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国外自然保护制度特点

国外自然保护制度特点

时间:2022-10-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美国的《自然保护区法》是自然保护区的基本法,对全国联邦土地上的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1987年,新西兰颁布《自然保护区体系法》。发达国家以立法、制定公共政策等形式,制定了各种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和措施,为自然保护区有效管理提供制度保障。新西兰强调政府管理和公众参与相结合,建立公共自然保护区的再生能力。加拿大实行自然保护区伙伴协作的重要机制。

国外自然保护的制度特点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建设

自然保护的依法建设主要是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及严格的法律责任来实现。

如美国的《自然保护区法》是自然保护区的基本法,对全国联邦土地上的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此外还十分重视实施该基本法而必需的配套法律、法规、规章的制订,特定保护区立法就有69部。美国国会于1973年通过《濒危物种法》。这样,整个自然保护区立法形成体系、层次分明,便于依法进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1952年,新西兰通过了《国家公园法》。1987年,新西兰颁布《自然保护区体系法》。1989年颁布《新西兰自然保护区体系法改革法案》,对1987年法令进行了修改,内容涉及淡水鱼经营管理、边缘地带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计划等,为湖泊保护管理提供了依据,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保护区的管理。

(二)实行系统综合管理

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统分结合的管理体制实现对自然保护的系统综合管理。

美国实行多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的方式,主要由联邦内政部和商务部负责。内政部具体负责国家野生生物避难所、国家公园和荒野保持体系的管理,设立了野生生物署、土地管理局、国家公园署以及林务局等多个机构。商务部则负责管理海洋保护区。这种管理模式体现了美国政府部门分工细致、职权划分严格的传统。在韩国,1993年前,环境厅、海洋水产部、建设交通部、山林厅等分别负责陆地、海洋、城市公园、森林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包括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但后来这些保护区统一划归新成立的环境部。

英国很早就设立了自然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英国的自然保护包括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后来演变为按地理分区重新组建的自然保护管理机构,包括:英格兰自然保护委员会、苏格兰自然遗产委员会、威尔士乡村委员会,以及具有协调性质的自然保护联合委员会。此外,英国政府其他部门(如农业和林业等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尤其是规划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也都依法赋予了相应的自然保护义务,如规划部门负责对保护区内土地利用申请进行审查。

印度、韩国、德国、俄罗斯等国家的自然保护包括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也都是由环境保护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的。

(三)公众参与和监管制度

发达国家以立法、制定公共政策等形式,制定了各种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和措施,为自然保护区有效管理提供制度保障。比如广泛采取了听证制度,确保当地居民的利益,有利于保护区管理目标的实现。公众的广泛参与也能够使政府和其他组织的环境决策容易获得认同、理解和支持。新西兰强调政府管理和公众参与相结合,建立公共自然保护区的再生能力。公众还可通过对保护区管理层和游客进行监督的方式间接参与管理或自觉参与保护区的日常维护。加拿大在发展自然保护事业中非常重视伙伴协作。加拿大实行自然保护区伙伴协作的重要机制。保护区的协作伙伴包括公司、学术界、非政府组织和私人管理者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