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环境公民身份理论的法治价值

环境公民身份理论的法治价值

时间:2022-01-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公民身份作为因应环境时代的公民身份理论,将对国家的宪政法治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环境公民身份的义务属性意味着公民环境义务的意义控制问题,主要包括了公民的环境义务如何经由大众生活方式或个人消费而传达出来。
环境公民身份理论的法治价值_环境义务规范论

第三节 环境公民身份理论的法治价值

从公民身份发展的历史看,公民身份随着不同的时代脉络以及各种理论的解释而有不同的观念内涵。公民身份因而具有历史的特殊性格,每一个时代皆会形成某种主导性的公民身份理论,从而酝酿出公民的权利或责任,进而跟国家的宪政法理结构产生互动关系。环境公民身份作为因应环境时代的公民身份理论,将对国家的宪政法治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首先,环境公民身份理论为环境法学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考资源,并以其为根基建构自己的框架,它采用了一种不同于传统认识论的态度和方法,是对传统公民身份理论的扬弃,它将有助于修正当下环境法目的和功能的偏差。从根本上说,环境公民身份的正义性在于对人的终极关怀并促成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即真正实现公民在人际同构中的主体性价值。长期以来,由于环境被物化为对GDP的追求而轻视公民权益所在,因而造成我国环境法目的的严重扭曲和环保主体的真正阙如。环境法本以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民健康为立法目的,但是基于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以及对于环境时代公民身份的认识偏差,现有的环境法非常注重污染防治目的的实现而缺乏对于公民环境权益保障的足够重视。以作为环境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环境标准为例,尽管截至2010年12月30日,我国累积制定各类环境标准数共1 135项,但在这众多的环境标准中并没有确立公民人居健康标准的核心地位,甚至没有专门涉及公民人居健康内容的环境标准。其导致的局面就是,类似陕西凤翔血铅事件中所表现出来“环境达标,血铅超标”的现实窘境层出不穷。[43]基于环境公民身份理论,尽管环境法律政策以及各种执法手段从表象上看都是为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但其背后的逻辑应是为了维护公民的环境权利,是对公民生命健康权和福利的维护。包括环境标准在内的环境法律政策,不能只是为了控制污染而控制污染,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公民有免于受环境污染干扰和健康毒害的权利。

其次,环境公民身份兼具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对于公共领域适度渗透与干涉个体生活的认同态度,不是停留在纯粹理论概括与概念辨析的层次,其本身已得到环境法方法上的证明,已经作为一种规范性的存在物,引导和推进着环境法对于公民认同个人生活方式受到制度约束正当性的回应,为环境法设定公民环境责任的规范创新提供理论向导。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每个公民都是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的个体观念转向比较富有社会性内涵的公民身份观念,决定了任何一个消费者都是当今社会生活中爱护自然、尊重自然的义务主体。环境公民身份的义务属性意味着公民环境义务的意义控制问题,主要包括了公民的环境义务如何经由大众生活方式或个人消费而传达出来。这一点在日本的环境法中表现得特别突出,如日本在其构建循环型社会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当中都设立了专门的法律条款以明示消费者的环境责任,而且这些条款的题目都直接被冠以“消费者责任”或者“企业以及消费者的责任”,其内容都是有关消费者适度消费、物品循环利用、合理处置生活垃圾等消费副产物的法律义务规范。[44]事实上,从我国环境问题的实际状况来看,由于环境法未能达致对环境公民身份理论的连贯,未受制度约束的国民生活方式和不良消费模式可谓是导致环境破坏和资源危机乃至不良社会风气的一个重要缘由。其突出表现就是,过度消费、挥霍浪费、面子消费现象普遍存在,小排量汽车依然不畅销,“用过即扔”的一次性消费品越来越多,生活垃圾分类至今仍然没有在国民当中得以普遍推行实施。因此,面对环境严重污染与资源行将枯竭,面对甚嚣奢靡和我行我素的不良消费风气,环境公民身份理论有助于启动我国环境法规范的反思性途径,来开展个体公民环境责任法律规范的可能性,将有关节约消费、生活垃圾分类规整、物品再生利用、不食用野生动物等方面的环境义务规范予以法律规范上的落实[45],并通过这样一些规范把生态文明理念内化为社会公众内在的行为准则和价值目标,从而间接地推进如学者詹姆斯·康奈利所主张的公民生态美德的实现。

第三,环境公民身份理论有助于直面中国法治进程中的社会结构问题,在民主法治的实施路径和战略选择中,理性自觉地推进公民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构。相较于已经进入环境公民身份阶段的欧美社会,中国的公民意识与公民社会并不是那么健全,这也是为什么曾经崇尚“天人合一”和谐理念的文明古国,在近几十年经济奇迹般地增长中,整个环境成为适应经济增长的民意市场,全民似乎皆有“竭泽而渔”的倾向,导致环境问题日趋严重而不见根本扭转的主要原因。同时,中国社会的第三部门虽然已经蓬勃发展,但还不能被诠释为公民社会的实质成长,公民意识的低落与主动性的缺乏,导致我国许多的环境保护措施无法得到有效实施。由于缺乏对环境公民身份理论的研究,不能正视对发挥公民环境主体性的理念与法律制度设计上的借鉴,客观上造成我国国内环境民主在整体主义的名义下有受到不断侵蚀和虚化的危险,导致许多的环境政策和法规,都是由官方制导与培育,社会公众对于环境政策法规或是环境决策批判与检视的能力相对缺乏,导致公民参与这样一种在欧美被认为是环境民主最重要的价值实现方式,却可能在中国社会消失不见。尤其是近年来,经济快速增长下不断加剧的环境污染、水资源缺乏、项目环评困境、能源资源危机、频频发生的环境群体性事件等一系列社会弊病和乱相表明,公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制约,环境公民身份得不到确认,公民社会发展的制度环境得不到保证是造成公害问题愈发严重和影响当代中国社会和谐与持续发展的最主要因素。因此,对于环境公民身份的思考与推动,通过主权在民的制度完善和设计,广泛吸纳社会组织参与与环境问题相关的公共决策制定,将有助于克服官方主导下公民主体意识缺失的消极局面,进一步突破传统的国家和社会高度同质同构的总体性社会结构,达致公民参与和国家治理的环境善治治理格局,推动中国社会由官主民从走向官民共治。

【注释】

[1]这里的布希亚与前文的鲍德里亚是同一人,鉴于对译者的尊重,我们在这里用布希亚指代。

[2]尚·布希亚.物体系[M].林志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222.

[3]乔纳森·弗里德曼.文化认同与全球性过程[M].郭建如,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227.

[4]Peter Riesenberg(1992).Citizenship in TheWestern Tradition:Plato to Rousseau,Chapel Hill and London: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xvi.

[5]褚松燕.权利发展与公民参与[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46.

[6]布赖恩·特纳.文化公民身份的理论概要[M]∥尼克·史蒂文.文化与公民身份,陈志杰,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15.

[7]布赖恩·特纳.公民身份与社会理论[M].郭忠华,蒋红军,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代译序第2页.

[8]布赖恩·特纳.公民身份与社会理论[M].郭忠华,蒋红军,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代译序第9页.

[9]基思·福克斯.公民身份[M].郭忠华,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5.

[10]这种公民身份内涵领域的发展,英国社会学家马歇尔作出了有巨大贡献的阐释。他的《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被描述为战后有关公民身份观念的最具影响力的阐述,其中公民社会权利的提出是马歇尔对公民身份理论的巨大贡献。

[11]Giovana Procacci.Poor Citizens:Social Citizenship versus Individualization ofWelfare,in Colin Crouch,Klaus Eder&Damian Tambini(eds.)(2001).Citizenship,Markets,and the Stat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pp.49-50.

[12]布赖恩·特纳.公民身份与社会理论[M].郭忠华,蒋红军,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15.

[13]德里克·希特.何为公民身份[M].郭忠华,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27.

[14]塔基斯·福托鲍洛斯.生态危机与包容性民主[M]∥郇庆治.环境政治学:理论与实践,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130-131.

[15]布赖恩·特纳.公民身份与社会理论[M].郭忠华,蒋红军,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4.

[16]绿党是20世纪后半叶随着西方生态运动的发展而出现的公民政治组织。经过近20多年的发展,绿党从激进的环境保护力量发展成为在欧洲政坛和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的政党。20世纪末以来,德国、芬兰、瑞典、法国、意大利和比利时等国的绿党组织先后入阁,其中德国绿党占据了一个中心位置。自1998年开始,德国绿党与社会民主党在联邦层次上组成了执政联盟。

[17]安德鲁·多布森.传统公民权的生态挑战[J].郭晨星,译.文史哲,2007(1).

[18]基思·福克斯.公民身份[M].郭忠华,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10.

[19]Andrew Dobson(2003).Citizenship and the Environment.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p4.

[20]Andrew Dobson(2003).Citizenship and the Environment.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p89.

[21]Andrew Dobson&Derek Bell(2006).Environmental Citizenship.Cambridge:M IT Press.p7.

[22]John Barry.Resistance is fertile,From environmental to sustainability citizenship,in Andrew Dobson&Derek Bell(eds.)(2006).Environmental Citizenship.Cambridge:M IT Press.pp.21-45.

[23]James Connelly.The Virtuesof Environmental Citizenship,in Andrew Dobson&Derek Bell(eds.)(2006).Environmental Citizenship.Cambridge:M IT Press.pp.49-72.

[24]基思·福克斯.公民身份[M].郭忠华,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4.

[25]David Selbourne.The Principle of Duty[M]∥基思·福克斯.公民身份,郭忠华,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58.

[26]See Anthony Giddens(1984).The Constitution of Society.Cambridge:Polity Press.p25.

[27]如在1972年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第一个保护环境的全球性国际文件《人类环境宣言》中,就存在这种权利义务结构二重性的表述: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环境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28]基思·福克斯.公民身份[M].郭忠华,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67.

[29]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和转型[M].曹卫东,刘北成,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12.

[30]张康之,张乾友.领域融合与公共生活的重建[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3).

[31]Anthony Giddens(1991).Modernity and Self Identity:Self and Society in the Late Modernity Age.Cambridge:Polity Press.p48.

[32]Joan Acker.Gendering Organizational Theory,in Alber Mills and Peta Tancred(eds.)(1992).Gendering Organizational Analysis.London:Sage Publications.pp.248-249.

[33]1994年前后,全国各地纷纷祭出“禁放令”,北京首先施行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城区全面禁放。当时的“禁放令”,引发了民意的严重反弹。据当时央视报道,除夕夜北京700多平方公里的禁放区内,全被火光和硝烟所笼罩,“禁放令”成一纸空文。对此,法学家贺卫方教授曾评论道:一项法规遭到公民的集体践踏,大致是因为法律本身很糟糕,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在立法时要充分反映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禁放令”一直被挑战,2004年前后,成都、南京等各大城市,放开禁令,改禁为限。当时,媒体竞相报道这是传统年味的回归。2006年春节,北京也取消了“禁放令”。有人称之为,法律与民俗文化博弈12年后,文化获胜。一直以来,城市在鞭炮禁与放之间,总是时禁时放的态度。从过去而言,开放代表了民意,到了现在,禁似乎也代表了民意,两种民意纠结而交叉。

[34]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71-72.

[35]褚松燕.权利发展与公民参与[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70.

[36]诸如气候变暖、水污染、血铅事件、物种减少等频发的重大环境灾难对政府的公共治理形成的挑战都成为环境时代国家治理受到影响的宣示。自从9·11事件、卡特里娜飓风突发事件发生后,美国政府面对越来越复杂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时,正是因为有了非营利组织等社会组织的参与和合作,美国公共服务质量才得以大幅度提高,凸显政府与社会合作的重要性。通过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之间的共同合作,以往纽约犯罪率最高的中央公园成为净土也是一经典例证。

[37]丹尼尔·科尔曼.生态政治:建设一个绿色社会[M].梅俊杰,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38.

[38]Hannah Arendt(1958).The Human Condition.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p36.

[39]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李盛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92.

[40]Donald Kettl(1993).Sharing Power:Public Governance and Private Markets.Washington,D.C.: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pp.199-200.

[41]“可以普遍化的利益”是西方生态政治理论最权威学者、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教授约翰·德赖泽克的著名观点,德赖泽克将可普遍化的利益作为生态政治理论中的一个核心性价值,实现手段是协商式民主。有关详情可参见John Dryzek(1990).Discursive Democracy:Politics,Policy and Political Science.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55.

[42]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M].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05.

[43]2009年8月,陕西省凤翔县发生严重的铅污染事件,轰动全国。该事件中,731名儿童受检,615名血铅超标。陕西省环保部门公布,当地唯一的铅锌冶炼企业是造成这次血铅超标事件的主要原因。但环保部门随后提供的监测数据却显示,企业所在地的废水、废气、固废水淬渣的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企业所在地的地下水、周边土壤和地表水铅浓度等,也均符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凤翔血铅事件中所表现出来的“环境达标,血铅超标”的现实窘境,让我们看到作为政府从事环境公共管理依据的环境标准制度没有能够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发挥预期作用,在保障公民的人体健康上存在着客观不能。继凤翔血铅事件之后,仅仅在不足两个月的时间里,在湖南武冈昆明东川、福建龙岩等地也相继发生了血铅超标污染事件。2010年,又在广东清远、云南鹤庆、湖南郴州、河南济源、山东宁阳等地相继发生了9起血铅超标污染事件。2011年,仅1—5月份就在浙江台州、浙江德清、广东河源等地相继发生了7起血铅超标污染事件。

[44]例如,在日本循环型社会法律体系中,《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2000年颁布)第十二条的题目为“公众的责任”,该条实则分三款详尽规定了公众在消费活动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1991年颁布)第五条的题目为“消费者的责任”;《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1995年制定)第四条标题为“企业以及消费者的责任”;《特种家用电器循环法》(1998年制定)第六条标题也为“企业以及消费者的责任”;《废弃物处理法》(1970年制定)第二条第三款标题为“国民的责任”,规定了国民对生活废弃物的善后处置责任;《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2000年颁布)第四条标题为“企业以及消费者的责任”。有关条文的具体内容可参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编译的《循环经济立法选译》,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年8月版,第1-110页。

[45]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中并非没有公民环境义务的条款,但问题是缺乏具体细致规范的落实。以资源节约义务而言,我国《宪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从而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明确提出了节约消费的义务理念。1998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2002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为了切实实现对水资源的节约消费,该法还设计了有利于水资源节约消费的法律制度,如第四十九条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其中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是一项很好的使公民践履环境责任并引导公民焕发生态美德的制度,但问题是迄今全国绝大多数省市尚未有该制度实施的详尽细则,即便在已经开始实施该制度的地区如北京市,该制度目前还不针对家庭,主要针对企事业单位,公开宣称的原因是对居民实施尚具有一定难度。再如垃圾分类,如果有在欧美和日本等国造访经历的人,会深刻感觉到国外制度的先进和成熟,并感慨于这些国家国民素质之高。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中做出了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2007年实施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但迄今为止,只有广州制定了《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4月1日起实施),该法规成为中国国内首部垃圾分类的地方法规,强制居民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