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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环境的公共价值

时间:2022-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城市设计实践即为其中之一。城市建设环境的公共价值,是指建设环境与社会公众需求之间的价值关系。公共场所/公共空间属于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重要组成部分,“有回应的”、“民主的”和“有意义的”这三个面向的公共价值其实分别对应了建设环境的物质、政治和社会文化内涵。由此可见,建设环境中的“公共性”体现在建设环境的物质、政治和文化三个面向。也因此,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的政治意涵是我们应予以关注的。

2.2.1 建设环境的公共价值

价值是客体及其属性在主体的实践―认识活动中所形成的为主体服务的效果(李德顺,1996)。在哲学范畴上,“公共价值”的价值关系的主体不是个体,而是某一特定范围的群体(如多数社会成员),具有整体性、普遍性和层次性。作为价值关系客体的事物应同时满足这一群体内多个人的物质或精神需要(可能对每个人的有益程度不同)。价值关系的客体若对主体具有公共价值,则在经济学上被称之为“公共物品”。“公共价值”的价值关系的特殊性在于,作为主体的社会群体若要对客体——公共物品(如空气、水)发起作用,必须采取集体行动,首先要选择委托代理人(通常是具有合法性权威的公共部门)。代理人须根据集体的“公共需求”确定其活动的目的和活动方向,而成为公共价值关系的“代理主体”对公共物品进行实践活动。这种活动的“效益”最终体现在主体公共需要的满足程度上,这种集体需要被称之为“公共利益”(利益概念更多地与主体需求相联系)。

因此,“公共价值”是集体(主体)与公共物品(客体)之间的一对关系,但又不能依赖集体的直接实践活动来形成为主体服务的效益。就本书的研究对象——城市建设环境而言,建设环境内的绝大部分物质要素(如市政设施、公共建筑、公共空间)与城市居民集体都有不同程度的公共价值关系(不考虑产权因素)。建设环境对市民的价值不仅表现为人的物质生产、生活的必要条件和经济利益的价值形式,还包括精神价值形式,如审美、科学、文化价值等。建设环境若要满足一定范围的集体利益而实现“公共价值”,必须依赖于委托代理人——公共部门的社会实践活动。城市设计实践即为其中之一。

城市建设环境的公共价值,是指建设环境与社会公众需求之间的价值关系。公共价值并非建设环境的固有属性。评判建设环境是否具有公共价值,关键要看建设环境是否满足公众的物质和精神需求而对公众产生积极的正面效益[44]

以上探讨基于社会哲学与公共经济学概念的逻辑判断,必须指出,本书在此提出建设环境的“公共价值”,而与前文着重论述的“社会价值”着意区分,是基于笔者期望凸显建设环境所隐含的政治因素,而从较为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价值”转向具有政治意涵的“公共价值”。

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相对应,其价值关系主体是社会系统本身。判断某一社会现象、社会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价值,是以其对社会需求的满足来判定、衡量的。社会作为人的整体,尽管并非是完全抽象的概念,但社会系统内显著的多元化、异质分化,对社会需求的有效判准是困难的。社会价值总体上是一个中性、不带有明显价值取向的价值用语,但历史上往往为占社会主导地位的社会阶层的价值取向所替代而具有某种意识形态特征。

公共价值则是与私价值相对应,价值关系主体是某一特定范围内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的群体的人。“公共”二字所指向的“公共性”内涵深刻表达了“平民主义”思想,具有公众参与、公众舆论(辩论)和公众授权等深刻语意[45]。公共价值较之于社会价值这一中性词语,其政治民主意涵凸显。而在此意义上,基于市民社会的公共价值也与国家价值相对应,这是社会价值一词所未完全表达出的。

通过上述对“社会价值”与“公共价值”的辨析,我们对建设环境是否满足公众的需求而对公众产生正面效益有新的理解。即“公众的需求”或“对公众有益的效益”并非是某个社会集团或个人(包括城市设计者)来界定的,而是公民自身才有权力给予定义。换言之,对建设环境“公共利益”的认定应有民主的程序和实质内容,否则评判建设环境是否具有公共价值,就易沦为某个利益集团或阶层的操弄结果。

如本书绪论中所界定,“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是广泛的城市建设环境系统中,与社会公众具有“公共价值”关系的物质与非物质领域,但这一论述仍过于笼统。我们认为,这一特殊领域的公共价值不局限于“被公众无偿使用和感受”(王世福,2001)的物质、精神层面的“功利和审美价值”,还在于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应表现、象征及回应市民社会的深刻需求、民主的空间权利以及特定的意义(夏铸九,1997)。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应是社会公共性、市民价值需求在建设环境中的物质化和符号化的表征与再现。

Stephen Carr等(1992)曾探讨公共场所(public place)的三个主要公共价值:公共场所应是“有回应的”(responsive)、“民主的”(democratic)和“有意义的”(meaningful)。①“有回应的”空间是指满足使用者的需求,包括:舒适、松弛、主动和被动的参与、探索;②“民主的”空间指保护使用者群体的权利,包括:所有人都可进入、为自由活动提供支持、可以短时间地被占有,在公共空间人们得学会与别人相处;③“有意义的”空间让人们在场所、个人生活和外部世界之间产生强烈的联系,一个连续被使用、载有许多记忆的公共空间可以帮助一个人获得稳定感,通过人们共享经验和记忆的累积,一个地方可以产生神圣感。Stephen Carr等(1992)认为公共空间的价值源于对“人们为何去公共空间,人们如何使用,以及空间对人们意味着什么”三者的理解。公共场所/公共空间属于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重要组成部分,“有回应的”、“民主的”和“有意义的”这三个面向的公共价值其实分别对应了建设环境的物质、政治和社会文化内涵。由此可见,建设环境中的“公共性”体现在建设环境的物质、政治和文化三个面向。

建设环境表现出的“公共性”,是理解公共价值领域意涵的关键。其实,建设环境是始终客观存在的,所不同的是,“环境为谁建,谁(可自由进入)享用,谁有权力决定建设乃至改变环境的使用、维护”等问题,这才是建设环境“公共性”的本质。也因此,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的政治意涵是我们应予以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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