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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自然保护制度

时间:2022-10-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古代的思想家、政治家们不仅对于保护生物资源有很深刻的认识和主张,还能将想法用于实处,用其思想影响政令、法制,像是建立生物资源的管理机构、管理官员和制定各项法律和规章制度等等,这些主张对于今日的人们依旧是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迹人是掌与野生动物有关的地政。

中国古代的思想家、政治家们不仅对于保护生物资源有很深刻的认识和主张,还能将想法用于实处,用其思想影响政令、法制,像是建立生物资源的管理机构、管理官员和制定各项法律和规章制度等等,这些主张对于今日的人们依旧是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

(一)管理机构

古代似乎很早就开始了“作制”、“立政”。其中一个例子就是古代很早就设立“虞”,据《尚书》记载,舜帝问:“‘畴若予上下草木鸟兽?’佥曰:‘益哉!’”舜帝就让“伯益”任此“虞”职。《春秋左传》记载:“山林之木,衡鹿守之。泽之萑蒲,舟鲛守之。薮之薪蒸,虞侯守之。海之盐蜃,祈望守之。”《管子·立政篇》也指出:“敬山泽林薮积草,夫天财之所出,以时禁发焉,使民足于宫室之用,薪蒸之所积,虞师之事也。”

《路史》有:“益为公虞,若于上下草木鸟兽佑之,朱虎熊罴而物蕃衍。”到了商代,管理变得较为正规,《礼记·曲礼下》有记载,当时设有“六大、五官、六府、六工”及“天下之六府,曰司土、司木、司水、司草、司器、司货,典司六职”等一些掌管土地、森林、水域、农业和矿产的官员。

周朝国家机器逐渐变得完善,掌握生物资源的机构分工也越来越细,组织相对完善。《周礼·地官司徒》记载古代为保护自然而设置的官职更为详尽,有草人、稻人、土训、山虞、林衡、川衡、泽虞、迹人、兽人、渔人、鳖人、矿人、角人、羽人等等,还明文规定职责。

“草人掌土地之法以物地,相其宜而为之种。”说明草人是掌管土地利用,保持土壤肥力,以及因地制宜耕种;“稻人掌稼下地;以潴畜水,以防止水,以沟荡水,以遂均水,以列舍水,以浍写水,以涉扬其芟,作田;凡稼泽,夏,以水殄草而芟夷之;泽草所生,种之芒种。”说明稻人是掌管种植、如稻米等水生植物的;“土训掌地道图,以诏地事。地道慝,以辨地物而原其生,以诏地求。”说明土训主要掌管土地的分类;“山虞,掌山林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凡服耜,斩季材,以时入之。令万民时斩材,有期日。凡邦工入山林而抡材,不禁。春秋之斩木不入禁。凡窃木者有刑罚,若祭山林,则为主而修除,且跸。若大田猎,则莱山田之野;及弊田,植虞旗于中,致禽而珥焉。”说明山虞是掌管山林的官员;“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时计林麓而赏罚之。若斩木材,则受法于山虞,而掌其政令。”林衡与山虞类似,都掌管林木,只是林衡主要管理山脚下的林木;“川衡,掌巡川泽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时舍其守,犯禁者,执而诛罚之。”川衡是掌管河流的官员;“泽虞掌国泽之政令,为之厉禁。使其地之人守其财物,以时入之于玉府,颁其馀于万民。”泽虞是掌管湖泊沼泽的官员;“迹人掌邦田之地政,为之厉禁而守之。凡田猎者受令焉,禁麛卵者,与其毒矢射者。”迹人是掌与野生动物有关的地政。除此之外,“槽人”掌管农田水利,“囿人”是掌“囿游之兽禁,牧百兽”,以及“迹人”、“山师”、“川师”等各种管理自然资源的职官。

《周礼·地官司徒》一书中不单对官职和职责做了一一论述,还详细描述了官职下的下属职员,如:“山虞:每大山,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中山,下士六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小山,下士二人,史一人,徒二十人。”“川衡,每大川,下士十有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中川,下士六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小川,下士二人,史一人,徒二十人。”“每大林麓,下士十有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中林麓,如中山之虞;小林麓,如小山之虞。”

荀子亦曾在《荀子·王制》中指出:虞师的责任就是“养山林薮泽草木鱼鳖百索,以时禁发,使国家足用而财物不屈”。《吕氏春秋》也提到“野虞”、“水虞”和“渔师”等类似的官名。

之后的管理体制逐渐完善,分工详尽,秦代设“少府”主管山林政令,并兼管木材的采伐、山泽的税收,对一些林木丰富的深山常加以封禁保护。《汉书·百官公卿表》有载“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共养,有六丞。王莽改少府曰共工。”

到汉代,汉高祖取消“少府”,改设“大司农”,“掌谷货,以供军国之用”。孝敬皇帝,设东园主章,专掌管木材,汉景帝后来还设有“将作大匠”,掌管木土及植树等事。《汉书》中就有记载:“属官有石库、东园主章,左右前后中校七令丞”。《后汉书·百官志》中亦有:“大司农,掌诸钱谷金帛诸货币。郡国四时上月旦见钱谷簿,其逋未毕,各具别之。”

从《梁书》《北魏书》中可知,掌管木材和林苑的,梁时改名“大匠卿”,北齐为“大匠”,北周为“匠师中大夫”“司木中大夫”等长官木材和园苑。

隋唐时期设有六部,其中由《旧唐书》可知工部“掌天下百工、屯田、山泽之政令”,生态管理职能相当突出,工部下设虞、虞郎部长,官如虞部郎,主要对全国自然资源进行直接管理。《新唐书·百官志》有记载,设“虞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京都衢衖、苑囿、山泽草木及百官蕃客时蔬薪炭供顿、畋猎之事。”“司苑,掌园苑莳植蔬果。……果熟进御。上林署……掌苑囿园池。植蔬果,以供朝会,祭祀及及尚食诸司常料。京都诸宫苑总监,……掌苑内宫馆,园池、禽鱼、果木。……将作监……掌土木工匠之政,百工……掌采伐材木”。

宋朝工部主管虞部,虞部官员为郎中、员外郎,对资源管理更细致,且其下又分了许多部门。《宋史》有记载,虞部郎中、员外郎“掌山泽、苑囿、场冶之事,辨其地产而为之厉禁。凡金、银、铜、铁、铅、锡、盐、矾,皆计其所入登耗以诏赏罚。分案四,置吏七。”元代时的官职则可以根据《元史》得知,设有“大司农”,掌官农桑、水利、学校和饥荒之事,“司竹监”则是掌管竹园之事。

明代,据《明会典》记载,“户部”颁布农桑令,由中书令具体管理农桑和学校;“竹木局”管理竹木采买和税收;“上林苑”兼管山场、园林、湖池、坑冶以及花果树木等。这些机构都与管理山林、瞩目有关。且据《明史》记载,“虞衡典山泽采捕、陶冶之事。凡鸟兽之肉皮革骨角羽毛,可以供祭祀、宾客膳羞之需,礼器军实之用,岁下诸司采捕。”在宣德年间,上林苑下还设有蕃育、嘉蔬、良牧和林衡四个署,管理苑囿、园池、牧畜、树种之事。

清代六部及工部、虞衡清吏司与明代相同,从顺治三年(公元1644年)起就仿明设置了上林苑正七品,下面也同样有蕃育、嘉蔬、良牧和林衡四个署,且每署设一丞员,管理资源。

由以上史实可以得知,我国自古以来就开始注意保护资源,委派专门管理人员,以后发展成管理机构,历代的名称规模虽不尽相同,保护目的和内容有所差异,但是却都实在的对我国的资源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政令律法

礼是伦理的重要部分,是不成文的法典;有关伦理道德也是由礼衍生的。有关管理生物资源和环境的立法自然也随着专门机构的建立而不断发展完善。据周文王伐崇侯,《伐崇令》中记载,其规定:“不鏖不卵,以成鸟兽之长”,“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西周最早有“凡窃木者有刑罚”的记载,开创了以法律手段来保护植被的开端。这些大都是有关树木、鱼鳖、鸟兽等的保护规定。据《管子·地数》记载:“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逸周书·大聚》也载有“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

《礼记·月令》中还有记载,在一定的时候,还会派官员巡视:“季夏之月,…树木方盛,命虞人入山行木,毋有斩伐。”

关于这些环境保护的条文,最早比较系统地体现在《逸周书》一书中,书中写道:

孟春之月: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麛、毋卵。

仲春之月:毋竭川泽,毋漉陂池,毋焚山林。

季春之月:毋猎罼弋,罝罘罗网、兽之药,毋出九门

孟夏之月:毋伐大树,驱兽毋害五谷,毋大田猎。

仲夏之月:令民无刈蓝以染,毋烧炭。

季夏之月:令渔师伐蛟取鳖,毋取鼋。树木方盛,毋有斩伐。

孟秋之月:鹰乃祭鸟,始用行戮。

季秋之月:草木黄落,乃伐薪为炭。

仲冬之月:山林薮泽,有能取疏食、田猎禽兽者,野虞教道之。日短至,则伐林木,取竹箭。

关于秦代的环保律法,通过上世纪七十年代在湖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可以知晓秦代“田律”。内容如下:“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毋……毒鱼鳖,置阱罔,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享者,是不用时。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麋时毋敢将以之田。”用现代的话说就是:春天二月,禁止烧草作肥料,不准采伐刚萌芽的植物或猎取幼兽。不准毒鱼和设置陷阱、网捕捉鸟兽,直至七月份才解除禁令。只有突然死亡的人需用棺木才可以不受上述时限的约定。这些对于环境的规定,不仅是我国最早,也是世界上最早的环境保护法律。

春夏时节是动植物萌动、孕育、生长的季节,“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毋卵”、“毋竭川泽,毋池破地,毋焚山林”、“毋伐大树”、“毋大田猎”。秋冬时节,草木枯黄,野兽长成,就可以开禁,允许伐木狩猎。秦代继承了战国时期的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思想,并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汉代时,据《汉书·宣帝本纪》记载:“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其意为,京城附近不得在春季和夏季掏鸟巢、取鸟卵,不得用弹弓打鸟,这要成为一项重要法令。到了唐朝,据《唐书·百官志》记载,唐太宗规定:“凡郊祠神坛、五岳名山,樵采、刍牧皆有禁,……春夏不伐木”。

到了宋代,《宋大诏令集》载,宋太祖下诏:“鸟兽虫鱼,俾各安于物性,置罘罗网,宜不出于国门。庶无胎卵之伤,用助阴间之气。其禁民无得采捕虫鱼,弹射飞鸟。仍永为定式,每岁有司具申明之。”即让鸟兽鱼虫按照自然规律生存繁衍,春二月时不允许携带一切捕捉网具,不许伤害兽胎、鸟卵,且要永远成为一种法令。而《宋史》亦有载,宋真宗下令:“泰山七里内禁樵采……,禁周太祖葬冠剑地樵采。”

据《明全典》记载:“凡牧养栽种地,东至白河,西至西山,南至武清,北至居庸,西南至浑河,永乐年春奉旨,一应人不许于内围猎,有犯禁者,每人罚马九匹,鞍九副、鹰九连、狗九只、银一百两、钞一万贯,仍治罪;亲王勋戚,犯者亦同。”清朝的《大清律》中规定:“禁约该管军民人等不许擅自入山,将应禁林木砍伐贩卖,若砍伐已得者,问发云南两广烟瘴,稍轻地方充军,未得者杖一百徒三年……”。乾隆五年政府亦立下严厉的法律:“凡山前山后各有禁限,若有盗砍树株者,验实桩楂,比照盗大祀神御物律斩,奏请定夺。”

对于陵墓林的保护,历代制定了更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在唐代,对盗伐园陵林木者进行了更为严历的惩罚,《唐律》中规定“诸盗园陵内草木者,徒二年半”。宋朝也有类似的规定。明朝极为重视保护陵墓林,除了严禁盗伐林木外,还不准在林中“开窑”,以保护植被的完整性。事实上我国历代君王陵墓大多保留至今,现在许多都成为游览胜地,这与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执法的严酷是分不开的。这些法律其本意是保护皇宫贵族利益,但在客观上形成了一些特殊的森林自然保护区,对植物资源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奖惩制度

我国发展生物资源的措施古而有之,《周礼》规定“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就是说百姓如果不在自己的宅院种桑树,就要罚“里布”。《管子·山权数》载有“民之能树艺者,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民之能树瓜瓠荤菜百果使蕃衮者,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汉书·景帝纪》有:“其令郡国务劝农桑,益种树,可得衣食物。吏发民,若取庸采黄金珠玉者,坐臧为盗。二千石听者,与同罪。”《汉书·龚逐传》中记载道,龚逐为渤海太守时,明文规定:“令口种一树榆,百本薤、五十本葱、一畦韭。”北魏孝文帝特别提倡种树,《魏书·食货志》有记载:“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株,枣五株,榆三株……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

历史上以残暴著称的隋炀帝也有很多种树的奖励规定,《周书·韦孝宽传》提及隋文帝对种树行道的规定:“令诸州夹道一里种一树,十里种三树,百里种五树焉”。《隋炀帝·开河记》记载:“用垂柳载于汴渠两堤上,……有柳一株,赏一缣,百姓竞献之。”

唐代大诗人白居易在杭州做刺史时,修整西湖后宣布了一项“法律”:凡是犯法的人,先罚其在西湖边种三棵树,再根据罪行判刑。有个迂腐的秀才还曾不满地说:“罚犯人栽树,成何体统?”白居易回答说:“犯人犯法,就是伤风败俗,罚他栽树,就是以树补风!”白居易的话,说的那位秀才哑口无言。

《宋书·河渠志》亦有提及宋太祖奖励种树的事,“除准救制种艺桑枣外,委长吏课民别树榆柳及土地所宜之木。仍案户籍高下,定为五等:第一等岁树五十本,第二等以下递减十本。民欲广树艺者听,其孤、寡、茕、独者免。”《宋史·食货志》有:“课民钟树。每县定民籍为五等,第一种杂木百,每等减二十为差,桑枣半之。……有能广植桑枣、垦辟荒田者,止输旧租;县令、佐能招徕劝课,致户口增羡、野无旷土者,议赏。诸州各随风土所宜,量地广狭,土壤瘠埆不宜种艺者,不须责课。遇丰岁,则谕民谨盖岁,节费用,以备不虞。民伐桑枣为薪者罪之:剥桑三工以上,为首者死,从者流三千里;不满三工者减死配役,从者徒三年。”

《明会典》亦记载了明太祖对种树的规定:“天下百姓务要多栽桑柳,每一百里种二亩……每一百户,初年两百株,次年四百株,三年六百株,栽种过树木造册回奏,违者,全家发云南金齿充军。”《明户律》还规定了:“凡弃毁人器物及毁伐树稼穑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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