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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努力净化学术环境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1年之前,出版领域为净化学术环境不断进行努力,通过撤稿等措施促进作者严格遵循著作权要求。2011年,数字出版技术日趋成熟,降低了出版领域净化学术环境的技术屏障。2011年,对于公共领域对学术造假批评的限度有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即沈木珠诉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的判决。

三、公共领域努力净化学术环境

除了大学,公共领域中与学术造假关系最为密切的即是出版领域。2011年之前,出版领域为净化学术环境不断进行努力,通过撤稿等措施促进作者严格遵循著作权要求。2011年,数字出版技术日趋成熟,降低了出版领域净化学术环境的技术屏障。以“中国知网”为代表的数字出版龙头企业积极配合了学术出版领域的学术规范建设。2011年10月21日,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联合举办,北京软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北京软协)承办的“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二十五年发展研讨会”在京成功举办。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知网”)研发的“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荣获“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25年突出创新应用”大奖。

“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自2008年年底正式推出以来,机构用户数量已突破8000家,全面覆盖国内图书出版单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大学生培养单位、人事职称评审及相关管理部门,取得积极的管理效果和社会反响,使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提高我国学术论文质量”的核心宗旨得到有效落实。目前,中国知网的“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包括学位论文检索系统、社科期刊检索系统、科技期刊检索系统,检测能力和效果取得了社会的公认。目前,我国多数学术期刊加入知网系统,在2011年,317家学术期刊通过公开宣言,反对学术抄袭,为净化学术环境努力。

2011年,学术出版界在清理学术泡沫、反对一稿多投方面表现出如下特点。一是对于学术造假实现了事前监督,可以在发表前检查论文的复制情况。由于多数期刊使用了中国知网开发的腾云期刊编辑系统,该系统对论文进行自动检测,凡是被系统认定的文字复制,均以醒目的色彩显示,并与疑似抄袭原文对照,以供编辑和审稿专家判断。这种措施有效地解决了编辑靠人工检索和事后追究来遏制学术造假的困难。二是对学术造假实现了事后追究,对历史上的抄袭不再姑息。对于事后抄袭,在数字出版系统启动之前,一般编辑部无法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予以追究,个别行为不端的学者也因此获利。2011年,借用现代出版技术,尽管印刷文稿无法撤销,网络文稿却可以采取撤稿,因此,实现了对学术出版的历时性管理,作者无法通过明显的抄袭获益。

但是,出版领域在应对学术不端上,仍然存在着种种问题。一是出版杂志本身良莠不齐,多数学术杂志以学术为天下之公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使优秀的学术论文得以发表,但确有个别杂志,以获取物质利益为重,为了逃避检查,竟然拒绝加入数字网络出版系统,为学术投机者提供温床。二是中国知网等数字出版系统属于商业运营,大众需要付费才能获得资源,这成为学术传播中的一个瓶颈。多数大众受制于这种区隔,不关心、不了解学术造假,因而也就缺少对学术造假的关注热情。三是出版机构与大学在学术造假的合作机制仍然匮乏。相对于国外出版机构与科研院所、大学的密切合作,我国的出版机构由于体制的原因,分属于不同的系统、部门和区域,建立充分的公开的合作关系仍存在困难。四是反抄袭技术的功能有其限制。反抄袭技术只能应用于对已发表的论文进行检索,并不能对著作和项目报告等进行检索,后两者也是学术造假的高发领域。同时,无论反抄袭技术多么先进,这种技术只是防止学术造假的底线,对于低水平的重复和所谓“隐性抄袭”,即改头换面,抄袭别人的思想是无能为力的。

公共领域中与学术造假另一个密切联系的领域是新闻网络等传播领域。这一领域建立了特殊的学术造假的社会监督模式,包括以下几个要素:举报——传至网络——传统媒体介入调查——传统媒体新闻网站——被各网站转载——引起管理部门关注,对其处理——各媒体进行后续报道——促成问题解决。[11]

2011年,以《科学时报》、《中国青年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等报刊传媒和网络为基础的反学术不端体系已经形成,并且在反对学术造假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新闻舆论监督因监督载体的不同分为三类:网络媒体、纸质媒体、电视广播媒体。三者在监督学术不端的过程中呈现出了不同的特色,网络舆论主要以揭露学术不端现象为主,进而传统媒体介入,进行深入调查采访取证,将举报信息以新闻报道的形式传播开来,然后网络又参与进来,把新闻报道迅速传播在网络的各个角落。三者之间互相联系,又有区别。网络是其中最积极的因素,纸质媒体提供最具有专业深度和理性的报道,电视则通过视频来报道,形象直观,还可以提供专家和受众互动。传媒在学术不端的处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一是发动舆论,呼吁公众注意,这是多数学术不端案件获得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的原因。另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将学术不端事件深化,充分展示事件的复杂性,引发学者对学术规范和学术伦理的深思、争论,以求得共识、弘扬学术正气。例如,《光明日报》持续报道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甚至在光明网上进行过有偿互动,鼓励网友为消除学术不端建言献策。

作为社会监督模式中最活跃的因素,反对学术造假的专门网站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学术批评网”、方舟子的“新语丝”等。“学术批评网”成立于2001年3月15日,系由中国政法大学杨玉圣教授个人主办的非营利性网站。网站主要刊发学术批评的论文和事件的说明,其中较为突出的案例有2005年的“沈履伟案”。天津市语言学会举报沈的论文涉嫌抄袭剽窃,并将其告上法庭,在一审中败诉,败诉的主要原因是被剽窃的作者证实沈履伟是合作作者,其本人同意沈履伟使用其作品。《科学时报》以“批评者的困境”为题予以报道,“学术批评网”对此积极关注,最终不仅沈履伟案以天津市语言协会获胜结束,而且引发了学者对学术规范、学术法律、著作权的精神权利是否可以转让的争论,引起了教师对“赠送作品”、“代人发表”之类行为违反著作权法的重视,并引发了一场关于学术规范的深入的讨论,推动了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

网络学术批评的限度较一般的媒体自由得多,因此,在网络这一特殊领域,容易出现被批评者与批评者的冲突。2011年,对于公共领域对学术造假批评的限度有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即沈木珠诉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的判决。2005年11月21日,“学术批评网”刊发金许成《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以及张仲春先生为例》,该文提出沈木珠、张仲春论文写作存在自我克隆、重复发表问题,并将论文比对结果予以公布,其后“学术批评网”陆续刊发学术批评文章,其中一篇激烈指责沈木珠抄袭的文章引发了一场诉讼。2011年12月,沈木珠诉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的最终判决结果为被告胜诉。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把本案争议焦点定为:①诉争文章批评原告抄袭等内容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②诉争文章中使用的“无知无畏”、“辩论水平幼稚低级”、“让人哭笑不得”等语言文字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判决指出:“本院认为,在原告无法证明诉争文章中所比对的内容不实的情况下,诉争文章通过比对相关文章的内容得出原告抄袭的结论是否妥当、正确的问题,应属于学术问题,各方对此持有不同观点亦属正常,是不同学术观点的表达,法律不宜对此进行评断。对此,原告可以通过发表反批评的文章以自辩,且客观上亦有文章支持原告,论证其没有抄袭和重复发表问题。因此,诉争文章批评原告抄袭不属诽谤,未侵害原告的名誉权。驳回沈木珠全部诉讼请求。在肯定学术批评无主观恶意的前提下,对学术批评权的具体使用有所限制,各方观点不一,针锋相对,故上述语言文字应属于双方在长期持续的论战中因情绪激动而使用的过激言论,且结合上述语言文字的语境以及文章内容来看,亦不足以认定被告主观上存在恶意,因此,上述语言文字虽然尖刻,但不足以导致原告名誉因此受损。与普通民众相比,原告作为知名学者对于学术批评亦应更为容忍。同时,应当指出,上述语言文字虽然不足以导致原告名誉因此受损,但仍然较为尖刻,本院对此提出批评。学术批评应在理性的氛围中以平和的心态开展,被告在网站上刊登文章应更加理性、严格审查,以提高网站的品位和水平。”

这个判例对于公共领域开展的学术批评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提醒作为个体的学术批评者必须遵守法律的应有限度,标志着新闻网络领域的监督模式必须步入法制化的轨道,正常的学术批评必须回归学术,且不得带有主观恶意和非理性的攻击。同时也说明,个体不能成为遏制学术造假的主要责任主体,作为学者体制内的主要生存空间,大学理应承担遏制学术不端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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