不同位置与利益的团体彼此相互角逐的场所。正如列斐伏尔(2003)所说:“空间是政治的。”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的政治内涵体现在“市民(民主)性”,这一点,与Mike Douglass建构的“市民空间”(civic space)[65]的政治内涵相似。公共性与市民性的意蕴是市民社会价值的具体表现,从而,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的型构从“单纯物质领域跨入关乎国家(政府)-市民社会的制度性边界”(夏铸九,1997),其功能、形式与意义表现了社会“权力-权利”的关系,可见也是政治的。

“公园是公共空间。它提供人们一个聚集的场合。它是众人聚合、意见交流的地方。但是它的空白也提供着政治上的目的。公园可以是聚会的场所,也可以是政治图腾的摆设地,是政治建筑符号摆放的地方,甚至,它原本存在的目的也可以直接就是政治性的诉求与宣扬。”(蔡秀枝,2002)广场与街道是城市设计领域公认的西方城市最主要的两种公共空间。公共场所的本质目的是庇护社区,同时仲裁社会冲突。广场是人们行使市民权、体验归属感的地点。在某一层面上,广场空间的公共性对权力机构具有反向的、制约的作用。广场的这些特质促使权力机构在一开始就希望能控制它在实质上的形式,广场上设置了各种政府的象征元素。一直到现在,公共地点一直是记录政治与社会变迁的一块画布。对权力机构来说,光是拥有城市的驾驭权,取代现有的社会秩序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留下历史痕迹——在这个城市公共空间的设计与使用上体现出时代的更迭(王维仁,2002)。

①“作为一种公共生活的场所”。无论是哈贝马斯(1962)提出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还是Richard Sennett(1977)所谓的“公共人的堕落”,他们都已深刻意识到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公共领域”衰微。功利主义哲学伴随市场经济模式,“人们以结果或后果作为判定福利、快乐或效用的标准,而这是通过官僚化、技术或科学的方法来测定的。这里已毫无公共可言,公共成为原子化的个体的集会”(Leys,1952)。李普曼(1995)更尖锐地指出,在缺乏公共哲学的情况下,没有人对公共行为负责,所以大多数人的行为的后果是相当自私的。Sennett(1978)甚至认为,公认的公共领域是不存在的,在个体的集会之外,根本不存在什么公共。这些西方学者对“公共”的批判目的是期望能重建“公共领域”,创造一种新的公共生活,追求公共精神。因为“人们越来越具有一种相互依赖意识,公共领域的重建是可能的”(弗雷德里克森,2003)。那么城市空间环境形塑在“市民公共生活”的重塑中扮演何种角色?这是对城市设计者的挑战性议题。只有先确立理念的“公共”,我们才能通过行动付诸于实践,积极创造“作为一种公共生活场所”的公共价值领域。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是由“场所”与“参与公共生活的市民”共同建构的,而非单纯的物质空间。公共价值领域中包含市民参与的“公共行动”,这种行动的目的是为追求公共福利和伸张公民的空间权利。

Richard Sennett(1978)对城市有一个经典定义,他认为“城市就是一个陌生人(stranger)可能在此相遇的居民聚居地”。“在陌生人的交往中,能否存在一种真正的公共生活?”[66]帕尔默(Parker Palmer,1981)认为,“在人们相互之间有直接的体验,产生感情的共鸣,体验到人们之间是相互依赖的……在人们有许多机会可以在公共领域进行互动,而这种互动又能够吸引和鼓励人们生活在一起的时候,社群的愿景和现实便来到了。”公共生活能使拥有共同领地(如社区)的陌生人聚集到一起,这表明人们有相互承认的需要,也有生活在一起的冲动。这种互动必须有适宜和促进的公共场所,这样的场所尽管是物质的,却能提供大家认同的城市意象,能团结和引导人们加入共同体中进行交流与互动。

列斐伏尔(2003)指出,如果未曾生产一个合适的空间,那么“改变生活方式”、“改变社会”等都是空话。健康的公共生活是围绕人们在无数次分离聚散的场合,与出出进进的人们不断互动进行的(弗雷德里克森,2003)。人们可通过人际互动所发生的空间的质量来确定公共生活的性质。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一定是要能够促进陌生人有效交往的场所空间,适于健康公共生活的建设环境才称得上真正有公共价值。公园、广场、街道、咖啡馆、画廊都是公共生活的领域,陌生人在此相遇,相互寒暄、分享共同的兴趣爱好。而集会、辩论等活动更使得人们相互交往的机会成倍增加。现代主义城市规划形成的功能分区把邻里、商业区、公园、广场分割开,这种空间安排不利于人际互动发生,也损伤了健康的公共生活。

中国城市社会的发展脉络与西方全然不同,市民的“公共生活”与“公共领域”尚未发育成熟,更未经历过“公共领域”的衰落。中国缺乏市民社会这一中间领域,反映在城市建设环境中,公共价值领域极其微弱,因此公共生活意义上的“广场”、“公园”难以产生。古代城市除庙宇的前庭可设戏台,以及举行庙会活动、商业交易的码头、桥头等少数集散性广场作为公共空间外,大多数“公共空间”都具有很强的私密性。如衙前的前庭,不是供公众活动使用,相反,还要求公众肃静回避;又如宫城或皇城前都有宫廷广场,但不开放。明清北京城的“T”字形宫廷广场(今天的安门广场)三面入口处都有重门,严禁市民入内,以显示宫阙门禁森严的气氛。“可谓自封建帝国开始不久,我们社会与城市里的公共,就与国家纠缠不清了。”(夏铸九,2004)

由此,创造“作为一种公共生活场所”的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其实是期望有助于塑造中国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促进市民互动、交流、辩论,而达致社会公共性的普同。当代西方国家担忧自由主义下的个人私权极度发达,而导致“公共”的丧失;中国语境下恰恰相反,由于传统中国历史和政治惯性,当代公共生活与日常生活正面临新的一轮权力-技术-商业三位一体宰制的双重困境[67],我们面临的不是在强大的个人主义面前公共生活的萎缩,而是一个从未有过的、真正健康的公共生活空间的塑造。

②建设环境中的市民权利。创造“健康的公共生活场所”的前提是,市民对于建设环境的权利主张必须得以确认和主张,否则,“健康的公共生活”难免退化为一种陈词滥调。在建设环境中,市民应主张何种权利?一定社会中相对于同样的社会历史背景和生存条件,不同的利益群体和权利主体之间必然有着某些共同的需要、利益和要求。建设环境公众权利涉及市民集体的生存权利、发展权利和政治民主权利。

市民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主要体现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前已述及。而政治民主权利则成为与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相联系的特有的讨论对象。社会学家Michel de Certeau认为,“一个城市的空间,应该可以容许人们自主地运用他们的听觉、嗅觉、味觉、触觉、感情及理智,来与自然、物质世界及其他人紧密合作,而达成一个亲切、有关联性的能动(dynamic)与互动(interactive)的空间。”(郭恩慈,1997)因此,理想的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应是由市民创造的,在现实社会中这虽难以实现,但强调和建构理想和理念上的“市民空间权利”却始终成为诸多社会学和专业论者的焦点。

Stephen Carr(1992)探讨了公共空间中的“权利”,包括进入权(access)、行动权(freedom of action)、要求和变更权(claim,change)、所有权和处置权(ownership and disposition)。其中,进入权是最基本的权利。Carr又将其进一步区分为身体的(physical)、视觉的(visual)、象征性的(symbolic)进入权三种类型,它们共同构成一种“谁可自由进入,谁又在控制着进入权”的景象。Carr的“进入权”研究表明,公共空间的“公共性”具有层次和等级,公共空间有一个“公共性”等级的谱系[68]。行动权则指行动的自由,这就面临着空间资源的分配,某块地方被占用了,就意味着没有其他活动选择的自由。城市建设环境中,举凡对所有公众开放的场合,我们都称之为“公共的”,如我们所说的公共场所或公共建筑。但这种说法本身已经不是意味着大家都有可以进入权利,如作为国家机构办公场所的“公共建筑”[69],它们虽从来都不是用于公共交往的场所,但当前的趋势也越来越市民化、公共化(如深圳新市民中心主体对社会开放)。

城市是一种场所,是物质的和社会的。应赋予市民生存的空间权利,并提供公众以“文明生活方式”的空间环境权利。市民对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的进入、占有、使用与改变,使公共价值领域成为市民权利的物质象征,表达社会认同以及市民社会的自主性建构。Loukaitou-Sideris和Banerjee(1998)将公共领域理想的功能界定为:“政治活动和陈述的论坛”,“中立与共同的社会互动、混合、交际的场地”,“社会学习、个性发展、信息交流的舞台”。这一界定也是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发挥积极引导、促进“公共生活”、赋予市民空间权利,从而达致真正健康的公共空间。

“城市作为居住的三维空间,不仅仅是让人能够生存,更应该让人有机会生活得更好。”(Frenchman,2005)此言言简意赅地概括了城市建设环境“公共价值”之内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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